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标》拘留所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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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标》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12)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15)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17)
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18)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
长期以米,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性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发布实施,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
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已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
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r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是依据拘留所新建工程的要求编制的,拘留所的改建、扩建工程在建设内容、工程项目组成和建筑指标及标准方面也廊执行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本条对拘留所在建设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因此,拘留所的功能和设施必须满足其工作需要,并确定“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的建设总体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强调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
第五条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明确拘留所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以及对周边环境等提出要求,确保拘留所安全。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具有相应的封闭性。
为确保拘留所的安全,在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拘留所的特殊性和对周边环境及建筑物的控制距离和高度。
第六条本条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明确其投资渠道。
拘留所建设是政权建设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和建设用地由政府解决。
第七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的基本要求。
拘留所拘押对象不仅是行政拘留人员,还包括司法拘留人员和拘留审查人员。
新发布的有关拘留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
随着拘留所工作任务的增加,其基础设施也要不断加以完善。
在建没时为避免重复投资或因场地过小,造成搬迁的浪费和以往违规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故明确提出拘留所建设规划时既要满足近期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统筹兼顾。
鉴于拘留所建设规模往往小于其它监管场所,故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建设规模较大的所,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一步到位的,也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在编制本标准过程中,虽然尽可能做到协调一致,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标准、规范性文件将发布实施,原有的标准也将适时修改,因此,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九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各项设施均与拘押人数的多少直
接有关。
因此,根据管辖区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
交通条件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设定拘押人数,并以此作为建设规
模确定依据。
第十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的审定。
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先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后,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是参照看守所建设的有关规定提出的。
这是针对一些地方由于对拘留所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理解不透,在建设中缺乏统一要求和全面论证,造成工程建设随意性大,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甚至造成很大浪费。
从几年来的实践看,由于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本省内监所的情况掌握比较具体,又有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经过他们的把关,有效地防止了投资的盲目性。
因此,强调拘留所建设规模和方案先报告省级公安机关是必要的。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的分类。
这是参照《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划分的。
小型所规定50人以下,是根据现行的拘留所现状确定的,为使各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确保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关押场所合建,以避免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十二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两方面,是根据拘留所的工作任务和设施的功能要求确定的。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拘留所的房屋建筑项目组成。
其中:
一、拘室:
1、普通拘室,用于拘押一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被拘留人员。
2、严管拘室,用于拘押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或可能负案等被拘留人员。
3、未成年人拘室,用于拘押未成年的被拘留人员。
二、教育用房:
是被拘留人员集体学习、技能培训、借阅图书资料和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个别教育的用房。
三、医疗用房:
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疾病治疗的用房。
四、文体活动用房:
是被拘留人员在室内进行文娱体育活动的用房。
五、劳动用房:
是被拘留人员从事室内劳动而单独设置的用房。
包括操作间、库房、盟洗(卫生)间和管教民警值班室。
六、行政管理用房,其中:
会见室,是被拘留人员与其家属会见时的用房。
询问室,是案件承办等单位询问被拘留人员的用房。
收拘室,是办理人所、出所手续,进行安全、健康检查和信
息资料采集的用房。
物品保管室,是统一保管被拘留人员非生活必须品的用房。
备勤用房,是指值勤民警、职工备勤休息的用房。
七、生活保障用房:
是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生活卫生、后勤保障以及拘留所民警和职工生活保障的用房。
八、附属用房:
是指拘留所的车库、公共卫生间、设备用房等。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拘留所的场地建设内容和项目。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拘留所应有相应的场地设施,不仅要满足拘留所本身的工作需要,同时也要为外单位和其他来所人员(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来所探视)提供条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体能锻炼场地用于被拘留人员和拘留所民警进行体育锻炼、列队训练等活动;车辆停放场地用于拘留所本身和外单位公务车辆的停放;劳动场地是根据公安部《拘留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被拘留人员进行劳动需要而提出的。
因此,将场地建设纳入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本条明确拘留所的选址条件。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切实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了选址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本条明确拘留所规划布局的基本要求。
这是根据拘留所的性质、任务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
小型、中型所或建设用地允许的情况下,可将活动区和劳动区(指室外种植、养殖等)单设。
第十七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内外道路交通的要求。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其道路交通畅通,执行应
急方案,必须对内外交通提出要求。
第十八条本条闸明拘留所建筑布局的基本要求。
根据拘留所的工作流程和防范工作需要,其房屋建筑需作相应的布局,并满足其通风、日照的要求。
拘留所设置周界围墙,是因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是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确定房屋建筑与周界围墙间距不小于6m,是按照安全距离并结合消防通道的要求确定的。
第十九条本条阐明拘留所行政办公区规划布局的要求。
行政办公区是拘留所对外窗口和有关公务活动的主要场所。
在规划时,应将办公用房、道路和停车、绿化、工作人员的体能锻炼等场地有机结合,做出合理的布局。
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方法。
拘留所的建设规模以设定的拘押人数界定,故以人均面积指标乘以设定的拘押人数米计算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拘留所人均综合建筑而积指标。
拘留所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拘留所各类功能用房的实际所需面积综合测算,并参照目前已建拘留所的水平而确定的。
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各类用房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略高于刑事羁押场所(看守所为20~24㎡。
/人),但低于强制戒毒所的(25~28㎡。
/床)。
据统计,近年来已建成的比较规范的拘留所,其房屋建筑面积基本达到或超过本标准。
在拘留所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中,直接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用房指标,是在总的建筑面积指标中,除去行政用房(包括办公、备勤、技术用房)、附属用房得出的。
这是针对部分拘留所直接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用房面积过小而提出的。
经济发达地区(含直辖市、沿海城市),考虑到经济条件与拘押人员增长快的因素,可根据近3~5年拘押人员增长平均值,在已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参数指标的基础上,经过专门报批,适当增加递增人员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本条具体列出拘留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其中:
一、拘室
拘室的确定依据:
(一)高于刑事羁押场所在押人员的指标;
(二)按照拘室应具备的功能和布局要求(按单层床铺设
置);
(三)参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指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待批稿)。
普通拘室:
每室6~8人,人均使用面积为46㎡。
,加上盥洗、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1㎡。
,即合计人均使用面积5.6㎡。
具体设置见图一、图二㎡
图一:
六人间普通拘室图二:
八人间普通拘室
普通拘室
普通拘室
定员
6人
使用面积
42.92平方米
使用面积
33.2平方米
人均
5.36平方米
人均
5.53平方米
①
床位
①
床位
②
衣物柜
②
衣物柜
③
卫生间(含浴室
③
卫生间(含盥洗、淋浴)
④
盥洗盆
④
毛巾牙具架
⑤
毛巾牙具架
⑤
晾衣间
⑥
晾衣间
⑥
书架
⑦
书架
⑦
学习桌
⑧
学习桌
严管拘室:
每室8人,人均使用面积为3.5㎡,加上盥洗、
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1㎡,即合计人均使用面积4.5㎡。
具体设置见图三
未成年人拘室:
每室4~6人,人均使用面积为65㎡,加
上盥洗、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l㎡。
,即合计人均使用面积
7.5㎡。
具体设置见图四
图三:
严管拘室图四:
未成年人拘室
严管拘室
未成年人拘室
定员
8人
定员
4人
使用面积
35.66平方米
使用面积
30.00平方米
人均面积
4.49平方米
人均
7.50平方米
①
铺位
①
床位
②
书架
②
床头柜
③
毛巾牙具架
③
毛巾牙具架
④
盥洗盆
④
卫生间(含淋浴、盥洗)
⑤
卫生间(含淋浴)
⑤
晾衣间
⑥
学习桌
⑥
书架
⑦
学习桌
注:
凉衣间未计算在内
以上三类拘率中,普通拘室占80%,严管拘室占10%,末
成年人拘室占10%,由此计算得出拘室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
5.68㎡(5.68㎡÷系数O.65=建筑面积873㎡。
)。
二、教育用房
教室(兼技能培训室):
按每50人设置一间,参照《中小
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一99所列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
1.37㎡的指标,考虑到被拘留人员分批学习的特点,按人均使
用面积0.5㎡汁算。
图书阅览室:
参照《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BJ一
99),藏书量按每名学生80~100册,每平方米藏400~500册书
计算,得出百人使用面积为18㎡,即人均0.18㎡。
根据被拘留
人员借阅图书人次相对较少的特点,小型、中型所图书阅览室使
用面积为24㎡,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为30㎡。
四种类型所
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O.30㎡、中型所O.20㎡、大型所
015㎡。
、特大型所0.10㎡。
管教(谈话)室:
根据《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关于“每名管教民警对分管的被拘留人员个别谈话教育每人不少于2次”的规定,小型所管教与谈话室合设一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0㎡,人均O.13㎡。
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
电化教育室:
小型所设置1间,使用面积15㎡。
,即人均
0.19㎡;每增加50人增加使用面积10㎡,中型所使用面积
25㎡,人均O.21㎡;大型所使用面积39㎡,人均O.20㎡;特大
型所59㎡,人均O.20㎡。
以上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
(1)
表
(1)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
项目
小型所
中型所
大型所
特大型所
备注
使用面积
㎡/人
使用面积
㎡/人
使用面积
㎡/人
使用面积
㎡/人
教室
40
0.50
60
0.50
100
0.50
150
0.50
图书阅览室
24
0.30
24
0.20
30
0.15
30
0.10
管教(谈话)室
10
0.12
16
0.13
26
0.13
39
0.13
电话教育室
15
0.19
25
0.21
39
0.20
59
0.20
合计
89
1.11
125
1.04
195
0.98
278
0.93
注:
系数为0.65
三、医疗用房
检查治疗室和药房:
小型所各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15㎡。
,
即人均O37㎡。
;中型所设检查治疗室2间,药房1间,每间使
用面积15㎡。
,即人均O.37㎡。
;大型所合计四间,每间使用面积
15㎡。
,即人均O.30㎡。
;特大型所合计五间,每间使用面积
15㎡。
,即人均O.25㎡。
。
四、文体用房
健身房:
小型所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5㎡。
即人均使用面积0.19㎡,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
多功能(活动)室:
小型所不少于50㎡,人均使用面积0.63㎡,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
文体用房合计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四类所均为082㎡。
。
(系数
为O.7)
五、劳动用房
拘留所室内劳动以手工为主,根据调查,操作间人均面积为1.7㎡,加上库房、盥洗(卫生)间、值班用房人均O.3㎡,即人均使用面积为2㎡。
(系数为0.75)
六、行政管理用房
(一)办公室: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四类所不同的职工编制人数确定。
其中:
(1)主管局领导、所领导:
按3~5人,平均每人使用面积
12㎡。
,合计36(小型、中型所)~60㎡。
(大型、特大型所)。
(2)职能科室:
按四种类型所分设2~4个职能部门,使用
面积分别为小型所24㎡。
,中型所为24㎡。
,大型所为30㎡,特大型所为48㎡。
(3)集体办公室(兼更衣室):
小型所使用面积24㎡。
,中型所使用面积36㎡。
,大型所使用面积48㎡。
,特大型所使用面积60㎡。
办公室合计使用面积分别为:
小型所84㎡,中型所96㎡,
大型所128㎡,特大型所158㎡。
(二)接待室(兼小会议室及门厅):
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
别为小型所30㎡,中型所45㎡,大型所60㎡,特大型所72㎡。
(三)会见室:
侯见坐席每席为1㎡,会见坐席(双向)每席2.4×2.5=6㎡。
四类所型分别同时会见按6、12、16、20人计算,即会见室使用而积分别为小型所:
36㎡,中型所72㎡,大型所96㎡。
,特大型所120㎡。
(四)询问室:
每间12㎡,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24㎡,中型所36㎡,大型所48㎡,特大型所60㎡。
(五)值班室(包括大门出人口值班室、拘留区值班室):
每间使用面积15㎡(包括分控台设备用房),小型、中型所为2间,大型、特大型所3间,即使用面积为小型、中型所30㎡,大型、特大型所45㎡。
(六)警械库:
每所l问,每间使用面积10㎡。
小型、中型所警械库可与其他用房合建。
(七)技术用房(包括监控等技术用房):
四类所型使用面积分别为:
小型所30㎡,中型所40㎡,大型、特大型所50㎡。
(八)备勤用房:
民警按床位,人均使用面积7㎡。
(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一类、二类居室标准),以民警配备数的50%计算,工勤人员按床位数的50%配备,即计算得出备勤用房使用面积小型所50㎡,中型所70㎡,大型所126㎡,特大型
所175㎡。
(九)后勤库房四类所型使用而积分别为:
小型所24㎡,中
型所36㎡,大型所48㎡,特大型所60㎡。
以上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
(2)
表
(2)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项目
小型所
中型所
大型所
特大型所
备注
使用面积
㎡/人
使用面积
㎡/人
使用面积
㎡/人
使用面积
㎡/人
办公室
84
1.05
96
0.8
128
0.64
158
0.52
接待室
30
0.37
45
0.37
60
0.3
72
0.24
会见室
30
0.37
72
0.6
96
0.48
120
0.4
询问室
24
0.3
36
0.3
48
0.24
60
0.2
值班室
30
0.37
30
0.25
45
0.22
45
0.15
警械库
10
0.12
15
0.12
15
0.08
15
0.05
技术用房
24
0.3
36
0.3
48
0.24
48
0.16
备勤用房
50
0.62
70
0.58
126
0.63
175
0.58
后勤库房
24
0.3
36
0.3
48
0.24
60
0.2
合计
306
3.8
436
3.62
614
3.07
753
2.5
注:
系数为O75
七、生活保障用房
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指标,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测定。
伙房:
包括操作问、准备间、主副食品仓库(严寒、寒冷地区储藏菜用房未包括)等,小型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每增自50人递增10㎡.即人均使用面积按0.50~030㎡。
餐厅:
每个被拘留人员使用面积按O.90㎡计算。
民警食堂按二级食堂标准.每个座位使用面积1.02㎡,食堂餐橱比为1:
1.即使用面积为1.02×2=204㎡/人,按拘留所的民警配备数不低于被拘押人数的8~14%,加上工勤和外来人员,应不低于20%,同时就餐人数以75%计算,即得出人均使用面积为0.30~033㎡。
民警、工勤人员理发室和公用浴室:
小型、中型、大型、特大
型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8、24、32、40㎡。
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0.22㎡、中型所0.20㎡、大型所0.16㎡、特大型所0.13㎡。
生活用品供应室:
四类所型各设置一间。
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
所15㎡。
,中型所18㎡,大型所24㎡,特大型所30㎡。
以上生活保障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3)
表(3)生活保障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项目
小型所
中型所
大型所
特大型所
备注
使用面积
㎡/人
使用面积
㎡/人
使用面积
㎡/人
使用面积
㎡/人
伙房
40
0.5
50
0.41
70
0.35
90
0.3
餐厅
72
0.9
108
0.9
180
0.9
270
0.9
民警食堂
26
0.32
40
0.33
60
0.3
90
0.3
理发及公用浴室
18
0.22
24
0.2
32
0.16
40
0.13
生活用品供应室
15
0.19
18
0.15
24
0.12
30
0.1
合计
171
2.13
240
1.99
366
1.83
520
1.73
注:
系数为075
八、附属用房
公共卫生间:
每问使用面积9㎡,小、中、大、特大四类所型分别为2、4、6、8间。
即小型所18㎡,中型所36㎡,大型所54㎡,特大型所72㎡。
设备用房:
每间使用面积12㎡,小型所为2间,中型所为3间,大型、特大型所均为4间,即分别为24、36和48㎡。
。
车库:
按配备车辆数计算,四类所型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
72㎡.中型所96㎡,大型所100㎡,特大型所144㎡。
警卫室等其它用房:
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24㎡,中型所36㎡,大型、特大型所48㎡。
以上四项附属用房合计:
小型所138㎡,人均1.72㎡,中型所204㎡,人均1.70㎡,大型所:
250㎡,人均1.25㎡;特大型所312㎡。
,人均1.04㎡。
(系数为0.75)
以上数据为便于测算,四类所分别按照80人(小型)、120
人(中型)、200人(大型)、300人(特大型)得山。
小型所基数之所以以80人为起点,是因为拘留所拘押50人以下,但与80人相比,必须具备的基本设施不能减少,否则就不能确保拘留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新建小型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基数以80人为起点。
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用地项目及其而积指标。
为确保拘留所建设用地,科学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适应各地土地资源、建筑风格等方面的差异,故本建设标准在建设用地上采取给定指标的方法。
根据建设的规模,按实测算,以便于操作。
其中:
建筑基地:
采用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加以控制,单层覆盖率为33%,容积率为0.30;低层和多层覆盖率为25%~27%,容积率按照2层至4层计算,分别为O.8%一1.2%。
体能训练活动用地:
按照篮球场面积大小推算,小型所运动场地的低限指标6~lO㎡/人,中、大、特大型所同样按此指标计算。
停车场用地面积:
考虑到拘留所会见、办案等外来人员来往车辆频繁等因素,以拘留所应配备车辆加外来公务车(按本所车辆指标数的300%一500%)计算车位,每车位按25~30㎡。
计算。
其它车辆(包括社会车辆)不作要求。
劳动用地:
考虑到各地劳动项目不同,土地资源差异,故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劳动用地,不作硬性规定,由各地因地制宜另行报批。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实行拘押和管理教育,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执法的形式和内容上在不断地更新和强化,因此,提出需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围墙设置及其高度。
拘留区、劳动区围墙的高度不低于4.5㎡,是按照两人搭人梯后,难以攀登的要求确定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明确拘留所拘留区内建筑的模式,提倡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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