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现场场处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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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现场场处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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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餐饮监管处迟玉聚,食物中毒现场处置,提纲,1,2,食物中毒处置依据,3,4,事故相关追责情形,食物中毒相关方面,食物中毒相关概念,5,现场核查处置要求,食物中毒相关概念,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尤其是大型食物中毒事件或者是有特殊影响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及时报告,并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对这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领导、监管部门、媒体、肇事单位及中毒受害者都会高度关注,由于利益、责任的不同,各方关注的焦点也不相同。
食物中毒事件相关方面,-及时控制事态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保证不死人、少死人,尽量降低损失,尽快查清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妥善处理该事件,是党委、政府领导最为关注的;-多少人中毒、是什么引起的中毒、能否及时处理和控制事态发展、责任单位是谁、监管部门有无责任,受害者有哪些意愿等,是媒体最关注的;,食物中毒事件相关方面,-中毒与本单位有无关系,那个环节有问题,调查过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违反程序或者有漏洞,甚至怎样才能使本单位少承担责任或不担责任人等,是可疑肇事单位最关注的;-尽快确定责任单位,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得到赔偿,中毒治愈后有无后遗症等是中毒受害者及其利益共同人最为关注的。
食物中毒事件相关方面,从法层面讲,应依法及时有效有序处置食物中毒事件。
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2011年11月24日)等都做了规定,明确了处置程序,赋予了相关部门一定职责。
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处置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报告主体,报告主体,报告主体,报告主体,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组设置及职责2.6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危害控制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2事故报告4.2.3报告内容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2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不得先处理现场然后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后期处置6.2.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1月,卫生部印发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186号)。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1186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调查程序和内容,第八条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启动调查工作。
流调程序的启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二款)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
明确了调查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监管部门的工作关系。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与监管部门同步进行、相互配合,加强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123号),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物中毒事故的举报,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快报表,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同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通报。
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快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信息报送时限,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食物中毒事件核查处置要求,一旦接报或舆情监测发现食物中毒及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属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处置。
对媒体曝光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坚持“以公开对公开”的原则,在初步核查后,要及时向披露事件的媒体通报事件核查情况,在事故核查清楚后,要及时在市级局和县级局网站公布核查、查处等相关信息。
媒体报道食物中毒事件核查处置要求,省局领导高度重视食物中毒事件的核查处置工作,一旦接报或通过舆情监测发现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务必主动、及时、妥善处置。
(一)现场核查
(二)及时报告(三)妥善处置(四)信息公布,不论疑似与否,50人以下的事件县级局要派人核查,50人以上的事件市局要派人核查,80人以上的事件省局应派人核查。
及时报告,摒弃“瞒”的心理,得知信息后2小时内作初次报告并及时续报初报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续报内容包括事件及处置情况进展、原因分析等,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核查处置情况及对外公布情况。
发生重大事件,要在每日16时前进行日报告。
妥善处置,组织治病救人送检留样食品封存现场物品召回问题食品做好事故调查协调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公布,省局对媒体报道的食物中毒事件在“口口安传”微信群和“山东餐饮安全管”QQ群上实行编号销号管理;(对媒体曝光之前已经主动报送信息的不再编号)市县局要在接报或接到舆情监测信息之日起20日内在市县局网站上发布核查处置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在微信群和QQ群发布,做销号处理;省局将每季度通报食物中毒事件核查处置和公布情况,并纳入年度考核。
食品安全信舆情信息处置依据,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追责情形,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食安法126、142、143、144条等规定,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处置方案;政府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四)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五)未按规定报告、通报、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六)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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