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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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抗震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城市管理、工商、教育、卫生、农业、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抗震设防工程投资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二章规划与设防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地震烈度6度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规划、设防和管理。
中小学、托幼场所、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规划和设防,并且采取高于本地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构造措施。
第八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所属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含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规划,应当有抗震防灾专篇。
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和审批。
县(市)所属镇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抗震防灾专篇,由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专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标准》。
县(市)所属镇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抗震防灾专篇,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应编制标准前,参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标准》执行。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将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技术标准作为项目立项、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经审定的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未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及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设防类标准。
需要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应当报送市抗震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其抗震设计应当经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进行抗震专业审查。
进行抗震专业审查所需的结构计算书,应当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材料统一报送、统一受理。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报送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还应当报送经过专项技术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专门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情况。
符合要求的,在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中予以记载;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原因,将施工图及抗震专业审查所需文件退回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
审查机构进行抗震专业审查,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抗震专业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抗震专业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农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县(市)所属镇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或者乡及村庄抗震防灾专篇。
农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统一规划、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及抗震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发送农房抗震通用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拍摄抗震科普宣传片、抗震技术培训、现场技术指导咨询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村民采取经济、合理、可靠和具有特色的措施进行抗震设防。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后施工,并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及抗震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设计要求,并且在竣工验收时接受查验,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降低抗震标准,不得改变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
第十八条既有房屋建筑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建筑抗震结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设施。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安全性普查。
对不符合抗震要求又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的,应当制定抗震加固或者拆除重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近期内不能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的,应当限制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既有住宅抗震安全性进行定期排查,发现危房及时告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采取排危加固措施。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城乡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解决抗震设防管理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
(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三)建立建设工程抗震应急鉴定专家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
(四)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专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技术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制止、纠正违反抗震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无理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既有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程,涉及用地、规划技术标准、房屋权属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支持、鼓励的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查询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情况,上述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六条鼓励开展建筑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抗震设防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按照规定给予财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抗震质量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小学、托幼场所、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规划和设防,并且采取高于本地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构造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未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抗震专业审查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依法撤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抗震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本市无管理权限的,报请其资质证书办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二)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抗震标准;
(三)改变、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结构、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本市无管理权限的,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建设工程,是指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农村公路、水利等工程;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抗震设防,是指各类工程结构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针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四)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五)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贵阳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在《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4年3月24日至4月5日
联系人:
张洪宋兰张衍
联系电话:
7988683
传真电话:
7988683
电子邮箱:
gysrdfzw@
通讯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邮政编码:
550081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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