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docx
- 文档编号:17698895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4.46KB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docx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外国交近代化的起步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发源于17世纪的欧洲,19世纪流传到美、
亚诸洲。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迫于外交形势的压力,清政府也开始接
受国际法。
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AlexanderMartin)
翻译、美国人亨利·惠顿(HenryWheaton)所著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InternationalLaw),直译为《国际法基来源理》或《国际法主旨》
一书的刊印第一版,是国际法正式传入中国的标记。
国际法的传入,使近代中国人对西方世界广泛通行的基本外交原则和外交老例有了初
步认识,并开始在外交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这也惹起了其外交看法的转变,“万邦宗主”、“万国来朝”的空幻理念逐渐淡化,中外国交由传统逐渐步入了近代化历程。
一、国家主权同样思想的产生
国家主权同样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
但是,鸦片战争前,在中国人脑筋中占统治地位的一直是中国为“天向上国”,其余皆为“夷狄之邦”。
当面对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各方面明显优于自己的西方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时,这类虚骄自傲的看法遇到了冲击。
在无可反驳的事实眼前,晚清一些精英分子开始放下“惟我独尊”的架子,转而接受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同样原则。
1864年4月,在办理普鲁士与丹麦在中国领海的商船之争时,
奕诉曾初步提出过国家主权问题。
1875年3月,李鸿章在办理马嘉
理案时又提到,马嘉理未经中国地方官赞同,私自率领武装探路队深
入中国内陆,“不独有违合约,亦显悖万国公法。
,中国自主之国,
岂容他国无故调兵入境?
”(注:
《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5,
海南第一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
)郑观应也说:
“公法者,相互
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以相统属之道也”,“各国之权
利,不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别人不得夺
之。
以性法中绝无能够夺人与甘夺于人之理也。
”(注:
郑观应:
《公
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第一版社1982年版。
)这里,
他已明确表述了国家主权同样的思想。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最早和最
激烈惹起中国人注意的国家主权是协议关税、利益均沾和治外法权等
问题。
对于协议关税问题。
依照国际法,“凡世界以内名之为国者,不论为强盛为微小,为自主为藩属,无不有自定税则之权”(注:
《论加税》,《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4,台湾文海第一版社影印本第22页。
)。
而1843年中国与英国签署《五口通商章程》确定关税税率时,因为不熟习西方老例,“亦未沉思自有之权益,竟将出入口税一律征收”(注:
《李文忠公外面函稿》卷24,第2页。
),进而造成了入口税率极低,出口税率反而较高的不正常现象,中国商品根本不可以与洋货竞争,以致于商业收益大多为外商垄断。
19世纪70年月,这类情况就
已惹起中国人的注意。
1878年,御史李璠阐述了入口税率太低及其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1879年,薛福成在谈到中国税则问题时明确提出应改变这类情况,他说:
“万国公法有之曰,凡欲广其贸易,增其年税,或致他国难以自立自主,他国同此原权者,可扼之以自护也。
又曰,若于他国之主权、内治有所妨碍,则不可以。
”(注:
丁凤麟等编:
《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第一版社1987年版,第548~549页。
)亦即以后王韬所言:
“更定厘税,我朝廷自有制度,非邻国之宜预闻,其轻重所系,商酌尽善,国家产自具衡量,,”(注:
中国史学会编:
《洋务运动》第1册,上海人民第一版社1961年版,第499页。
)从
80年月起,曾纪泽、郑观应、崔国因等人又依照国际法一再地议论过这个问题,激烈要求清政府采纳保护关税的举措。
陈炽在《税则》篇中也提出,“输纳税课”乃是“人情公理”,建议中国应借修约的时机改正税则(注:
赵树贵、曾丽雅编:
《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1~82页。
)。
因而可知他们对关税自主的重视程度。
第二个波及国家主权的重要问题是利益均沾,即片面最惠国待遇问题。
这是1843年中英两方签署的《虎门合约》第一次认可的。
当时,“中国于外务利益未甚讲究,率以利益均沾一条列入约内。
一国
所得,诸国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注:
李鸿章:
《妥筹球案折》,《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9。
)。
此后这便成为中外合约中的一个老例。
洋务运动期间,郑观应就指出:
“一国有益,各国均沾之语”与国际法甚相矛盾(注:
《郑观应集》上册,第176
页。
)。
1871年与日本使臣商谈立约时,曾国藩也曾向清政府建议“将均沾一条删去”(注:
曾国藩:
《预筹日本修约片》,见《曾国藩全集》
第12册,岳麓书社1994年版。
)。
1879年闰三月,曾纪泽在伦敦与巴西驻英公使白乃多谈判两方定约通商的问题时,专门命马格理至巴西驻英国使馆向白乃多申明:
“中国与各国立约,所急欲修改者,惟‘一国倘有益益之事,各国一体均沾’之语,最不合西洋公法。
”(注:
曾纪泽:
《出使英法俄国日志》,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99页。
)所以中国拟在今后与外国新订的合约中取消最惠国条款。
十年后的1889
年,驻美公使崔国因在谈到这一问题时也发布了大概同样的见解(注:
崔国因:
《出使美日秘日志》,黄山书社1988年版,第8页。
)。
治外法权也是19世纪40年月以来一个长久困扰中国人的严重问题。
依照国际法,各公民人“不论生斯土或自外来者,皆归地方法律
管辖”(注:
《清季外交史料》卷120,台湾文海第一版社影印本,第26页。
)。
而西方各国设在中国“统辖商民”的领事,“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戮公民,无一按律治罪者”。
这类“洋人归领事管辖,不归地方官管理”的特权严重损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注:
薛福成:
《筹洋刍议·约章》。
)。
对于这一问题,洋务运动先期,李鸿章、薛福成、王韬等人就有明确认识。
1882年,曾纪泽在办理外交时进一步指出,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乃“系交涉之变例,为欧美两洲各国之所无”(注:
曾纪泽:
《曾纪泽遗集》,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197~198页。
)。
以后,黄遵宪、陈炽等人也都议论过这个问题,他们都列举了
这一特权给中国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要求政府依照国际老例将其废
除。
跟着中外交往的增加,晚清外交官员能够认识到的国家主权范围也愈来愈广,萌发了近代领海、内河及铁路、电信等主权意识。
应当说,因为主客观等方面的原由,这类认识还十分有限,但仅从他们接受并运用这一原则睁开外交斗争这一点来看,他们已初步拥有了近代民族意识,而这一点恰巧是晚清外交近代化的重要标记之一。
二、使领制度确实立与外国华侨的保护
使领制度是近代外交系统最基本的构成部分之一,但直到国门洞开,西方各国向中国派驻公使、领事已成定规的19世纪60年月,因为“未悉洋情,受彼欺蒙”,中国与各国订立的合约中,仍旧只有“彼在中国设领事之语,而无我在海外设领事之文”(注:
薛福成:
《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志》,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14页。
)。
国际法传入后,近代中国人对西方使领制度有了初步认识,进而也萌发了依照国际公法和外交老例向外国派驻公使、领事的想法。
晚清期间最早提出这一要求的是郑观应。
19民纪60年月,他就提到,近代以来,各国均在中国建立领事,保护商民,而中国出洋民人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此刻,“中国既与欧洲各邦立约通商,一定互通情款,然无使臣以修其和气,联其声息,则相互扞格,遇有交涉事件,动多窒碍。
是虽立
有和约,而和约不足恃也;虽知有公法,而公法且显违也”(注:
《郑观应集》上册,第124页。
)。
为此,他建议清政府模仿欧洲各国,“于外国各国都、各口岸,凡有华人贸易此间、居处其地者”差遣公使、领事,以便“遇有殴争、侮辱、凌虐诸情节”时,能够实时“照会该处地方官,依照万国公法,伸理其冤,辨析其事”,“倘有不遵公法分外欺辱者,即电禀驻扎该国公使及京都外面大臣力求,争之不从即告国会公订”(注:
《郑观应集》上册,第21页;下册,第581页。
)。
这一期间,王韬也建议清政府向英、法、俄、普、美五国简派公使,以便“达外情于中朝”,“布中情于远地”(注:
《遣使》,《弢弢园文录外编》卷2,1925年上海扫叶山房石印,第214页。
)。
以后,薛福成对于英国等列强不准中国向南洋差遣领事的做法提出责备,以为这是“明显不以万国公例待中国也”(注:
《答袁户部书》,《庸庵外国文编》
卷3,台湾文海第一版社影印本。
),要求在香港、新加坡等南海濒海要区建立领事。
在他们的推进下,加之对外交涉的需要,1875年,清政府委任郭嵩焘为出使英国钦差大臣,由此迈出了向外国差遣常驻使节的重点一步。
从这时起,清政府在其最后30多年时间里先后向18
个国家派出了68人(此中2人未就任)担当驻外公使、副使;还从1877年起初后向外国的57个地域派驻了领事。
中国的使领制度从无
到有,并一步步走向完美,这也揭开了清政府对外国侨民进行保护的崭新一页。
19世纪60年月从前,保护华侨问题从未惹起清政府的重视。
洋
务运动期间,钟天纬在《据公法以立国论》一文中第一次指出,依照国际法,凡自主自立之国,“应保护己民之在彼国者”,“若彼国违例凌虐,或被别人欺辱伤害,彼国不为保护,则本国得向彼国讨索赔补”,“凭公法理论”(注:
《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0,台湾文海第一版社影印本,第38页。
)。
以后,许景澄、薛福成等又明确指出,对中国来
说,保护华侨乃是“应有自主之权,此事已万不可以缓”(注:
许景澄:
《许文肃公(景澄)遗稿》卷4,台湾文海第一版社影印本;薛福成:
《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志》,第265页。
)。
这说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保护外国华侨的重要性和紧急性。
在他们的号召下,中外国交官员为保护自己的侨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873年,李鸿章与秘鲁使臣谈判订约问题时指出,在未征得中国政府赞同从前,“严禁装载华人出口,其私行装载者,不过诱骗贩卖,实中国百姓所共恨,亦万国公法所不准”(注:
《李文忠公外面函稿》卷3,第17、20页。
)。
为此,他要求秘鲁向中国政府保证照约
保护华工,不然“中国固可明正其非,即万国公法亦不可以容”(注:
《李文忠公外面函稿》卷3,第17、20页。
)。
这能够说是中国官员依照国际法保护华侨的最先试试。
不久,郑观应又对比国际法提出,“贩人出洋尤干例禁”,所以,华人应当“义正词严,援万国公法频频辩争,坚持不挠”,这样,“彼虽狡狯,亦当无可措辞”(注:
《郑观应集》上册,第118页。
)。
1875年后,跟着驻外使馆的成立,各公使在驻外期间也为保护外国华侨作出了突出贡献。
比如驻美国公使崔
国因就曾不只一次地就严禁华人条例与所在国进行交涉,使得美国自
1888年创建并开始实行的苛禁华人新例在两年后取销。
过后,他在
致信美国佛及尼亚教会时不骄不躁地指明:
“此例属违公法而背合约,废之,自是理所自然。
”(注:
崔国因:
《出使美日秘日志》,第156页。
)其余如郭嵩焘、郑藻如、张荫桓等人在公使任内也都言传身教,努力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还击各帝国主义国家对华人的鄙视。
同时,他
们还努力推进清政府从1877年起初后在新加坡、日本、古巴等国设
立了专为保护华侨的领事馆,差遣了领事,标记着清政府对侨民的保
护日渐步入正轨。
1892年薛福成又建议清政府革除“严禁出番华民
回籍”的旧例,要求将他们与内陆人民同样对待,并赞同他们“来往
自便”(注:
丁凤麟等编:
《薛福成选集》,第469~470页。
)。
这一措
施有益于排除外国华侨的后顾之忧。
以后,这些做法也为财产阶级维
新派和革命派所继承和弘扬。
三、均势原则的接受和运用
“均势之说首创于范斯法尼之会(指17世纪召开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注:
马建忠:
《巴黎复友人书》,《适可斋记言》卷2。
)。
所谓“均势(thebalanceofpower)”,简而言之就是力量平衡的形势。
亦即“在国家间利益关系和力量关系交相作用下,国际社会中各种权力相互管制,相互抵消,区分壁垒所形成的特别稳固状态”(注:
李义虎:
《均势演变与核时代》,浙江人民第一版社1989年版,第10页。
)。
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要利用各国相互箝制的均势,去拘束某一国的觊觎”(注:
李国祁:
《张之洞的外交思想》,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70年版),第135页。
)。
它一经产生,便成为近代国际法基来源则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中国人的注意力最早及于此是在洋务运动期间。
当时郑观应就已认识到,“均势之法”乃是国家主权同样的表现和重要基础(注:
《郑观应集》上册,第175页。
)。
陈虬还以欧洲为例作了进一步阐释,“按万国公法,欧罗巴大洲内,倘国势失平,诸国即惊惧张皇,且必合力压强护弱,保其均势之法。
盖一国富强过分,恐有不遵公法而贻患于邻国也”(注:
陈虬:
《拟援公法许高丽为局外之国议》,《治平通议》
卷4,光绪19年瓯雅堂刻,第15页。
)。
马建忠留学法国期间,曾鼎力向国内介绍西方的“交涉之道”,此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这类“均势”外交理论。
在他看来,“交涉之道,始以吞并相尚而不明,继以谲辩相欺而复失,终以均势相维”(注:
《适可斋记言》卷2,第
11页。
)。
在接受均势论的基础上,晚清外交官员及关怀外交事务的知识分子也开始运用这一原则,对当时的世界形势进行察看和剖析。
王韬在《英重通商》一文中说:
“今天泰西诸国相互管制,英以通商为重,而离法以后,其势稍孤;法自为民主之国,渐改其好大喜功之习;美则向来自守,不尚并兼;俄自攻土之役,不免与英失欢,且亦隐相忌
嫉;普虽胜法,还没有见其专横嚣张也”(注:
《弢园文录外编》卷4,
第20~21页。
)。
以为“盖在今天讲天下大计者,不患在英法,而患在普俄。
”基于这样的国际形势,他提出了联日结英拒俄的外交主张,“中国如能结好英、日,以彼为援,互为唇齿,而后励精图治,奋发
为雄,盛兵备,厚边防,乃足以有备无患”(注:
《中外合力防俄》,《弢园文录外编》卷4。
)。
“诚如是也,则彼之待我自当与欧洲诸国等”,中国即便不与列强援引万国公法,也已“自入乎万国公法之中”(注:
《英重通商》,《弢园文录外编》卷4。
)。
同时代的郑观应、钟天纬、陈炽等人也多数持此种看法。
甚至到了戊戌变法期间,连康有
为这样拥有财产阶级维新思想的人士也这么以为。
与此不一样,薛福成固然也注意到了英俄两国全面对峙于欧亚的世界格局,但他却以为当时对中国威迫最大的不是俄国,而是日本。
因之主张“与其多让于倭
而倭不可以助我以拒俄”,“何如稍让于俄而我因得借俄以慑倭?
”(注:
《代李伯相筹商日本改约暂宜缓允疏》,《庸庵文续编》卷上,台湾文海第一版社影印本。
)只管他们的详细主张其实不完整同样,但有一点是
一致的,即他们都主张结合一方防备另一方。
很明显,他们的目的在
于以最小的损失为中国换取最大的发展空间。
列宁以前说过:
“有各种各种的妥协。
应当擅长剖析每个妥协或每个变相妥协的环境和详细条件。
应当学习区分这样的两种人:
一种人把钱和武器交给匪徒,为的是要减少匪徒所能加于的祸患,以便以后简单捕捉和枪毙匪徒;另一种人把钱和武器交给匪徒,为的是要入伙分赃。
”(注:
列宁:
《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天真病》,《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第一版社
1972年版,第194页。
)就王韬、薛福成等人的言论看,毫无疑问应
归于前一种人。
因为他们在实质上是爱国的而非卖国的。
晚清期间,均势原则固然常常成为某些实力派大员(比方李鸿章)
对外妥协的借口,但亦有益用这一原则为中国争回利权的外交案例,
此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19世纪70年月末80年月初的中俄伊犁交涉。
1871年,沙俄趁新疆混乱之际,悍然发兵占据了我国伊犁地域,企图长久侵占。
1878年,在左宗棠以武力光复天山南北两麓的大好形势下,清政府派崇厚赴俄举行回收伊犁的谈判。
结果,昏聩无能的
崇厚在沙俄的诱逼下签署了丧权辱国的《里瓦几亚合约》。
信息传出,举国哗然。
清廷部分官员与知识分子激烈要求拒绝接受合约,严惩崇厚。
他们对当时的国际形势进行剖析后指出,“兵端一同,商务必因之窒碍。
在中国之商务,英为巨擘,普美次之,苟两大交战,旷日积
时,列国必不可以允待,当必进而图之”。
只需英美两国肯“据万国公法以与之争,俄人当不敢轻举而妄动也”(注:
王韬:
《补上郑玉轩察看》,《弢园尺牍》卷12,第21~22页,光绪二年铅印。
),因此建议清政府利用这类均势,改派使臣,重开谈判。
随之清政府委任曾纪泽兼任驻俄公使,赴俄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曾纪泽一方面抓住这类复杂奇妙的国际形势,努力做好争取世界舆论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讲究外交策略,既依照国际公法据理力求,又不给俄人以挑畔的口实。
最后获得了谈判的成功,签署了中俄《伊梨合约》,亦即《中俄改定条
约》。
自然,从整体上看,在以强凌弱的近代历史条件下,“均势”原则只好是几个主要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保持相互之间权力平衡的一
种手段,它既不可以保护微小国家,更不可以保护世界和平,近代中国人对此多数缺少清醒的认识。
但这其实不可以掩饰这一原则对近代中外国交所产生的踊跃作用。
正若有的学者所论,近代中国人“在接受西方均势思想的同时,也接受了西方近代的国际意识,或曰国际社会系统的看法”(注:
章鸣九:
《洋务思想家外交思想的近代化》,见《北方论丛》1989年第4期。
)。
所以,笔者以为,近代中国人对“均势”原则的接受和运用也是中外国交近代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总之,国际法的传入是中外国交史上的一件大事,固然因为主客观等多种要素的限制,它最后未能改变中国的半殖民地地位,甚至还曾对近代中国产生过一些不良影响,但晚清外交官员经过对国际法的接受和运用,加之个人的民族义愤与外交才能,不单保护和挽回了一些国家利权,并且也推进清政府采纳了一些近代西方的外交系统、外交理念,适应了当时中国对外交知识的渴求,改变了清代官员不熟习西例的情况,进而加快了中国走向世界的进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法 输入 中国外交 近代 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