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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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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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2008年度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
第二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把住市场准入、突出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推进对标达标”的原则,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根据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区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区。
第二章节能减排目标要求
第六条节能目标:
2008年万元GDP能耗在2007年的基础上降低4.9%以上;万元GDP电耗控制在2007年单耗水平以内,力争有所降低;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6.4%以上;万元GDP取水量降低7%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降低12%以上。
第七条减排目标:
2008年我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7年的基础上削减6%以上,COD排放量在2007年的基础上削减6%。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节约能源。
第九条开发区内新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并进行用能评估,达不到节能规范要求和开发区控制能耗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由经济发展局协调能源监测机构进行用能监测,经监测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的,不予验收。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应当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和材料,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和炊事等设备的能耗。
第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经济发展局及其它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凡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各用能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
新建项目购置生产设备时,必须选用节能型先进产品。
第四章减排管理
第十三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总量确认书制度。
对入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严格审查、精确核算,对超出总量要求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给总量,对项目设计中污染物配套治理设施不合格的不予总量。
第十四条开发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减排宣传,定期组织环保、减排方面的知识培训,增强全民特别是企业的减排意识,动员全区力量搞好减排工作。
第十五条对已经投产但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污染物总量指标并实施关停。
第十六条对国家产业政策中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项目及“十五”土(小)项目实施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园区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第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属于重点减排工程的项目,应按照减排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的规定,加快减排工程及其配套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环保验收的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任务。
(一)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脱硫除尘工程、石油化工分公司污水治理工程及相应的在线监控系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
(二)潍坊海源水务有限公司必须加快化工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进度,并于规定时限完成环保验收。
第五章责任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开发区根据部门分工对节能减排具体责任进行细化,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各自分工强化落实。
(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环保局是开发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能源利用和污染物减排的监督管理。
经济发展局、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能源利用和污染物减排状况的统计工作。
(二)开发区财政、规划建设、工商、水利、园区办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经济发展局和环保局做好能源利用管理和污染物减排工作。
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建立科学的节能减排信息系统,提高节能减排信息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区内各企业、社会团体、农村社区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发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尤其是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单位要配合主管职能部门的核查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一)开发区财政对重点节能减排工程进行一定的资金补助,支持企业用于节能减排工程建设。
1、山东海化集团热力电力分公司三项减排工程(见附表)项目按期完成,则按照该公司2007年度上交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补助,该项补助在三项减排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
2、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减排工程(见附表)项目按期完成,则按照该公司2007年度上交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补助,该项补助在减排工程完工并经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
3、潍坊海源水务有限公司减排工程(见附表)项目按期完成,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该项补助在减排工程完工并经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如到期完不成,罚款10万元。
(二)对投资循环经济静脉产业链上的项目(以开发区“三废”为原料的项目),每投资一个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企业5万元。
(三)对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发区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为实施过程中所签订相关合同所规定费用的40%,该费用在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各项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兑现潍滨管发[2007]21号文件和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中规定的各项补助及奖励,取消开发区范围内一切评先树优的资格;同时按照有关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述重点减排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和完成期限详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2008年度重点减排项目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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