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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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其目录由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3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4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5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年限是五年。
6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7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8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9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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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 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工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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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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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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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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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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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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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时,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费用则由食品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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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时,应该购买抽取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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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但有权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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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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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快速检测的结果不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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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商行政管理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口头告知其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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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众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可以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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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国家主要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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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疾病的人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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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应给予2000~50000元以下罚款。
27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8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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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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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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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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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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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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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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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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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7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加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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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不可以将在国外已经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列入可以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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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农民合作社法人从事食品流通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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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需要再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41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需要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42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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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B
4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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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6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推荐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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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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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申请人依法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的,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可以为同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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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其金额为价款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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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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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52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可以添加药品。
53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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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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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7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58 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强制性标准。
59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可以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60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无偿查阅。
61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时间是2009年6月1日。
62 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的权利有:
举报权、知情权、名誉权和建议权
63 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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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继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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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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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且应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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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可以实施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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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向企业购买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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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要求消费者提供样品,并向监管部门支付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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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可以宣传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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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食品广告中不可以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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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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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可以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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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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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真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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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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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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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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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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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8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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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83 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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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但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85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86 食品经营者不可以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87 食品经营者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之前,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88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需要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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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90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91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92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20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93 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94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95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96 食品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受理其备案的部门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9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只能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8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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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进行健康检查的周期是一年。
100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101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2 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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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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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不可以先行使用,要求供货方补交合格证明文件。
105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06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107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可以根据需要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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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可以向消费者推荐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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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10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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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112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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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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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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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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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7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18 违反食品安全法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19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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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121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122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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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食品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复检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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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125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罚款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126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127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同意其撤回要求。
128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即可。
129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130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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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B
132 以下关于食品广告内容的表述,不可以含有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13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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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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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以没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36 只要生产的产品质量好,需要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贴标签。
137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故责任调查负责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
138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需要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39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
140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
141 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是国务院。
142 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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