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离岗创业文档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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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离岗创业文档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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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离岗创业文档5篇
前言: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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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广西离岗创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离岗创业文档
2、篇章2:
广西离岗创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文档
3、篇章3:
河南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文档
4、篇章4:
吉林离岗创业细则:
解读文档
5、篇章5:
吉林离岗创业细则:
关注重点文档
篇章1:
广西离岗创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离岗创业文档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以及保留基本工资等待遇。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用一系列激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新政策举措,为他们创新创业“搭台铺路”。
《办法》是国家授权我市先行先试的改革项目。
《办法》细化了对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范围、期限、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人事政策。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与目前已出台离岗创业政策的其他省会城市相比,武汉在政策措施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支持。
”如我市放宽了适用范围和对象,目前,国家、省和外省市政策大多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对象限于科研人员,xxx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对象从科研人员放宽至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明确离岗创业人员,最长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比国家规定的不超过3年更宽松,适当延长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
而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减轻离岗创业人员的生活负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此外,我市还明确规定武汉事业单位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经批准可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这对于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否离岗创新创业是一大突破。
篇章2:
广西离岗创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xx〕49号),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具体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使省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相关政策落到了实处。
1.离岗创业的适用范围。
凡事业单位正式在岗工作人员,自愿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包括非公企业)服务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业。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岗位人员不得超过2年。
2.离岗创业的办理流程。
如果想离岗创业,须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缴纳社会保险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并报同级编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问题。
离岗前所在单位从签订协议次月起,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包括津贴补贴)。
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职称评定正常参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通过离岗前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4.离岗期满后的相关问题。
离岗创业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原单位的,可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协议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的,需提前向原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离岗创业期间的有关情况,提供与企业、项目脱离的证明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或超过延长期限不回离岗前原单位报到工作的,按旷工对待,旷工超过15日,原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与离岗创业人员的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或予以辞退,并书面通知本人,人事档案移交人才市场管理。
离岗创业(服务)期未满,离岗创业人员提出回原离岗前所在单位的,需向所在单位提交复职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
离岗创业(服务)期间或期满后自愿留在企业工作的,离岗前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篇章3:
河南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促进人才高效规范有序流动。
《通知》细化了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聘用、工资、考核、社保等人事政策。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河南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并正常调整档案工资;离岗创业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中单位承担部分由原单位按原渠道缴纳,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离岗创业期间在企业发生工伤的,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申办程序方面,《通知》在保证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同时,真正让离岗创业政策可执行、可落地。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书面申请,单位对申请人的创业打算、所选行业、创业模式等审核后作出书面决定,既保障了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和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又从机制上防止搭政策便车、“离岗不创业”现象的发生。
据了解,除离岗创业外,河南省还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与所在单位、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通过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篇章4:
吉林离岗创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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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人、单位和社会发展“三方受益”原则,细则不仅包括创业业绩优秀者可获全额发放档案工资、职称评聘倾斜等优惠政策的“正面清单”,还包含监督管理、规范制度的“负面清单”。
吉林省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指标;离岗创业期间,可按照原单位职称评聘条件申评上一级职称;创业业绩贡献突出的人员,职称晋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分级聘任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单独组织、专门评定,还可申请特设岗位逐级聘任。
在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消除顾虑、离岗创业的同时,吉林省还以制度规范防止有人钻政策“空子”,离岗不创业,甚至“吃空饷”。
细则提出,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离岗创业人员实行季度、半年或年度实地考核和服务管理。
发现离岗人员未实施创业计划或存在“假创业”情形的,要及时进行纠正,责令其终止创业并返岗工作。
为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吉林省列出“负面清单”,避免事业单位出现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规定批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不影响公共服务保障、不影响公共服务对象根本利益、不影响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建设的前提下进行。
篇章5:
吉林离岗创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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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
带项目或成果创业保留基本工资
据悉,事业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为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经具有离岗创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次批准其离岗创业。
《细则》对离岗创业的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激励保障规定,高校或科研创新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可保留其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初始阶段暂停发工资,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限内经考核证明创业业绩优秀,且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基本工资;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2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全额发放其档案工资。
因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结余的人员工资和经费,原单位可统筹调剂用于补充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关注二:
离岗创业期间保持原级别岗位不变
在人事管理激励保障方面,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仍保持原聘任级别岗位不变,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按照原单位职称评聘条件申评上一级职称,职称级别晋升后,按省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离岗创业期间业绩贡献突出的人员,职称晋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分级聘任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单独组织、专门评定,经评定通过人员可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特设岗位逐级聘任,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根据所创业专业领域,享受申报第二职称评审政策;离岗创业期间业绩成果可累计计算,作为职称专门认定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期满后30日内未返回原单位工作或选择继续创业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关注三:
原单位负责定期实地考核和服务管理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管理监督,《细则》规定,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离岗创业人员实行季度、半年或年度实地考核和服务管理,积极帮助其解决离岗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创业工作的成功。
离岗创业人员要向原单位如实报告创新创业情况。
对考核中发现离岗人员未实施创业计划或存在“假创业”情形的,要及时进行纠正,责令其终止创业并返岗工作;对欺瞒组织、不服从单位纠正、不返岗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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