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经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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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经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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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经验
1、由于某种原因目前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今后还可能会出现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为诉讼主体的案件,诉讼主体较为复杂。
2、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往往医疗没有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因此求偿金额无法确定。
如何处理,还要和能否查找车主等情形结合考虑。
可以考虑先起诉、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诉求等方案。
3、必须认识到,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和当事人都把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认为无交通事故责任则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典型的例子是超载车辆上的乘客,其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但其明知车辆超载仍搭乘超载车辆,对扩大的损失也是有过错的,因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4、学生上学途中被撞伤索赔补课费获支持。
小学生上学途中发生车祸后耽误了学习,该学生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索赔款中包括补课费7650元。
1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这笔“补课费”。
2003年2月13日下午4时,黄某驾车将厦门实验小学学生刘某撞伤,致刘某左胫腓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刘某认为,自己因车祸而耽误学业,数学、语文、英语3门功课的补课费累计花费7650元,加上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及护理费等共计20500元,此费用应由肇事司机赔偿。
但黄某则认为,医药费他已经支付,但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刘某应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同时,刘某索赔补习费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协商不成,刘某便提起诉讼。
思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某2.7万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补课费”的问题,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确实没有补课费的明确规定。
不过,有一种观点认为,学生的误课相当于成人的误工,刘某的学业耽误是黄某撞伤所致,刘某花费的补课费,也因黄某而起,依照法律“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黄某应当赔偿这笔合理的补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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