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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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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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厂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制:
宋成丽日期:
2009-4-18
审批:
日期:
目录
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
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4
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质量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
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
铣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
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
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
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
电气焊工安全生产责任------------------------------------------------------1
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
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
翻砂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
行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
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厂厂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负责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监督贯彻实施。
第5条组织管理人员对安全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使之与班组长结成帮教对子,重点监护。
第6条按规定为工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7条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召开每周一次的安全会议,组织召开每月一次厂务会、班组长会,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8条负责厂内设备维修计划、购置计划,材料计划的审查、审批。
第9条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安排有关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
第10条负责副职、技术人员的职责分工,并考核、监督其职责落实情况。
第11条负责现场关键工程、重点工程、危险工程的安全重点把关,跟班在现场。
第12条组织好本厂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3条负责本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4条负责对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
第15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
第17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的动态管理,检查职工的动态行为,及时制止“三违”。
第18条对现场隐患及安全生产问题的处理,厂长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未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考核,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未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未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按规定为工作人员配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未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对厂内设备维修计划、购置计划、材料计划进行审查、审批,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或未安排有关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副职、技术人员的职责分工不明,考核不清,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对现场关键工程、重点工程、危险工程的安全重点把关,未跟班在现场,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新入矿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厂厂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对本厂发生的一切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厂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机厂厂长警告、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3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警告、降级、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36条单位年度内发生2人次及以上轻伤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三级非人身责任事故,报请矿党政,给予机厂厂长降级处分;发生1人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二级及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撤销机厂厂长职务。
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厂副厂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4条分管范围内批量大或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重点把关,跟班在现场,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5条对分管范围内排查出的隐患,负责整改落实。
第6条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7条协助厂长对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
第8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9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的动态管理,检查职工的动态行为,及时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对现场关键工程、危险工程的安全重点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14条未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机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新入矿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机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厂副厂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机厂副厂长警告、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警告、降级、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9条单位年度分管范围内,发生1人次及以上轻伤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及以上三级非人身责任事故,报请矿党政,给予机厂副厂长降级处分;发生1人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二级及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撤销机厂副厂长职务。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员负责本厂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在厂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的技术工作负责。
第3条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本厂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其贯彻执行情况。
第4条负责规程措施贯彻落实,深入现场检查落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当发现施工措施不能有效指导现场施工或与现场不符时,应及时编制、报批符合现场实际的补充措施。
第5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对不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施工的人员及时进行制止;对制止不听的,应及时向厂长及生产副厂长进行汇报。
第6条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过程中,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
第7条负责各种技术图纸、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8条参加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9条协助厂长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厂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进行培训,提高职工技术水平。
第10条不断组织技术人员总结、学习、推广先进经验、科学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第11条参与本厂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技术治理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技术员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技术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编制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各种技术图纸、资料的保管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过程中,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技术培训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技术员警告、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警告、降级、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4条单位年度分管范围内,发生1人次及以上轻伤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及以上三级非人身责任事故,报请矿党政,给予机厂技术员降级处分;发生1人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二级及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撤销机厂技术员职务。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本班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带头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本厂安全规定。
第2条在厂长、分管副厂长的领导下,组织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班组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3条安排工作时对精神状态不好或身体不适的职工不得安排其操作机床。
第4条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指示;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和安排,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5条认真学习施工作业规程、措施,清楚了解本班组设备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情况,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
第6条严格执行矿和本厂各项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并负责其考核落实工作。
第7条协调好各工种的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第8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抓好宣传教育。
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第9条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经常检查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爱护各种防护用具及安全用具。
第10条监督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第11条监督本班组人员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保护。
第12条对于现场的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对于不能整改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要求安排整改。
第13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因分工不细,指挥不利,交待不清和把关不严而造成事故,负管理责任。
第16条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现场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工作过程中,本班组人员出现劳动保护用品未穿戴齐全者的,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班组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班组长警告、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降级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6条班组年度范围内发生1人轻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三级及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按矿有关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和经济处罚;发生1人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撤销班组长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对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质量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厂质量验收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分管范围内的施工质量。
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2条熟悉本单位产品加工工艺、操作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计量器具的操作使用。
第3条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遵循“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的工序管理原则,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4条对各种产品检测数据认真记录、及时整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及时安排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第5条验收工作应与现场生产负责人一起进行,以便确认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和监督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6条协助厂领导落实好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7条严格按照本厂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并做好详细记录。
对违反技术规定、安全指令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第8条对生产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生产人员提出,并协助厂领导落实整改;对隐患或问题必须及时协助班组组织处理,并向厂长汇报,参与分析、处理。
第9条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10条工作中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按时完成厂里安排的应急工作任务和单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不熟悉本单位产品加工工艺、操作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对有关计量器具不能规范操作使用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现场质量把关不严,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质量验收记录数据、内容不全,对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和复查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现场检查、监督不力,未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程措施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严格按照本厂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对违反技术规定、安全指令的行为没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生产地点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向生产人员提出,未协助厂领导落实整改的;对隐患、问题或事故未及时协助班组组织处理,未向厂汇报,参与分析、处理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质量验收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按时完成厂里安排的应急工作任务和单项工作任务,事务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质量验收员警告、降级、开除矿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矿籍。
第24条质量验收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集团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集团公司规定,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
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规范
第1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2条严格执行《车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
第3条操作车床时严禁带手套、围巾及领带,要戴眼镜。
领口、袖口要扎紧,女工及长发男工要戴好工作帽。
第4条加工偏重工件时应加配重,配重件必须紧固牢靠,使用的螺栓应用双螺母。
第5条装卸卡盘或工件有可能坠落时,应先用木板垫在床面上,以免卡盘或工件落下后损坏床面。
第6条工件、刀具、夹具必须装、卡牢固。
浮动刀具必须将引刀部分深入工件后,方可启动车床,防止高速切削时,工件甩出或刀具、夹具不牢固而影响车削质量。
第7条严格执行车床日常保养制度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确保车床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第8条按规定参加矿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
第9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到自保、互保。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违背《车工技术操作安全规程》操作的,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工作中不熟悉作业范围内设备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车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车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车工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工作时间未正确穿戴防护用品,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遵章守纪意识不强,导致出现“三违”的,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车工负主要责任。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车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车工警告、降级、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视若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
第2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车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级、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2条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按集团公司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发生两次“三违”现象,按集团公司规定,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违章作业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或死亡事故,解除劳动合同。
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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