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合伙纠纷点评法律意见和代理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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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合伙纠纷点评法律意见和代理策略
股东纠纷、合伙纠纷点评法律意见和代理策略
我们每周将发布各个领域的法律意见书的指导案例,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这些法律意见指导样例全都来自于参与案件竞标的律师,可能存在分析不准确的地方。
法律意见也没有最好,站在不同的角度也会有不同的见解产生。
这里我们提供法律意见书指导案例,仅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案件简介丨股东纠纷、合伙纠纷
客户是一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
在公司近期召开的2016度股东会会议中,大股东利用股权比例优势(近90%)强行通过了公司新章程。
新章程中存在以下几点客户认为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1.新章程中添加了“清算组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因大股东股权已近90%,若由股东会决议产生清算组成员势必会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新章程中添加了“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股东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知情权”。
该条款进一步限制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客户认为股东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权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行使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新章程对股东出资时间和金额进行了修改,实际首次出资时间是2002年合计金额110万,修改后的出资时间是2007、2009年,总资金300万。
从110万到300万主要是通过2006-2007年期间的增资所改变的,而增资牵涉到大股东侵权等事宜,若任其修改则会覆盖掉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基于以上3点,客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本次股东会决议中“同意通过新章程”的这项内容。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此前在2015年度的股东会决议中,就已经有同样的“同意通过新章程”的这项内容,当时因为有其他决议内容在股东会召开前没有提前通知,所以在客户起诉后,法院以股东会召开程序不合法为由,一并撤销了“同意通过新章程”的这项内容,但并没有提及新章程中的内容是否违背《公司法》。
法律意见样例及点评
点评——导言
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下称“《公司法解释四》”),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许多常见的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各类热点问题都有回应,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股东知情权,并增加确定了股东决议的不成立之诉。
股东知情权一直是公司法立法当中和司法实践中饱受关注的问题。
本案虽然发生在公司法解释四施行前,但是九、十月份进入审理后,依然可以适用。
这篇法律意见书律师既进行了理论层面的分析,又从实践层面进行了策略撰写。
虽然没有提到《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内容,但是律师的代理思路与有关分析和公司法解释四的有关内容竞也不谋而合。
1、可争取的权益(诉讼请求)分析
1.1 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关于“通过新章程”的决议无效。
1.可争取的权益点(诉讼请求)是?
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关于“通过新章程”的决议无效。
2.可争取本项权益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第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新章程规定,“清算组具体成员有股东会决议产生”,对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这并不表明清算组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
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
清算组仅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而非议事决策机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确定由部分股东参加的清算组,因此新章程的清算组条款并不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具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新章程中添加了“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股东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知情权”,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如何,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则涉及会计法及其财务会计实务具体内容。
一般而言,股东有权知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只有将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纳入查阅的范围,才能使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保护,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公司控股股东等制作所谓的“黑账”并提供给股东而损害该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新章程的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3.争取本项权益的可能性有多大?
50%—80%
4.争取本项权益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1、证据方面:
我方需要提供被告新章程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否则我方面临不利的风险。
2、立案方面:
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明确被告的主体信息,我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以便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若无法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则立案时较为麻烦。
3、诉讼时效:
对于决议的撤销之诉,要求股东必须在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对于无效的决议,没有初诉期间的规定。
1.2 请求判令对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可争取的权益点(诉讼请求)是?
请求判令对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可争取本项权益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的规定,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败诉方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比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3.争取本项权益的可能性有多大?
50%—80%
4.争取本项权益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1、如果法院判决我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比例。
2、如果我方败诉的话,诉讼费就只能由我方承担。
因此此项权益是建立在之前的权益基础之上的。
2、客户的“特定要求”回复
律师争取权益最大化的思路及方案可具体查看“可争取的权益(诉讼请求)分析”和“律师代理策略”部分的内容。
3、律师代理策略
一、关于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的分析:
公司法22条明确规定,对某些符合特殊事由的决议可提起无效或可撤销之诉。
无效之诉的事由是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则上是强制性规定)。
对于公司会议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内容违反章程的,可以由股东提起撤销之诉。
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不同的事由提起不同的诉讼。
因为在2015年度的股东会决议中,就已经有同样的“同意通过新章程”的这项内容,当时因为有其他决议内容在股东会召开前没有提前通知,所以可以以股东会召开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同意通过新章程”的这项内容。
但是,此次,公司召开程序是合法的,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二、请求决议无效的相关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您在章程中标记出来的三条内容,清算组条款以及出资时间条款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只有关于“知情权”的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以这一点提起诉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为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如何,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则涉及会计法及其财务会计实务具体内容。
会计账簿的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会计凭证则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依法登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应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知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只有将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纳入查阅的范围,才能使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保护,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公司控股股东等制作所谓的“黑账”并提供给股东而损害该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实际为股东决议无效纠纷,作为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的无效或可撤销诉讼,被告都是公司,都是针对公司提起的特殊类型的案件。
作为无效之诉,原告主体是相当宽泛的,可以是股东、董事、监事或者是其他人。
因此,你作为股东,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可以起诉。
点评
律师在此重点分析了客户的股东知情权问题。
《公司法解释四》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结合诉的利益原则,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诉权,并规定了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二是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公司法解释四》对公司行使拒绝查阅权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在列举的范围外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
三是公司章程不得对股东知情权进行实质性的剥夺。
本案中,公司新章程增加了“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但是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股东知情权”。
如果小股东不通过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查账,则小股东的知情权无法落地。
因此公司实质上剥夺了小股东的知情权。
同时,《公司法解释四》规定了股东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并以此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保障。
因此,这新章程的这项规定现在看来与司法解释是有一定冲突的。
另外律师还分析了公司新章程中规定的清算组设置问题。
公司规定清算组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由于该公司90%的股权被大股东垄断了,按此办理,清算组将变成大股东自己组织、运营、清算的组织,势必损害小股东利益,剥夺了小股东参加清算组的资格。
4、程序介绍
4.1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1、股东身份证明:
工商登记内档记载的股东身份。
2、被告主体信息。
3、公司的工商登记。
4、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新章程以及旧章程的内容。
4.2大致需要的时间、经历的流程。
一、准备诉讼阶段:
1、理清案件脉络及因果关系,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希望达到的目标或预期。
2、诉讼各方的身份证件或登记信息。
3、根据上述材料,律师出具意见书或策略书
4、当事人或客户采信后,办理委托。
二、立案诉讼阶段: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审理阶段(一般情况下,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开庭审理(有可能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4、判决,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一审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
徐老师总结
抛开案件本身,撰写法律意见书既是展示律师专业能力,也是律师自我提高的途径,更是对用户负责。
本文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本案律师的代理策略,包括客户本身的诉求都比较具有专业性。
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包括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等等,也都是公司法日益修订完善的重点。
随着市场的不断繁荣,公司法方面的纠纷也将日益增多,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还是需要律师进一步的学习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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