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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发64号
院政发〔2017〕64号
关于印发《铜仁学院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铜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铜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铜仁学院
2017年4月13日
铜仁学院办公室2017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45份(其中电子版35份)
附件
铜仁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校教师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有效、合理、规范地管理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铜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我校科研人员以铜仁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科研管理部门和专业学院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来源与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
1.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2.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
3.学校经费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校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科研工作的需要用学校预算经费下达的经费,如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校级科研课题、纵向项目配套经费等。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总体管理工作由学校校长负责,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预决算、结题等审查,监督科研项目的开展,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专业学院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各类科研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
审计、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后勤国资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登记、设备采购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所有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并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的合同规定及本办法使用经费。
自觉接受科研、财务、审计、专业学院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经费配套
第七条对于相应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配套的纵向项目,如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省科技计划合作项目等项目,原则上按要求进行配套。
第五章经费使用范围与审批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开支,如开支智力性和劳务性酬金等,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参加学术会议报账需附会议证明材料。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报销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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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见表1。
表1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咨询时间
项目级别
半天
一天
超过一天(从第二天起发放标准:
元/天)
备注
国家级
1000
1500
1000
此标准对应正高职称,副高及以下职称者可适当降低标准。
省部级
600
1000
600
地厅级
300
500
300
9.其他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1)车辆维持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用车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
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等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2)培训和学习费用:
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培训和学习经费支出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等,间接经费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经费。
1.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
学校按间接经费总额的30%提取项目管理费,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提取。
若所立项目未分列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学校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按照科研处85%、财务处15%的比例进行分配。
项目管理费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组织、执行和管理有关的开支,比如项目评审费、邀请专家来校指导项目申报的接待费、教师申报项目出差答辩的差旅费等。
2.绩效支出经费,是指学校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经费。
各项目的绩效支出经费按间接经费的70%核算。
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计划书规定完成年度科研任务,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学校于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的当年年底将绩效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同意,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调剂使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问卷调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可凭签收单报销,签收单需包含签收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还必须有收款人本人的签名,经费使用不得超支或违反有关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各类科研经费开支一般应执行出资经费方的有关规定;严禁将项目经费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或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2015年以前立项的自然科学类项目,项目经费全部属于直接经费,按照直接经费管理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报销;2015年及以后立项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有间接经费类别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由各专业学院系统筹,实行院长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报销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
1.一次性支出,自然科学项目在20000元以下,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报销。
2.一次性支出,自然科学项目在20000-30000元,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所属专业学院院长或主任审查批准后报销。
3.一次性支出,自然科学项目在30001元-40000元的,由项目主持人签字,专业学院院长审核签字,主管科研副校长批准后报销。
4.一次性支出,自然科学项目在40001-50000万元的,由项目主持人签字,专业学院院长审核签字,主管科研副校长及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报销。
5.一次性支出,自然科学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持人签字,专业学院院长审核签字,主管科研副校长及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后经校长批准后报销。
6.外拨科研协作费,必须凭合作合同或协议经校科研处审核,主管科研、财务副校长签字经校长批准后拨付。
7.研究过程中,经费使用范围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预期计划执行的,需经过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批准,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课题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仪器设备的维护等,设备费应从项目经费中单列管理,原则上科研经费不能用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
购置单价在10000元以下的设备,经所在专业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科)备案,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购买;购置单价在10000-20000元的设备,经所在学院和科研处同意后,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科)备案,由所在专业学院物资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设备,经所在专业学院、科研处、分管科研与财务副校长同意后,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统一招标采购。
凡是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需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说明:
院政发〔2016〕223号文件中列支的需集中采购的设备,都必须由学校集中采购)
凡使用科研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项目完成后,按后续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可继续保管使用相关仪器设备,损毁或报废的仪器设备需报后勤国资处备案。
第六章项目与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到位后,学校财务处对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每一项目给予专用经费编号。
第十七条经费到账后,可根据研究需要借支部分经费,2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一次性借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2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借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30%;借款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下的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借支,借款金额10001-30000元之间的由专业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借支,借款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由专业学院负责人及分管科研副校长签字同意后借支。
借款后应及时报销冲账。
第十八条专业学院应加强对在研项目的管理,督促做好开题、研究、中期检查、结题等工作,确保项目研究如期完成。
不按时向科研处提交项目中期检查的,科研处将停发项目主持人当年的全部科研绩效及科研奖励;项目累计延期两年后还不能结题的,科研处将视情况通知计财处暂缓或中止经费的使用。
研究期限低于1年的,不进行中期检查,直接进入结题程序;研究期限为1-3年的,项目进行1年后进行中期检查;研究期限3年以上的,项目进行2年后中期检查。
研究期限以合同时限为准,每年5月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在研项目的研究效果和质量,保证项目能及时有效结题,实行对项目申报暂缓或撤消制度:
1.对于个人项目延期结题达2项及以上的,在其延期项目完成之前暂缓申报个人项目;
2.项目预定结题时间不能按期完成,延期2年后仍不能结题的,则视为无法完成项目,校级项目将予以撤项,校外项目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项目决算与结题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项目组其他人员无法完成的项目做撤项处理。
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项目负责人因故辞世,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项目组其他人员无法完成的项目做撤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由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所有成果与产权均属于铜仁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泄露或转让,项目研究的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为使科研成果得到有效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五条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所在专业学院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经费使用:
1.未按计划要求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
2.存在严重的立项、检查、结项欺诈行为,给学校和专业学院造成严重影响的;
3.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不适合从事科研的;
4.其它认为需要停止经费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以及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均应诚实守信,项目结题报告应附研究结果真实可靠的承诺书。
如果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将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字〔2009〕3号)精神和铜仁学院相关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已有相关管理规定的以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解释、执行,涉及项目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经费使用由财务处负责,用项目经费购置设备由后勤国资处负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2015年6月8日发布的《铜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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