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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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整理
题型
1.概念术语等基础知识填空10/1’
2.英文缩略语或中文概念对应的英文10/1’
3.简答题5/5’
4.问答题2/15’
5.应用题2/10’
知识点整理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性解释。
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用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为这些术语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2.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
特征:
是一种习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简化了交易程序,缩短了磋商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和费用。
3.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P29-P34
(1)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7个分为E,F,C,D四组
E组:
EXW(Ex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责任最小。
F组:
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组:
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DAT(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
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2)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4个分为F,,C两组
F组:
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4.CIF各方权利义务
卖方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并交纳出口捐、税、费;
自费订立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例常航线在指定日期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自费订立或取得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承担在装运港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
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缴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承担在装运港交货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PS:
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义务。
若合同中无规定,卖方只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
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
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完成的。
5.提单BillofLadingP76-78
定义:
是一种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种类:
已装船提单(ShippedB/LorOnBoard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B/LorFoulB/L);
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OpenB/L)和指示提单(OrderB/L);
直达提单(DirectB/L)、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TransshipmentB/LorThroughB/L)和多式联运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TransportDocumentorB/L或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orB/L);
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PayableatDestinationB/L);
租船提单。
6.《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异同
不同: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2)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3)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
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4)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
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6)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7)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
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
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8)《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PS:
海牙规则侧重于保护船东利益,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责任。
相同点:
7.共同海损:
( GeneralAverage)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8.单独海损:
(ParticularAverage)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9.可保利益:
(InsurableInterest)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权力或利益。
这种利益,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具体体现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如货物、运费、保费、佣金、预期利益等)享有所有权或承担某种经济风险和责任,保险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安全或按期抵达而获益,或因该标的发生灭失或损毁而蒙受损害或承担责任。
10.票据P130
票据的范围:
(1)汇票(BillofExchangeorDraft):
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并由出票人签名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P133-137
(2)本票(PromissoryNoteorNote):
又称期票,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3)支票Check:
是以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
票据的法律特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11.汇票的背书P137-140
含义:
指持票人一般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或不写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要求:
是否必须载明背书的日期各国有不同规定;
背书一般书写于票据背面;
背书转让金额必须为全部票据金额。
种类:
记名背书(SpecialIndorsement)与空白背书(BlankIndorsement);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Indorsement)与非限制性背书(Non-restrictiveIndorsement);
免予追索(QualifiedIndorsement)与不免受追索的背书(UnqualifiedIndorsement)
12.托收CollectionP146-150
定义:
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基本程序:
卖方(委托人)出具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装运单据。
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它在进口地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代收行向买方(付款人)做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
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
种类:
1.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D/P)——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按这种方式,付款人(买方)在向代收行支付了货款或其他票据金额后才能取得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比D/A靠谱。
2.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D/A)——指付款人(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获得装运单据,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
四类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le;
托收行RemittingBank通常是卖方营业地所在地的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Bank通常是买方营业地所在地的银行;
付款人Payer
PS:
托收是商业信用不是银行信用。
托收的重要特点是银行的地位严格的限于作为代理人,它对货款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13.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P150-165
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法律的创设物。
比托收更常用、靠谱。
概念:
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付款程序:
买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开证申请;
通知;
交单;
议付;
付款赎单
种类:
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C、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C;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rableL/C;循环信用证RevolvingL/C;备用信用证StandbyL/C.
14.贸易管制措施P219--
关税措施:
财政关税FinancialTariff,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自主关税AutonomousTariff,协定关税ConventionTariff;进口关税ImportDuty,出口关税ExportDuty,过境关税TransitDuty。
保税制度、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非关税措施:
进出口许可证措施、进出口配额措施、外汇管理措施ForeignExchangeControl、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ImportandExportCommodityInspection、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s、原产地措施RulesofOrigin、政府采购措施GovernmentProcurement、进口最低限价措施MinimumPrice、进口押金措施AdvancedDeposits、出口信贷措施和出口信贷保险措施
15.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异同
倾销Dumping:
指一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即正常价值)的行为。
补贴Subsidies:
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s:
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相同点:
都是一种贸易救助措施;
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不同点:
1.针对对象不同: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外国的公平贸易做法,而另外两种是针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2.实施条件不同:
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
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
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
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3.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
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
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反补贴案件在政治上比较敏感,不仅要调查出口国涉诉的企业,还要调查出口国政府。
而反倾销调查一般不会涉及别国政府。
4.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
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都是属于歧视性的,是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的。
而保障措施属于非歧视性的,它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5.实施的具体措施不同:
反倾销制度的措施有:
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制度的措施有:
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补贴的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
提高进口关税、数量限制、维持关税配额。
各种术语的英文全称:
CIF,CFR,CIP,CPT,FOB
3C中国强制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
披露重大事实DisclosureofMaterialFacts
电子单证EDI:
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
违约补救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
先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跟单托收DocumentaryBillCollection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ActofGod
船名NameofVessel承运人Carrier托运人Shipper
收货人Consignee装运港PortofLoading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
转运港PortofTransshipment银行保函LetterofGuarantee
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仲裁Arbitration
信汇MailTransfer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票汇DemandDraft
开证行IssuingBank通知行AdvisingBank
ADR:
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Methods
关税壁垒TariffBarrier关税CustomsDuty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
利益关系方InterestedParties临时措施ProvisionalMeasures
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s垄断Monopoly/Monopolize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aw欧共体EuropeanCommunity
APEC:
AsiaandPacificEconomicCooperationForum
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on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
关贸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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