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检验与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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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检验与评定
第一部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1总论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百年大计,是千秋大业,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我们应该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向国家、业主交付一个合格的水利工程。
1.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在进人市场经济初期,各行业的建设大军大量涌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而市场经济的发育尚不完善,竞争规则不十分规范;工程管理制度刚刚建立;业主责任制还不能真正实施的特殊条件下,而采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的水利主管部门及工程的参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宏观管理的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的参建各方(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工程建设的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单位等)从单位资质、人员素质、工作程序、执行规程、规范情况、工作质量和完成的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质量管理是为了经济、高效地建成质量符合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及建设单位需要的工程,以及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各环节、阶段所采取的组织协调、控制系统管理手段的总称。
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是以较低的成本,在保证工期的条件下,向用户、建设单位交付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标准的、适用的工程。
工程质量是由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和施工质量构成的,它不仅取决于施工质量的高低,也取决于上述材料质量水平的高低。
所以人们追求的是成本、工程质量、效率、工期的最佳组合,创造更多更好的优良工程。
工作质量是工程质量的保证,它反映了与产品质量直接有关的工作,工作质量的水平和对工程质量的保证程度,必然反映到工程质量上,透过工程质量,分析和解决工作质量中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作质量。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优劣,是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等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要保证工程质量,就必须要求各环节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控制好各环节的工作质量,以工作质量亲保证工程质量。
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工程建设管理依靠的是行政手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程建设管理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把竞争机制、经济机制和法律机制引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及合同管理制;参建各方以经济合同确定他们的权力和义务,以法制监督作保证。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由质量管理的法规体系(立法与监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所组成。
随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98大水”以后,国家加大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工程质量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关注,这也大大地促进了水利工程质量法规建设工作。
目前,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科学的和系统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详见下图),对保证水利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有效的促促进作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1.2.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法规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包括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行政法规规范着建设市场秩序及市场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宏观控制;技术标准规定着工程及其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指标,是微观控制。
(1)行政法规体系
行政法规体系框图(详见附框图1)
水利工程质量法规体系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律效力由大到小依次排序为:
法律→法规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水利工程质量法规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法规依据其法律效力的不同,相互依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产品质量法》是产品(建材、设备、构件)质量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法》是工程员量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配套工程,第八十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配套的行政法规,“条例”的第二条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中土木工程包含着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颁发的“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都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行政法规体系的核心。
1.2.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标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技术标准体系
附图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
质量振兴刚要1996年—2010年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9]16号文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
利
部1999年
第
7
号
令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水利
部1999年
第11
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
部1999年
第9
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
[1997]339
号
文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
建[2000]2
号
文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水建[1996]580
号
文
件
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法规文件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日趋完善的过程,我国经过多年水利工程建设实跣总结,特别是98洪水以后国家和水利部都加大了法规建设步伐,陆续出台和修订一系列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规范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
1.2.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负责:
项目法人是投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有选择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支付工程款等权力,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项目法人应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施工保证: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的形成阶段,工程设计质量要在这一阶段得以实现和验证。
施工单位是建设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它的能力和行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起关键性作用。
能不能保证其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它的能力(资质)、承包、分包、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的运行等密切相关。
在这里还应指出的是,保证体系中还缺少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也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是工程质量的源头。
应纳入质量管理范围。
监理控制: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施工的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三控制、进行建设合同和信息两管理,同时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
政府监督: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除体现在对工程建设程序的审批,市场准人的控制,依法制定管理法规和政策等,还要对其所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政府质量监督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详见附框图2)
1.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方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采用“三三”方式,即“三阶段控制”、“三层次控制”和“三检制(或两检)检验”。
1.3.1三阶段控制
事前主动控制,在水利工程开工之前,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的要求,与所有参建单位完成申请书和合同书的签订,完善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包括软、硬件)及施工前的各项目准备。
施工过程控制,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控制好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质量和完成的工序,单元工程的实体质量,以工作质量保证工程的实体质量。
工程验收控制,工程验收阶段,应核查工程执行法规、规范、标准的文字记录,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检验资料,竣工前的工程抽检资料及外观检测资料,并根据上述资料核实工程的质量等级。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运行使用。
附框图2
宏委托
水利工程质量
政府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关系图
宏观控制
质量监督机构
行政机关监督管理
申请强
制性监督
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
委托
项目法人
核查
市场主体质量管理
监理和被监理
技术服务合同
微观控制
合同
核查
监督检查
1.3.2三层次控制
施工控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程、规范、标准和施工合同,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制作安装工艺指导书,认真如实填写工程施工质量单元工程评定表和工程质量自评。
监理控制,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编写单项工程的监理细则,完善监理工作制度,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对每个完成的工序、单元工程进行抽查,认定原材料检测和见证取样试验等全过程跟踪,同时按照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要求,实现工程监理目标。
监督控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施工前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明确监督方式,确定工程项目的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和主要分部工程,通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工程资料及检验检测结果的抽查,达到对工程质量全过程的控制。
1.3.3“三检制”
班组自检,施工单位各班组在完成一个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班组必须根据:
[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检测所施工的工程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否则必须返工补强达到合格以上。
班组之间互检,施工同一工种的施工班组在完成一个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组织互相检查。
施工单位终检,当施工班组在完成单项工程并通过自检和互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现场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终检。
在我省中、小工程中,由于同一工种施工班组较少或只有一个班组施工,故就不存在班组互检这一环,因此,就由“三检制”变成“两检”。
1.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特点及形成过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只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不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方面。
一九八八年一月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的全国绸.织形式、工作内容利职责。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及监督工作,水利部先后颁发了工程质量评定的八个标准,即《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249.1—88至SDJ249.6--88六个标准,《电气装置工程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享接试验标准》GB50150--91等;一九九三年水利部义颁发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SL38--92;在各类工程质量标准颁发后,为了更好地实施,于1995年水利部又及时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试行);随后于1996年在收集实施工作中成果的基础上编制了《水利水电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l76--1996;接着水利部又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6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
至此,使水利一程质量监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1.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1.5.1全国已建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网
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全国完成了从中央至地方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监督站的监督网络建设。
贵州省根据省内的实际,各县、市、区水利局设置了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地、州、市水利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派出机构,受地、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县、市、区水利局的双重领导。
我省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开展过程中,由于监督人员少、素质不高、手段缺乏,因此监督工作尚存在着部份工程未能按程序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实施监督,有的工作深度不够,在监督过程中重视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忽视了对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质量监督工作。
1.5.2工程质量三个体系建设
我省在建水利工程,均按有关法规组建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体系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体系,且大部份工程都有规章制度及配置的软硬件设施。
但保证体系和检查体系运行较差。
1.5.3完善了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水利部于2000年元月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抽检、外观检测及竣工检测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我省水利厅根据一九九八年二月颁发的《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5月下发了《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2000年2月根据我省的工程实际印发了《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同时下发了批准“贵州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检测中心、机电工程检测中心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最高检测机构”的通知,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中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5.4监督受理及实施
目前全国较大的水利工程建设,都能按照监督规定的要求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主动向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但我省仍存在水利系统内的小工程、水保工程和系统外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尚有相当数量的工程未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目前均采用巡回监督或对重点工程采用建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派监督员住施工工地的形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1.6国外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的实践,政府主管部门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在德国,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主要是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控制“两证”(施工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发放为直接手段,通过经政府认可的专业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强制的间接监督与管理。
这一机制在工程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德国的专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和发证机构。
有关法规规定,检测机构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试块、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证明文件。
监督机构负责对建筑产品施工过程是否按法定程度实施进行监督,并出具相应的监督证明文件。
发证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评估和确认,以确认建筑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评估确认后,必须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专业机构的证明都将作为颁发使用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德国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多为民间或半官方机构,其资格申请灵活。
任何个人、团体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申请取得检测、监督和发证机构的资格。
但为了保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效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专业机构的资格认证和工作开展都有严格的规定。
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作为强制性要求,建筑工程检测、监督和发证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专业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和独立。
德国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不直接对工程的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它对工程质量的评估完全依据专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只要专业机构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律要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就予以认可。
这就避免了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推上质量安全事故被告席的尴尬局面,并促使政府主管部门将工作重点放在立法和管理专业质量监督机构上,同时也减少了政府部门腐败行为的发生。
按德国法律的规定,未获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使用许可证的房屋和建筑物一律不得使用或占用。
一般在竣工验收后,业主就会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许可证申请,申请中应附上开工许可证明以检测、监督和发证等专业机构出具的合作证明文件(如材料、成品、半成品合格证,设备或设施合格证明,主体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确认有关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后,即可依法颁发使用许可证。
德国建筑产品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三个层次,即政府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业主方委托的监理对施工质量目标的控制以及施工单位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
政府(包括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及施工单位在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
如政府通过专业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从社会角度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监理是受业主委托提供质量目标控制的咨询服务。
作为市场主体的施工单位与业主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就有义务按合同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并对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发展中国家工程质量管理与我国基本相同。
1.7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市场竟争的逐步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工程质量的强化,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将逐步走向社会化,即在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由职业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队伍来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监督单位工作要点及监督相关条款
2.1监督单位工作要点
2.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工程建设业主监督申请后,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重要性,确定工程的监督单位,并明确监督方式。
2.1.2组建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即工程质量的监督体系,确定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人,并以文件的形式报送有关部门。
2.1.3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和主要分部工程监督程序和签证。
2.1.4认定监理报来的工程项目划分并批复。
2.1.5抽查施工(安装)单位施工组织和工艺执行情况,制止违反规程、规范的施工(安装)行为。
2.1.6现场监督检查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主要分部工程。
2.1.7抽查工程试验数据和工程质量单元评定表填写。
2.1.8检查工程监理、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2.1.9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查体系运行情况。
2.1.10参与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标准制定和检测及工程竣工前抽查、检验工程。
2.1.11参与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阶段、工程竣工验收。
2.1.12指导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2.1.13编写“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供验收委员会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参考。
2.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条款
2.2.1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2.2.2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2.3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4、有效的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2.2.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1、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3、各地(州、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受监督工程中设置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该站(组)为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4、我省水利厅设置了质监中心站,九个地、州、市均建立了质监站,根据工作需要全省县(市)水利局均建立了质监分站,为相应地、州、市质监站的派出机构。
附图3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框图
2.2.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证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2.2.6水利工程监督机构职责
全国水利工程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
2、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3、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4、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6、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
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1、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3、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设计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1、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2、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4、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针、政策。
2、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3、市区除部总站和流域机构分站实施监督之外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4、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6、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各地、州、市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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