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PPT 161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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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Taxation,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吴强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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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2023/8/3,3,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2023/8/3,4,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1.重复征税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同一种税。
这里必须强调重复征税是指相同或类似的税种的重复课征,如果同一课税对象被两个不同的税种重复课征则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重复征税问题。
例如,职工的工资在一些国家既要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要被课征社会保险税(工薪税),但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税的性质不同,所以这两个税种对同一笔工资收入同时课征并不属于重复征税问题。
税制性重复课税,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
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重征税,所得税首先,汉斯先生须按本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若所得税率为20,则他将缴纳所得税2万美元,税后所得为8万美元。
二重征税,增值税汉斯先生将花费4万美元用于购买消费品,但消费品的价格中往往包含了销售者转嫁给他的税收,假定A国对消费品普遍征收增值税,其基本税率为50,税负有一半转嫁给消费者,则汉斯先生还要负担1万美元的增值税。
一般财产税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消费税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2023/8/3,9,
(1)纵向的国内重复征税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同时行使征税权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如果州(联邦)政府在对纳税人征税时不允许其抵扣已缴纳的联邦(州)政府的所得税税款,那么在纳税人身上就会发生纵向的国内重复征税。
(2)横向的国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政府对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同时行使征税权而导致的重复征税。
在联邦制国家,如果一个纳税人属于一个州的居民,而在另一州有收入来源,则很可能会在两个州同时负有纳税义务。
重复征税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就所得税而言,国内重复征税问题在联邦制国家最易发生。
其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类。
2023/8/3,10,2.重复征税问题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即所谓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征收同一种税。
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2023/8/3,11,国际重复征税:
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严格说来,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
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2023/8/3,12,国际重复征税-产生条件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2023/8/3,13,
(二)重复征税分类,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juridicaldoubletaxation):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2.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doubletaxation):
经济性重复课税是基于相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就是经济性重复征税即重叠征税。
例如,对公司和股东、丈夫和妻子、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交易活动的买方和卖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等的重复课税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
当A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
这时,甲、乙两国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辖权,却发生了对同一笔信托所得的国际重复课税。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在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B公司在税后利润中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根据乙国税法的规定,B公司要就其全部利润向乙国缴纳30的所得税。
根据甲国的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又要在甲国纳税。
甲国的A公司将其产品销售给乙国的子公司B公司,售价为150万元,A公司将该150万元计入销售收入,B公司则将其计入成本,经核算,两公司的利润分别为50万元和15万元。
甲国的税务当局接受了A公司的销售价格150万元,并对利润50万元予以课税。
但乙国的税务当局认为这笔交易的正常交易价格应为140万元,因此,将B公司的应税所得额由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并据以课税。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由此取得利息须计入总所得,向甲国政府纳税,但是乙国政府根据这笔贷款的性质及本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仅允许B公司按照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作为费用扣除,这样未能扣除的利息实际上被甲、乙两国重复课税。
2023/8/3,19,二、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二)国际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2023/8/3,20,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得之上引起的。
这种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差重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相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
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2023/8/3,21,1.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这种冲突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地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2)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这也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
3)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所得同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向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这又产生了双重征税。
2023/8/3,22,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原因。
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
由于所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2023/8/3,23,具体体现: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
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
另外,如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
为了说明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原因,下面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2023/8/3,24,例1:
甲、乙两国同时认定同一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从而两国对这笔经营所得同时拥有地域管辖权。
它可以发生在以下这种情况。
比如,甲国一家公司在乙国有常设机构,乙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常设机构标准,甲国采用交易地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国该公司通过其在乙国的常设机构向乙国的公司销售货物,但销售合同是由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直接在甲国境内签订,这时甲国就要根据交易地点标准判定这笔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并据此对甲国公司征税,而乙国则会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判定这笔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因而也要对甲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常设机构征税。
2023/8/3,25,例2:
甲、乙两国同时认定同一笔劳务所得来自于本国,两国的地域管辖权在这笔劳务所得之上交叉重叠。
比如在判定劳务所得来源问题上甲国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乙国采用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这时如果一乙国居民到甲国为一家公司提供劳务,但其劳务所得由甲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向其支付,那么该居民的劳务所得就会被甲、乙两国都判定为来源于本国。
2023/8/3,26,例3: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造成两国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比如,某人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一年;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该自然人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该自然人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
这样,甲、乙两国的居民管辖权就叠加到了该自然人身上。
2023/8/3,27,例4: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同一法人为本国居民,两国的居民管辖权在该法人身上交叉重叠。
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甲国实行法律标准,乙国实行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这时,如果一个公司在甲国注册成立而其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则甲、乙两国就都要将该公司判定为本国的居民企业。
二是甲、乙两国都采用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一家公司的管理机构有的设在甲国,有的设在乙国,比如董事会在甲国举行,而总经理部设在乙国,这时,甲、乙两国就很可能根据上述事实而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
2023/8/3,28,2.两国不同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不同种类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具体有三种情况:
一、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二、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三、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比如,一甲国居民在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有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权也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这样,甲乙两国的税收管辖权就在该甲国居民的同一笔所得上发生了重叠。
2023/8/3,29,
(二)国际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1.税制上的原因。
许多国家出于财政利益考虑,不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征收公司所得税,公司要向居住国就其全部利润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将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将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与其他所得合并向其居住国纳公司所得税(股东为法人时)或个人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时),这就造成国际重叠征税。
2.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国界,甲国的控股公司控制乙国的子公司,乙国的子公司又控制丙国的孙公司等等,这就使同一笔所得在不同纳税人手中被不同国家多次征税,且征税重叠程度随控股级数的增加而增加。
2023/8/3,30,第二节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大多数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际重复征收是由于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的矛盾冲突所造成的,如果两种税收管辖权互不相让,那么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际重复征收肯定不能避免。
所以,为避免对所得和财产税的国际重复征收,两种税收管辖中要有一种税收管辖权承认另一种税收管辖权有优先行使权。
2023/8/3,31,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属地优越权(territorialsupremacy)说认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发生矛盾冲突时属地管辖权可以优先行使,并应一次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础。
属人优越权(personalsupremacy)说认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发生矛盾冲突时属人管辖权可以优先形似并应以此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础。
2023/8/3,32,在承认东道国可以优先行使属地管辖权的基础上,应对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有一定的约束;同时,母国可以对按低于母国税负标准纳税的东道国来源所得和位于东道国的财产行使属人管辖权,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2023/8/3,33,对于由于行使管辖权的方法引起的属地管辖内涵扩大而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扩大,一般国际规范认为:
仍应遵循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对由于母国按一定比例将企业总利润分配给母国总机构,二常设机构所在东道国不这样分配,致使跨国企业的应税所得大于其实际应税负所得而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母国应主动做出调整,以保证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023/8/3,34,一、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两大原则-
(1)居民标准优先原则在避免一个国家采用居民标准,另一个国家采用公民标准行使属人管辖权征收所得税可能出现的国际重复征税上,一般国际规范是:
居民标准应处于优先地位,即应按照居民标准优先原则。
在避免一个国家采用居民标准,另一个国家采用公民标准行使属人管辖权征收遗产税、继承税结合赠与税而可能出现的国际重复征税上,一般的国际规范也是:
居民标准处于优先地位。
2023/8/3,35,
(2)住所标准优先原则在避免两个国家同时对一个居民自然人行使属人管辖权征收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可能出现的国际重复征税上,一般的国际规范是:
住所标准处于优先地位,即应按早住所标准优先原则.具体判断顺序:
(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home)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ofvitalinterests)(3)习惯性住所(habitualabode)(4)国籍(nationality),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如果同一法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则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注意:
当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发生冲突时,注册地标准要服从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协商,提问:
某公司在我国注册成立,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西班牙,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依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该公司应认定为哪个国家居民?
(二)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主张以常设机构标准来最终确定一国是否对来源于本国的经营所得有征税权。
我国规定,来华提供劳务,有税收协定的且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累计超过6个月,可判定构成常设机构2、劳务所得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主张:
以受雇者的居住国为来源地;若受雇于外国,且在该国停留时间累计超过183天,同时所得由外国雇用者支付,则雇用国为其所得来源地。
对于独立劳务所得,主张:
应以居住国为其所得来源地;但具体规定两个范本有所不同。
经合组织视同经营所得,联合国范本规定了期限、金额以上。
(3)投资所得对于股息及利息所得,共享税权,但主张由支付人所得国按一个较低的税率对股息或利息征税。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组织范本主张以特许权的所有人的居住国为来源地;联合国范本主张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生国为来源地。
(4)财产所得对于不动产所得和不动产转让所得,主张以不动产存在国为来源国。
对于动产转让所得,主张以转让者的居住国为来源国。
2023/8/3,40,第三节避免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处理的方式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办法及其比三、国际重叠征税的避免办法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四、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五、费用分摊六、税收绕让抵免,2023/8/3,41,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处理的方式,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式通常可概括为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三种方式
(一)单边方式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为了鼓励本国居民积极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或到国外投资,大多在其国内税法中单方面地作出一些限制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以便解决对本国居民取得来自国外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从世界范围内的运用情况看,单方面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办法大致可划分为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
我国税法规定,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对我国居民来自外国的所得给予税收抵免待遇。
2023/8/3,42,
(二)双边方式两个国家之间通过谈判,签订两国政府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协调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即使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以单边方式处理国际重复征税,但从本国居民的利益和本国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仍然希望收入来源国能够相应做出一些让步,以公平税负,共享税收利益。
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做法,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有效途径。
2023/8/3,43,在国际间已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以下办法来处理双重征税问题:
1.协调各种所得的概念及来源地标准的差异2.为解决对某些所得的分类和征税,制定一个共同的方法3.将某几项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完全有缔约国某一方独享,或者在双方都不愿放弃权限时,双方分享税收收入,所以有时双方都采取免税法,或者都采取抵免法,也有时一方采用免税法为另一方采取抵免法。
2023/8/3,44,(三)多边方式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订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如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签订的、与1983年12月29日生效的北欧五国多边税收协定,即属于多边方式,2023/8/3,45,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办法及其比较,对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跨国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所缴纳的税收来借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避免、消除或缓和国家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
2023/8/3,46,
(一)扣除法,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法。
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交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
与免税法对比,在扣除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高,国外所得并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只是有所减轻。
计算公式:
纳税人居住国政府应征税款=(纳税人全球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税款)居住国所得税税率,视为一般费用扣除,2023/8/3,48,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9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21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70万元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91万元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36.4万元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2023/8/3,49,在该例中,如果该公司只负担甲国的税收,不存在任何双重征税,其纳税额为40万元;如果甲国不允许纳税人使用扣除法,则其应纳税额为49万元,而在实行扣除法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共负担税款45.4万元(936.4)。
显然,扣除法可以缓解重复征税,但不能完全免除重复征税。
结论:
缓解但不能完全免除重复征税由于扣除法不能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对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投资和国际经济活动不利,因此,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没有将扣除法作为缔约双方可选择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目前世界上单独采用扣除法的国家不多,只有少数国家,在实行抵免法和免税法的同时,也允许纳税人选择扣除法。
2023/8/3,50,
(二)减免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计算计算公式:
纳税人居住国政府应征税款=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应税所得适用居住国较低所得税率,该税率越低,缓解重复征税的作用越大。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如甲国对本国居民公司来自乙国的所得计税时实行减免法,适用税率20%。
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7040%+3020%=34万元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4=43万元结论:
减免法只能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但缓解的程度和作用如何,取决于所得税率降低的幅度。
由于减免法不能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减免法也未被采用。
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在国内税法中使用。
2023/8/3,53,(三)免税法,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TaxExemption),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
免税法只有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才有意义。
(为什么),计算公式:
纳税人居住国政府应征税款=(纳税人全球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税款的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单边免税的一般限定条件:
1.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即“参与免税”);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若想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业持有股份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4.还有一些国家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公司必须是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经营活动的公司。
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在对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根据采用税率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免税法可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2023/8/3,57,免税法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2023/8/3,58,如果甲国没有采取单边免税方式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甲国与乙国之间也没有签订有免税条款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协定,那么该公司的应纳税总额将是49万元(即10040%3030%)。
如果甲国采用免税法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那么对该公司的国外所得30万元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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