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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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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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明确税务登记的种类和方法;熟悉税务检查的内容、税务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掌握账簿设置、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的内容与方法;能依法准确处理好税收征纳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10.1税务管理10.2税款征收10.3税务检查10.4法律责任,10.1税务管理,10.1.1税务登记10.1.2账簿、凭证的管理10.1.3纳税申报,10.1.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10.1.1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10.1.1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2)税务登记证的核查,
(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税务登记证有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正本由纳税人保存,副本供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时使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的核查,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每年验审一次税务登记证件一般每三年换证一次,10.1.2账簿、凭证的管理,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10.1.2账簿、凭证的管理,1)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和凭证的设置
(2)账簿和凭证的备案(3)账簿和凭证的保管,10.1.2账簿、凭证的管理,2)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
10.1.2账簿、凭证的管理,
(2)发票的印制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10.1.2账簿、凭证的管理,(3)发票的领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0.1.2账簿、凭证的管理,(4)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10.1.2账簿、凭证的管理,(5)发票的保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10.1.3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10.1.3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对象征管法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0.1.3纳税申报,2)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抵扣项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10.1.3纳税申报,3)纳税申报的期限申报期限有两种:
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1.3纳税申报,4)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10.2税款征收,10.2.1税款征收的方式和程序10.2.2税款征收措施,10.2.1税款征收的方式和程序,1)税款的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6)委托代征税款(7)其他方式,10.2.1税款征收的方式和程序,2)税款征收的程序税款一般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将应纳税款划入国库。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10.2.2税款征收措施,1)延期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0.2.2税款征收措施,2)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必须按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公式为:
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比率,10.2.2税款征收措施,3)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10.2.2税款征收措施,(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0.2.2税款征收措施,4)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在税款征缴过程中,因纳税人不能及时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而被税务机关责成或主动提出用财产作抵押或由第三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以及由第三人财产作抵押,以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设置的一种税款征收制度。
10.2.2税款征收措施,5)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依据税法规定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措施。
减税是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应纳税款全部免于征收。
10.2.2税款征收措施,6)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
10.2.2税款征收措施,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行为条件: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时间条件: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担保条件:
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10.2.2税款征收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顺序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10.2.2税款征收措施,(3)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冻结存款扣押财产,10.2.2税款征收措施,(4)税收保全的终止一是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这时税收保全措施终止。
10.2.2税款征收措施,7)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或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后仍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的强行征收欠缴税款和应缴滞纳金的行为。
10.2.2税款征收措施,
(1)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超过纳税期限。
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告诫在先。
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超过告诫期。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10.2.2税款征收措施,
(2)强制执行的方式扣缴税款拍卖抵缴,10.2.2税款征收措施,8)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0.2.2税款征收措施,9)税款优先执行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2.2税款征收措施,10)税款退还与追征,10.3税务检查,10.3.1税务检查的内容和形式10.3.2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10.3.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10.3.1税务检查的内容和形式,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查和监督活动。
10.3.1税务检查的内容和形式,1)税务检查的内容
(1)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2)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3)检查税务人员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4)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10.3.1税务检查的内容和形式,2)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各部门联合检查等。
其中,税务部门的检查是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
10.3.2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1)查账权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这是税务检查最基本的内容和最常见的手段。
10.3.2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2)场地检查权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10.3.2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这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的行政权力。
10.3.2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4)询问权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为了调查某方面的情况和了解有关纳税或解缴税款问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查询、访问的权力。
10.3.2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5)交通邮政检查权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10.3.2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6)存款账户检查权它是指税务人员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10.3.2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7)取证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应注意的是,上述5种取证手段只能在检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使用。
10.3.2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8)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0.3.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1)示证检查义务2)资料退还义务3)行使存款账户、储蓄存款查询权时的义务4)保守秘密义务,10.3.4相对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1)相对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
(1)有权拒绝税务机关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检查。
(2)有权拒绝税务机关超出法定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检查。
(3)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0.3.4相对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2)相对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2)如实反映情况(3)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10.4法律责任,10.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0.4.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10.4.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10.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2)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3)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4)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5)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10.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6)抗税的法律责任7)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8)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9)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10)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10.4.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规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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