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九十二年度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教师缓召三款协调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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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九十二年度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教师缓召三款协调会
台南市九十二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緩召三款協調會資料
壹、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行政院九十年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國防部八十八年「緩召作業規定」。
五、國防部九十一年「九二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處理規定」。
六、軍管部九一年頒「九二年度後備軍人緩召處理實施計畫」。
七、「召集規則」。
八、台南市後備司令部緩召業務協調會。
貳、目的
為達成國家動員目標,兼顧國防與民生需求,使後備軍人緩召處理符合法令規定及公正、公平原則,並在軍事人力運用上獲得合理調節。
參、年齡限制
一、軍官:
尉官四十二年次︵含四十二年次︶以前不須申請,校官三十四年次︵含三十四年次︶以前不須申請。
二、士官:
下士、中士、上士四十二年次︵含四十二年次︶以前不須申請,士官長三十四年次︵含三十四年次︶以前不須申請。
三、士兵:
二兵、一兵、上兵五十二年次︵含五十二年次︶以前不須申請。
註:
校官及士官長除役年齡為年滿五十八歲,尉官及士官除役年齡為年滿五十歲,士兵除役年齡為年滿四十歲。
四、年齡計算:
緩召年齡之計算,依「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年齡換算詳如附表一),申請緩召三款任教時間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期;新發生原因以任滿一年為止。
五、緩召等第審核標準:
年次
年齡
緩召等次
六十九六十三年次
年滿二十三歲以上未滿三十歲
丙等
六十二五十七年次
年滿三十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
乙等
五十六年次至除役年齡
年滿三十五歲以上
甲等
肆、作業時限
一、公告:
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
二、宣傳:
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三、學校接受申請:
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四、學校處理及送申請者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司令部:
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前。
伍、九十二年度作業規定
一、合於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現任國民學校教師緩召者:
(1)申請本款緩召,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擔任教師者為準,並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院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其緩召申請手續,由服務學校辦理;私立中學教師兼任國中部課程或兼任主任、組長者,需有實際授課證明,始准予申辦。
(2)申辦現任國民學校(含特殊學校)教師緩召者,由任教之學校造具處理名冊函送申請者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司令部審查核定。
惟各校緩召業務承辦人,仍需參加本府舉辦之年度緩召講習會。
2、三款緩召有效期限(經核准九十二年度緩召人員):
自學校開學後二個月內辦理申請(最後期限不得超過十月底);核定期限,以聘書聘期屆滿為止(每年實施清查)。
3、年度申請案件(九十二年度):
(1)初次申請:
凡新發生緩召原因未依時限於三十日內申辦者、初次申請者及緩召申請要件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合者,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請;其資格計算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其核准有效期限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聘期屆滿或除役年齡為止(每年實施清查乙次)。
(2)延長時效:
凡經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辦理延長時效,其有效期限同初次申請。
四、國民學校教師辦理緩召三款之條件及應檢附證件區分:
(一)初次申請:
︵處理名冊一式三份,如附表三︶
1師範院校大學部畢業者。
2大學院校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3大學院校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4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初次申請者須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檢具「聘書」、「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授課證明(私立中學)」據以辦理(正本發還本人,另影印乙份裝袋保管)。
(二)延長時效:
檢具聘書據以辦理。
︵延長時效處理名冊一式三份,如附表四︶
五、經核准緩召之教師,如有異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校服務:
由原任教學校於三十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四份︵如附表五︶,一份送新任教學校、一份送新任教學校縣市政府教育局、一份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一份自存;新任教學校於教師報到三十日內,辦理新發生原因申請(如於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辦);個人資料由教師自行攜往新任教學校。
(二)經核定緩召者,其原因消滅時(解聘、停聘、不續聘),各校應於三十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一份,函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辦理註銷,並副知縣市政府教育局。
(三)如戶籍異動而未調校服務者:
於處理名冊上訂正戶籍資料〈填至里、鄰〉即可,不需辦理通報或重新申請,至實施清查時,再區分所屬縣市後備司令部造冊辦理清查。
六、甫退伍之教師合於緩召三款申請者,以回校報到任教之日,為新發生緩召原因之日,並於三十日內辦理申請;如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棄權不得補辦,須併於下(九十二)年度申請時辦理。
七、國民中小學校長,已列入逐召四款範圍,不得申請緩召三款。
八、國民中小學教師調服教育外職,在二個月以上,實際未擔任教學者,視為緩召原因消滅。
九、各校承辦人員,應依教師畢業學歷、兼任行政職務狀況,於申請處理名冊中詳實填註審查意見(簽註範例如附表二),以利縣市後備司令部審查核定。
十、各國立大學或科學園區所附設之實驗國中小學與私立國中小學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緩召申請者,其處理名冊逕行函送申請者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審查核定之;惟各該學校之緩召業務承辦人,須參加當地縣市政府教育局舉辦之年度緩召講習。
十一、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申請延長時效手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未申辦者,視同棄權,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緩召資格。
十二、申請三款緩召新發生原因申請,應確實註明新發生原因及發生之日期,俾利縣市後備司令部審核示否依限於三十日內辦理申請。
十三、有關各項證明(合格教師證書、聘書、退伍令等)影本,均應加註「本件與原件無訛」,並加蓋主管或承辦人職名章,以昭慎重。
十四、逾年度緩召申請期限以後,除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者外,餘均不得補辦申請。
十五、凡經核准緩召者,其緩召原因消滅時,各校應於三十日內造具「緩召原因消滅名冊」,並註明消滅原因及日期,通報其戶籍所在地後備司令部辦理;於三十日內呈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之單位,依「緩召作業規定」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縣市後備司令部對註銷處理不予批覆,但對超過三十日呈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之單位,應函文予以糾正,如有妨害兵役之情事,應依法追究,以維作業紀律及兵役義務之公平。
十六、請各校配合實施緩召宣導,其公告請參照附表六。
十七、代理(課)教師及新制實習教師,不得申請三款緩召。
十八、緩召作業注意事項:
(一)各學校造報之處理名冊,應詳細查驗申請者之身份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尤應詳填申請人之出生年月日、役別、鄉鎮市區別、職稱、緩召等級別,俾利查管及審核作業。
(二)兼主任、組長等教師,其現任職稱,應詳填「教師兼主任」等字樣,不可僅填「主任」、「組長」。
(三)處理名冊內之職稱欄,請勿以「″」代替。
(五)處理名冊請依規定逐項填註,申請人身份證字號一律由左至右書寫,另名冊請按官(常、預官)士(常士、預士)兵(常兵、補充兵)年齡順序繕造,以利資料彙整統計。
(七)申辦緩召使用之各種表冊,請自行依所附格式以A4格式影印使用,格式不符者不予受理。
(八)辦理三款緩召各學校,應以個人為單位,將資料分別裝訂,再集中保管,俾便查核。
(九)本年度仍分區排定日期,會同後備司令部訪問各校處理緩召作業情形,並辦評審獎勵。
陸、結論
後備軍人緩召業務,對國防、經濟、國民生計、教育基礎均有重大影響,為使此項業務執行更驅完善,希望各位熟研法令,正確研判,嚴格審查、審慎作業,以為依法、公平、公正之要求。
附件一
九十二年度後備軍人緩召應用年齡換算表
為各階除役年齡不辦理緩召年次
年齡
年滿廿歲
年滿廿一歲
年滿廿二歲
年滿廿三歲
年滿廿四歲
年滿廿五歲
年滿廿六歲
年滿廿七歲
年滿廿八歲
年滿廿九歲
年滿卅歲
年滿卅一歲
年滿卅二歲
年滿卅三歲
年滿卅四歲
年滿卅五歲
年滿卅六歲
年滿卅七歲
年滿卅八歲
年滿卅九歲
民國
72
71
70
69
68
67
66
65
64
63
62
61
60
59
58
57
56
55
54
53
年齡
年滿四十歲
年滿四十一歲
年滿四十二歲
年滿四十三歲
年滿四十四歲
年滿四十五歲
年滿四十六歲
年滿四十七歲
年滿四十八歲
年滿四十九歲
年滿五十歲
年滿五十一歲
年滿五十二歲
年滿五十三歲
年滿五十四歲
年滿五十五歲
年滿五十六歲
年滿五十七歲
年滿五十八歲
民國
52
51
50
49
48
47
46
45
44
43
42
41
40
39
38
37
36
35
34
備註:
校官及士官長除役年齡為年滿五十八歲,尉官及士官除役年齡為年滿五十歲,士兵除役年齡為年滿四十歲。
附表二
三款緩召簽註意見範例表
畢業學歷
行政職務
簽註意見範例
備註
於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含大學、院校)畢業之教師
未兼任行政職務一般教師
1、師範大學畢業,於九十、七、一退伍,九十、七、三十一日返校報到。
2、年滿二十五歲。
3、聘期:
一年(九十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
4、擬准丙等緩召。
1、有關年齡之計算,依徵兵規則之規定,以辦理時之年次計算之。
2、緩召列等:
年滿二十三以上未滿至三十歲列丙等,年滿三十歲以上至未滿三十五歲列乙等,年滿三十五歲以上列甲等。
兼任組長、主任等行政職務
1、師範大學畢業。
2、實際擔任授課,年滿三十二歲。
3、聘期:
三年(九十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4、擬准乙等緩召。
大學畢業或學士後師資班結業經檢定合格之教師
未兼任行政職務一般教師
1、輔大畢業,八八、八、一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已滿一年以上。
2、年滿二十五歲。
3、聘期:
一年(九十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
4、擬准丙等緩召。
如本範例條件(八八、八、一取合格教師證書)需於八九、八、一之後始合於申請資格或附證明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前以任教滿一年。
兼任組長、主任等行政職務
1、輔大畢業,八六、八、一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已滿一年以上。
2、實際擔任授課,年滿三十二歲。
3、聘期:
五年(九十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
4、擬准甲等緩召。
附表三
台南市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年度緩召處理名冊
身分證
字號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軍種
階級
戶籍地址
(填至里、鄰)
現職
學校
審查意見
縣市
後備司令部
核定情形
職稱
起任
時間
任教班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縣市後
備司令部核定章
:
校長
官章
:
附表四
台南市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年度延長時效緩召處理名冊
身分證
字號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軍種
階級
戶籍地址
(填至里、鄰)
現職
學校
審查意見
縣市
後備司令部
核定情形
職稱
起任
時間
任教班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縣市後
備司令部核定章
:
校長
官章
:
附表五
台南市學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緩召原因消滅名冊
申報日期:
年月日
身分證
字號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軍種
階級
戶籍地址
(填至里、鄰)
原核准情形
原因消滅原因
備考
團管部
日期
字號
事實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字
第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字
第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字
第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字
第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字
第號
年
月
日
縣市後
備司令部核定章
:
校長
官章
:
附表六:
緩召公告範例
臺南市○○國民○學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月日字第號
主旨:
公告九十二年度後備軍人申請緩召日期。
依據:
國防部九十一年頒「九十二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處理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1、申請緩召日期:
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2、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同仁請於期限內向本校人事室填表申請。
3、有關申請規定逕至人事室洽詢。
校長○○○
備註: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郵政信箱一覽表
單位
郵政信箱
備註
台北市後備司令部
台北郵政九0四五九號信箱
台北縣後備司令部
台北郵政九0四三四號信箱
宜蘭縣後備司令部
宜蘭郵政九0四三六號信箱
基隆市後備司令部
基隆郵政九0四三五號信箱
桃園縣後備司令部
桃園郵政九0四三七號信箱
新竹後備司令部
新竹郵政九0四三八號信箱
苗栗縣後備司令部
苗栗郵政九0四四0號信箱
台中市後備司令部
台中郵政九0四四一號信箱
台中縣後備司令部
台中郵政九0四四二號信箱
南投縣後備司令部
南投郵政九04四四四號信箱
彰化縣後備司令部
彰化郵政九0四四三號信箱
雲林縣後備司令部
雲林郵政九0四四五號信箱
嘉義後備司令部
嘉義郵政九0四四六號信箱
台南縣後備司令部
台南縣郵政九0四四九號信箱
台南市後備司令部
台南市郵政九0四四八號信箱
承辦人:
徐萍萍
電話:
2826775
高雄縣後備司令部
鳳山郵政九0四五一號信箱
高雄市後備司令部
高雄市郵政九0四五0號信箱
屏東縣後備司令部
屏東郵政九0四五二號信箱
澎湖縣後備司令部
澎湖郵政九0四五三號信箱
花蓮縣後備司令部
花蓮郵政九0四五六號信箱
台東縣後備司令部
台東郵政九0四五七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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