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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
(2004版)
本费率规章适用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一)车辆损失险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企业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机关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营业-企业用车)
(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非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非营业-企业机关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营业-企业用车)
(三)附加险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盗抢险-非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盗抢险-非营业-企业机关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盗抢险-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盗抢险-营业-企业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除盗抢险-非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除盗抢险-非营业-企业机关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除盗抢险-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除盗抢险-营业-企业用车)
(四)特种车和拖拉机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特种车、拖拉机-非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特种车、拖拉机-非营业-企业机关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特种车、拖拉机-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特种车、拖拉机-营业-企业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特种车、拖拉机-非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特种车、拖拉机-非营业-企业机关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特种车、拖拉机-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特种车、拖拉机-营业-企业用车)
(五)单程提车费率表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
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包括营业——个人用车和营业——企业用车。
2.非营业车辆:
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包括非营业——个人用车、非营业——企业用车和非营业——机关用车。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
例如:
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
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
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
其中,简易农用车(又称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地方农机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号码的、主要是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4.挂车:
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集装箱专用运输车:
专门用于拖带集装箱箱体(货柜)的车辆,不包括集装箱箱体(货柜)。
6.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
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7.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
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三)A、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
1.A类车辆是指: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四)系数说明:
1.指定驾驶员:
根据是否指定驾驶员及指定驾驶员人数情况选择使用,共分为:
指定一名驾驶员、指定一主两副驾驶员、未指定驾驶员。
2.投保方式:
根据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不同投保方式选择使用,共分为:
柜台销售、电话销售、网上销售、兼业代理、专业代理,其中公司业务员直销业务适用于柜台销售。
3.无赔折扣:
根据保险标的过去三个年度的赔付记录选择使用,共分为:
上年未出险、过去三年内两年未出险、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出险,在使用该系数时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1)投保车辆在过去三年内,无论上年出险与否,只要有两年未出险,均可使用过去三年内两年未出险系数;
(2)当投保车辆只有两年车龄时:
该车连续二年未出险,可选择使用过去三年内两年未出险系数;该车前一年度未出险,上年出险,则不适用无赔折扣系数;该车前一年度出险,上年未出险,则适用上年未出险系数。
(3)新车投保不适用本系数。
其它保险公司转保车辆适用以上规定。
4.承保数量:
根据同一被保险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在我司投保车辆数情况选择使用,共分为:
承保车辆数≤5台、5台<承保车辆数≤20台、承保车辆数>20台。
5.招标车辆:
招标系数的使用范围包含所有采取招标的形式采购机动车辆保险的团体客户(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有组织的团体等)。
6.行驶区域:
根据保险车辆的使用活动覆盖区域进行选择,共分为:
本省内或单程500公里以内、中国境内,其中“本省内”指本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内。
投保时选择此系数,应约定车辆所在地。
7.年龄和性别:
根据主驾人的年龄和性别情况进行选择使用。
8.车龄:
根据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进行选择使用,共分为:
1年以下、1-3年、3-5年、5-8年、8年以上、招标业务,其中:
“1年以下”不含1年、“1-3年”不含3年、“3-5年”不含5年、“5-8年”不含5年、“8年以上”含8年。
招标业务车龄系数,根据招标车辆车龄整体水平确定。
9.投保年度:
投保年度是随人因素,指主驾驶人(在指定驾驶员情况下)或被保险人以往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的年度纪录。
10.事故责任免赔率:
根据投保人对免赔责任自担比率进行选择使用。
车损险分为:
(1)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事故责任免赔20%。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2)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0%,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8%,负同等责任事故责任免赔5%,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3%,单方肇事事故事故责任免赔10%。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3)无论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何种责任,事故责任免赔为0,单方肇事事故事故责任免赔为0。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三责险分为:
(1)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5%。
(2)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免赔10%,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8%,负同等责任事故责任免赔5%,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3%(3)事故责任免赔率为0。
11.装载货物:
根据保险标的承运货物的类别进行选择使用,共分为:
化工易燃易爆品、建筑材料、其它。
本系数适用于营业货车、集装箱专用运输车,其中:
“其它”是指除化工易燃易爆品、建筑材料以外的物品,如:
医疗器械、食品等。
12.防盗装置:
本系数适用于个人用车全车盗抢险。
根据保险标的是否加装防盗装置进行选择使用。
13.停车场:
本系数适用于个人用车全车盗抢险。
根据保险标的是否有固定停车场所以及停车场所的类别进行选择使用,共分为:
无停车场、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14.车型: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厂牌型号选择使用,“招标业务混合车型”系数仅适用招标业务,根据招标业务整体车型情况确定。
15.绝对免赔额:
指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一定金额的免赔额,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保险人有权在条款规定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及绝对免赔率基础上扣除相应款项。
(五)保险费计算
本使用说明适用于除摩托车以外的车辆种类。
1.客车和货车
(1)车辆损失险的保费计算
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所属性质、车损险绝对免赔额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车辆损失险基准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固定保险费和基准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
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固定保险费+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车辆损失险的基准保费乘以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应支付的签单保费,公式如下:
车辆损失险实际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说明
①10万元以下:
是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②10-20万元:
是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③20-30万元:
是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在20万元及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
④30-40万元:
是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在30万元及30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
⑤40-60万元:
是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在40万元及40万元以上至60万元以下;
⑥60万元以上:
是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在60万元及60万元以上;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投保险别(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费率表对应的档次,确定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支付的签单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第三者责任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准保费是指按照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投保险别(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和车辆种类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时的保险费。
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基准保费收取。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其投保的赔偿限额应为50万元的整数倍,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此时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险费计算方法按照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收如下:
保险费=N×A×(1.05-0.025N)÷2
其中:
A=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N=投保限额÷50万元
③补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责任(该责任指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仅对超过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上的损失部分在赔偿区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费率表中简称“补充三责险限额”,对应于条款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二条及条款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保险费按照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收如下:
对于原责任在我公司承保的:
保险费=(Y-X)×1.2
对于原责任未在我公司承保的:
保险费=(Y-X)×1.2+132
其中:
Y指全部责任限额在本表中对应的保费,X指原责任限额(无论是否在我司承保)在本表中对应的保费。
(3)附加险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附加险时,应根据所投保的附加险,选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各个附加险的基准保费,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附加险应支付的签单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附加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投保车辆应支付的签单保费为:
签单保费=车辆损失险签单保费+第三者责任险签单保费+附加险签单保费
2.特种车、拖拉机
特种车和拖拉机保险费的计算同客车、货车的规定
3.单程提车责任
投保单程提车责任的车辆,保险人承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责任,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0天。
新车购置价在10万以下的:
车辆损失险固定保险费为100元,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固定保险费为100元,合计固定保险费200元;
新车购置价在10万及10万以上至30万以下的:
车辆损失险固定保险费为150元,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固定保险费为150元,合计固定保险费300元;
新车购置价在30万及30万以上至100万以下的:
车辆损失险固定保险费为250元,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固定保险费为150元,合计固定保险费400元;
新车购置价在100万及100万以上的:
车辆损失险固定保险费为350元,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固定保险费为150元,合计固定保险费500元。
(六)短期费率
1.本费率规章中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除单程提车费率表外,其余费率表均为保险期限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月计算)。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1
22
33
44
55
66
77
88
99
110
111
112
短期月费率(%)
110
220
330
440
550
660
770
880
885
990
995
1100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七)退保规定
1.合同解除时的费率适用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或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a.合同自然终止或合同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d.利用保险车辆从事非法活动,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e.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应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应扣除保险手续费。
保险手续费=签单保费×保险手续费率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签单保费×保险手续费率
a.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可保利益或合同非法导致合同无效的,扣除保险手续费为签单保费的百分之三;
b.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保险手续费为签单保费的百分之三。
3.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应办理退还保险费手续,退还保险费应按日计算。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签单保费×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限(日)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因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则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日保险费,收取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已了责任天数×日保险费
a.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不足或等于8个月的,按年费率的1/300计算日保险费:
日保险费=年保费÷300
b.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超过8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保险费:
日保险费=年保费÷365
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长短,按第4项所列方法计算日保险费,并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6.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款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保险费,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7.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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