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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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交运法字〔2004〕6号
各市运输(客运、出租汽车、维修、驾训)管理处(中心),沈阳、盘锦稽查队:
现将《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执法队伍的素质,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道路运管机构设立的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督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人员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受理工作人员不得脱岗,工作时间要保证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
第四条 督察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的电话投诉举报进行查处:
(一)工作时间饮酒、酒后外出执行公务,以及着标志服到餐饮娱乐场所消费;
(二)在办公场所打麻将及进行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三)粗暴对待运输经营业户,对前来办事的推诿甚至刁难或打击报复;
(四)为捞取个人好处和私利,包庇、纵容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五)违反规定进行路检路查;
(六)违反程序和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七)在收费、处罚中出具非法票据或将所收罚款、规费据为己有或私分;
(八)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钱物或娱乐场所消费;
(九)以本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亲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电话投诉举报时,应当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并将向投诉举报人详细询问的以下情况填入《辽宁省道路运输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登记表》(见附件一):
(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车辆牌照号码等;
(三)投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据。
第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督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一)省督察机构受理的涉及省运管机构及其运管人员、市运管机构的投诉举报事项。
由省督察机构直接查处。
(二)省督察机构受理的涉及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运管机构和市、县运管人员的投诉举报事项,由省督察机构转交市督察机构查处。
对在全省影响较大的县运管机构和市、县运管人员的投诉举报事项,由省督察机构组织查处。
(三)市督察机构受理的涉及本辖区运管机构及其运管人员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督察机构直接查处。
市督察机构受理的涉及省运管机构及其运管人员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督察机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督察机构查处。
第七条 省督察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转交市督察机构查处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下达《辽宁省道路运输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查处通知单》(见附件二)。
第八条 对直接查处的投诉举报事项,督察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督察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举报人。
对转交查处的投诉举报事项,市督察机构应当自接到转交查处的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省督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 督察机构应当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投诉举报人。
对转交查处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督察机构将处理结果直接通报投诉举报人。
对投诉举报情况与查处确认的实际有误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 督察机构向投诉举报人通报情况后,要将投诉举报事项查处结果及通报反馈情况记录在《辽宁省道路运输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登记表》内。
第十一条 市督察机构每月应对电话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整理,填写《辽宁省道路运输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事项统计表》(见附件三),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报省督察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登记表
编号:
年 月 日
投诉举报人
姓名
性别
联系
方式
单位
住址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被投诉举报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
单位
事 件 经 过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督察机构意见
处理结果
附件二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查处通知单
:
你地区 运管处(所)的 等 名同志被投诉、举报在执法过程中有违规现象,请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查实。
如确实违反规定,按照《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队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投诉举报人,并将查处结果于 月 日前反馈给我们。
具体线索如下: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事项统计表( 月)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 位
合计
(1)
工作纪律
(2)
路检路查(3)
执法程序(4)
票据使用(5)
廉洁执法(6)
其它(7)
备注
受理
件数
涉案
人数
受理
件数
涉案
人数
受理
件数
涉案
人数
受理
件数
涉案
人数
受理
件数
涉案
人数
受理
件数
涉案
人数
受理
件数
涉案
人数
总 计
市
处
县
区
所
填表说明:
(1)=
(2)+(3)+(4)+(5)+(6)+(7);工作纪律栏包括:
运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持有国家或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的,工作时间饮酒、酒后外出执行公务、着标志服到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在办公场所打麻将及进行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粗暴对待运输经营业户,对服务对象推诿甚至刁难或打击报复的;路检路查栏包括:
违反规定进行路检路查的;执法程序栏包括:
违反程序和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票据使用栏包括:
在收费、处罚中出具非法票据或将所收罚款、规费据为己有或私分的;廉洁执法栏包括:
为捞取个人好处和私利,包庇、纵容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钱物或娱乐场所消费,以本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亲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其它栏包括:
上述内容以外事项。
同一案件涉及两栏以上内容的,以主要内容统计一次。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社会监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电话形式,向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反映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应当由运管机构负责市场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应当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安排具有道路运输执法资格的人员专门负责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 运管机构应当受理下列情形的电话投诉举报:
(一)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
(二)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
(三)违反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
(四)违反车辆技术管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
(六)违反道路运输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规费的行为;
(八)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证件管理的行为;
(九)未履行合同或者协议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十)未按规定提供与经营内容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秩序和侵犯服务对象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电话投诉举报时,应当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并将向举报人详细询问的以下情况填入《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登记表》(见附件一):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和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车辆牌照号码等;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据;
(四)举报请求。
第六条 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电话投诉举报时,应当要求举报人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运管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可以要求举报人予以配合。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一)对本运管机构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运管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运管机构;
(三)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运管机构管辖的投诉举报事项,由上一级运管机构指定一个运管机构受理。
对于具有全省、全市范围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由省、市运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四)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举报事项,应当告诉举报人向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各级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处理、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敷衍。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过程中,要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对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运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20个工作日不能办理完的,经本运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举报人。
对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交办机关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办理的运管机构下达《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通知单》(见附件二),办理的运管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受理单位或者交办单位在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办理的,上级运管机构可以通报批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办理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每月应对电话投诉举报进行整理,认真填写《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报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登记表
编号:
年 月 日
投诉举报人
姓名
性别
联系
电话
单 位
住址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被投诉举报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
车辆
号牌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稽查部门意见
处理结果
附件二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通知单
:
现将我单位受理的 投诉举报情况转给你们,请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于 月 日前反馈给我们。
具体线索如下: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统计表(月)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合计
项目一
项目二
项目三
项目四
项目五
项目六
项目七
项目八
项目九
项目十
项目十一
市处
县 区 所
填表说明:
项目一指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项目二指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项目三指违反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项目四指违反车辆技术管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项目五指违反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项目六指违反道路运输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项目七指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规费的行为;项目八指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证件管理的行为;项目九:
指未履行合同或者协议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项目十指未按规定提供与经营内容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行为;项目十一指其它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秩序和侵犯服务对象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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