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使用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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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使用的管理制度》
《B超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篇:
b超使用的管理制度b超使用的管理制度
超声诊断是鉴别胎儿性别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加强超声诊断工作,杜绝利用超声手段非法鉴别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规定:
三、在科室醒目地方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警示牌。
四、如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当事人应出具市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证明,并正确记载其简要情况、适应症、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五、超声和妇产科人员发现妊娠妇女为选择性别要求引产的,应予以拒绝,并同时上报卫生局和计划生育部门。
六、发现科室工作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母婴保健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篇:
b超使用管理制度b超使用管理制度
1、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
2、b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3、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
4、凡违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要加强对b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
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露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药管员工作制度
1、坚持每月例会制度。
例会内容。
反馈信息、交流情况、研究工作、学习培训、宣传推广新型药具等。
2、坚持重点人员随访制度。
建立当年有使用药具失败情况、有明显副反应、有精神异常和重大残疾等重点人员花名册,每月进行一次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3、各类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
4、严格执行避孕药具的验收、验发和领取登记制度。
保证2个月的周转库存量,管理完好,发放及时,帐、卡、物相符,并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5、经常深入到村(居),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避孕节育知识。
6、严禁计划内避孕药具用于市场零售。
避孕药具管理员职责
1、掌握本乡镇育龄夫妇使用避孕药具情况,正确编报避孕药具计划。
2、负责避孕药具的采购、储运、保管、发放工作,做到渠道畅通,满足供应,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霉变。
3、做好药具进、销、发、存的账目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4、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搞好村级药管人员的培训,并搞好考核评比。
5、组织好避孕药具的零售工作,加强对避孕药具的宣传指导,普及药具知识。
6、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半年和全年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无误。
第三篇:
b超从业人员使用管理制度明城卫生院彩(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承担产前彩(b)超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市、区)以上的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示后登记备案。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彩(b)超胎儿性别鉴定。
非定点单位不得开展彩(b)超孕检服务。
三、加强对彩(b)超孕情检查管理。
对孕妇进行的彩
(b)超检查,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度。
怀孕14周以下要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对检查结果详细记载,由两名医师签字后存档备查。
发现有异常情况,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四、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对非医学需要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彩(b)超医师应严辞拒绝。
五、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并持有县(市、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准予鉴定证明,到计生、卫生共同确定的“定点”机构实施。
六、加强对超声诊断医师的执业资格审查和职业道德、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须取得专业资格合格证方可上岗。
七、卫生、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使用彩(b)超的机构、人员、彩(b)超型号及数量进行审批备案。
定期对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彩(b)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非法使用彩(b)超及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
b超使用准入制度b超使用准入制度
l、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4、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5、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果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生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
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
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对大月份的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经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把所使用的b超机进行登记,把厂家、经销公司、型号、管理人员等列表登记上报县卫生局。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必须指定使用和保管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许擅自使用b超,b超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五、b超检查的所有孕妇要进行专册登记。
六、b超工作室要在醒目处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字样。
七、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八、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十、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十一、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十二、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孕妇终止妊娠和批准制度
1、孕妇终止妊娠行为,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施行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者,由当地乡(镇)计生办核准,计生服务站具有执业资质医务人员2人以上检查签署意见,填写孕妇终止妊娠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施行手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政策生育的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者,应填写孕妇终止妊娠审批表,由乡镇计生部门、计生服务站出具手续,报经区以上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
4、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施术人员术前要查验有关证明及审批表,术后应及时与施术对像所辖计生部门进行通报联系。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技术人员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相应资格。
2、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3、因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医学检查证明书,到所在乡镇计生部门登记,报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4、医学机构和计生计术服务机构施术人员术前要检验有关证明书,并及时与施术对象所辖计生部门进行通报联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l、终止奸娠药(不包括避孕药品)只限于在经过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3、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4、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建档。
5、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跟踪管理制度
l、有新生儿死亡的,其父母在24小时内向村(居)干部或计生干部报告,干部应及时到现场调查死因,并进行登记备案。
2、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技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3、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乡镇计生部门报告,乡镇计生部门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4、乡镇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在一个星期之内向县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出生人口性别比公示制度
1、镇、各村(居)社区对辖区或新出生人口性别实行公示制
2、公示时间。
实行季度一公开。
3、公示地点。
镇、村居(社区)政务公开栏。
4、公示内容。
新生婴儿父母姓名、住址、生育证号、新生儿姓名、出生年月、出生性别。
公示内容要建立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5、凡是镇、村(居)社区不按规定进行出生人口性别公示,造成错报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分。
第五篇:
医疗保健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医疗保健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
二、对b超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健机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进行登记造册。
对b超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登记制度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持《生育服务证》孕妇因医学需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执业医师共同诊断,并出具《产前诊断报告》。
孕妇本人持《产前诊断报告》提出人工终止妊娠申请,逐级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全市统一编号的《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
三、政策外怀孕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由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政策外怀孕证明信》。
四、施行人终止工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县、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和取得相应资格。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查验受术者身份证、《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怀孕证明信》(未婚先孕者除外)。
查验无误的方可施术。
无《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怀孕证明信》急症引产的,要先抢救患者,并于24小时内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六、凡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含未婚先孕)施术人员都要如实填写《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并由医护人员两人以上签字。
七、违反以上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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