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docx
- 文档编号:17823955
- 上传时间:2023-08-04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5.46KB
医患纠纷.docx
《医患纠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患纠纷.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我们心中的痛
-----呼吁立法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HZH2014
只要从事医疗活动,就会有医患纠纷,就好比只要开工厂,就会有副产品一样;只要科学还在发展,医学还在进步,就不可能完全避免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指发生在医院医患之间的一切不和谐的关系或事件,它包括医疗纠纷,但不限于医疗纠纷。
例如,患者住院期间在医院内用开水导致烫伤,坠床、滑到导致骨折,或患者在医院就医时财物被盗等等,这些都属于医患纠纷的范围。
医患纠纷受《民法通则》的约束。
医疗纠纷是指作为医方的医护人员给患方造成的不良的医疗后果,它还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侵权法》的约束。
我国社会医患纠纷频发,各个医院频频告急:
巨额赔偿、打杀医护人员,各种伤医恶性事件怵目惊心!
全国各地的悲剧在不断上演。
江湖告急!
据中国医院协会的调查,我国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
如今患者杀医,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而患者辱骂或殴打医生的事件,每天都在全国各地的医院里发生着,给医护人员的心灵伤害无以复加。
中国医者,人人自危。
医生在给患者看病时,需要在心里提醒自己:
坐在自己面前的这个人,尽管此刻看似老实,但明天就可能成为一个可怕的敌人,轻则把自己告上法庭,重则结果自己的性命。
医院作为治病救难的社会公共场所,即使是战争时期,敌对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也不容许袭扰和伤害医疗场所和医护人员,医院是最应该受到国家力量保护的地方,可现实的可怕之处在于不但没有受到所谓的保护,反而受其害(公权力、警察、媒体宣传部门等)。
生命科学是最复杂的学科,未知的领域很广,即使是健康的生理机能都未完全清楚,面对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疾病所造成的病理改变更是认知有限、治疗的有效手段也是相当有限,有的方法可能顾此失彼。
因此,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乃至将来,医学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即使是医疗最发达的美国,他们的医学家也常常告诫民众,医学“有时是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在安慰。
”医护人员也就帮你治病而已,疾病的康复很大程度上还得依懒于机体的自身康复。
可是当下的中国社会,医护人员虽不是神,却给了我们医护人员如此之多的不能承受之重!
!
医者仁心,绝大部分医护人员都是凭自己的技术能力谋生,绝不会有意制造医患纠纷,即使存在个别的责任医疗事故,行业里有着严刑律典,我们应呼吁:
对暴力零容忍,对故意冲击医疗场所的患者及家属,公安民警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出警并管控,对打杀医护人员的事件应该严惩不贷,强烈呼吁立法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与执业场所安全!
医患纠纷为何越演越烈?
1、政府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加剧了“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矛盾,偏执的人格心理导致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敌视,对医护人员缺乏最基本的信任。
政府有关部门对“医闹”事件处置不力。
警察在现场往往只是静观,扮演调停人的角色不足,对明显的违法行为不敢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结果是为了稳定放弃法律原则,导致法律权威和政府权威的缺失。
2、部分民众对于医学科普常识的认知非常有限或一知半解、歪曲理解等,以及误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消费关系,患者总是认为医学应该是万能的,交了钱就应该治好病,一旦出现不好的诊疗结果,患者及家属就会把怨气全撒在医护人员身上。
因此,医患关系不是简单的消费关系,不是说患者交了钱就一定能看好病。
金钱是买不来健康的。
如果有人认为医疗就是一种简单的消费关系,那我可以告诉你,你的生命太贱,贱得如同市场上某种动物肉的价格!
3、舆论媒体的偏执与错误引导。
长期以来,部分媒体过分放大、歪曲、恶化医患纠纷,或者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抢先散布消息,有的为了吸引民众,甚至杜撰和虚构故事,导致了社会民众对医患矛盾的片面偏执理解。
医患之间不信任的原因也是媒体错误引导的结果之一。
4、很多的患者似乎认识到,闹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捷径。
因为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仅耗时长,而且即便得到赔偿(一般不超过10万元)也远不如以“胁迫协商”的方式赔得多。
据永安市卫生局官员透露,当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只有20%左右确认是医院的过错。
也就是说,走医疗鉴定的路子,大多数情况下是赔不到钱的。
5、“职业医闹”的介入,使得患者或家属动机不纯。
在一些人看来,死了人医院就得赔钱,“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医院考虑到自身形象,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反而助长了医闹。
6、医学属于经验科学,医学的发展、医生的技能远远滞后于疾病的发生和发展。
加上患者及家属对专业的医学知识不了解,对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使得医疗服务也常常得不到满足。
医患纠纷的解决和医患沟通,不能只是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的事,更不能在医患矛盾激化时让医护人员暴露在最前面。
现在有些患者动辄将矛头指向医护人员,拿医护人员出气,实质是医院管理方和政府公共安全部门的失职,是政府的放任与不作为,给予医护人员一个安全的执业环境是最基本的职业尊严和人格尊严!
也是医护人员开展疗救工作的最基本条件要求!
当这基本的要求被剥夺时,面对猝死昏倒的人、面对肆意狂发的疾病时,有谁会挺身而出呢?
下面说一个有趣的故事:
一个农民在他的粮仓附近放了老鼠夹子。
老鼠发现了去告诉母鸡。
母鸡看了看老鼠说:
“这和我有什么关系,我很同情你呀”。
母鸡说完咯咯走了。
老鼠又跑去找肥猪。
肥猪淡淡地说:
“这是你的事,你自己小心”。
说完后继续呼呼地睡了。
老鼠又跑去告诉大黄牛。
大黄牛悠悠地说:
“你见过老鼠夹子能夹死一头牛的吗?
小兄弟祝你好运”。
说完甩甩尾巴走了……
后来老鼠夹子夹到了一条蛇。
晚上农民的女主人到粮仓里取粮时被这条蛇咬了一口并住进了医院。
男人为了给女人补身体就把母鸡杀了。
治病钱不够时,男人把大黄牛卖给了屠宰场宰了,凑了一笔钱。
女人出院后亲戚都来看望,于是男人把肥猪宰了招待客人。
可见,大家都处在一个系统里共呼吸共命运,也许昨天的伤医事件发生在浙江,如果我们都认为与自己不相干、也不去为他们呼吁声援共同防范这些恶性事件,那么今后的某一天这种伤害事件就会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令我们深受其害。
因此,无论在社会,还是在企业团队中,都不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维护别人的安全,也就是维护自己的安全。
这个老鼠夹就好比我们的医疗纠纷,表面上看是伤害老鼠,其实最先伤害的可能就是好像与自己无关的东西。
当所有的医护人员有意都避开这个“老鼠夹”后,受痛苦和死亡的应该就是社会的非医护人员。
由于医学的复杂性与不可预知性,由于民众的认知水平和心态的不同,医患对医疗质量好坏的认知与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或冲突,可以说医患纠纷与我们如影相随,如何将这魔鬼般的纠纷控制在牢笼里,需要大家群策群力。
文武齐全
文的方面:
软实力,专业技能社会关系学危机处理
武的方面:
国家力量支持自身安保力量
子曰:
“何以报德?
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
一个连员工保护措施几乎是零的管理体系,根本就没有管理。
美国劳工部将工作场所暴力定义为任何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涉及到身体伤害、骚扰、恐吓的行为或威胁,或者其它形式的威胁破坏行为,它可以是威胁、口头谩骂、肉体攻击甚至是凶杀,它危及的对象包括雇员、客户、顾客乃至访客。
这个定义换到医院的环境则意味着不仅仅是医务人员,也包括医院管理人员、病人乃至病人家属都可能是医院暴力的受害者。
如果对医院暴力行为采取姑息态度,按照“破窗理论”,这种纵容会让更多的人受到伤害。
美国劳工部关于工作场所暴力的预防指南中指出,如果可以确定工作场所暴力的危险因素,雇主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可以预防暴力的发生或者能将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其中最佳的预防措施就是对工作场所暴力采取零容忍政策。
医院暴力零容忍制度的本质是人道主义,即尊重个体的尊严,保证个体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是每一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
但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暴力的量刑过轻,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不够。
识别医疗纠纷高危人群
存在下列一种,就得提高警惕,存在三种或以上的,就得做好防范:
1、患者有心理精神问题的。
2、患者属于特殊身份的。
3、患者没有医保的。
4、住院押金不足的。
5、已产生医疗欠费,又不太想缴费的。
6、在其它医院已发生过医患纠纷的。
7、医疗护理中有不满情绪的,如静脉穿刺困难、检查化验不配合的,或存在其它纠纷的。
8、对治疗疗效期望很高的。
9、手术治疗效果不佳的。
10、在院内发生感染或可能感染的。
11、熟人介绍就诊的。
12、指定医师护士诊疗的。
13、需要使用贵重药品或材料的。
14、长期慢性病,转诊多家医院、情绪低落的。
15、医患谈话时满脸疑惑或不信任的。
16、因病可能预后不佳或即将发生死亡的。
医务人员一旦确定所接诊的病例有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要对该患者进行重点管理、重点沟通,必要时要在全组、全科进行讨论,争取把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面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患者,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总的来说,以下几方面必须引起注意:
首先,强化医疗告知,增进医患沟通。
现实中,影响医患沟通的关键因素主要是时间问题,此时,医务人员要抽出足够的时间与患者进行沟通,包括当前的诊疗方案、患者当前的病情、服用的药物、接下来要采取的诊疗措施等,让双方建立认同感和参与感。
其中,告知对象首选应为患者本人,当患者处于昏迷状态、精神病,或者是未成年及需要进行保护性医疗的,要告知其近亲属,若情况紧急要告知医疗机构负责人,并做好记录工作。
其次,进行特殊检查、治疗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尤其是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最容易疏漏,一定要引起注意。
如果是本科的病例,需在原先的《知陪同意书》上附写两句话:
已经将该患者在我科的替代医疗方案(列举)向患者告知,患者表示理解但不同意选用;该患者在其他科的替代医疗方案已经通过会诊程序向患者告知。
若是他科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在常规签署《会诊记录》时,要附写:
已经将该患者在我科的替代医疗方案(列举)向患者告知,患者表示理解但不同意选用。
再次,患者死亡病例的情况,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尤其高。
此时,主要的防范策略有:
6小时之内完成相应病历的书写;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及时告知及实施病历封存;及时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事项,主要包括法律方面的规定:
患方尸体解剖决定权、尸体解剖时限、尸体解剖的重要性、若不进行尸体解剖可能面临的后果等,并将相关内容予以记录,或者印制格式化的《尸体解剖告知书》。
总之,拒收危重病人、疑难杂症和潜在高危纠纷患者及家属!
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文件
(来源网友转载)
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有:
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还有相关法律规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处理普遍采用二元制,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较轻损害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损害较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即损害重的赔偿少,损害轻的赔偿多。
造成这一混乱局面,既有立法的问题,比如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应由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规范,也有法律适用方面认识上的偏颇,将不是同一阶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成民法的特别法,最后最高法院竟然以通知形式公开确认了医疗纠纷的二元处理机制。
加之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由医学会作出,被人戏称“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医疗事故实体处理有利医院,自然加剧了医患矛盾的产生,甚至酿成了很多流血事件,从而促使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统一医疗损害责任。
在具体探讨《侵权责任法》前,有必要再看一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由于其越权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造成了医疗损害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而饱受诟病,其损害赔偿标准的实施很难贯彻(因为责任竞合,可通过合同责任实现适用《民法通则》赔偿),《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将不再适用。
但该条例的其它规范并未废止,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义务规定依然要遵循;卫生行政部门仍然要按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对医疗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司法机关依然适用条例追究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由以下四方面构成:
1、医疗伦理责任
这要求医方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隐私保密义务,帮助患者选择医疗方案和医疗措施等。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责任也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类型。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核心,是具有医疗伦理过失。
第55条第2款规定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其中对于损害的界定,应当包括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和造成患者精神性权利即自我决定权的损害。
对于前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后者,应当适用第22条确定赔偿责任。
2、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可被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代替)
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②、违反紧急救治义务;
③、医务人员擅离职守的致害责任;
在医政管理活动中,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其后果可能也很严重。
例如不坚守岗位,工作时间睡觉、看书、请客吃饭,以及后勤水电锅炉等维修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供水供电中断、仪器故障等,造成患者损害。
某医院正在进行手术,因突然停电,手术被迫中断,欲接通备用电源继续手术,但值班电工擅离职守不知去向,致使手术耽搁,以致患者因衰竭而死亡。
该患者死亡,既非医生的误诊,亦非医生不负责任,而是电工玩忽职守,作为后勤人员的电工因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病人死亡的后果;
④、救护车迟延到达,在此期间患者在等待中死亡;
⑤、未经产妇同意医务人员将其胎盘擅自处置;
⑥、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
⑦、违反病历管理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这是关于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义务的规定。
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保管,有些医务人员甚至医疗机构将病历资料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处置,拒绝提供,甚至进行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等,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依规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的义务,并且规定这一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是确定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义务,法律规定有两种后果:
(1)《侵权责任法》第58条在关于推定医疗过错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技术过错,其基础在于该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的义务,这种推定过错就是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则可以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2)填写不当、保管不善、不允许患者查询复制病历资料等行为,不属于推定过错的事由,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样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来确定侵权责任。
例如,某医院不慎将多次来该院就诊的患者郑女士的病历资料丢失,恰巧郑女士办理病退需要拿该病历到有关鉴定中心做病退鉴定,病历丢失使得鉴定无法顺利进行。
郑女士认为由于医院将自己的病历丢失,导致自己不能如期正式退休,在工资差额、医保个人账户、医药费等报销上损失很大,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
医疗机构在履行对患者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中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病历资料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对患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上述情形就是典型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职责,擅离职守,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追究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管理也叫做医政管理。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构成,不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伦理过错或者技术过错,而是须具备医疗管理过错,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政管理中,由于疏忽或者懈怠甚至是故意,不能履行管理规范或者管理职责,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该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确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诊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该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不真的连带责任。
应当明确,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是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产品责任,其中最为特殊之处,就是医疗机构参加了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关系,成为一方责任人,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不真的连带责任。
我们将医疗损害责任作如此区分后,大家就很容易看到医疗风险在哪里,同时还发现这四方面责任中,往往医疗技术责任的比重反而不高(一是因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发现难,需要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设备;二是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考虑地域等环境状况差异和医疗机构等级的不同,非典型差错,很难确定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患纠纷多出在医疗伦理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上。
二、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一)、医患纠纷形成原因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
2.执行制度不严;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常规操作。
3.医患沟通不够;应当让患者知道病情、诊疗方法、治疗费用等。
4.患者期望过高;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的期望值存在差异,治疗效果与患者的期望不同,患者迁怒于医生。
5.收费价格争议。
6.候诊静态疲劳;抱怨时间太长。
7.服务态度生硬或解答询问粗暴引起的纠纷。
8.当着病人的面议论以前的诊治过程,诱发成医疗纠纷。
器官功能修复,治疗疾病是一个渐进过程,某些病人在发病初期典型症状往往不明显,医生根据当时的症状进行治疗,过几天不见好转,又去另一医院或找另医生就诊,此时典型症状已趋明显,医生改变原来的治疗是完全正常的,如果接诊医生说“症状很明显怎么治疗错呢?
”或“你来晚了”等等,听者留心,诱发纠纷。
9.对事故处理不专业、不及时,诱发纠纷扩大;
发生纠纷后,医方过分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推出不管,或怕病人无休止地纠缠,而对应负担的责任认识不清,结果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10.患方医学知识提高和维权意识增强。
(二)医患纠纷的防范
医患纠纷客观存在,只有多措并举,方能控制其产生和发展,本人认为加强如下措施,可以有效预防。
①、思想预防。
以病人为中心,把病人当亲人,为病人服务,替病人着想。
这不是大话、官话、套话,而是预防医患纠纷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
如果医患关系是和谐的,你替他着想,服务无瑕疵,沟通无障碍,情感上患方不好意思找你麻烦,事实上没有隐患,患方找不了你麻烦。
千万不能看见患者就是客户,客户之间永远是生意,生意生财之意,你打客户的主意,客户找你的麻烦,这是生意的规律,自然预防不了纠纷。
②、组织预防。
要有医疗服务质量内控和医患纠纷预防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医疗风险远比投融资企业经营风险大得多,投融资企业普遍有风控部门,医院仅仅一个医务科,有的小医院甚至医务科都没有。
③、行为预防。
A、伦理损害责任预防。
这方面目前医院做的普遍较差,满足不了法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要求,这既有侥幸心理,又有伦理损害不认为是损害的错误认识,加之医疗习惯非短时就能改变,从众心理作祟,还有医院在该方面的欠账普遍较大,集中弥补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然而弥补该欠账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听之任之。
可能还有人不服气,认为其医院风险告知书、手术同意书一直都是签了的,相关内容也有,不过我告诉你们,你们的手术同意书、风险告知书千篇一律,一看就知道是形式,没有针对特定患者、特定病史,内容侧重医疗风险,且不可能发生的风险都有,却少有医疗方案、医疗措施、替代方案,各方案的优缺点乃至医疗水平局限,检查手段局限,本医院服务的局限,哪些情况需要转院、转诊等,也就是说你虽然让患者签有书面文件,但患者没有理解,不叫知情,更难做主治疗方案,这没有隐患才怪。
比如作CT检查,因为CT准确率没有100%,所以就有误诊、漏诊,而且随时间的变化,疾病的病理情况也会发生变化。
不仅患者对此不知情,就是有的医生也不清楚、缺乏对疾病变化的预见性判断。
一旦当时未检查出来,必有隐患产生。
知情权、决定权、选择权本身就是权利,侵犯权利同样会产生金钱后果,因此,莫当伦理损害不是损害。
目前,一线医生工作量大,文字记录性的东西太多,规范操作可能会加剧看病难,建议为名老专家建立医务秘书制度。
医务秘书随专家门诊,专门负责履行医疗伦理义务,记录、送达各项告知、说明、方案、措施等书面文件。
这些书面文件既可单项制作送达,也可以谈话笔录的形式记载,然后归入相应病历,这些措施不代替各科室相应注意事项的公告。
B、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预防。
不要有管理死角,同时注意管理措施的简便、效率、易行,不要中看不中用,如有违反,定有后果,绝无下不为例,编好安全网,防范万一。
C、医疗技术损害的预防。
一定要知道自己能干什么?
哪里危险?
不做勉为其难的事情,不拿患者生命健康赌博。
要让患方一是清楚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二要清楚服务医院能力的局限,对自己干不了的事情告诉患方哪些医院可以干,做好衔接服务。
医院对患方虽然强势,但强大的背面就是弱势,要让患方清楚任何医院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丑话在前,后话无事。
D、医疗产品责任预防。
医疗产品责任非真的连带责任,把好供货关,建立供方质量保证金制度,即能有效防范。
④、制度预防。
每个医院都有执业范围,在其执业范围内,分科室分病种制定诊疗操作指引,将医疗管理、执业规范、诊疗常规、前沿技术落实到具体病种诊疗操作之中,严格操作了规程,控制服务质量,建立切合医院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自如应对医患纠纷发生。
⑤、体制机制预防。
a.可以尝试建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
b.将医疗损害赔偿行政处理制度化、常态化。
例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车方很少遭死者家属打闹,可医疗损害致人死亡后,医院大多免不了遭闹事。
这里,有两个因素在里面发生作用。
一是交通事故处理一定有结果,并且程序化,死者方有预期追求;二是车辆有交强险并有商业险,赔偿有保障,死者方对赔偿有希望。
而医疗损害这两者就不乐观,医院发生医疗损害后,没有像交警一样中立的第三者出现场;另外医院没有专项赔偿基金,有的医院甚至正常运转都面临困难,因而死者方对医院信任危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纠纷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