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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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
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
治理工程
PPP项目合同
甲方:
赤峰市水利局
乙方: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嘉易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
二〇一六年九月
本合同由下列甲乙双方于2016年09月0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签署:
甲方:
赤峰市水利局,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赤峰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工作部门。
乙方: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嘉易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企业均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Ø为改善赤峰水环境,缓解地方政府短期资金压力,提高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市政府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经履行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程序,市政府已同意实施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PPP项目(下称“本项目”);
Ø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赤政纪字【2016】5号),本项目《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评审通过(详见附件九);
Ø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甲方获得市政府授权签署本合同;
Ø甲方于2016年5月11日发布《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6年06月01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
甲方于2016年07月12日~7月18日期间发布了《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嘉易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五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甲方根据《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过澄清与谈判,履行相应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嘉易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社会资本中标人;
Ø甲方与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特此订立《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约定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本合同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PPP合作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九,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
指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该工程内容包括:
防洪工程、生态景观工程、水系补源工程、水质保护工程及改建段生态修复工程,主要涉及锡泊河、英金河、阴河、半支箭河、小西沟、海苏沟等6条河道的治理,治理长度共计约为40.8km(其中新治理河道长度约33.0km,改建河道长度约7.8km)。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与政府方指定机构在赤峰市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承继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及义务。
“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含义。
“材料”
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项目工程的各类物资。
“服务费”
指政府在运营期内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建设、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程设备”
指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等。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甲方的要求”
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建设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运营开始日止的期间。
“可用性服务费”
指乙方投资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设施所投入的资本性支出而获得的服务费用。
可用性服务费将依据本合同第10.2条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临时工程”
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3.4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是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具有担保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相关银行应乙方的要求,向甲方开立的保证履约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养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保函、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出资;以及
(b)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本合同最后日期为生效日。
“《投标人须知》”
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卷《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PPP项目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
指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嘉易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五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在2016年8月8日向甲方提交的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PPP项目投标文件以及应招标人要求而作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
“投标保证金/保函”
指乙方依据《投标人须知》第19条/第20条的要求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保函。
“特许经营权”
指具有本合同第2.1条款规定的含义,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PPP合作期”
“提前终止通知”
指具有本合同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
指根据本合同第14.4.2条款约定发出的通知。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该违约行为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并按一年365天折算为日利率。
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变动期间最高的基准利率。
“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相关的道路、给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设施。
“一般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合同第16.1条款约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移交日”
指PPP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其他日期。
“运营开始日”
通过或视为通过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次日起,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开始运营的书面申请,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运营维护服务”
指本项目范围内的河道加固、维修、清淤、保洁,道路修补、清扫、保洁,绿化养护,设施维修、维护和应急处理等服务。
“运营服务费”
指乙方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提供运营维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费用。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运营开始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PPP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期”
指自运营开始日起至PPP合作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永久工程”
指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的本项目永久性工程。
“乙方的设备”
指用于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仪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政府部门”
指
(a)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内蒙古自治区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c)赤峰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1.2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本合同的相关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2条PPP合作与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2.1.1甲方授权乙方(项目公司)在PPP合作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获得服务费,PPP合作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2.1.2在PPP合作期内,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拟采用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的(包括广告经营权、停车场、游乐设施等),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
届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经营方式和收益分享机制等事宜。
乙方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防洪安全等),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展前述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
2.1.3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PPP合作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2.1.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或质押。
2.1.5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经营权、运营权和取得政府服务费收益的权利。
2.2PPP合作期
除根据本合同第14条提前终止或、第13.5.2条款、第7.16条款、第16.2.3条款变更,本项目PPP合作期为十七年(17),自合同第7.8.1条款约定的开工日起计算,PPP合作期包括二年(2年)建设期和十五年(15年)运营期。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本项目已经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3.1.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3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的强制性规定、及生效判决和仲裁既判力裁决,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4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1.1条款、第3.1.2条款或第3.1.3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4.2.1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2.2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2.3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与审判、决议程序,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的强制性规定、生效判决和仲裁既判力裁决,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4如果乙方在上述第3.2.1条款、第3.2.2条款或第3.2.3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4.1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3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对乙方(项目公司)履行进行监管,和政府及法律法规下的重大和突发事件的介入权。
3.4履约保函
3.4.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五(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出具的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项目工程建设事项的各项义务。
3.4.2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起10日内未能按3.4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乙方在投标阶段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根据14.1.2条相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甲方将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
3.4.3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应至少维持在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0)。
3.4.4履约保函有效期
(a)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根据第3.4.7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即在整个建设期内持续有效。
(b)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交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投标保证金的全部金额。
3.4.5履约保函的兑取
(a)若乙方未能在合同生效日后四(4)个月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7)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三十(30)日内仍未完成,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违约金额。
(b)如果发生因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建设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c)如果乙方未按照第3.4.6条款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d)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
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3.4.6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
若甲方在PPP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3.4.3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3.4.7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第8.3条款提交的维护保函后五(5)日内,甲方应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解除届时未兑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合同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六十(60)日内保持有效。
3.4.8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4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2在建设期内,经协商一致,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
4.1.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项目。
4.1.4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4.1.5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1.6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形成的资产,在PPP合作期内归甲方所有。
4.1.7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1.8甲方积极争取可用于本项目的有关部门批准给予的补助、奖励等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下达的资金用途用于本项目的,按照第10.2条款相应核减项目投资额。
4.2甲方的一般义务
4.2.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
4.2.2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PPP合作期内始终有效。
4.2.3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4.2.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确认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服务费金额,并按期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
4.2.5甲方应协调赤峰市财政局将本项目的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4.2.6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第14.7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4.2.7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2.8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4.3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运营期内向甲方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
4.3.2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3.3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4乙方的一般义务
4.4.1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4.4.2乙方应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包括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4.4.3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文本及证书,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4.4.4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4.4.5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4.4.6乙方应按第7.8.1条款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
乙方应为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管理、技术、监督、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
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4.4.7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4.8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4.4.9PPP合作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和保持国家规定本项目所要求的保险,为工程、财产和人员办理相应保险手续。
4.4.10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义务,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保证项目验收合格并履行报批及备案程序。
4.4.11乙方应保证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相抵触。
4.4.12乙方应按赤峰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甲方。
4.4.13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汇报。
4.4.14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建设、管理和养护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4.4.15本项目合作期满时,乙方应将本项目所涉及工程的所有设施(包括土地、地上附着物、工程设备等)的使用权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且不得索取任何补偿。
第5条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5.1前期工作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完成项目工程场地的征地、所有地上物拆迁、水土保持方案、规划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书、项目相关咨询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审查等前期工作。
上述所有前期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先期垫付的部分由乙方返还),计入项目总投资,作为计算基数。
上述费用未支付部分,项目公司在支付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5.2前期费用和征地拆迁费用
5.2.1略
5.2.2略
5.2.3略
5.2.4因任何原因导致征地拆迁费用超过第5.2.1条款规定的数额,甲方应当自行补足差额部分;因任何原因导致征地拆迁费用不足第5.2.1条款规定的数额,差额部分的金额应相应按照第10.2条款调减乙方对项目的投资额。
5.2.5甲方应在收到第5.2.1条款规定的款项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支付依据和正式收据。
5.2.6除第5.1条款规定之外的项目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支付相应费用,甲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5.3融资交割
5.3.1本合同生效日后四(4)个月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包括完成项目公司成立手续、认缴注册资金、为本项目开立专用帐户、落实前期承诺的投融资计划及完成审批程序、签署相关融资文件并达到生效条件,例如金融机构审批文件、贷款合同、投资协议等。
5.3.2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7)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5.3.3若乙方未能在生效日后四(4)个月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7)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三十(30)日内仍未完成,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
第6条项目工程用地
6.1征地拆迁
6.1.1甲方应协调国土局等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项目涉及的工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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