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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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
赵____,男,40岁,农民,住________市________县____乡____村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
________市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上述赔偿请求人不服____县人民检察院(1997)____检不赔字第20号不予赔偿决定书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现申请复议,复议请求是:
(1)撤销____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1997)____检不赔字第20号不予赔偿决定书。
(2)责令____县人民检察院赔偿自1996年6月3日至1997年8月22日间羁押赔偿请求人,侵害请求人人身自由权的损失。
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是:
1994年12月13日,赔偿请求人赵____与本村农民刘____因宅基纠纷发生互殴,刘____ 将赵____鼻子打破流血,赵____从地上拾起木棍将刘____头部打伤,后被邻居劝阻,并经当地派出所依法调处和解。
刘____到县医院治疗头部外伤。
1995年10月25日,刘____以故意伤害为由向____县公安局提出控告,____县公安局鉴定刘____为重伤,经____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996年6月3日将赔偿请求人逮捕。
在法院庭审中,请求人对刘____的伤情提出质疑,经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中心对刘____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甲级。
___县检察院和____县公安局分别撤回起诉和撤销案件,请求人赵____于1997年8月22日被释放。
1997年10月3日,请求人向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____、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限制请求人人身自由的损失。
____县检察院以请求人被羁押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免责情形为由,决定不予赔偿,并于1997年____月____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免责条件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而本案中,请求人殴打刘____致其轻微伤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____县检察基于错误的事实、证据,对请求人实施错误逮捕,使其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____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恳请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____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
赵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复议申请书副本2份;
2 .________县检察院不予赔偿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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