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纺织品贸易协定续约换文中译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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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纺织品贸易协定续约换文中译本
【法规名称】 中美纺织品贸易协定续约换文(中译本)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5-02
【正 文】
中美纺织品贸易协定续约换文(中译本)
1
胡志强先生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代表
华盛顿特区西北区威斯康辛街4201号
邮递区号:
20016
胡代表均鉴:
中美双方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及二十四日换文生效实施之棉、羊毛、人纤、混纺丝及非棉植物纤维所制成之纺织品出口设限协定,经双方代表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至六日密集讨论,本人谨以美国在台协会名义,将依讨论决议修正之棉、羊毛、人纤,混纺丝及非棉植物纤维所制成之纺织品贸易协定约文,提议如后:
1本协定系修正及延长中美双方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及二十四日换文实施之纺品设限协定。
内容包括双方已获协议之所有修正案。
因此,本协定应为中美两国间纺品贸易之规范。
协定期间
2
(a)除16条之约定外,本协定之有效期间为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b)所谓“协定年度”,应指每一阳历年之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设限产品范围暨其分组
3适用本协定之纺织品及其分组设方式列示如后。
至是否为棉、羊毛、人纤、混纺丝或非棉植物纤物等设限纤维所制成之设限产品,则应依第9条之分类标准判断。
另输美类别之品名对照表,请参阅附录B。
(a)第一组:
棉、羊毛、人纤等设限纤维所制“成衣以外之产品”(含纱、布及杂项产品)及/或混纺丝、非棉植物纤维所制之旅行袋、行李箱(即:
200、201、218、219、220、222、223、224、225、226、227、229、300、301、313、314、315、317、326、360、361、362、363、369、400、410、414、464、465、469、600、603、604、606、607、611、613、614、615、617、618、619、620、621、622、624、625、626、627、628、629、665、666、669、670、870)。
(b)第二组:
所有前述设限纤维所制之“成衣”(不含845类)(即:
237、239、330、331、332、333、334、335、336、338、339、340、341、342、345、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9、431、432、433、434、435、436、438、439、440、442、443、444、445、446、447、448、459、630、631、632、633、634、635、636、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9、831、832、833、834、835、836、838、839、840、842、843、844、846、847、850、851、852、858、859)。
(c)第三组:
非棉植物纤维所制之毛衣(第845类)。
(d)未列入(a)(b)(c)三组范围内之产品,含混纺丝、非棉植物纤维质之纱、布、杂项产品等(即800、810、863、871和899等类别)。
设限方式及额度
4
(a)
(i)本协定期间内,以台湾地区为原产地之设限纺品,其每年输美总量,不得超过附录A所商定之组限额、子组限额、个别限额及子限额。
惟上述各限额可依第5和6条所约定之融通方式,酌予调整。
附录A所列示之额数并不预含此类调整数。
至未列有个别限额数之“通篮”类别,其输美量则依第7条之出口管制办法办理。
(ii)第一组之下列类别:
200、219、313、361、369-S及604等,其每年输美量,不得超过附录A商定之额数,然每一额数可依换类、移用及预用等方式调整。
惟中方同意另将上述类别,设一子组,另置一子组限额,各协定年度,本子组限额之总“平方公尺等数”如下:
19961997
────────────
136,210,756138,884,795
中方亦同意,上列子组限额数之年度移用和预用总数,不得超过3%,其中移用数,不得超过1%。
未利用之子组限额,得由第一组其他类别使用。
本子组限额数在一九九七年不能援用预用调整;但子组内各个别限数仍可依本协定第5和6条之融通条款,办理调整。
(iii)第二组之下列类别:
333/4/5、(335)、341、342、350/650、351、447/8、636、641、(641-Y)及651等,其每年输美量,不得超过附录A所商定之额数,然每一额数可依换类、特别融换、移用及预用等方式调整。
惟中方同意另将上述类别,设一子组,另置一子组限额,各协定年度,本子组限额之总“平方公尺等数”如下:
19961997
──────────
74,639,66975,332,954
中方亦同意,上列子组限额数之年度移用和预用总数,不得超过3%,其中移用数,不得超过1%。
未利用之子组限额,得由第二组其他类别使用。
本子组限额数,在一九九七年不能援用预用调整;但子组内各个别限数仍可依本协定第5和6条之融通条款,办理调整。
(b)适用本协定之设限产品,若供进口人自用(无价值上限)或美金250元以下,有适当样品标示之商用品,应不受附录A之额数管制;亦不适用第7条之出口管制。
在美国境内通关时不必出示签证文件。
另附录C所列之产品,亦免受附录A之额数管制。
换类(组)办法
5
(a)附录A所列之各组组限额(或其今后修正额),在任一协定年度内,除可依第6条约定调整外,其换组率不得超过下列百分比:
第一组:
5%
第二组:
1%
调整后第一、二组限额之和,不得超过原组限额之和。
(b)第一组内之子组和第二组内之子组,其子组限额不得互相融通。
子组内所有类别之输美总数,不得超过子组限额。
子组内各个别限额,则仍可依第5、6条之融通方式,办理额度调整。
(c)任一协定年度内,在不超过该年组限额(组限额可依第5(a)及6条约定调整)之情况下,附录A中所列之个别限额及子类限额,可于下列百分比内调整之。
(i)1%:
633/4/5、633/4及635。
(ii)2.5%:
670-H
(iii)5%:
239、331、340、341、359-H/659-H、369-L/670-L/870、433、434、436、438、440、442、443、444、445/6、447/8、
638/9、641、641-Y及647/8。
(iv)6%:
333/4/5、335、338/9、347/8、347-W/348-W、435及604。
(v)6.5%:
313
(vi)0%(禁止换类):
647-W/648-W、645/6、640、640-Y及845。
(vii)7%:
其余个别限额。
(d)换类额数之计算,应为换类率乘以换入类别在附录A之限额数得之。
特别融换办法
(e)附录A所列之个别限额,在任一协定年度内,除可依第5条(c)项以“换类”方式调整外,尚可依下列“特别融换”方式办理融通。
惟在本协定下之任何调整,均不得导致本类限额数少于子类限额数。
(i)第331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5%,若中方同意自631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ii)第336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20%,若中方同意自636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iii)第338/9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10%,若中方同意自638/9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iv)第338/9类限额数除可依上款(iii)调升外,可另调升10%,惟此项调升,中方需同意以四打换一打之四倍量,自638/9类限额数中扣减。
(v)第340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10%,若中方同意自640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vi)第341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10%,若中方同意自641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vii)第342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20%,若中方同意自642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viii)第347/8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15%,若中方同意自647/8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ix)第351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25%,若中方同意自651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x)下表左栏“个别类别”之限额数,最高可依中栏明列之数量调升,惟中方同意右栏相关上下装所属类别之限额数,均须做等量扣减。
类别1996年1997年相关上下
可调升数可调升数装之类别
(件)(件)
────────────────
44310,60210,708433及447/8
444137,032138,402435及442
或447/8
643110,851111,960633及647/8
6441,812,2991,857,606635及642
或647/8
(xi)下列调整适用于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七年:
类别特别融通19961997单位
347/348自647/64860,00060,000打
换入之额外
特别融数
额外换类数165,750165,750打
特别移用自
647-W/648-W
347-W/或647/64815%15%
348-W
647/648额外换类数60,75060,750打
预用暨移用办法
6
(a)附录A所列之组限额、子组额、个别限额及子类限额,可依下述预用及/或移用方式调增。
惟在本协定下之任何调整,均不得导致本类限数少子类限额数。
(i)所有组限额或子组限额,最高可调升3%,其中移用数不得超过1%。
(ii)除6(a)项(iii)款所列类别以外之所有个别限额或子类限额,最高可调升2%,其中移用数不得超过1%。
(iii)第340、633/4/5、633/4及635等类之预用率,最高可达7.15%。
(iv)预用调升办法,不适用于本协定最后一年之各种限额。
(b)本协定所用“短装”一词,系指台湾设限纺品之输美量,低于附录A所列各该产品之组限额、子组限额、个别裉额或子类限额。
(c)移用、预用数之计算应依调升年度附录A明示之各该限额数乘以移、预用率得之。
(d)本条所作之各种调整不受第5条之影响,可独立为之。
通篮类别出口单边管制办法
7
(a)未列明个别限额数之类别或子类别(即“通篮类别或子类别”),应依本条(b)至(h)项之程序管制出口。
(b)
(i)中方应按周,向美方提供通篮类别或子类别之输美证明书,核发统计数。
该依类别或子类别管制出口之统计周报,应尽速通知美方,而是项通知之到达,不得晚于每周申报期间结束后,第五个美国工作天。
(ii)任一通篮类别或子类别当周之输美核发数,若高达同一类别或子类别,上一协年度全年输量之15%,且该年该类别或子类别之全年输美证明书核发累计数,亦达上一协定年度之80%或66,890平方公尺等数(毛织品)或468,231平方公尺等数(非毛织品)时,中方应立即通知美方。
(iii)中方于通知美方,该通篮类别或子类别,有上述不正常集中输美之现象后,至少应等待五个美国工作天,方可恢复核发该类别或子类别之输美证明书。
(c)必要时,美方得对某通篮类别、子类别或某单项产品设限,以消弭扰乱市场之实质风险。
为设立限额数,美方得要求举行谘商,俾便议定该类、子类或该单项产品之输美限额。
(d)美方提出谘商要求之日起二十一天内,应提供欲设限产品之国内市场状况报告书,俾利谘商。
该报告书应列明,类似“国际纺品贸易多边协定”附录A第1及2条所述资料。
(e)中方接获美方上述谘商要求后,应即暂停或限制该产品输美证明书之核发,七个美国工作天。
美方得要求中方,延长是项暂停措施期间;亦得要求中方,限制该核发数至某一数量,该数量不受本条(f)项第(i)或(ii)款,所约定之数量限制。
对于美方延长暂停期间或先行设限之要求,中方应优予考虑并应尽速回应。
除另有协议外,中方于暂停措期满后,有权于本条(f)项第(i)或(ii)款,所约定之数量内,恢复核发该类别或子类别之输美证明书。
中方在接获美方要求谘商前,或要求谘商后有权恢复核发之输美证明书,其效力应与一般输美证明书同。
除另有协议外,双方应于谘商要求提出后,三十天内举行谘商。
举行谘商后,三十天内应获致协议。
(f)
(i)迳以下述核计之最高数量设限:
(A)该叫停类别、子类别或该单项产品,前一年度之输美量外加15
%(非毛织品)或6%(毛织品)。
或,
(B)若为本条(f)项(i)款(c)小项以外之类别时(即不受国际商品统一分类标准转换影响之产品),该叫停类别,子类别或
该单项产品,自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起至谘商要求前一年度止,
各年年平均数外加15%(非毛织品)或6%(毛织品)。
另
若叫停产品之质料,为混纺丝或非棉植物纤维时,上述年平均数
,则应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起算。
或,
(C)若叫停类别为200系列产品或其他受国际商品统一分类标准转换影响者,以该叫停类别、子类别或该单项产品,自一九八六年
元月一日起至谘商要求前一年度止,各年年平均数外加15%(
非毛织品)或6%(毛织品)。
另若叫停产品之质料,为混纺
丝或非棉植物纤维时,上述年平均数,则应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
日起起算。
或,
(D)该叫停类别、子类别或该项产品,于美方依本条(e)项,要求谘商后,中方依法已核发之输美证明书累计量。
(ii)除本条(f)项(iv)款所述情形外,凡依本条谘商办法,订年度限额数之类别、子类别或该单项产品,若于次年度恢复为“通篮类别”时,又再度被美方依本条办法提出谘商要求,且双方于谘商后,无法议定限额数时,美方有权要求中方,将该产品之当年输美量,迳以下述核计之最高数量设限:
(A)上一年度设限数外加8%(非毛织品)或3%(毛织品)。
(B)于美方依本条(e)项,要求谘商后,中方依法已核发之输美证明书累计量。
(iii)美方依本条(f)项(i)款或(ii)设订之限额数,中方同意配合实施。
(iv)凡在任一年度中,被叫停且设立限额数之通篮类别,子类别,或单项产品,中美双方均有权于次一年度元月一日起,将该通篮类别、子类别或单项产品,改为个别限额。
改为个别限额后,当年之限额数,即享有2.5%之年成长率(非毛织品)或1%之年成长率(毛织品)。
另依第5条之换类办法,可享有7%之换类率。
改为个别限额之次年度,亦可适用第6条之移用、预用办法。
若改个别限额之产品,属于第3条(d)项所列之混纺丝或非棉植物纤维产品之范围,则其换类率,应另行约定。
(v)凡同一通篮类别、子类别或单项产品,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内,曾依本条(c)项举行叫停谘商两次,且该谘商要求并非连续两年提出,若其第二次谘商,未能获致协议,则应依本条(f)项(i)款之最高数量设限。
(vi)双方同意,原应适用第17条约定之情事,不得变相爰引本条各项办法,强予适用。
(g)本条各项所称之输美量,应指双方于协定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所举行之对帐谘商,所确定之数量。
惟若该对帐谘商未克举行,或虽举行却无法获致协议时,应指以出口日核计之出口数量为准。
(h)若美方在任一协定年度将届满前,引用本条办法要求谘商时,中方应尽速配合,以免滋生不必要之紧张情势。
双边管制
8中方应依本协定各项约定管理出口配额,然为配合中方执行本协定,美方亦得以管制进口方式,协助中方控制纺品贸易数量。
设限产品之分类标准
9
(a)凡以棉、羊毛、人纤、混纺丝、非棉植物纤,或混合以上各种纤维所织成,并具有纺品特征之毛条、纱、布、杂项产品、成衣或其他纺织制成品等,若设限纤维之总重量,为该产品之“主重量”,则该产品为本协定之设限产品。
(b)为便本协定之执行管理,(a)项设限产品,应依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i)若产品之“主重量”为人纤者,原则上为“人纤产品”。
除:
(A)针织或钩织成衣,若其羊毛重量,大于或等于该成衣全部受限纤维总重量之23%,则该产品应为“羊毛衣”。
(B)非针织或钩织成衣,若其羊毛重量,大于或等于该成衣全部受限纤维总重量之36%,则该产品应为“毛制成衣”。
(C)若平织布之羊毛重量,大于或等于该布匹全部受限纤维总重量之36%,该产品应为“毛织布”。
(ii)若非前(i)项范围之产品,且该产品以棉为“主重量”,则应为“棉制品”。
惟应属棉制品之平织布,若该平织布之羊毛重量,大于或等于该布匹全部受限纤维总重量之36%时,该平纤布改归属为“毛织布”。
(iii)若非属(i)(ii)项范围之产品,且该产品以羊毛为“主重量”,则应属“毛织品”。
(iv)若非属(i)(ii)或(iii)项范围之产品,且该产品之“主重量”为丝或非棉植物纤维,则该产品为“混纺丝或非棉植物纤维制品”,除:
(A)该纺品之棉、羊毛、和/或人纤之总重量,大于或等于所有纤维重量之50%且棉之重量,大于或等于羊毛、人纤之个别重量,
则该产品应为“棉织品”。
(B)若非属(iv)(A)款之产品范围,且羊毛之重量,大于或等于该产品所有纤维重量之17%,则该产品应为“毛织品”。
(C)若非属(iv)(A)或(B)款之产品范围,若该纺品之人纤、棉、和/或羊毛之总重量,大或等于所有纤维重量之50%,且人
纤之重量大于羊毛、棉之个别重量时,该产品为“人纤织品”。
(c)纵应归属上(iv)小项之产品,若其丝之重量,超过70%(成衣)(惟羊毛成份不得超过17%)或超过85%(非成衣),
则不为本协定之设限范围。
判定归属(iv)小项之毛衣,应依其
质料分为“混纺丝质毛衣”和“非棉植物纤维(主要为麻)质毛
衣”。
为利理论上之区分,若有混纺丝之重量大于非棉植物维(
主要为麻)重量之毛衣,则该毛衣应为“混纺丝质毛衣”;凡不
属“混纺丝质毛衣”,均划归“非棉植物纤维质毛衣”。
丝质重
量超过70%及羊毛重量超过17%之成衣,则依(b)项(iv
)款(B)小项之标准,应为“毛织品”。
(d)本条文之分类标准,应与“国际纺品贸易多边协定”第12条条文完全相同,并符合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签署之第三阶段“
国际纺品贸易多边协定”第24项修正条文。
另若依受限纤维之
“主重量”判断某一产品,是否为本协定之设限范围,而无法遽
以为断时,得改采“主价值”为断。
合并类别
10
(a)除本(10)条之约定外,凡本协定产品之类别及其单位换算率,应依附录B所示办理。
(b)为便本协定之管理并为配合中美纺品贸易之个别情形,双方同意将下述类别或子类别,合并为单一类别,其限额数及子限额数,均明示于附录A。
合并类别合并类号子类别
225,317,326225/317/326None
300,301,607300/301/607300;301;607
369-L,670-L,369-L/670-LNone
870/870
613,614,615,613/4/5/7None
617
619,620619/20None
625,626,627
628,629625/6/7/8/9None
333,334,335333/4/5335
338,339338/9None
347,348347/8347-W/
348-W
347-W,347-WNone
348-W/348-W
350,650350/650None
352,652352/652None
359-C,659-C359-C/659-CNone
359-H,659-H359-H/659-HNone
445,446445/6None
447,448447/8None
633,634,635633/4/5633/4;635
638,639638/9None
645,646645/6None
647,648647/8647-W/
648-W
647-W,647-W/648-WNone
648-W
(c)下列“个别限类”,再区分为“单项产品类别”:
类别单项产品产品别
类别
347347-W棉质男用平织裤
347347-K棉质男用针织裤
348348-W棉质女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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