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简介及其施行对税收执法的影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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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简介及其,省局政策法规处于泳,施行对税收执法的影响,城管执法,“十几个大盖帽,围着一顶小草帽”,强制拆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典时期的强制隔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约束至酒醒,单、双号限行、交通管制,一、行政强制法颁布的背景和意义二、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三、行政强制法施行对税收执法的影响,课件内容,一、行政强制法颁布的背景和意义,解决现实问题:
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税收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拍卖、变卖、划拨履行入世承诺健全法律体系规范政府执法行为的三驾马车: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
重要意义,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相关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和非诉程序法、行政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针对所有行政领域:
各级政府组织法和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针对特定行政领域:
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法,行政法不是“法”:
(二)治“乱”、治“滥”、治“软”,建设和谐社会,重要意义,设立“乱”:
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实施“滥”:
手段滥用、主体混乱、程序缺失,立法初衷治“滥”、治“乱”、治“软”,湖南嘉禾拆迁事件“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立法初衷治“滥”、治“乱”、治“软”,宜黄拆迁自焚事件2010年,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
当地一官员称:
“没有强制拆迁,就没有新中国!
”,立法初衷治“滥”、治“乱”、治“软”,天价滞纳金2006年,河南省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到的一辆吊车,应缴养路费6万元,其养路费滞纳金总额却达到了49万多元。
执法依据:
1992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
相关资料和数据,与此同时,还有包括禁止传销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在内的63部行政法规也作出设定,涉及工商、出版行政部门等41个实施主体。
仅“查封、扣押”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海关法、产品质量法等28部法律设定,涉及海关、质监部门等26个实施主体;,1999年时,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达260多种。
截止2011年6月底,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72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
数据,相关资料和数据,散,乱,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益之间的博弈寻求平衡在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权力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老百姓造成的伤害。
重要意义,(三)限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从1999年到2011年,横跨两届半人大、经过五次审议,长达12年才得以出台。
1、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案起草2、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3、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4、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5、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6、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立法过程曲折“千呼万唤始出来”,争议焦点,行政强制由谁设定行政强制的程序执行罚设定上限等核心问题,行政强制法框架1、总则(概念、适用范围、原则)2、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分类、设定权限)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程序:
一般规定;查封、扣押;冻结)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
催告、中止、终止;金钱给附义务的执行;代履行)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法律责任7、附则,二、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限定了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主体:
行政强制权应当由法定机关行使,不得随意委托。
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
严格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定程序和期限。
价值理念“控权法”而不是“授权法”,三、行政强制法施行对税收执法的影响,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如何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特点:
1、有违法、危害、危险、毁损证据等情形发生2、时效性强,具有“暂时性”的特点。
3、对财产是控制,不是处分,所有权仍然属于当事人。
如何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特点:
1、前提必须是存在一个生效的行政决定。
2、执行效果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处分。
3、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执行具体方式包括三类:
执行罚、代履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如何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行为的发生。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2、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类暂时性控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
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其法律效果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
税收执法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
1、税收保全措施:
征管法第37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征管法第38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征管法第40条: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征管法第55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2、调取账簿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86条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3、先行登记保存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辨析: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法中为防止证据毁损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4、阻止出境的问题:
征管法第44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执法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范畴1、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本质是,为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课以其新的金钱给付义务,属于传统行政法理论中的间接强制方式。
2、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也属于间接强制方式。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
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2、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着眼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惩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着眼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
3、原则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类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征管法第37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征管法第38条:
(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征管法第40条: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征管法第55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管法第88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5、停供发票的问题。
征管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6、代位权、撤销权。
征管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哪些税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强制,7、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行政强制法和征管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的适用问题,1、法律层级上:
同级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法:
针对所有领域同一性质行为的法律特别法:
针对特定领域适用的法律3、新法和旧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之间的关系: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适用原则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2000年施行)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法律的适用问题,不相冲突的情况下:
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等法中没有规定的,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
征管法等法中有规定且与行政强制法不抵触时,应当执行。
法律的适用问题,冲突的情况下:
行政强制法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除外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都有规定,但规定存在不一致时,应按照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强制法与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又没有“行政法规除外”这样的表述的,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一)滞纳金1、滞纳金的性质和发生纠纷的救济途径。
(1)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
(2)对加收的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
文书的制作行政强制法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征管法第8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45条第2款)。
3、加收滞纳金的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45条第1款)稽查程序:
在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告知征收环节:
在催缴的时候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
(二)加处罚款1、特指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直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加处罚款也属于间接强制方式。
3、加处罚款不能超过本金。
(三)查封、扣押程序行政强制法第18条:
1、报批;2、两名执法人员;3、出示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1、查封、扣押要制作现场笔录。
2、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制作的现场笔录中予以反映。
3、按照征管法37条实施扣押程序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征管法第37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四)冻结存款程序冻结存款要求出示证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制作现场笔录。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五)报告制度行政强制法第19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六)查封、扣押的期限(七)冻结的期限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8条: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是个月;重大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延长。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行政强制法第25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32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1、根据征管法第55条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仍然适用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的期限;2、其他查封、扣押措施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3、“冻结”纳税人存款的期限变短,一般为30天。
4、除根据征管法第55条规定采取的查封、扣押外,依据其他规定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都要报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才能再延长30天。
(八)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5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行政强制法第36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第37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1、完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2、增加两个程序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听取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3、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不需要进行催告。
理由: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46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九)强制执行开始时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3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行政强制法第46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十)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26条: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十一)关于分阶段执行和滞纳金的减免征管法:
1、没有滞纳金减免的规定;2、没有欠税和稽查查补税款分期缴纳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42条:
1、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2、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3、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1、为欠税和稽查查补税款的分期履行、滞纳金减免提供了法律依据;2、“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的判断。
3、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比较。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什么是公共利益,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税款是不是公共利益?
税款的分阶段缴纳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
查阅相关资料,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准确的界定。
释义指出“作出行政决定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目的,不能违反行政决定所要实现的目的,不能放弃行政机关的责任,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强制法42条释义上明确“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是当事人不缴纳税款时对纳税人额外增加的负担,如果纳税人在催告期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就可以减免滞纳金或加处的罚款。
”,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其它类似执法依据介绍罚款是可以分期缴纳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加处罚款也不是必须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施行后对税收执法的具体影响,达成执行协议不是“必须”的,是由执行税务机关根据执行具体情况自由行使的,比如,纳税人经营状况正常或者缺乏缴纳诚意的,税务机关就没必要去减免滞纳金。
达成执行协议是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不是税务处理决定时,应当是“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这些程序履行期结束后,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开始实施时才能达成执行协议。
行政强制法贯彻情况,2011.8.1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发布要求进行宣传、学习、修订,关于行政强制规定与强制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2011.11.2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列举了与征管法的问题汇总,但没有明确解决办法。
2012年1月省局组织了强制法的视频培训会。
2012年5月省局组织由资阳牵头的强制法课题调研10月份定稿。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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