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旅行社女员工跳槽赔偿10万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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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旅行社女员工跳槽赔偿10万元
违反竞业限制,旅行社女员工跳槽赔偿10万元
一旅行社导游在离职时向公司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约定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有直接竞争性的业务,否则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07年5月,该女子违约事发,法院做出二审宣判:
令该女子赔款10万元。
西藏游改变她的生活,让她成为“西藏通”
大大的眼睛、白皙的皮肤,刘必红是一位地道的上海姑娘。
从事外贸工作的她是一个旅游爱好者,喜欢到处走走看看。
8年前,刘必红在报纸上看到一则西藏旅游的宣传广告,从没去过西藏的她动心了。
于是打电话咨询,接电话的是西藏旅游局一个叫易胜荣的小伙子。
小伙子认真听了刘必红的要求后,帮她安排了一个充实温馨的旅程。
“从拉萨到泽当,一路上旖旎的高原风光吸引了我,更令我震撼的是藏民族的宗教文化。
我买了许多藏民族的工艺品,不知不觉中慢慢地喜欢上了西藏文化。
”刘必红说。
从西藏归来的刘必红一直沉浸在藏文化的神秘激情中,西藏融入了她的生活,她也收获了自己的爱人――接她电话咨询、帮她安排进藏行程、给她当导游的西藏小伙子易胜荣!
2000年10月,刘必红和易胜荣喜结连理。
他们把这一切都归结为西藏的情缘,于是刘必红专程到西藏举办了一个藏族婚礼,穿着藏族服饰、接受喇嘛的摸顶祝福。
就这样,刘必红的生活和西藏紧紧联系在了一起。
她辞掉了外贸工作,在繁华的上海闹市区开了几家连锁小店出售藏族工艺品。
“我们将小店注册了‘波罗蜜多’的商标,在藏语中,这是‘从此岸到彼岸’的意思,就像我们的经历。
”刘必红说。
业余时间,刘必红和丈夫一起钻研藏文化、亲手制作藏族手工艺品,向更多的上海人介绍西藏、宣传西藏。
领取竞业限制补偿:
活没干,钱照拿
上海雅吉旅行社是上海、华东地区最专业的西藏旅游机构。
雅吉旅行社老总很看重“西藏通”刘必红,刘必红也对西藏旅游业务情有独钟。
2004年5月18日,雅吉旅行社与刘必红签订劳动合同,聘刘必红担任旅行社销售部重点客户负责人,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18日至2005年8月18日,每月固定工资1000元。
为防止日后刘必红将雅吉旅行社的商业机密外泄,劳动合同约定:
“雅吉旅行社同意在刘必红离职时支付其竞业禁止补偿金8000元,刘必红应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雅吉旅行社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工作(不得到与雅吉旅行社同行业的单位从事与目前本公司所从事的西藏、尼泊尔、印度旅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从事与雅吉旅行社经营品种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须向雅吉旅行社支付违约金30万元。
”
劳动合同还约定:
“无论在合同期内还是刘必红离职后,刘必红都必须保守在工作期间所了解和掌握的雅吉旅行社的商业秘密和涉及旅行社需要特殊保护和保守的商业秘密,包括各层次各方面的客户信息资料、新产品开发计划(包括经过甲方提炼的旅游产品线路及相关描述)、产品运行成本、行销策略、营业额以及非公开性的未来发展计划和不能通过一般途径了解的甲方的经营情况和资料等,如有泄露的,应当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
刘必红在雅吉旅行社干了一段时间之后,西藏旅游逐渐升温,随着火车进藏之日的临近,上海其他多家旅行社纷纷杀入这块市场,此时,人称“西藏通”的刘必红成了抢手的香饽饽。
离合同期满还有1个多月,2005年6月23日,刘必红突然向雅吉旅行社提出辞职,并很快办理了离职手续。
这时,所有重要客户信息都掌握在刘必红手中,雅吉旅行社非常害怕刘必红将经营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
旅行社与刘必红双方就竞业限制事宜再次签订了书面协议:
“雅吉旅行社离职员工刘必红按劳动合同约定,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刘必红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
”签完协议,刘必红去财务科领取了8000元。
刘必红拿钱时的感觉是:
真爽,活没干,钱照拿!
此时,雅吉旅行社老总却非常担心:
“补偿是补偿了,但愿上天保佑,刘必红也是个知识分子,她应该讲商业道德,讲人格诚信。
”
雅吉旅行社:
若不予以惩罚,不足以提高诚信意识
2005年7月29日,刘必红与上海红峰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红峰居事务所”)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刘必红每月工资1220元,每月5日发放。
但实际上这期间,雅吉旅行社听说刘必红并没有遵守承诺,她还是在干西藏旅游业务。
2005年10月11日,雅吉旅行社发现神通旅游网上登载的涉及西藏、印度、尼泊尔等地的旅游信息中称,上海市武宁路350号联合大厦103室是天域旅行社办公地,联系人为刘必红。
2005年12月2日,雅吉旅行社一员工以游客名义前去暗访,果然在那里见到了刘必红。
刘必红接待并提供了相关咨询。
暗访员工将这些录了下来。
接着,上海几家报纸还刊登了采访刘必红的报道,报道中称刘必红为西藏旅游联络处总干事,并对2006年7月初火车“西藏游”首发团作了详细介绍,天域旅行社为首发团组织者,刘必红为行程负责人。
雅吉旅行社感觉刘必红可能会将商业机密泄露给天域旅行社,但是苦于拿不到直接证据,不能追究刘必红泄露商业机密之责,只能追究她违反竞业限制之责。
2006年7月13日,雅吉旅行社以刘必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必红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不予支持。
雅吉旅行社不服,诉至徐汇区法院。
雅吉旅行社诉称:
被告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多种形式在其他单位开展与原告经营品种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违反合同约定。
经多次提醒、劝阻,被告仍无悔改。
若不对其行为予以惩罚,不足以提高其诚信意识。
刘必红在法庭上辩称:
其于2005年7月29日起即与红峰居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红峰居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报酬。
离职后未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关的工作,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对于证据录像资料,刘必红确认系其本人,地点是在天域旅行社。
她说录像的具体事实是:
“2005年,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有一位自称姓唐的先生打电话给我,说他是赵先生(原西藏旅游局上海联络处副主任)的朋友,想去尼泊尔,想了解一下尼泊尔的安全问题。
当时赵主任外出了,我应约赶到西藏旅游局上海联络处与其见面。
他手上拿着一架小型摄像机,让我在天域旅行社的牌子那里和他谈话(西藏旅游局上海联络处与天域旅行社为邻舍)。
录像中,我自始至终都没有以天域旅行社员工的身份对唐先生进行咨询和介绍,也没有要他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只是告诉唐先生可以在网上找一些朋友一起去。
雅吉旅行社拍摄这个录像是为了达到让我赔偿巨额违约金的目的而处心积虑地设计、陷害我。
”
一审法院:
职业道德理应得到倡导
一审法院经调查后给出大致如下结论:
雅吉旅行社提供的网页资料、报刊报道等虽为网络下载资料或复印件,在证据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不能因此一概否定这些资料的证明力。
对于录像资料,刘必红主张雅吉旅行社员工冒名约请其在天域旅行社见面、咨询一节,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雅吉旅行社员工以消费者身份前往天域旅行社咨询,法律并未禁止,在刘必红明知的前提下,来访者对谈话过程进行录像也符合法律规定,刘必红称雅吉旅行社事先策划、设计陷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工资支付,刘必红自称红峰居事务所通过银行按月支付工资1220元,但其提供的银行清单却无法证实,其又改称工资以提成为主,由客户直接从北京支付等,对此无证据补证,且明显有悖于常理。
雅吉旅行社与刘必红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此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约束力,理应遵守。
雅吉旅行社提供的证据虽然在形式上有瑕疵,但多份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刘必红在劳动关系终结后的一年内,与天域旅行社、西藏旅游联络处等单位开展了上述业务,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而刘必红为证明其未违约所提供的红峰居事务所的劳动合同、考勤证等证据材料,在形式上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实质内容上并不能证明其实际从事了房地产经纪业务,也不能由此推论其完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更何况,对于在红峰居事务所的实际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刘必红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可信度令人质疑,本院不予采信。
诚实守信不仅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社会成员应负的道德义务。
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的行为理应得到倡导。
刘必红的违约行为成立,雅吉旅行社追究其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数额,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刘必红虽然对其违约行为予以否认,但同时又主张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
考量合同约定违约金30万元之意图,旨在严格约束刘必红竞业限制行为,不要轻易违约而付出较高的代价,而雅吉旅行社提起诉讼的目的也在于对违约者处以惩罚,对此本院予以认同。
考虑到刘必红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违约金数额之悬殊,刘必红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意见本院可以采纳,具体数额上由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刘必红的认识态度酌情判处。
判决如下:
刘必红支付雅吉旅行社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二院法院:
录像证据已带就足够
刘必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其上诉理由是:
原判对竞业限制期限的事实认定有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违法;雅吉旅行社提供的证据中录像资料证据存在瑕疵、神通旅游网网页下载资料系伪造、《时代报》和《青年报》报导不实。
二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结论如下:
原判认定的神通旅游网登载了刘必红为联系人的西藏旅游信息一节事实,依据为网页下载资料复印件,刘必红对其通过神通旅游网发布过上述信息予以否认,且对网页下载资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
由于雅吉旅行社提供的网页下载资料系复印件,在刘必红对真实性持有异议的情况下,雅吉旅行社关于此项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原判认定的该节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原判认定的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雅吉旅行社提供的录像资料证据显示:
2005年12月,刘必红在天域旅行社接待唐先生时称:
“我们会在每年的这个夏天和秋天安排穿越珠峰……”
关于刘必红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即刘必红是否在竞业限制的期间内实施了竞业行为,雅吉旅行社提供了录像资料证据加以证明,刘必红虽然在二审中主张该录像资料证据存在瑕疵,但是原审中刘必红对于录像资料证据中的接待人系其本人。
地点系天域旅行社均不持异议,加之刘必红对于当天其本人系恰好在场帮忙咨询的主张举证不足,不足以影响本院认定2005年6月23日以后的一年内,刘必红从事了与雅吉旅行社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工作的事实,即刘必红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刘必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的秘密武器。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和劳动法等法律都有“竞业禁止”的内容,我国的有关法律也对此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上海市更先走一步,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刘必红既与雅吉旅行社签订了竞业限制的书面协议,又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那就应当履行协议,保护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刘必红没有履行承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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