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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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 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 原始资料
第五章 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 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 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 统计报表
第九章 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 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 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 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 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 基础工作
第十六章 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
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输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及本规则进行货物运输统计,如实提供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根据货物运输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
货物运输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货物运输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并熟练应用本规则内容,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抓好信息源点和信息流程的管理,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推进管内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八条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承运并填制货票,使用运用车(包括企业自备及租用车)运送的一切货物,包括:
一、自站办理承运的货物。
二、口岸站由境外接运的货物。
三、不同轨距倒装站,由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第九条下列运输不在货物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铁路专用线、不办理公共营业的专用铁路及在建线内部运送的货物。
按轴公里计费,挂运或自行的铁道机车、车辆及轨道机械。
第十条 货物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18点。
第十一条 企业间直通资料交换以及报表报铁道部时间按照后列各条款规定的具体时间进行,遇法定假日根据需要安排顺延。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十二条发、到站
货物运输统计中的发、到站是指货票票据上记载的营业车站。
整车分卸货物的到站指票据上记载的最终到站;变更到站的货物,指货票丁联上的新到站;由境外接运或向境外移交的货物,指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指办理倒装作业的换装站。
第十三条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划分
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统一规定,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划分进行统计。
计划单列市包括在所属省级行政区划内,另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十四条货物品类
货物品类根据货物运输单据中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及代码表》(简称分类表)查定。
如分类表中未列入该货物名称时,可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简称检查表)中查定。
一张货票记载数种品名时,按其重量最多的货物确定,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确定。
以零担方式承运的货物,不论实际为何种品名,均按“零担”货物品类统计。
以集装箱方式承运的货物,不论实际为何种品名,均按“集装箱”货物品类统计。
第十五条货车车种
货车车种分类按照《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国外车种比照国内车种统计。
第十六条集装箱箱型箱类
集装箱箱型箱类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货物经由
货物经由分为货物运输经由和货物计费经由两种。
货物运输经由又分为“货物运输规定经由”和“违流货物运输经由”两种。
一、货物运输规定经由
货物运输规定经由指按照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的货物运输经由。
货物运输规定经由除以下规定外,均按最短经由确定。
(一)货票上注明运送经由的,按注明经由确定。
(二)对按铁道部《全国铁路车流特定径路》规定运输的货物,按特定径路确定。
(三)为了充分利用铁路线路能力,铁道部规定分流运输的货物,按规定径路确定。
(四)对按“五定”班列方式组织运输的货物,按其指定运输径路确定。
二、违流货物运输经由
违反货物运输规定经由的运输为违流运输。
违流运输货物包括“有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和“无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两种。
“有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指临时以铁道部调度命令组织迂回运输的货物,其运输经由按铁道部调度命令指定的迂回径路确定。
“无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指既无铁道部调度命令也未按规定经由运输的货物,其运输经由按实际运输经由确定。
三、货物计费经由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货运里程
一、货物运输里程。
货物运输里程即货物运送里程,是指货物发站与到站之间根据运输经由计算的里程。
所经线路里程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
轮渡按铁道部公布的实际里程确定。
二、货物计费里程。
货物计费里程是指货物发站与到站之间根据计费经由计算的里程。
所经线路里程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
第十九条分界站
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分界站、国境分界站、国家铁路与合资铁路及地方铁路间的分界站,根据铁道部有关文电确定。
分界站的位置按《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里程确定。
根据统计需要,可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未设分界站的管内合资、地方铁路间的接轨站,设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管内合资、地方铁路的统计分界站,统计简称交接站。
第二十条运输种别
一、运输种别是对货物运输过程按经由运输企业的范围进行分类。
包括:
(一)管内运输,是指发到站均在本运输企业内,不经过其他运输企业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指经过两个及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的运输。
直通运输又分为:
1.输出:
指发站在本运输企业,发往其他运输企业,或虽发往本运输企业,而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
2.输入:
发站属于其他运输企业,或虽属本运输企业,但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其他运输企业而到达本运输企业的运输。
3.通过:
由相邻运输企业接入,通过本运输企业再移交相邻运输企业的运输。
二、当以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为统计对象时,将其与管内合资、地方铁路相互间的运输,视为管内运输。
三、合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划分运输种别时,将其作为独立的运输企业进行划分。
有特殊指明时除外。
第二十一条货物重量指标
一、货物承运量:
指铁路货运营业车站承运的货物重量(包括本站承运货物、入境货物、不同轨距倒装货物)。
1.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本运输企业内各营业站货物承运量之和
=本运输企业管内货物承运量+输出货物承运量
2.全国铁路货物承运量=国家铁路货物承运量+合资铁路货物承运量+地方铁路
货物承运量
3.省级行政区划货物承运量=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各营业站货物承运量之和
二、货物接运量:
指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接入到达及接入通过本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量。
三、货物发送量:
指铁路各营业站发送货物的重量。
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另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
1.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管内非控股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经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分界站(或交接站)输出的货物量
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
3.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货物接运量
4.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之和+各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之和
5.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之和
6.地方铁路货物发送量=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之和
7.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发送量=各铁路运输企业在相应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货物发送量之和
8.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非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地方铁路货物发送量
四、货物到达量:
指铁路各营业站到达货物的重量。
1.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本运输企业内各营业站货物到达量之和
2.合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本运输企业内各营业站货物到达量之
3.
和=管内货物承运量+输入货物量
3.国家铁路货物到达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之和+各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到达量之和
4.合资铁路货物到达量=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之和
5.地方铁路货物到达量=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之和
6.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到达量=各铁路运输企业在相应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
货物到达量之和
7.全国铁路货物到达量=国家铁路货物到达量+非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到达量+地方铁路货物到达量
五、货物运送量:
指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的总重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送量=管内货物重量+输出货物重量+输入货物重量+通过
货物重量
全国铁路货物运送量=全国铁路货物承运量=全国铁路货物到达量
六、货物中转量:
指铁路营业站或中转站完成中转作业的货物重量。
七、出入境货物量:
(一)出境货物量:
指由国内铁路营业站承运及口岸站本站承运由口岸站交出到境外铁路的货物重量。
(二)入境货物量:
指由境外铁路接入的全部货物重量,包括由境外铁路接入后继续接运到内地的货物、接入后直接在口岸站办理交付及在口岸站终止国际联运手续的货物重量。
(三)过境货物量:
指由境外铁路(或经港口)接入后按规定填制货票并通过国内运输又由另一口岸站(或经港口)交出境外(铁路)的货物重量。
八、货运总发送量:
指货物发送量与行李、包裹发送量之和。
第二十二条货物重量的计算
根据货物运输单据中记载的货物实际重量计算,无货物实际重量时,按计费重量计算。
使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不另加集装箱自重。
集装箱重箱统计时,若未记载装运货物的重量,按集装箱标记载重计算。
托运人自备集装箱空箱回送时,统计其箱自重。
货物重量以千克整理。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箱数的计算
集装箱箱数分为自然箱和换算箱。
换算箱指国际标准换算箱(TEU),换算系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箱按集装箱的自然箱型个数计算,自然箱可按规定系数折合成换算箱。
第二十四条周转量
货物周转量:
指货物重量与相应距离的乘积。
根据不同的分组方式及经由口径分为运输种别货物周转量、品类别货物周转量、区段货物周转量、线别货物周转量、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及货物计费周转量等。
箱周转量:
指集装箱箱数与相应距离的乘积。
不同分组方式的箱周转量概念同货物周转量。
对于站内搬运货物,只统计重量、箱数,不计算周转量。
一、运输种别货物周转量
管内货物周转量=∑(管内货物重量×发、到站间运输里程)
输出货物周转量=∑(输出货物重量×发站至输出分界站间运输里程)
输入货物周转量=∑(输入货物重量×输入分界站至到站间运输里程)
通过货物周转量=∑(通过货物重量×输入分界站至输出分界站间运输里程)
二、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铁路运输企业内各运输种别货物周转量之和
三、全国铁路、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货物周转量
国家铁路货物周转量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另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周转量。
1.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之和
2.
2.国家铁路货物周转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之和+各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周转量之和
3.合资铁路货物周转量=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之和
4.地方铁路货物周转量=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之和
5.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国家铁路货物周转量+非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周转量+地方铁路货物周转量
四、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周转量
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周转量=各铁路运输企业在相应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货物周转量之和
五、货物计费周转量
货物计费周转量=货物实际重量×计费里程
六、货运总周转量:
指货物周转量与行李、包裹周转量之和。
七、总换算周转量:
指货物周转量、旅客周转量及行李、包裹周转量之和。
第二十五条在铁路货物运输统计中,货物重量和货物周转量统称为货物运输量。
第二十六条 平均运程
一、货物平均运程:
指平均每吨货物的运送距离。
国家铁路货物平均运程=国家铁路货物周转量÷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平均运程=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
送量
二、箱平均运程:
指平均每箱集装箱货物的运送距离。
国家铁路箱平均运程=国家铁路集装箱箱周转量÷国家铁路发送集装箱箱数
铁路运输企业箱平均运程=铁路运输企业集装箱箱周转量÷铁路运输企业集装箱运送箱数
第二十七条 装车数
整车、零担、集装箱装车数按照《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进行统计。
零担、集装箱以《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的“货车装载清单”为统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货物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指标按财务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货物运输密度
货物运输密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铁路某一区间、区段、某条线路或全路平均每公里营业线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
货物运输密度计算中所用里程原则上以《货物运价里程表》确定。
一、站间货物运输密度:
是表示相邻车站之间平均每公里营业线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分别按上、下行方向计算。
站间货物运输密度的计算方法:
按运行方向的第一个站间货物运输密度数值,是该线开始第一个车站所发送的货物吨数与接入经由该站的货物吨数之和;第二个站间密度数值,是将第一个站间密度数值加上第二个车站所发送的货物吨数,再减去到达该站的货物吨数。
以下各站间运输密度依此类推。
二、区段货物运输密度:
是表示某区段内平均每公里线路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分别按上、下行方向计算。
∑(站间货物运输密度×站间里程)
区段货物运输密度=————————————————
区段里程
三、线别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铁路某营业线平均每公里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
某营业线货物周转量
线别货物运输密度=———————————
该线里程
四、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密度:
指铁路运输企业平均每公里营业线路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密度=——————————————
铁路运输企业里程
五、全国铁路货物运输密度:
指全国铁路平均每公里营业线路所担负的货物周转量。
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
全国铁路货物运输密度=——————————————
全国铁路营业里程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三十条原始资料是货物运输统计的依据,包括货物运输原始票(单)据及原始资料电子信息、基层原始统计表等。
第三十一条 原始票(单)据(票样附后)
一、普通货票;
二、集装箱货票;
三、军运后付货票;
四、国际联运运单;
五、不同轨距货物换装清单;
六、货车装载清单;
七、货车中转作业登记簿;
八、列车编组顺序表;
九、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
第三十二条 原始资料电子信息
原始资料电子信息包括普通货票、集装箱货票、军运后付货票、列车确报、ATIS系统等电子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原始统计表
一、货物中转量统计表
一、
货物中转量统计表 货统一Z
类型项目
箱数
重量
1吨箱
20英尺箱
通用箱
轻油罐箱
…
其他自备箱
编表单位:
编表人:
单位领导:
上报日期:
年月日
二、实际车流监测重车登记表
本表是重车违流统计的基本依据之一,由铁路运输企业分界站或指定车站,根据货票、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运统1乙)、ATIS系统电子信息对经过本站的全部重车进行统计,于次月1日内上报所在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
实际车流监测资料,是有关当月实际出入铁路运输企业各分界口的全部重车信息的统计原始资料。
相邻铁路运输企业应对各自的实际车流监测资料进行相互确认。
实际车流监测重车登记表
车次
车号
车种
货票号
发站
到站
货物品名
实际重量(吨)
发报站
日期
编表单位:
编表人:
单位领导:
上报日期:
年月日
三、零担、集装箱装车统计表
零担、集装箱装车统计表(H20-1)
____车站:
年月
日期
车种
车号
标记载重
始发站
终到站
货物重量(千克)
记事
零担
集装箱
1
2
3
4
5
6
7
8
9
编表单位:
编表人:
单位领导:
上报日期:
年月日
第三十四条货物运输统计的原始资料,由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部门、运输部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基层站段及各专业运输公司及其基层单位提供。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各种原始资料,并与统计部门共同保证数据质量。
一、原始货票信息必须按照铁道部货票信息系统规定的格式、传输方式和要求,准确及时地上报铁路运输企业货票库。
联网站当日、非联网站2日内传输货票信息,军运后付货票信息由收入部门按规定时间录入并传输,同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电子信息与货票票面信息一致。
当电子信息与原始票据不一致时,以原始票据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统计部门要共同保证原始票(单)据、电子信息和统计表的及时移交(传输)和资料完整与准确,所确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对迟交、漏交而影响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数据质量时,要查明原因报铁道部并及时处理。
三、由基层站段提供的原始统计表,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于次月2日内报至本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
四、由运输企业收入部门及专业运输公司提供的收入信息,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于次月3日内报至本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
五、货物运输统计所需要的径路调整调度命令等相关信息由调度部门及时提供。
六、各运输企业统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信息的移交方式、方法。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三十五条由于货物运输统计是以发送票据为统计依据,为了编制统计报表的需要,铁路运输发送企业必须对直通运输的有关资料,按规定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与铁路运输到达企业和通过企业进行交换(直通资料交换格式另文发布)。
交换资料中的发站和到站均为发送票据上记载的实际车站。
第三十六条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一、输入交换资料;
二、通过交换资料。
第三十七条交换日期
交换日期为次月8日。
第六章 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三十八条违流统计资料收集
违流统计资料,来源于违流监测点的实际车流监测资料。
经过判别,得到违流重车统计信息。
第三十九条违流统计资料交换
一、交换内容
经由站,发站,到站,品类,重量,车号,车种,车数,箱型,自然箱数,原入口,原出口,现入口,现出口,部令标志。
二、交换日期
次月4日。
第四十条违流统计资料调整
一、违流调整必须以详细的违流统计资料为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要求发送企业调整违流时,必须传输违流统计资料电子信息,并于次月4日内拍发“铁路电报”说明综合情况,并附相关车流的铁道部调度命令信息。
二、铁路运输发送企业在收到“铁路电报”与违流统计资料电子信息后,必须对内容予以核实,并结合铁道部调度命令,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月给予调整。
三、发送企业确有客观原因当月不能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铁道部及请求调整的铁路运输企业说明原因,经备案后下月补调,但不得跨年度。
第七章 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四十一条货物发送后,发生变更到站时,新到站及其所在企业收入部门应将到达货票交所在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作为变更统计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新到站所在铁路运输企业,按月整理生成“货物变更到站通知信息”,于次月2日前网络并电报传至原铁路运输发送企业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原铁路运输发送企业根据“货物变更到站通知信息”予以调整。
当月处理不了的,可以跨月,但不得跨年度。
第四十四条货物变更到站通知信息项目
发送日期,货票号码,发站,原到站,新到站,变更站,货物品名,重量,记事。
第四十五条 取消托运的变更
各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收入)部门按月及时将取消托运退款证明移交本企业客货运输统计所。
客货运输统计所逐月整理,按相同发到站、品类修改发站资料,当月处理不了的,可以跨月,但不得跨年度。
第八章统计报表
货物运输统计报表的名称、报告期及报告方式如下表。
报表名称
简称
报告期
填报单位
报告方式
统一编号
货物发送量/到达量统计表
货报-11
月、年报
国、合、地
网络传输
0682
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
货报-12
月、年报
国、合、地
网络传输
0683
规定经由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
货报-12A
月、年报
国、合、地
网络传输
0684
计费经由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
货报-12B
月、年报
国、合、地
网络传输
0685
部令迂回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
货报-12C
月、年报
国
网络传输
0686
无部令迂回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
货报-12D
月、年报
国
网络传输
0687
实际径路货物运输量及平均运程统计表
货报-12E
月、年报
国、合、地
网络传输
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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