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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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以及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等防静电安全管理,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
本规定不包括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轮胎及橡胶制品企业的防静电应符合《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4655)等安全规定。
第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建立相应的台帐。
安全管理部门对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第四条液态石油化工品种按其闪点分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两种。
闪点等于或小于45℃的属于易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属于可燃液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别
名称
特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易燃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可燃液体
45℃<闪点<60℃
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第六条液体流速的规定:
1、甲、乙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物相混送时的初流速度应限制在1m/s以内;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或管道中的积水,防止搅动罐底积水或污物而产生附加的静电。
3、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4、化工生产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输送管道内的液体流速,按《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参照表2要求执行。
表2输送管道直径对照液体流速表
输送管道直径
流速(m/s)
mm
in(英寸)
10
0.5
8.0
25
1
4.9
50
2
3.5
100
4
2.5
200
8
1.8
400
16
1.3
600
24
1.0
第七条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储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第八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在设备内正在进行灌装、搅拌或循环过程中,禁止检尺、测温、采样等现场操作。
2、液体进入储罐,应按操作规程或经一定的静置时间,参照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储罐中易燃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易燃带电液体的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所需静置时间(分)
>10-8
1
1
1
2
10-12~10-8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3、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4、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分钟之后进行。
5、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九条铁路罐(槽)车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规定:
1、装车鹤管应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灌装铁路罐(槽)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应满足关系:
VD≤0.8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十条汽车罐(槽)车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灌装汽车罐(槽)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应满足关系:
VD≤0.5
式中V——油品流速,m/s;D——输油管径,m。
第十一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
2、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液管嘴应接地。
3、桶装、抽吸液体,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小于104Ω)。
第十二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入大地,在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必须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
储罐梯子进口处,应装设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导电胶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第十五条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清扫。
3、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4、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5、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单独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连接时,可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八条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应正确使用接地用具和材料,并经常检查,采取措施确保接触面不致受到绝缘物的污染和受到机械损伤,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第十九条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恢复其连接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第二十条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第二十一条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第二十二条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电放电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第二十三条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跨接,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二十四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第二十五条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六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损伤(机械的、化学腐蚀污染的)。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生产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腐蚀混合物的地方。
6、移动物体的接地端点应处于容易装拆和不防碍操作的位置上。
第二十七条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八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表4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表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第二十九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三十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8、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第三十一条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4、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作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φ11mm)以便跨接连接。
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可不再做静电接地。
第三十二条装卸栈台、码头区的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码头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储罐至码头之间管线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防静电接地。
4、栈台至装卸船之间的管线不作电气连接(包括跨接电缆),应在装液管线上设105~108Ω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
第三十三条移动设备的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并确保达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Ω的导电接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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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 可燃 液体 静电 安全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