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岛管理区建设局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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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岛管理区建设局工作流程
业务工作
2011-4-8 石岛管理区建设局
根据荣成市建设局、荣成市环境保护局、荣成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我局在石岛管理区内行使下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行为,具体如下:
1、行政许可项目、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等
市政处:
①道路挖掘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市政处道路挖掘许可:
办理条件: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办理程序:
1、石岛管理区市政管理处领取并填写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市政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察看挖掘现场,符合规定办理挖掘道路许可证。
3、石岛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环保局窗口缴纳挖掘道路修复费用。
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沥青主次道路:
240/㎡
沥青一般道路:
200/㎡
水泥混凝土道路:
320/㎡
人行道:
70/㎡
砂土路面:
60/㎡
②城市排水许可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城市排水许可:
项目办理条件:
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石岛管理区市政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市政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水现场进行测定。
3、符合规定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由石岛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环保局窗口发放排水许可证、
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③燃气项目审批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项目审批:
项目办理条件:
根据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石岛管理区市政管理处领取并填写燃气项目审批,市政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察看现场,符合要求办理燃气项目审批。
3、石岛管理区市政管理处办理燃气项目审批表备案。
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④建设工程管线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管线验收:
项目办理条件: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办理程序:
1、持相关资料到石岛管理区市政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管线验收申报审批表
2、市政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察看建设工程管线现场,符合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管线验收申报审批表,
3、到石岛管理区政服务中心建设环保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管线验收申报审批表备案。
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建管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程序如下:
1、持计委批复文件、《图纸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定位图到石岛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并填写《石岛管理区建筑安装工程开工申报表》,办理工程申报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等表格和《石岛管理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卡》。
2、到石岛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签订《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3、到石岛管理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时限28天)。
具体程序见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流程图
招标交易费缴纳标准:
山东省《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监理公开招标的交易费按中标价的1%收取,邀请招标的交易费按中标价的0.9%收取。
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施工公开招标中标金额500万以下部分,按0.14%收取,500万以上至1000万部分按此部分的0.12%收取,1000万以上至3000万部分,按此部分的0.1%收取,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此部分的0.08%收取。
施工邀请招标中标金额500万以下部分,按0.12%收取,500万以上至1000万部分按此部分的0.10%收取,1000万以上部分,按此部分的0.08%收取,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此部分的0.06%收取。
单项工程的交易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中标单位和招标人各交一半。
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同时,办理以下事项:
4、到石岛管理区市政管理处办理《排水许可证》。
5、到石岛管理区市政管理处办理燃气配套相关手续。
6、到石岛管理区园林处办理《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
7、到石岛管理区环卫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规划区内)。
招投标完成后,办理以下事项:
8、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工程附委托监理合同。
9、到石岛管理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10、到石岛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环保局窗口审查施工合同(原件)。
11、到石岛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环保局窗口交纳
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
工程总造价×2.6%
墙改节能费:
10元/m2
12、持以上所有证明资料、相应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到石岛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环保局窗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附表: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程序流程图
石岛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环保局窗口联系电话:
7310123
房管处:
①威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明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项目名称: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
项目性质:
审批
文件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正)
申办条件:
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审批范围:
管理区行政辖域内
办事程序:
1、开发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2、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开发企业签订《山东省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
任书》并发证。
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绿化规划审批书、排水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3、计划部门批文;
4、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文件;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图(总平面、硬化、绿化、亮化、管线);
6、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效果图;
7、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收缴指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即收即办
②山东省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
《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住宅竣工经验收和 相应的配套设施建成经审核合格取得《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日常工作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办。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服务程序:
工作性质:
许可
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3、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附空气检测报告)
4、《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复印件)
5、《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复印件)
6、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填写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表)
7、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8市政管线验收申报审批表(复印件)(需附煤气验收备案证)
9、环境卫生验收意见(复印件)
10、绿化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填写绿化验收申请表)
11、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2、住宅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
13、总平面、硬化、绿化、亮化管线图
经对提交资料认真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发放《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
办理时限:
自收到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市政、园林、环卫、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园林处:
①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
1、1992.5.20,《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1999.7.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1999.8.30,《荣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荣政发[1999]49号。
第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城市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具体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大中型商业服务场所、旧城改造区、城市规划区内村庄不低于25%;
(二)新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房前屋后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三)新建学校、体育场馆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矿企业不低于40%;
(四)新建医院、宾馆、风景保护区不低于45%;
(五)疗养院(所)不低于50%。
②山东省建设工程绿化竣工验收合格
1、1992.5.20,《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1999.7.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1999.8.30,《荣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荣政发[1999]49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③城市绿化占用、移栽、砍伐许可
1、1992.5.20,《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1999.7.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
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1999.8.30,《荣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荣政发[1999]49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
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处: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分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街道办申请建设项目及现场看点,经同意后,由街道办行文,申请规划质监处审查。
(2)规划质监处经现场勘察初审后,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设计的效果图(范围大的需鸟瞰图)、平面布置图上报到规划质监处。
(3)经建设环保局领导审查通过的项目,向区领导申报现场看点,审定后,形成建设专题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到规划质监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程序时限:
九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到经济发展局立项之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到规划质监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程序时限:
九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5元/㎡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到规划质监处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然后聘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效果图,然后带施工图、效果图到规划质监处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带审查通过的效果图、施工图到荣成市建设局审图中心审图,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带立项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土地证到规划质监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程序时限:
即收即办。
收费标准:
住宅1.7元/㎡,工业用房2元/㎡,营业性用户及其他建筑2.6元/㎡。
环卫处: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
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后,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一、许可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
二、许可范围
荣成市石岛管理区规划区内
三、申报材料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申报表》各两份;
2、施工图纸原件(审查后退还原单位);
3、规划许可证原件(审查后退还原单位)。
四、办事程序
1、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石岛环卫处审查材料、现场勘验;
3、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施工人员卫生费、垃圾代运费;
4、审核合格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承诺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1、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1998]383号《关于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筑垃圾处置费:
2元/立方米。
2、荣成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荣价费字[2008]3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垃圾代运费15元/立方米;垃圾处理费30元/立方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人每月4元。
(2008年6月1日起实行)
七、行政许可依据
1、199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2、1992年8月1日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第2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
4、1996年2月26日建设部建城[1996]96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环境综合管理科:
①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办理程序:
1、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2、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现场核实;
3、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理由;
4、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须公告附近居民。
办理条件:
1、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各施工段时间、主要设备,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设部门审核的有关材料(图纸、计划);
3、因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4、建筑噪声申报表一式三份。
承诺时限:
即收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②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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