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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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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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机械设备(以下简称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降低职业安全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自有和租赁的机械设备(含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
物资设备部负责机械设备的购置、调度、清查、验收(入库)、处置及其档案的常规管理;负责组织机械设备技改、自制、大修等使用前的监督管理;协助安全环保部进行重大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负责重大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物资设备部、工程管理部对新购和技改、自制、大修及工地转移拆卸重新组装等机械设备使用前的安全性能验收、检查工作。
工程管理部负责机械设备的租赁及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机械设备配置、安装、使用、维护、转移拆卸重新组装、运行等的监督管理;协助物资设备部做好新购和技改、自制、大修机械设备的方案审查和成本控制;协助安全环保部进行重大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总工办牵头,物资设备部、安全环保部配合建立机械设备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负责机械设备的技术监督管理;配合物资设备部对新购和技改、自制、大修及工地转移拆卸重新组装等机械设备使用前的质量技术验收、检查工作;协助安全环保部进行重大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常规管理
第四条机械设备的配置与调度
(一)工程项目所需机械设备的配置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采购控制程序》等相关规定。
(二)购买、租赁机械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效率、性能和运行稳定性,满足工程需求。
2.应以节能、低耗、低噪音、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机械设备为选型对象。
3.必须选择安全保护装置及联动安全装置齐全、合理、有效、可靠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机械设备。
4.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施工机械设备以及假冒伪劣、无厂家、无铭牌、无型号、无生产合格证的机械设备,严禁进入选型范围。
(三)物资设备部统一协调调度公司自有机械设备,各分公司及项目部不得擅自调度。
机械设备调出单位必须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调入单位对调入机械设备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固定资产调拨程序办理。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验收、试运转
(一)新购机械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报物资设备部备案并及时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验收。
依据合同核对发票、运单,检查附属装置、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相符,依据说明书、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对所列物品种类、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二)机械设备试运转检查内容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减速箱、分动箱、前后桥减速器、方向机、油箱、水箱、液压油箱中的连接状况、机械性能;相应液体加注量是否规范、标号是否正确等;蓄电瓶电解液面高低是否适合、电量是否充足、桩头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等。
(三)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大型机械设备需公司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签字验收,并记录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单价、数量、随机附件及资料等内容。
验收不合格的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四)实物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验收单办理编号、登记和建档等手续,并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五)在检查核对无误的基础上,机械设备方可进行试运转,在试运转中,应对下列情况进行观察判断:
1.发动机、各部传动及支撑有无异响、过热及异味。
2.各部连接及防护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3.制动、离合装置结合是否可靠、分离是否彻底。
4.安全、防护、限位、保险、警报装置是否安装齐全,是否灵活、准确、可靠、有效。
5.内燃机尾气排放量是否达标,内燃机在高、中、低速时机油压力是否满足要求。
6.电动机外壳及机械金属外壳是否与保护零线可靠连接,有无漏电现象。
7.电器设备及连接有无锈蚀、松动、烧损及短路、断路现象。
8.发动机动力是否达到标准。
9.设备安装是否有接地装置,是否有低功率代替高功率现象。
10.塔吊、卷场机垂直运输机械是否符合操作技术规程要求。
11.在运转中再次观察整机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噪声是否超标。
12.说明书中明确说明应观察判断的情况。
(六)对于技改、自制、大修和工地转移拆卸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运转测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生产厂家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校调。
2.所加注的各种燃料、润滑料(含液压油、制动液)等必须满足生产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严格按照走合期的各项规定使用、维修。
4.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应按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问题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检修,直至合格。
(七)对未能满足施工需要或存在较大不安全因素或环境影响的设备,不得进场使用。
第六条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一)物资设备部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总台账,分公司、项目部、二级单位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并配合财务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记录核查情况。
(二)分公司、项目部、二级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物资设备部上报各类设备基础管理报表和资料,如采购计划、大修计划、台帐等;向安全环保部报送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安装、拆卸专项方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备案资料等。
(三)使用单位应将主要机械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分类编号,一机一号,在设备醒目位置喷涂规范的公司徽标及简称;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晰。
第三章特种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特种施工机械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栏、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结构复杂、需专业人员操作的施工机械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前应由设备提供单位按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核准备案,并取得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及检验报告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拆卸)
1.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拆卸)业务。
2.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证书到期未按要求进行复审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使用单位、安全环保部、总工办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与出租单位或安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特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5.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其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
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6.设备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定岗定人定责;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使用单位应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表。
7.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安装使用说明书对其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填写有关调试验收记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使用单位组织安装、监理、租赁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8.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时,应到当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检测检验申请,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安装检验,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完毕,正式使用后7日内,安装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
10.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等标牌,并悬挂在设备的明显位置,同时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做好使用安全技术交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设备安装、拆卸等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使用规定和技术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特种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各项设备维修保养项目,使机械设备完好状态;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及夜间作业照明;多塔作业时还应制定专项作业方案。
第十二条对大型、精密设备和特种设备必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相关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大型、精密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须记录其运行情况,并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在排除故障和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多班或多人操作机械设备的情形,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交接班制度。
第十四条新购、租赁或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在质保期内,要严格按技术要求和机械磨合期的规定使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方处理,不得擅自进行改装和改变性能使用。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要做到“四不漏”(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五良好”(调整、紧固、润滑、部件、安全性)。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台班、台时或运行里程,结合技术状况和施工情况,做好在用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的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不得以“修”代“维护”;本机操作人员必须随机参与维护的全过程,各级维护作业根据设备保养规程进行,做好保养记录并签字;重点落实机械设备的清洁、紧固、调校、润滑、防腐等维保措施。
第十七条日常生产中无法排除的故障,应报请检修,经过检修的机械设备,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修理(大修除外)作业要遵循自检和专检相结合的原则,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返工复修。
使用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设备的修理工作,就地维修,缩短时间,同时要加强维修设备、检测工具及仪器的维保工作。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的大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自有机械设备的大修由使用单位向物资设备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各分公司、项目部、二级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物资设备部上报下年度设备大修计划,物资设备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的设备大修检修计划下发至各单位。
(三)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承修,并签订承修合同,在承修合同中应明确承修单位在约定保修期内出现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保修。
(四)大修按计划进行,本机操作人员应作好外部清洁,随机参与大修全过程,监督零部件更换及大修质量;大修出厂检验合格后,由承修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条停用封存的机械设备由物资设备部或分公司、项目部、二级单位负责保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库,由专人管理,按相关规定做好保管工作,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入库前要进行清洗,放净存水,涂油防锈防腐。
(二)入库后要稳妥堆放,有轮胎的,应把轮胎架空。
(三)精密仪器及其零件、电气仪表、易受潮的设备等应在室内罩盖保护,防止受潮和尘土。
(四)内燃机械设备应定期发动运转,如不能发动时,也应移动回转,使其内部润滑,防止生锈。
(五)蓄电池必须从机上拆下,需存放3个月以上时,应将电解液放出并清洗,进行放电状态的干式保管,或每月按规定充电,进行湿式保管。
(六)说明书有特殊规定时,应按说明书规定保管。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运输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的运输管理应确保安全和经济,运输中要注意防止机械受到损伤、产生故障,引起不安全因素;防止机械设备配件、附属装置和油料损坏或变质;冬季运输时应做好防滑、防冻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除道路运输设备及特种汽车可自行行驶外,其他设备运输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超宽、超重、超长等超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委托托运公司运送应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安全及环保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主要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上墙。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械设备使用前,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安全环保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人员应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操作人员必须对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操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齐全后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指挥,或者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现场指挥人员和机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建立现场机械设备运行安全与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机械设备清洗应设置洗车池,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河体、农田;机械维修应避免漏油或用容器接,若不慎漏油,应尽快收集。
应将废油棉纱、废油(桶)等统一储存销毁。
第七章机械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一条因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因素造成机械设备非正常性损坏的为机械设备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5000元(含)以下。
较大事故:
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元(不含)~2万元(含)。
重大事故:
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万元(不含)以上。
(一)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理,并报物资设备部、安全环保部备案;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处理。
(二)发生机械设备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机械设备运转,保持事故现场,并向上逐级报告或反映。
(三)发生机械设备事故要查清原因和界定责任,做到“四不放过”,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实施细则》和《人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机械责任事故的,从严处罚,认真吸取教训。
第八章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三十二条机械设备报废、处置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正常报废机械设备,原则上要提足折旧;属于事故性报废机械设备,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机械设备报废应撤销其台账,按废机处理,收回残值,其中特种设备报废还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机械设备报废申请未批准前,处于待报废状态,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不得将其零件拆作他用或拆零处理。
第九章机械设备的租赁
第三十五条租赁机械设备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间的责任和义务,日常管理管理按照本制度及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物资公司应积极开展机械设备租赁经营业务,对内对外实行有偿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按下列程序程序进行:
(一)项目部根据施工需要,编制机械设备租用计划,经审查后,交物资公司。
租用计划必须注明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性能、租用日期及特殊要求。
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原则上提前1个月提交租用计划;租用中小型机械设备,原则上提前20天提交租用计划。
(二)物资公司接到租用计划后,做好机械设备出租的准备工作,若无法满足租用计划要求,物资公司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另行解决。
项目部要做好大中型机械设备进场、安装的配合工作。
(三)项目部与物资公司应签订租赁合同,建立合法的租赁关系;租赁关系结束时,双方应办理有关退租手续。
租赁双方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租赁、退租交接工作,完善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在手续中注明。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档案,一机一档,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机械设备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档案,包括购销合同、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资料等。
(二)技术档案,包括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零部件目录等。
(三)使用维修档案,包括维护保养、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转及交接班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定期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设备安全事故记录。
(四)安装档案,包括历次安装方案、验收资料、检验报告、安全作业交底等。
(五)人员资料档案,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等。
(六)安全资料档案,包括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
(七)其他属于本机的一切原始记录。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项目安全环保部、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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