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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工商广字178号
粤工商广字〔2009〕17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广告监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分局、经济检查总队: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测工作的规定》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测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可预见性,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告监测工作,发现违法广告,分析违法广告发布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措施。
第二条广告监测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监测对象为辖区内发布的广告。
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指定专门的广告监测部门,依照法定管辖权负责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发布广告的监测。
对印刷品、户外等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的监测,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在日常巡查中完成。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
第四条广告监测应当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坚持日常监测、指定监测与集中监测相结合。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广告监测应当按季度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时间、广告内容类别以及广告媒介和形式的范围。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广告监测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全省广告监测计划,制定本地区广告监测计划。
第六条监测用广告素材应当真实、准确。
广告素材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由被监测单位盖章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广告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GS14-2006、GS16-2006)进行分类。
对监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应当按照《违法广告监测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八条广告监测应当按季度形成监测报告,形成《广告监测情况统计表》。
集中监测应当在集中监测结束后7日内形成监测报告及《广告监测情况统计表》。
第九条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按季度根据广告监测报告制作《广告发布情况专报》,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广告发布情况专报》内容应当包括监测对象的主要违法表现、发布违法广告较多的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违法广告发布趋势及对辖区内广告市场动态的相关分析等,并附《广告监测情况统计表》和《违法广告监测登记表》。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次季度第一周内将上季度《广告发布情况专报》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条省、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监测情况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广告监测通报》。
《广告监测通报》内容应当包括相关监管工作基本情况、典型违法广告、违法广告发布趋势和主要违法表现以及对辖区内广告市场动态等进行相关分析。
第十一条对在广告监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广告监测处理意见审批表》,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者发出《广告监督管理意见书》,督促其改正。
第十三条对监测中发现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和普遍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依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个单位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要求,以部门联合公告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形式在当地党委机关报及红盾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对多次被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广告业务情形的违法广告,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
第十五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施行督办,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完成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广告监测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广告监测工作档案,保证资料完整、准确、归档有序。
广告监测工作档案包括广告监测素材、违法广告监测登记表、监测报告、违法广告处理意见、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广告监测工作档案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广告监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年度通报。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违法广告监测登记表》
2.《广告监测情况统计表》
3.《广告监测处理意见审批表》
4.《广告监督管理意见书》
附件1
违法广告监测登记表
广告名称
发布媒介
广告发布时间
广告内容类别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表现
重复发布次数
填表单位: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
1.广告名称命名规则: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名称+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类别+广告;
2.“发布媒介”栏对应填入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介名称(具体到频道/版面/地点);
3.广告内容类别代码:
01药品;02医疗器械;03农药;04兽药;07其他农资;08保健食品;09其他食品;10酒类;11化妆品;12烟草;13房地产;14家用电器;15信息产品;16服装、服饰;17汽车;31医疗服务;32金融保险;33生活美容、美体、休闲服务;34信息服务;35加工承揽及经营合作;36商场销售;37教育;38旅游;39招工招聘及其他劳务;40出入境中介;41其他服务业;99其他;
4.“违法行为”栏对应填入广告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到条款项);
5.“违法行为表现”栏对应填入对广告中违法内容的简要摘录。
附件3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监测处理意见审批表
广告名称
发布媒介
发布时间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线索来源
主
要
事
实
处
理
意
见
承办
人员
意见
部门
审查
意见
领导
审批
意见
备注
编号:
注:
广告名称命名规则: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名称+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类别+广告。
附件4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监督管理意见书
工商广督字【】第号
:
我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 年月日
发布的 广告,出现了
的内容,违反了
的规定,请你单位对上述违法内容予以改正,并于 年月日前将整改结果反馈我局。
年月日
主题词:
广告 监测 规定 通知
抄送:
国家工商总局,中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1日印发
校对: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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