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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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本题共7分)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当月中旬,
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
3
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
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
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
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
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
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
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
提取衬衫5000件。
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
另1O00件
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
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
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问:
(1999年试卷四第7题)
1.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2.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答:
1、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分)。
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
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12万元,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2分)
解析:
本题主要是考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定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与普通的诈骗罪之间
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
(1分)周某事前已知梁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诱骗
对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周某虽然不筹款,但是仍表示愿意代为联系销路,并积极参与了销赃
的全过程,并参与了分赃,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1分)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要有意思联络,客观
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而且事前有无通谋直接关系行为人的定性,有通谋才构成共同犯罪,
无通谋但是事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参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则构成相应
的赃物犯罪。
3、李某构成了收购赃物罪。
(1分)李某在明知收购物品为骗来的情况下,采用极低于市
场价的价格压价收购,以供生产经营使用,属故意购赃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1
分)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赃物犯罪的构成。
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赃物犯罪中必须是明知他
人犯罪的所得财物,如果是自己犯罪所得赃物,然后自己又有相关的赃物犯罪,在刑法理论
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相应的赃物犯罪。
二、(本题共9分)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
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
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
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
1997年底,
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
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
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
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
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
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999年试卷四第8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答: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
(1分)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
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
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
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1979年刑法)尚未确
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
刑法。
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
(2分)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溯及
力的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认定无罪。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1分)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
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
罪处罚。
(1分)
解析:
这个答案是有问题的。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不但要
求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和以个人名义,还必须是归个人使用。
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按照1998
年4月6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挪用者
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仅限于私有公司、私营企业。
但是如果根据2002年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就可以
构成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
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
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这样,要认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条件是:
个人决定,而且还要谋取个人利益。
其中的其他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
格的国有、集体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也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
业。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
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
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2分)
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
(2分)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之间的界定。
有人认为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
苦费"的行为是斡旋受贿,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我们认为不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受贿罪
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索取财物的行为,即有权力与金
钱的交换。
但是在本案中,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
利,因为李某仅仅是外贸公司的经理,仅仅认识该办案人员,并不是该办案人员的上级或者
领导,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仅构成介绍贿赂
罪,又由于1997年刑法和1979年刑法在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上是一样的,对李某的处罚应
该按照1979年的刑法。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构成斡旋型的受
贿罪主观上要求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如普通受贿罪中仅要求为他人谋取利
益。
可以,斡旋受贿要构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比普通受贿罪的要求来得严格。
三、(本题共11分)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
张、郭二人
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
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于是,张、
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
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后,要与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
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
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
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2000年试卷四第7题)
答:
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
首先,张某与郭某将A骗出后扣押于
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其次,张某与郭某将A
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第三,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A的行为
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
重情形不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
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
陈
某收买A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A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1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陈某
"索债"不成,将张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该债务本身是非法的。
四、(本题共11分)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
费尽心机。
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
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
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
"这不关你的事!
"钱某给赵某的父
亲打了电话。
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
院包扎。
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
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
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
"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的便没命了。
"赵某的父亲立
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
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
握的另一犯罪事实:
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
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
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
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
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2000年试卷四第8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2、哪些人各个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
1、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放火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孙某的行为构成
了敲诈勒索罪。
赵某实施盗窃行为、钱某实施绑架行为时都不满16周岁,对这两项行为负
刑事责任。
2、赵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时,均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情形;赵某主动交待放火罪的行为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孙某在
拘留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在赵某与孙某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该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
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自首、立功、共同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如果没有被绑架的事实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定要牢牢记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所犯的8种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自首的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
中,一定要结合刑法的规定,认定行为人到底属于哪一种共犯种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
责任。
五、(本题共10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人的照片、住
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
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
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
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
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
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
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
住。
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使赵某重伤。
甲市公安机关
抓获李某后,与李某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
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002年试卷四第1题)
答案:
(1)李某基于其将需要身份证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交给何某伪造后,再交给购买
者的行为与何某一起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
(2)李某以虚假的身份证办理入
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
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的规定: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
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
诈骗罪。
(3)2001年4月下旬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枪走是行为属于抢夺的行为(李某一直将
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不是为了抢夺,因此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不能按照这个认定
为抢劫罪)。
但随后当场立即被被害人与路过的警察发现,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
成重伤的行为,已经转化构成抢劫罪。
(4)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乙市透支超过信用
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而且逃避银行催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诈骗罪与信
用卡诈骗罪的知识。
当然本题的答案也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
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
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但是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
妥当的,首先,李某随身携带凶器目的不是为了将要实施抢劫行为,而是因实施了其他的违
法犯罪行为而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题面信息的交代),其次,李某在实施抢钱某的背
包时并没有使用携带凶器、也没有显示或通过其他手段、方式致使被害人钱某知道其带有凶
器或可能带有凶器,即并非是基于被害人因恐惧、害怕等而不敢或不知或不能反抗并在此情
形下排除障碍,顺利地当场占有财物;再者,李某抢走钱某背包的行为是趁其不备,公然夺
取的,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李某对民警使用暴力的行为是在抢夺行
为被当场发现后实施,符合第269条的转化之抢劫罪的规定。
这里要明确,所谓"当场",依
我国刑法基本理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当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
追捕的过程中。
但对于李某抢钱某的行为到底是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可能难度最大,是否为
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以转化来的抢劫罪论?
如果属于的话,则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其后又有一个故意伤害罪了,对此,我们一再强调,在刑法理论上转化之罪的一个前提必须
是符合转化之罪的构成要件,如携带凶器抢夺之所以要转化抢劫罪,是由于该行为已经突破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行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或其他手段,
这些手段达到这样的结果:
致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为行为人排除障碍,顺
利地当场占有财物;其二,对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理解问题,该条解释具体说明了携带的凶器范围,而并没
有明确携带之凶器与抢夺行为之间的关系,该解释本身仍有很大的模糊性;其三,从法律解
释论的角度来分析,对于立法用语、表述等有些模糊、不甚明确的,解释时在遵循其他解释
规则的同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刑法观念问题。
六、(本题共10分)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
陈某逃跑过
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
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司机拒载。
当
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使。
陈某当
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
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
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
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
(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
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值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
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
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
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2002年试卷四第1题)
答案:
(1)陈某将丁某推倒后汽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因为,陈某为了使本人
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
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因为,陈某在危险消失后即负有归还丁某摩托车(当然包括尾部工具箱中的现金和存折),
而在尚未归还以前,陈某负有妥善保管摩托车及相关财物的义务。
据此,该摩托车可视为由
陈某代为保管的财物。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3)陈某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
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且数额较大。
至于陈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将丁某存折上的钱取走的
行为属于占有他人存折后的后续行为,不单独定罪。
解析:
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
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
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
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陈某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但我们认为,陈某的行
为一开始是由于紧急避险而合法占有财物,后来变成非法占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而
盗窃罪是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只要承认陈某的先前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就要承认这种基
于紧急避险而占有财物的行为是合法占有,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还有人认为,陈某使
用伪造的身份证将20000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中,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
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为诈骗罪。
我们认为,陈某的这个行为是
在侵占之后而继续的行为,可以被侵占罪所吸收,不单独定罪。
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
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总之,本题的难点在于将摩托车上的财物居为己有的定性。
有人之所以会将陈某把丁某的现
金和存折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原因就在于没有认识到丁某的现金和存折在陈某产
生非法占有故意之前已经处于陈某的合法控制之下,可以视为"代为保管的财物"。
另外,对
于陈某将存折上的钱取走的行为,之所以不再定罪,主要是考虑到陈某占有存折决不是为了
单纯占有存折,而是为了占有存折上的钱,这是前者的后续行为,因此,以侵占罪对此行为
加以制裁。
七、(本题共9分)
案情: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
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
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
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
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
了陈某。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
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
余。
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2003年试卷四第1题、2000
年试卷四第7题)
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
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
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
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以及相关的共
同犯罪。
本案中,首先要注意被害人是15周岁的人,因此,在法律上是妇女,而不是儿童。
张某和郭某不是绑架罪,因为他们是为了索取债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二
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二人还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张某属于实行过限,
在强奸行为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单独对强奸行为负责,不另定强奸罪,然后实行数罪
并罚,而是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包容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选择相应的
法定刑。
但对于购买者陈某,由于其既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该认
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陈某还有强奸被害人行为
的,还要实行对强奸行为单独认定,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陈某后来觉
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
答案认定为犯罪中止,我认为是不对的,因为陈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属于犯罪既遂,不能再退回来认定为犯罪中止,之所
以可以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不是因为他是犯罪中止(即不适用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
的条款),而是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
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题25分)
案情: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
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
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
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
“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
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
后对丙说: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
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
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
“好吧,你可以穿
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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