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动火吊装等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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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动火吊装等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动火、吊装等)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强化广西华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等各种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业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施工作业以及断路作业等八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险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安全规定和要求。
三分工与主要职责
3.1有关部门的职责
安环科是本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和检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签发单位。
3.2有关人员的职责
3.2.1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效的资格认证并持证上岗,开展特殊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且手续齐全,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作业结束后应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3.2.2监护人,应当具备安全监护相关知识和技能,认真落实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现场,有较强的责任心,坚守监护岗位,不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出现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护知识并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一道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
3.2.3分析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采样的相关标准到现场取样分析,对采样的代表性及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3.2.4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作业活动,识别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2.5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工艺处置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的生产工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3.2.6作业审批人,审定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到位,协调和解决作业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作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四作业内容和要求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
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主要包括:
①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
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1.2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其中: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在存放有产品介质的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氢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车间或单独厂房、单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1.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标准
(1)公司有关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应执行质监部的相关分析规程。
有关动火分析规程应当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①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②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③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④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粘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①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③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⑤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3)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②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③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④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⑤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⑥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②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③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④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道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汽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②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③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④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
4.1.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2)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机修、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填写完毕《动火安全作业证》各类事项后,车间主任报批,安环科审批。
(4)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组织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车间主任审查合格,报安环科审批,安环科审批合格后报总经理报批。
(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确认签字并落实措施。
(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涉及区域的单位有关领导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1.6《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1)公司所有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
(2)《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24小时;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应清楚列出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
4.2受限空间作业
4.2.1受限空间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2受限空间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凡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
①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②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流保险熔断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④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当进行严密地封堵。
(3)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
③可燃气体浓度应当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①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②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③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定时监测受限空间内的安全作业条件:
①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经分析合格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
②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④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⑤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⑥涂刷具有挥发性的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⑦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本制度第4.2.3条款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⑧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措施。
其它特殊作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证。
4.2.3个体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隔离式或长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在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4.2.4照明及电气要求:
(1)受限空间内照明器具的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2.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办证人应当落实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组织开展作业风险识别,制定相应的的安全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对受限空间进行采样分析,经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时进行动物实验合格后),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安环科审批。
(3)当班工长和监护人员持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受限空间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当班工长确认签字后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
4.2.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经验收确认后交安环科保存。
(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4.3高处作业
4.3.1高处作业术语
(1)高处作业:
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基准面:
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
(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20~354460~110154220
距离(m)1.722.22.534
4.3.2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其中: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前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③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④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⑤《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⑧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a)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b)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⑨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⑩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
作业前要检查。
⑪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⑫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⑬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
①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②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③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④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⑥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⑦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⑧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⑩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⑪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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