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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关键在一把手
勤政廉政切实履职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关键在“一把手”
各位领导,同志们:
区第四次党代会已召开,区委的工作思路、发展战略很明确,目标任务已锁定。
在座同志们都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一班之长”,如何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区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纪律保证,确保干成事、不出事、出经验,需要大家进行认真思考和谋划。
下面,按照培训课程的安排,结合部分党纪条规知识,我重点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端正态度,消除误区,充分认识“一把手”履职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上明确提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关键在“一把手”。
“一把手”是一个地方、部门的主要领导,负有主要责任,处于核心地位,是领导班子的牵头人、日常工作的主持人、方向政策的把关人;是领导班子的组织者、运筹者、协调者,位置重要,作用关键。
一个好的“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切实履职,可以带出一个好班子,管出一支好队伍,发展一方事业,造福一方百姓。
同时,群众看干部,干部看领导,“一把手”自身能够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行得正、走得端,才会真正得到干部群众的敬重;“一把手”率先垂范,上行下效,才能真正从上到下形成一方良好风气。
结合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看,我们大部分领导干部能够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能够做到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树好“勤廉双优”表率,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深化、在巩固中发展,取得了长足进取。
但是,我们仍应当清醒的看到,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勤政廉政上仍然存在不少思想误区。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
有的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认为是“务虚”,认为是“软指标”,没有摆在应有的位置,只部署不检查,只发文不落实,总体给人的感觉就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同志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上面的事,只要自身廉洁自律、自己不贪不占就行了,根本就没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一年度工作就只在年末的时候才来应付检查考核。
(二)职责定位不清楚。
有的同志对自身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不清,工作被动,畏难情绪重,怕结苦瓜子、怕捅漏子,对责任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不指出,不批评;有的同志把党风廉政建设这一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全局性问题,看成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事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才是工作主体,主动抓就是越职越权;有的同志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太紧会束缚手脚,会影响经济工作的发展,会影响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把抓经济建设和抓党风廉政建设对立起来,造成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三)自身表率作用差。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内部不团结,拉帮结派,争功讳过,计较得失,工作推诿扯皮,不愿担当。
二是作风不扎实,慵、懒、散,观念淡漠,作风飘浮,不深入群众,不熟悉情况,不解决具体问题。
三是方法不讲究,作风简单、粗暴、霸道,搞“一言堂”、“家长制”,做群众工作不用心用情,而是“通不通、三分钟”解决问题,基层干部群众容易产生对立和抵触。
四是行为不廉洁,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办事不公,吃拿卡要,公款吃喝,铺张浪费,有的甚至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共财物,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员干部形象。
二、明确责任,切实履职,“一把手”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一岗双责”、勤政廉政,是对“一把手”的基本要求,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要达到的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目标。
“勤”是做事尽力,不偷懒;“廉”是廉洁、不贪。
(“廉”字是个象形字,它由“广”和“兼”组成,“广”代表仓库,是公家用来贮存物品的地方。
“兼”代表两株稻草或两棵麦穗,是收割的意思。
“廉”就是将收割的谷物颗粒归仓,没有人中途占为私有。
)
“勤”与“廉”两者之间的关系:
勤是基础,廉是根本。
作为“一把手”,廉而不勤,只确保自己廉洁自律,是只居其位不谋其政,不是真廉;勤而不廉,导致一方风气败坏,与民争利,也是假勤。
只有深刻认识“一岗双责”,明确自身职责,既一刻不放松地抓好廉政建设,又持之以恒地干好本职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我们的事业才能有坚强的纪律保证。
(一)明确责任抓龙头,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亲自抓、负总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既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也是重要抓手。
2011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重新修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以中发〔1998〕16号文件印发了《规定》,这是12年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通览新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一把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督促其切实履职,做出了非常详尽、硬性的规定。
下面,我先和大家一起简要学习共勉。
《规定》的主要框架包括《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共五个部分。
首先,《责任内容》部分。
新规对旧规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更科学、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一是责任划分上更加清晰。
新《规定》明确了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这就明确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他们是责任的承担者、履行者、主抓者,倘若失职,则必然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
二是强化了“一把手”的责任。
新规明确界定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其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必须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四个亲自”的要求。
“四个亲自”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来的,是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政治要求,新规进一步将其上升到了党内法规的高度。
在这方面,中央、省委为我们做出了表率,胡锦涛总书记每年都会亲自出席中纪委全会,并作重要讲话。
换届后,区委主要领导也为我们做出了表率,第一个调研的单位就是区纪委,区委还迅速组织召开了全区干部作风教育整顿大会,在会上鲜明提出了大兴9种优良风气的要求。
三是责任内容全面具体。
新《规定》详尽罗列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八项责任内容,请大家特别注意: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5.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8.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其次,《检查考核与监督》部分。
责任考核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
在考核时限上,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在考核形式上,可以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防体系检查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在考核结果运用上,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检查考核情况还应向同级党委报告。
这里着重向大家强调,我们每年都是按照规定,经区目标委同意,单独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年度检查考核,考核分数占年度全区综合目标分的10分,比重相对最大。
此外,若领导班子及成员在该年度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处分情节和等次,按人次扣减目标分。
同时,该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其当年度各类综合性奖励评先选优资格,同样也不能被评为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受处分的个人还要根据处分情节和等次,扣减半年至一年的目标奖金。
最后,《责任追究》部分。
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责任制的重要保障,没有责任追究的责任书将成为一纸空文。
按照新《规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请大家特别注意:
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是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是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见案例1)。
五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是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是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新规问责内容和方式更全面,对违反《规定》若干情节的处理档次进行了细分,并明确了从重、从轻情节,从纪检监察法规的角度来看更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政“一把手”两种职责一肩挑、两项成果一起要的意识,强力督促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亲自抓、负总责。
结合新《规定》和日常工作实际,这里向大家提出具体的履职要求。
一是从思想教育上落实“负总责”。
作为“一把手”,不仅要带头学习,带头讲廉政党课,更要认真组织和计划好本单位的廉政思想教育工作,要用常抓不懈的思想教育筑起拒腐防变大堤。
1.加强党纪条规知识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平台,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坚持组织干部职工系统、深入地学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条规知识,切实增强法纪意识。
2.加强正反典型和警示教育。
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廉政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培养、发现、宣传本地、本单位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崇尚先进、廉洁从政的良好风气。
同时,利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反面警示教育,可以组织干部职工观看警示片、参观监狱、听劳教人员忏悔报告等,让干部职工从反面教材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3.加强廉政文化教育。
要扎实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充分利用文化的导向性,挖掘本地、本单位廉政文化特色,认真研究喜闻乐见的活动载体,达到寓廉于教、寓廉于行的效果。
二是从组织领导上落实“负总责”。
坚持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传达、部署、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和会议精神,对本单位牵头或协办的惩防体系建设任务,精心研究、认真安排、抓好落实。
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务必从思想上深刻认识:
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纵容违纪违规现象是渎职。
同时,要积极带领、组织“一班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好“一班人”齐抓共管的整体优势,平时就要注意了解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及时给予提示和指导,督促每一个班子成员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这里再进一步要求,每季度至少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1次,认真分析、评估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形势,及时纠正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半年要听取1次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专题汇报;“一把手”全年至少讲2次廉政党课或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每半年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1次。
三是从责任分解上落实“负总责”。
要坚持每年度细化责任,将责任分解到位。
责任分解应注意与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和源头治理任务相结合,把任务、目标、要求、责任进行分解,逐级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同时,责任分解应当遵循“明确、具体、量化、可行性”的原则,明确就是要层层分解责任目标到相关职能股室和具体责任人;具体就是要区别不同情况,按实际确定责任目标,切忌假、大、空;量化就是要赋予责任者具体的工作任务与标准,让其知道该如何做,不该如何做,便于追究、奖惩;可行性就是责任目标要定得合适,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便于责任者执行落实。
此外,要特别突出责任分解和落实的重点,把“人、财、物”作为关注的重点,切实做好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范。
四是从制度执行上落实“负总责”。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要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对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关全局的事项,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智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确保决策的公正公开、科学准确。
要主动落实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等,自觉接受上级和全体干部、群众的监督。
要积极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办事公开,对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指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及时进行报告。
五是从办信查案上落实“负总责”。
认真审阅并组织办理反映本单位问题的信访件。
对涉及业务和作风方面的问题,及时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解决;对反映干部本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重要信访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同时,对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信访部门直接了解、核实、转办的信访件,要积极协调配合。
(二)确保廉洁抓自律,对贯彻执行各项党纪条规亲自抓、负总责。
廉洁是一种品格。
领导干部搞一次特殊,就少一分威信;破一次规矩,就留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失一片民心。
尤其对于党政“一把手”,在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不折不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务必要做到“一岗双责”的基本内在要求,带头遵守党纪国法,确保自身廉洁自律,对各项党纪条规的贯彻执行亲自抓、负总责。
下面,我有针对性的和大家一起学习解读《廉政准则》“8个严禁、52个不准”的重点内容。
《廉政准则》是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的党内法规,目前,我们党内只制定了两个准则(另一个是《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效力高于条例、规定、办法,如《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
《廉政准则》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
希望大家通过不断的学习领会,切实做到对党纪条规心怀敬畏、入脑入心。
第一个严禁: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中需要注意的有下列不准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见案例2)
索取,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要钱要物。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对象。
手段上,是主动与被动皆不准;对象上,是直接与间接都禁止。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执行公务主要包括:
干部考察、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执行)、查办案件、审计等公务活动。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且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企图对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
2000年中纪委五次全会要求:
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的,应该一律登记、交公。
《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接待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按依贪污罪论处。
按照《刑法》第382条和383条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礼物价额在5000元以上。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见案例3)
有价证券包括代币购物券、债券、股票、股权证;支付凭证包括信用卡、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
这里进一步强调,根据2000年中纪委五次全会的要求,领导干部不准收受4种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
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见案例4)
中纪委2007年7号文件《关于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交易包括3种情形:
①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③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委托理财包括2种情形:
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其他情形还包括赌博:
如打工作牌,只赢不输。
2009年省纪委规定了打麻将“四不准”,即:
不准在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不准在下基层调研和工作时打麻将;不准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麻将输赢财物;不准以打麻将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进行赌博。
2009年市委还规定:
严禁与企业主打麻将(打牌),违者先免职,后查处。
第二个严禁: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其中需要注意的有下列不准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见案例5)
“经商办企业”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
一是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二是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经商办企业;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四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
个人经商办企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见案例6)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提供便利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招商引资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奖励资金,性质就属于有偿中介活动。
2001年中纪委、2004年省纪委分别明确和重申:
党政干部不得因引进、争取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
第三个严禁: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其中需要注意的有下列不准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见案例7)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挪用公款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3种类型:
一是非法型活动,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里的“非法活动”,是指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既包括严重的犯罪活动,如走私、赌博、放高利贷等,也包括违反工商、海关、税务和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活动。
二是营利型活动,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里所说的“营利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经营活动。
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
三是超期未还型,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3.私存私放公款。
(见案例8)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见案例9)
针对公款出国境过多过滥,集中前往美国、日韩、港澳等少数热点国家和地区的问题,自2008年起连续3年,中纪委等10部委联合开展了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从严控制公款出国境团组、人次、经费。
这里进一步说明,中纪委、省纪委明文禁止一切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的变相公费旅游,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包括:
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三亚热带海滨。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见案例10)
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
明显超出公务人员薪金收入承受能力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
6.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无论以何种形式,非法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超过6个月的,属于违纪。
第四个严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其中需要注意的有下列不准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见案例11)
2.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见案例12)
这里进一步说明:
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6种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干部过程中给予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
第五个严禁: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指:
随行人员、驾驶员)谋取利益。
其中需要注意的有下列不准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见案例13)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3.妨碍对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见案例14)
4.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见案例15)
5.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见案例16)
第六个严禁: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其中需要注意的有下列不准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见案例17)
2006年,中办、国办制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乡镇和基层单位,凡乡镇和基层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就餐。
公务用酒要倡导喝本地酒,为地税作贡献。
2.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2009年,市委规定:
①严禁八小时以外(含节假日)驾驶公车;②严禁酒后驾车;③严禁公车参与婚丧喜庆等活动或将公车出借他人使用。
对违反①②条,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个严禁: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其中需要注意的有下列不准行为: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是指下列情形:
①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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