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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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3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利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
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闸泵、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对象为水利工程。
闸泵工程、水库与引水工程、堤防海塘与其交叉建筑物等一体化综合性工程应同步创建、同步验收;同一管理单位(责任主体)所管理的水利工程(尤其是同类型工程)宜同步创建、同步验收。
第四条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3~4级堤防、市级河道上4级以上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50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小
(1)型水库、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3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以及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结果作为“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下一年度省级有关补助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第六条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规范严格、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水文测站、圩区等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为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运行管理、工程面貌和信息化管理。
小型水库、山塘和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为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含信息化管理)、运行管理和工程面貌。
第八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
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的验收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11。
第九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验收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条水利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验收:
(一)验收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工程未落实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
(三)公益性(准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营性工程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维修养护经费的。
(四)工程未建立运行管理平台,或运行管理平台和标准化管理监督与服务平台未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
(五)水利工程(灌区只要求渠首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不作要求)划界方案政府未批复的;需省政府批复的工程未出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
(六)水库汛期未按指令调度运行,擅自超汛限水位的。
第十一条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为不合格处理,给予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后,应经历一个试运行期后方可开展验收。
其中管理手册试行不少于三个月,开始时间由水管单位发文明确,运行管理平台试行不少于一个月,开始时间从产生运行管理台帐起算。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程序:
(一)试运行期满后,由水管单位按相应的验收标准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由水管单位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附自验意见及评分表);其中按第四条规定由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工程,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由省级验收的市本级直接管理的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方可组织验收。
验收时,由验收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专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被验收工程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被验收工程所在县(市、区)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三)通过验收的水利工程由验收组织单位在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格式参加附件1。
公示无异议后,由验收组织单位公布并印发验收报告书(格式参见附件2)。
(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抽查复核组,每个设区市随机抽取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复核非省级验收的水利工程,原则上要求覆盖已完成验收工程的全部类型。
通过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抽查复核报告书(格式参见附件3)。
第十四条验收主要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要求管理人员现场操作演示等方式,对照验收标准逐项评判确认并形成验收报告书;抽查复核以验收标准为依据,以责任主体是否落实到位、经费保障机制是否长效足额、依标管理是否真正落地为重点开展核查并形成抽查复核报告书,抽查复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建立省级验收和抽查复核专家库,专家由省、市、县水利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专院校、设计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标准化管理相关办法和验收标准,有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专业技术知识或具有丰富的水行政管理经验,身体健康。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地区验收专家库。
第十六条当年验收或省级抽查复核为不合格的工程,水管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
四、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科〔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工程公示格式
关于××工程通过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的公示
××水利局于××年××月××日至××月××日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组织了验收,认为××工程责任主体明确,管护经费保障到位,管护模式和管护人员满足实际需求,管理手册和运行管理平台运用良好,管理人员基本掌握自身工作内容及要求,工程及设施完好、外观整洁,设施设备保养较好能正常运行,标识牌设置基本合理,基本实现了工程“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景观化”的目标。
××水利局准予××工程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现予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以邮局邮戳为准)。
以单位名义投诉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投诉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地址:
××
公示单位(盖章)
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报告书格式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验收报告书
工程名称:
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年月日
工程名称
所在市、县(市、
区)
管理单位(管理
所在乡镇
责任主体)
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时间
验收组组长
验收组成员
(简要说明工程建成时间、规模及功能,枢纽主要建(构)筑物组成)
工程概况
(说明工程标准化管理自验得分及扣分项)
自验情况
(说明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得分及扣分项)
验收情况
(简要说明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存在的主要
问题
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结论:
验收组组长:
(签名)
对工程标准化长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验收组织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XX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组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附件3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报告书格式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抽查复核报告书
浙江省水利厅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管理单位
主管部门
工
程
概
况
(简述工程建成时间、规模及功能,枢纽主要建筑物组成)
验
收
情
况
(简述标准化管理验收得分及扣分项)
抽
查
复
核
情
况
(简述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得分及扣分项)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与
建
议
(简述抽查复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对标准化长效管理的建议)
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结论:
抽查复核组组长:
(签名)
工程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组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备注
附表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类别
项目
管理要求
标准分
赋分原则
一、机构人员
(共15分)
1.管理机构
落实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5
(1)已落实管理单位的,本项得满分。
(2)未落实管理单位的,本项不得分。
2.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到位,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面到岗履职。
5
(1)按“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人员未配备到位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日常巡查、水库调度(闸门运行)等岗位之间存在兼岗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2)配备人员不符合岗位入职条件的,每发现一人扣0.2分,最高扣1分;闸门、启闭机设备(流量不小于1m3/s的)未实行2人同时在场运行的,扣1分。
(3)“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中人员(含物业化人员)实际在岗率低于100%的,每低10%扣0.5分。
3.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合理,岗位入职条件及职责明确。
4
(1)缺少“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的,本项不得分;日常巡查、工程监测、维修养护、水情观测、水库调度、放水预警、防汛值班等必设岗位未设置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设置的岗位未涵盖管理手册中的管理事项的或岗位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3)未明确岗位入职条件或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4)未明确岗位职责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4.人员培训
制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培训。
1
(1)无职工培训计划,或有计划但未按计划落实的,扣0.2分。
(2)工程管理、设备管理、调度运行三类在岗人员的年度培训率应达到40%,每低10%扣0.2分;无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每发现一人扣0.1分,最高扣0.8分。
二、管护经费
(共5分)
5.管护经费
明确工程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数额并落实。
5
(1)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年度管护经费数额未书面明确的,扣2分。
(2)落实的年度管护经费与书面明确的数额(扣除招标结余经费)相比,100%落实的不扣分,每低10%扣0.5分。
三、管理基础
(共25分)
6.制度手册
编制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制度手册;各项制度内容完整、要求明确、合理。
3
(1)岗位责任、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调度运行、值班报告、物资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但未建立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未汇编成册的,扣0.1分。
(2)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内容不完整、要求不明确,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最高扣2.0分。
7.操作手册
按要求编制操作手册,手册内容符合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各项管理事项全面、合理,事项的工作要求、流程、记录(台账)明确、合理。
6
(1)未编制操作手册的,本项不得分。
(2)管理事项未涵盖主要管理内容的,每缺一项扣0.5分。
(3)管理事项的工作要求(标准)、流程、记录(台账)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
最高扣3分。
8.划界限权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对禁止性行为进行监管。
5
(1)未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本项不得分;已划定但政府未批复的,扣3分。
(2)管理范围未设置界桩的,扣1分。
(3)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存在禁止性行为或现象的(历史遗留问题除外):
直接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其他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最高扣3分。
9.注册登记
(备案)
及时办理大坝注册登记(备案)。
1
(1)未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扣0.5分。
(2)与注册登记(备案)相关的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但未及时进行变更的,扣0.5分。
10.安全鉴定
初次蓄水3-5年内完成首次鉴定,以后每6-10年鉴定一次。
遇特殊情况,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5
(1)达到或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开展鉴定工作的,本项不得分。
(2)已开展鉴定但未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扣3分;安全评价报告未完成审查的,扣1分。
11.管理设施
管理用房、防汛道路、通讯设施、车辆船只、工具等满足管理需要。
2
(1)管理房不能满足水库管理工作需要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2)未配备必要的检查维修工具、通讯设施、防汛车辆船只的,每缺一项扣0.1分。
(3)无防汛道路的,扣0.5分;道路不满足防汛抢险需要的,扣0.2分。
12.档案管理
有专用档案库房,档案资料齐全;及时做好运行管理资料的归档。
3
(1)无专用档案库房的,扣1分。
(2)工程主要技术档案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件扣0.3分。
(3)运行管理资料归档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件扣0.2分。
最高扣2分。
四、运行管理
(共30分)
13.日常巡查
按要求规范开展日常巡查(含设备巡检)工作。
3
(1)无检查记录的(可电子台账),本项不得分。
(2)巡查频次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3)巡查内容或记录不齐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发现问题应当记录但未记录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检查负责人未及时核实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检查人员未签名或代签名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本项最高扣2分
(4)发现缺陷、异常应当报告但未及时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14.安全检查
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
3
(1)未开展汛前检查的,扣1.0分;未在4月15日前完成的,扣0.5分。
(2)未开展年度检查的,扣1.0分;未及时完成的,扣0.5分。
(3)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的,扣0.1分;检查内容不全面的,每发现遗漏一项扣0.1分;无检查报告的,扣0.3分;报告无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的,扣0.2分;发现较大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方案的,每发现一项扣0.3分;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的,扣1分。
最高扣3分。
(4)未按要求开展特别检查的,扣0.5分。
15.除险加固
鉴定为二类坝或三类坝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加固;加固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及时完成竣工验收。
2
(1)鉴定为二类坝或三类坝的,实施加固前未落实相关措施的,扣0.5分。
(2)鉴定报告书印发后,2年内未完成加固设计的,扣0.5分,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扣0.5分。
(3)通过完工验收后3年内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扣0.3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扣0.1分。
16.安全监测
监测设施齐全,观测频次、精度满足要求,记录规范完整,定期开展资料整编与分析。
3
(1)必设项目未设监测设施或不能正常监测的,每缺一项扣0.2分。
(2)观测频次、精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项扣0.2分;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未加密监测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3)监测记录不完整的,每一项扣0.1分;未开展资料整编与分析的,扣0.2分。
17.工程维护
及时开展维修养护,水工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结构完整、运行正常,无影响安全的缺陷或隐患。
4
(1)未制订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扣0.5分;应当列入计划但未列入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未按计划实施,且无情况说明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2)外委的维修养护项目无合同或协议的,每发现一个扣0.2分;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完工时间或质量验收标准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项目未及时验收的,每发现一个扣0.2分;无质量验收意见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
(3)水工建筑物:
存在安全缺陷、隐患但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处较大缺陷(指对工程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缺陷)没有处理的扣0.5分,每发现一处一般缺陷(指对工程安全影响不大的缺陷)没有处理的扣0.2分。
(4)边坡:
存在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局部滑坡、失稳隐患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存在其他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18.设备保养
定期开展检修保养,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备用电源等设施齐备、使用正常,无影响运行的缺陷或隐患。
2
(1)应当开展检修检测而未开展的,每发现一次扣0.3分;无相关检修检测记录或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检测结论不明确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2)应当开展保养而未开展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无保养记录或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3)金属结构、电气设备及备用电源:
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安全隐患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存在一般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4)管理设施:
值班电话、传真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水雨情观测、管理系统等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19.调度运行
控运计划、调度规程及时编报;洪水调度,按令执行;放水预警,规范有效;及时预报,定期总结。
8
(1)未严格执行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或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存在超汛限水位运行且未及时整改的,本项不得分。
(2)未及时上报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的,扣0.5分;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未在汛前核准的,扣0.5分。
(3)无调度规程的,扣1.0分;未按规定报批的,扣0.5分。
(4)无放水预警方案的,扣1.0分;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扣0.5分;未经政府公布的,扣0.5分。
(5)闸门操作指令(操作票)无责任人签名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
(6)未开展放水预警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无相关记录的,扣0.5分。
(7)未开展洪水预报的,扣1.0分;未及时开展洪水调度自评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无年度防洪调度工作总结的,扣0.5分。
20.闸门与启闭机操作
实行双人上岗制度;严格检查、规范操作、全程记录。
3
(1)未按规定实行双人上岗的,扣2分。
(2)操作前未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次扣0.3分;检查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3)未按要求操作并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操作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4)操作完成后,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操作结果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5)闸门运行中未按要求开展巡检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巡查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21.应急管理
按要求编制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经防指批准;发现突发险情及时上报;按要求做好备用电源和防汛物资的储备与保管。
3
(1)无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扣2分;预案未经防指批准的,扣1分;工作职责、流程与要求,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每发现1项扣0.2分;未开展演练的,扣0.2分;未落实闸门应急启闭措施或方案的,扣0.2分。
。
(2)发现异常或险情应当报告但未报告的,扣1分;报告不及时的,扣0.5分。
(3)未按要求储备防汛物资的,扣0.3分;防汛物资的保管、更新、领用等不规范、不及时的,每发现一项扣0.1分。
大型水库无防汛物资分布图的扣0.3分,无防汛物资调运图的扣0.3分。
(4)应当配备但未配备备用电源的,扣1分;备用电源保养维护及试运行等未按要求开展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五、工程面貌
(共10分)
22.标识牌
按要求设置标识牌。
4
(1)未按《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指南》的要求设置应设标识牌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3)标识牌存在明显破损、字迹不清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23.形象面貌
工程区域清洁,设施设备整洁,环境优美。
6
(1)按总体印象评分,工程形象面貌很好的,得5~6分。
(2)按总体印象评分,工程形象面貌较好的,得3~4分。
(3)按总体印象评分,工程形象面貌一般的,得1~2分。
(4)按总体印象评分,工程形象面貌较差的,得0分。
六、信息化管理
(共15分)
24.管理平台
建立运行管理平台,平台相关数据能汇入监督与服务平台,平台主要功能完备,电子台账完整;利用信息化设备开展巡查;平台的用户权限根据岗位区分设置。
11
(1)未建立运行管理平台的,本项不得分。
(2)要求应汇入监督与服务平台的数据未及时上报的或上报数据有误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最高扣5分。
(3)管理平台中工程信息、日常巡查、安全检查、安全监测、调度运行、维修养护、应急管理、设备管理等主要内容缺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4)工程运行管理电子台账应有但缺失或有明显错误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最高扣2分。
(5)未采用信息化设备开展巡查的,扣0.2分。
(6)管理平台的用户权限与岗位不对应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5.监测系统
水雨情实现自动监测,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实现自动化。
3
(1)无库区雨量遥测系统的,扣1分;无水库水位自计遥测设施的,扣1分。
(2)大坝安全内部监测项目未实施自动化的,扣0.5分。
(3)水雨情、安全监测系统存在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26.视频监控
建设水库视频监控系统,已建的工程视频监控点接入省级视频监控系统。
1
(1)未建设水库视频监控系统的,本项不得分。
(2)系统或设备存在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扣0.2分;重要位置无监控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最高扣0.4分。
(3)已建的工程视频监控点未接入省级视频监控系统的,扣0.5分。
说明:
1.本打分表分6类26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若无最高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合理缺项标准分)×该类标准分,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附表2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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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省 水利工程 标准化 管理 验收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