安全管理制度3355847呕心沥血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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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3355847呕心沥血整理版
南字科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及安全问题改善
第四章工程设计、施工与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五章设备安全与特种作业、特种设备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劳动保护
第七章消防安全及其他
第八章事故的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奖励、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安全管理,保护生产过程中的人员(生命与健康)、产品质量和设施设备安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畅有序的进行,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广东南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人身安全与设备设施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
第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责任制,强化和落实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建立各部门自负安全责任、职工参与、行政监督、人员自律的安全管理体系;各部门与单位负责(或兼)安全工作责任人(经理、主任、主管、班组长)每年度须签订安全责任书,确认本岗位的安全职责与权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委员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公司指定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处理.安全委员会每年须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上一年的安全工作情况及规划下一年安全工作要求与工作目标;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公司各生产基地或分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委员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小组每季度须召开一次安全会议,通报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与实施路径;
第八条专职安全主任:
制定或修正公司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与规定并申报后实施,制定公司安全、消防、急救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司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架构及执行规程,监督公司各环节的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的报告;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级安全责任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兼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相关职位领导对公司的生产安全负责;
公司各生产基地或分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兼本生产基地或分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负责;
部门经理兼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内的生产安全负责;
车间主任兼本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生产安全负责;
班组长兼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生产安全负责;
其他各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等等人员,均需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履行相应的安全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各层级负责人必须依照公司制度覆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原则,覆行安全生产权利,承担安全责任与义务,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确认职责范围内需承担的安全责任;
安全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内所有的在职人员,履行以下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2、安全的知情与监督及建议的权利;
3、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权利;
4、获得职业健康防护的权利;
5、合法的拒绝权和避险权;
第十二条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3、正确掌握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并严格遵守;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及安全问题改善
第十三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小组须长期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的检查,了解车间安全工作及安全操作的具体执行情况生产安全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各车间每周须对本单位管控范围内进行安全自检,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努力检视现有作业中有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并及时改善;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班组应在本班组的作业范围内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并做好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整改;要检查过程中或任何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均可以出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出具并会签安全主任后,责任部门须在单上作出改善承诺,如确保无安全隐患,须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安全保障细节,之后经领导核准确定是否整改后,再依据要求给出方案按限定的日期质量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完单后其中一联须交专职安全主任存档;
安全整改时如耗费资源过多或涉及过广时,则专题报告并经公司领导核准后再安排实施;
第四章工程设计、施工与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八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设备设施、基础设施的设计、,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定.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设备设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安装和维护;凡从事设备设施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行业的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入场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到安全主任处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各种物品与在制品、成品都须整齐安全摆放,并且不得占据人流、物流、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工作使用的各类工具、制具、刀具、架、车等等用具,均需在事先进行安全考量,在满足安全要求时才能进入工作场所使用,同时进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对损坏的用具进行修护与保养;
第二十四条有粉尘、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工作场所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车间的物品摆放、作业方式、工制具的使用等等进行合理的规范,以规避各种会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及作业内容,并根据时间的推移不断的进行改进修订;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须立即检视操作规程是否合理并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设备安全与特种作业、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引进设备时,对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要求.所有的安全附件,在未得到公司安全委员会的核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配置和移除配置;同时还需制定设备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方式,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的运行;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设备部门须制定合理严格的用电安全规范;所有的电气线路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都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确保用电安全;电气线路的布设要满足设备设施的用电需求并进行可靠的固定与防护;所有的用电设备都须进行可靠的安全接地;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在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要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并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再继续生产;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劳动保护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安全主任须以年度为单位,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依据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资源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公司、部门、车间或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四条各分公司或各生产基地必须有一人以上掌握安全急救知识与技能,并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演练;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生产安全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内岗位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各车间班组人员必须掌握安全应急知识与人员急救技能;
第三十六条公司安全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车间、班组须每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讨论,探讨与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安全建议,提高大家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每周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分析安全事例,监督安全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须定期对管理人员,车间基层干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一线员工等等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对相应的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测试;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四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四十一条在生产过程中,须要配戴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岗位,必须按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后方可开始工作,特种作业或特殊行业的工种,须穿戴相应安全要求的工作服;
第四十二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暑降温、防毒、防辐射工作和防噪音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四十四条禁止招收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人员入职参加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作业;
第七章消防安全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各分公司及各生产基地的安全主任对所负责的经营活动区域内按国家消防安全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并负责相应的管控及定期的检查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所有配置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在未出现火情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私自移动、挪作他用、甚至破坏损毁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管控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各部门负责其日常的保管与维护;出现遗失、损毁、挪用等等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的由部门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重点防火区域内(如东莞生产基地的包材仓库)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等,须保证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出现缺失;
第四十九条非指定区域,严禁烟火,作业时有明火与火花产生的,必须有动火证方可施工作业,同时作业时须做好防护措施与准备灭火器;
第五十条存放易爆易爆的物品,须事先考虑存放区的安全防火,确保无火灾隐患且经向公司领导申请并批复后方可存放,且存放前须考虑长期存放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合理的存放措施,同时须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
第五十一条公司职工,均须努力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并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积极参加各种消防知识培训讲座、消防演习,掌握不同情况下使用灭火设施与器材的方法;
第五十二条努力学习失火安全自救保护知识及人员急救技能;传达正面积极的防火、消防安全观念;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在运营与组织生产过程中,须同时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安全的因素,如天气(大风、暴雨、雷电)、水灾、地质变动等等这些不可抗因素所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第八章事故的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的与不可抗的等等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设施(建筑)损毁事故二种;
第五十五条当出现安全事故时,如出现人员伤害当事人须立即向上司报告,接到信息后负责人须第一时间通知人资部门,由人资部门联系医护进行救护处理,如出现设备损毁则第一时间向上司汇报并联系设备部进行处理;同时知会安全主任,由安全主任负责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十六条当发生安全事故较严重(如出现较重的人员伤害、设备设施损毁、失火或水灾等等)时,须立即向分公司或基地的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确定是否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第五十七条事故发生时的当事人在出现事故后,必须写一份检讨书,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本人操作上、领导指导上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深刻检讨安全事故的深层原因并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交安全主任;
第五十八条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医疗费用达到500元人民币以上或工休5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设备设施损失达到1500元人民币以上时,事故当事人、当班班长须写出检讨书检讨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交安全主任;
第五十九条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医疗费用达到2500元人民币以上或工休10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设备设施损失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时,事故当事人、当班班长、车间主任须写出检讨书检讨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在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交安全主任;
第六十条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医疗费用达到8000元人民币以上或工休22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设备设施损失达到8000元人民币以上时,事故当事人、当班班长、车间主任、部门经理须写出检讨书检讨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在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交安全主任;同时安全事故达到这一级时,安全主任须呈报一份事故专题报告,向公司各级领导汇报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发生的原因、处理结果、后续的改善方案等;
第六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如出现人员伤亡的,安全主任须在确认具体情况后两天内出具工伤事故报告,交相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交人资部;
第六十二条凡发生事故,要按以上规定报告或跟进处理.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同时制定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紧急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机制须经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应急救援制度作为本制度的附件附本制度之后;
第九章奖励、处罚
处罚
第六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人次扣罚当事人20元,并追究其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经理连带责任:
1、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及有安全隐患的着装;
2、上班期间在车间内嬉戏打闹,睡觉、玩手机等;
3、上班前或上班中途饮酒;
4、生产过程中岗位操作负责人员私自离岗,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定将身体部位伸入设备运转部位;
5、上下班时未对自己负责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6、在配电箱内外存放物品或电箱与消防设施前堆放物品堵塞通道;
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人次扣罚当事人50元,追究其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经理连带责任。
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警告、降职、解职:
1、携带火种进入,特别是进入生产车间、仓库等场地;
2、未经许可在车间,仓库内进行电焊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并屡教不改的;
4、违反安全操作程序,造成仪器、仪表等用品损坏;
5、擅自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6、在无人指导下擅自操作未经过技能培训的机器设备、特种设备;
7、未经许可或未发生火警,私自动用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十七条、各部门领导、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追究其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经理责任,根据事故大小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警告、降职、解职: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标准及规程或自行其事及违章指挥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安全隐患整改要求,不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私自指导人员拆卸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
7、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安全失误的;
8、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致事故发生;
9、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祸他人的;
第六十八条、对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责任大小分别进行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比照相应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责任人依照公司的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重伤事故责任人处以当月绩效工资总额30-50%的经济处罚;对轻伤事故责任人处以当月绩效工资总额20%的经济处罚.并追究部门/车间领导人连带责任,双倍处罚;
2、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车间) 领导人给予扣发月绩效工资总额30%的处罚,对事故责任人给予500元以内罚款,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六十九条、因主观故意(包括包庇、懈怠、串通)造成的生产事故(含重大停产),按经济损失程度、事故级别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对部门领导人处以罚款、降职、解雇等连带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对其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部门领导应承担最高不超过500元的经济处罚,并以文本方式向公司领导报告具体事故情况;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对其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并记过处分,部门领导应承担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经济处罚,态度恶劣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奖励
第七十条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积极表现者,给予记表扬一次,奖励50元
1、发现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并主动上报;
2、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操作;
3、提出安全建议,制止违章操作,避免发生重大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者,给予记大功一个,奖励人民币200元;
4、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抢救中有立功表现的,奖1000~10000元;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十二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七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七十四条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节约能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无事故获荣誉奖;被公司、镇、市级评为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分别奖1000元、3000元、5000元奖金;
第七十五条凡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伤事故超过公司的控制目标,一般事故月频率超过一起,年累计三起,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班组;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各公司、各生产基地及下属的各部门均须遵守本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的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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