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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及参考答案
温州市环境监察考试试题库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有6章47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共有6章26条。
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要素的总体。
4、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5、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6.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7、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8、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9、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10、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征收排污费。
11、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2、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13、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14、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6、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可以分成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17、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种形式。
18、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先控制后处理。
19、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1、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排污收费的种类有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加倍收费等六种。
24、一切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什么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影响评价法
25、我市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性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对建设项目分A、B、C三类进行管理。
26、市环境监察支队每年1-2次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市系统内通报。
27、全国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号码是12369。
28、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进行。
29、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标准执行原则: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其它执行国家标准;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它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0、排污费征收的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计算和排污费征收与缴纳五个主要阶段。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基本国策是:
(ABD)
A、保护环境B、计划生育
C、植树造林D、土地资源
2、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的时间是:
(A)
A、1989年12月26日B、1986年12月26日
C、1989年9月1日D、1986年9月1日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
(ABC)
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B、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C、我国管辖的领海以外的,依国际法仍享有管辖权的海域 D、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4、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是什么?
(B)
A、计划生育B、环境保护C、发展生产D、和谐社会
5、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哪方面的重要标志?
(B)
A、文化程度B、文明程度C、生活水平D、科学技术
6、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任务是:
(ABCD)
A、保护和改善环境B、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C、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D、保障人民健康
7、环境保护法中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木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基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BCD)
A、同时规划B、同时设计
C、同时施工D、同时投产使用
8、我国哪些部门其有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职权?
(AB)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
9、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如何处理?
(ABC)
A、罚款B、对责任人行政处分
C、追究刑事责任D、加收排污费
10、下列对环境侵权行为描述正确的是:
(ACD)
A、是指由于排放污染物或从事其他活动致使他人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B、从致害人方面来说,环境侵权行为一定是不法行为
C、致害人不一定有过错,无过错的行为也可能致人损害
D、受害人不一定造成现实的或有形的财产或人员上的损失
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拒绝缴纳和拖延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应采取的措施是:
(AB)
A、给予警告和罚款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加倍征收排污费D、关闭、停产
12、城市垃圾的主要来源是:
(ABC)
A、城市生活垃圾B、工业固体废弃物
C、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13、地球资源中哪些是不可再生资源?
(ABD)
A、石油B、煤炭C、淡水D、矿藏
14、主要的无污染能源有哪些?
(ABCD)
A、太阳能B、风能C、地热能D、水能
15、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五大问题是:
(A)
A、人口,粮食、能源、资源、环境问题B、人口、经济、能源、资源,环境问题
C、人口、经济、发展、粮食、资源问题D、粮食,能源,人口、环境、发展问题
1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是排放三废和污染环境的,治理措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B):
A、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经济效益统一、社会效益统一、环境效益统一。
17、环境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隐蔽”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始建设前,通知环境监察部门,由环境监察部门对其“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察,并做好记录。
(A)
A、3天.现场勘察B、5天.会议C、1天.绘图
18、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D内,依据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放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A、3日B、5日C、7日D、10日
19、常见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本计算方法有ABC:
A、实测法B、物料衡算法C、污染物排放系数法D、目测法
2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方法的排污收费标准体系的改革有哪些转变?
ABCD:
A、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B、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
C、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D、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
三、判断题:
1、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这句话出自环境保护法。
(╳)
2、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一致时,执行行业标准。
(╳)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土、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
4、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破坏环境方面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5、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环境基本法是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6、我国“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具体含义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7、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9、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
10、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算起,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时间为两年。
(╳╳)
11、排污费应按月或按季征收征收。
(√)
12、排污费应当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也可以用于环境保护部门的自身建设,但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
(╳╳)
13、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
1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
15、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6、该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征得当地环境监察人员同意后进行试生产。
(╳╳)
17、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现场监管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
18、排放污水中的COD和BOD的排污费应一同征收。
(╳╳)
19、对排放的固体废物应按年征收排污费。
(╳╳)
20、排污核定通知书不是一种法律文书,只是征收排污费的一种依据。
(╳)
四、简答题:
1、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问:
什么是环境?
答: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问:
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什么?
答: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问:
排污费主要用于哪些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答: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6、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怎样处罚?
答: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7、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怎样处理?
答: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问:
2000年7月XX市化工厂电气设备遭受雷击造成大量氯气外溢,使附近居民中毒致病,请问:
该化工厂是否负有赔偿法律责任?
答: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9、问: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但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事实,该行为人是否还应负有法律责任或免除法律责任?
答:
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尽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只要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当法律责任.
10、问: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还应缴纳排污费吗?
答:
排污者自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11、问: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
答:
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12、问:
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哪三类?
答: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3、问:
温州市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监察六项制度是:
答:
档案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报告反馈制度、专人负责制度、工作简报制度、考核制度。
14、问: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的有关规定(试行)》温环发[2003]64号文件中,对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核准的要求是?
答:
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征得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向市局开发处提出试生产申请,市局开发处在收到建设单位试生产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县环境监察人员对其“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由市局开发处作出试生产与否的审查决定。
15、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6、问: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缴纳排污费?
答: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三项指标只核定征收其中一项,氨氮、总磷暂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不缴纳污水排污费。
17、问:
排污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答: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18、问: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怎么办?
答: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19、问: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应怎样予以处罚?
答: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问: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应怎样予以处罚?
答: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1、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怎样予以处罚?
答: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2、问:
当事人该如何履行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该如何处理?
答: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并经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履行。
五、问答题
1、什么是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2、问:
什么是排污收费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答:
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关缴纳一定的治理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损害和污染了环境,造成了外部不经济性,所以应缴纳排污费用以补偿污染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肘,通过经济手段的制约可以促使排污者改变粗放型落后的生产工艺,开发应用新技术,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问:
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和原有的排污收费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
(1)在排污费的征收环节上,从原有的污染物单因子浓度超标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总量收费;
(2)在排污费的使用环节上,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3)处罚方面有明确规定,对拒缴者和骗取减免缓缴者严厉处罚,对违规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严厉处罚;
(4)实行公告制度,增加了排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4、问:
排污者应当缴纳哪些排污费?
答: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1)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2)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现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3)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4)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5、哪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答: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执行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问: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该如何正确解决?
答:
查明情况,确实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令当事人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同时也要注意查明是否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进行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此过程中,注意提醒当事人: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反环保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综合计算题:
某化工厂2000年建厂,地处工业区,2005年6月的生产天数为30天,每天24小时生产。
其总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量为10000吨,COD排放浓度为1165mg/L,BOD5排放浓度为980mg/L,挥发酚排放浓度为5.5mg/L,石油类排放浓度为8.5mg/L,SS排放浓度为110mg/L,该厂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氯化氢为4.2kg/h,氯气为1.9kg/h,氯乙烯为5.4kg/h;该厂有一台链条锅炉,其除尘效率为92%,烟气黑度为3级,每天消耗20吨山西阳泉无烟煤,产生炉渣4吨,当月有80吨炉渣被综合利用,其余的因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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