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及其条例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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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环保税出台的背景及意义,环保税主要税制要素解析,征收管理,目录,国外现状,第一讲环保税法的出台背景及意义,环境污染是全球性问题,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世界各国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措施来治理污染。
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各国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一)庇古理论,
(二)污染者付费原则,二,环保税的理论依据,
(一)庇古理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pigou)提出,要对生产经营者(排污者)根据其造成的污染程度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
也就是让环境成本进入产品的成本,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以达到控制其污染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这种税被称之为“庇古税”。
(二)污染者付费原则,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消减污染措施的费用,这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1974年OECD又提出无补贴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应承担采取污染控制和治理的全部费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和产品必然成本要高,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性。
征收环保税是国际通行做法,OECD国家是最早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开征环境税的,制度体系较为成熟和完善。
有的国家是按污染物排放量定额征收;有的国家和地区对污水中的不同污染因子按污染物含量征税。
我国税制中没有直接针对环境污染的税种,在环境税收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初步构建了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费和财产保有等多个环节,进行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税收调控机制。
具体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但在污染排放环节尚没有设置独立的税种。
五,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为费改税奠定了基础,
(一)1979年,我国发布环境保护法(试行)。
距今快40年。
(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7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三)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超标缴费)(四)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替代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条例的突出转变:
一是由超标收费转变为排污即收费;二是由单因子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收费。
(五)2014年9月,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六)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三次修订,是史上最严环保法。
2016年全国排污费征收205亿元。
我国开征环保税是大势所趋,
(一)环境压力加大。
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需要综合治理。
(二)人民诉求强烈。
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
(三)中央态度坚决。
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成为我国基本国策。
(四)收费刚性不足。
需要以收税代替。
2007年11月,财政部、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
2010年就环境保护税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
201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报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的请示。
2015年6月,环境保护税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税开征的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
(二)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四)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
国外现状,第二讲环保税主要税制要素解析,立法目的,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税法第一条简明扼要地阐明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
这里有两层意思需要领会:
一是征税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减少和禁止排污行为。
去年,全国排污费收入205亿元,费改税后,全国环保税收入大概在300亿左右。
对于年税收收入将近13万亿元的中国财政来说,其财政意义不大。
二是排污者要通过缴税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成本(代价)。
谁排污,谁缴税。
全国纳税户7000万,环保税纳税户28万,甘肃4500多户,嘉峪关市共有97户。
延伸解读,纳税人,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一)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延伸解读,纳税人,1、对排污费缴费人和环保税纳税人在制度上做了合理衔接,保持了一致。
环境保护法规定:
“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保税法对于纳税人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纳税人是具有排污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延伸解读,纳税人,2、“不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
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而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不是环保税的纳税人。
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这两种情况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其他排污行为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延伸解读,纳税人,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条例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提供公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的场所。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不属于前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规定的范围。
条例第五条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解释是:
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厂站或者设施。
(二)关于纳税人的四种特殊情形,延伸解读,纳税人,
(1)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不超标免征,超标征税。
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是事实上的排污大户。
但考虑到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实际亏损由各级财政以多种方式予以补贴。
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超标则征,目的就在于倒逼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改进工艺水平和处理技术,减少污染排放、达标排放。
延伸解读,纳税人,
(2)其他污水处理场所为什么不免税?
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经营性质不同。
这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
所以不适用达标排放免税的优惠。
(3)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认定。
由于涉及征税与免税界限问题,因此,是不是属于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结合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进行认定。
(4)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如何掌握?
税法规定: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目前,地方排放标准都严于国家标准,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地方排放标准实质上就是是否超标排放的衡量标准。
延伸解读,纳税人,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税法附表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备注中规定: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同时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规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排污口的规模化养殖场。
延伸解读,纳税人,
(1)环境保护税法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化养殖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规模化的养殖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规模化养殖征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一:
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要同时达到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四的标准。
税法附表的标准是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执行。
条件二:
必须有排污口。
如果没有排污口,则不征。
(3)牧区放牧养殖不征税。
考虑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不适用于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而且目前的排污费也未对牧区放牧征收,为了费改税相关制度的衔接,所以,牧区放牧养殖不属于税法所称的规模化养殖,对其不征环境保护税。
延伸解读,纳税人,4、海洋工程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是属于特殊情形的环保税纳税人。
(1)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这一点与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规定相同。
符合标准不征税,不符合标准征税。
(2)关于贮存和处置的解释。
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实质上是暂时存放;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目前处置的主要方式是焚烧和填埋。
延伸解读,3、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单位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保税。
第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税对象,税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这四类污染物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
我国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
据悉,目前我国排污费收入构成中,大气污染物约占84%;水污染物占7%;噪声占9%;固废占比不足0.3%。
(一)大气污染物(44)税法附表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列举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44种。
(二)水污染物(10+51+4)税法附表中列举了65种应税污染物。
1、水污染物。
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10种;第二类水污染物51种;2、其他水污染物,包括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4种。
(三)固体废物(6+N)税法第三条列举的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及其他固体废物。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近800种。
(四)噪声税法所称的噪声,仅指工业工业噪声。
取消了原排污费中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征收项目。
对噪声按照超标分贝数分为6个档次征税。
延伸解读,计税依据,税法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一)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排放口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
延伸解读,计税依据,1、什么是污染当量?
税法第二十五条: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处理的复杂程度和经济代价),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不同污染物,只要介质相同(介质指水、空气和土壤),污染当量数相同,其污染程度就基本相当。
如,一个污染当量的总汞和一个污染当量的硫化物污染程度基本相同。
2、什么是污染当量值?
通俗地讲,污染当量值就是一个污染当量所含污染物的数量、数值(一般为重量,千克)。
污染当量数值越小危害程度越大,反之,危害程度越小。
税法附表对每一种污染物都列明了当量值。
比如总汞,由于有害程度大,0.5克就是一个污染当量。
而悬浮物有害程度小,4千克才是一个污染当量。
延伸解读,计税依据,3、污染当量数如何计算?
税法第七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计算公式为: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污染当量数,要特别注意重量单位的一致。
污染物排放量一般用吨,而污染当量值单位用千克,需要转换。
4、有多处污染物排放口如何计算应税污染物?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延伸解读,计税依据,5、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如何确定?
(1)大气污染物税法第九条规定: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水污染物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要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二类)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项目数确定3-5-3)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11月30日研究决定我省不再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也就是按照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税。
延伸解读,计税依据,特别提示:
(1)纳税人在申报应税污染物时,要将被监测的或者纳入监管的所有污染物项目全口径申报,经计算后,按照污染当量数的大小排列,大气污染物取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取前五项,第二类水污染物取三项征税。
(2)衡量大小并排列次序的标准为折算后的污染当量数,而不是污染物排放量,也不是纳税额。
延伸解读,解读,计税依据,色度超标倍数,是指排放污水超过标准的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为:
5吨水倍。
其含义为:
色度超标1倍的一吨水,需要5吨水稀释才能达到符合标准的色度。
举例:
印染厂排放污水2000吨,排放标准色度为80倍,实际排放色度监测值为320倍。
超标倍数为(320-80)/80=3(倍)污染当量数=200035=1200应纳税额=12001.4=1680(元),
(二)水污染物色度的计税依据,税法附表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
解读与举例,计税依据,(三)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前期贮存的固体废物,如果没有利用完,剩余部分在当期向环境排放,需并入当期排放量计征。
特别提示,计税依据,(四)工业噪声的计税依据,噪声的计税依据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噪声超标分贝数分为6档,3个分贝为一个档次。
每一档对应不同的月应纳税额。
月纳税额从最低档每月350元到最高一档11200元,每一档较上一档增加一倍。
延伸解读,计税依据,1、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噪声排放标准根据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的不同而不同。
2、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0、1、2、3、4五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延伸解读,计税依据,3、不同功能区噪声限值类别昼间夜间050401554526050365554a70554b7060,延伸解读,计税依据,4、超标分贝数的确定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
特别提示:
(1)工业企业应税噪声以分贝为计税单位,每月应税噪声以本月昼(夜)间最高超标分贝数计算应纳税额,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税法附表备注规定: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算应纳税额;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5)昼夜时段的划分。
一般情况下,昼间是指6时至22时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时段。
不同地区划分可能不同。
延伸解读,计税依据,税法第十条规定了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监测机构监测,(三)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一)自动监测,(四)会同环保部门核定,延伸解读,计税依据,通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是目前最科学、精准的检测手段。
这些设备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数据即时掌握。
并通过地税环保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传递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可掌握监测数据,据以核实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目前排污企业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在10%左右。
(一)自动监测,计税依据,
(二)监测机构监测,条例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条例第八条对城乡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做了特别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参照许可证)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参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对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检测机构)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按照排放量全口径计税),计税依据,特别提示:
(1)纳税人根据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当月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以最高浓度值申报纳税。
(2)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跨月沿用监测数据的按最近一次数据计算。
计税依据,(三)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税法第二十五条对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做了解释: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计算公式:
污染物排放量=燃料消耗量(t)产污系数(kg/t)1/1000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这两种方法也称“公式法”,不同行业、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系数和不同的物料衡算公式。
从排污许可管理分类角度看,目前分为32个一级行业,82个二级行业。
物料衡算方法,是目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中做复杂的方法。
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将下发适用这两类计算方法的行业和相关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般情况下,产生量大于排放量。
这五种情形是: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3)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4)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安装检测设备以及违法排放行为的惩罚性质。
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税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我省核定办法已成稿。
经与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初步沟通,我省拟参照采用环保部办发2014年80号文附表七的分行业系数,主要针对的是小型企业及第三产业。
税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我省税额标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最低标准,大气污染物1,2元,水污染物1.4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减免,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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