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简析和汇缴常见问题.pptx
- 文档编号:17800668
- 上传时间:2023-08-04
- 格式:PPTX
- 页数:239
- 大小:2.33MB
企业所得税新政简析和汇缴常见问题.pptx
《企业所得税新政简析和汇缴常见问题.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新政简析和汇缴常见问题.pptx(23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新政简析和汇缴常见问题,2014年4月扬中,1,2,3,完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研究完善学校、医院等非营利机构优惠政策和管理工作。
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重组、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金融资产交易、企业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等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研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制度。
4,研究完善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研究修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按照统一、精简的原则,研究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范申报项目,完善填表说明。
5,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此处输入文本此处输入文本,此处输入文本此处输入文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7,8,总、分支机构共同参与汇缴分摊比例三因素相关调整表述营业收入(经营收入)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口径资产总额(含无形资产)数据来源营业收入、职工薪酬(上年度)资产总额(上年度12月31日),9,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总机构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0,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构管辖权查验核对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税务检查配合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11,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和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12,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的后续处理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汇缴应提供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列部分项目)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13,分支机构申报表选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4,15,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16,17,外省总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原预缴鉴定基础上,增加企业所得税汇缴鉴定。
总机构在我省,在省内外均设立分支机构的,对省内分支机构增加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鉴定。
对总机构在我省且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的,在进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鉴定时,应要求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关于其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且纳入总机构一并纳税的证明资料。
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要求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关于其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且纳入总机构一并纳税的证明资料,18,19,20,21,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22,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23,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4,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号从10月1日起,对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浩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申请开具和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事项,改由纳税人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直接凭相关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暂维持不变。
25,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53号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6,异地随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回本地抵扣问题违反税法的规定错征、多征的税款,由错征、多征税款的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库给企业。
维简费支出,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7,28,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9240号安全生产费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29,安全生产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30,会计处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31,会计处理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32,税法要求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收益性支出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已按有关规定提取且在税前扣除的有余额继续用于抵扣支出已资本化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33,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5,36,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7,可税前扣除预提项目专项资金准备金预提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38,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39,准备金保险公司一般准备金(-2015)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2015)证券行业准备金(-2015)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2013)金额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20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2015),40,预提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4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
42,结转扣除、递延扣除亏损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开(筹)办费政策性搬迁损失,43,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特殊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44,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45,合并亏损结转(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46,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筹办期亏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7,递延收入、所得2008年前过渡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7、2008、2009、2010、2011),48,2008年前过渡事项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7、2008、2009、2010、2011),49,政策性搬迁所得债务重组股权支付部分(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0,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跨年租金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符合条件的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51,递延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52,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3,政府补助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基本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包括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57,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税务管理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58,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59,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60,标准非保险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核算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1,管理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62,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代理服务企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63,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对电信企业提供售后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其他日常服务等,属于提供销售劳务,不属于提供中介服务,相应地,电信企业为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属于财税200929号所指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范畴。
64,邮储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储蓄存款后,资金交由邮储银行运作、使用。
邮储银行运作、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在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进行分配,并以“代理费”的形式,向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
上述“代理费”,不属于(财税200929号中所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范围,准予邮储银行据实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混合性投资业务,65,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投资方:
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免税。
被投资方:
股息、红利税后分配。
投资方:
利息收入,征税。
被投资方:
利息支出,税前有条件扣除。
66,67,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约定被投资企业赎回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策性搬迁,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68,69,界定政策性搬迁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税务管理搬迁开始年度,报备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搬迁完成年度,清算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70,搬迁所得核算搬迁收入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1,搬迁所得递延处理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年度从搬迁当年度开始,5年内任何一年完成搬迁从搬迁当年度开始满5年的年度视为完成搬迁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72,搬迁损失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亏损弥补土地置换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73,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7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新政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