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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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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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场生产队住区环境建设,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有效解决住区环境卫生整治难巩固更难的问题,实现队容队貌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健全生产队住区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确保生产队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其与农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队作为本辖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治理和管护工作,生产队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场属各生产队及其住区居民,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改善生产队容貌的义务,都应当尊重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阻挠生产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队容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队容包括:
住区街道、建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公共场所等。
第五条生产队住区内的各种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垃圾要及时清除。
未经生产队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道树、电线杆、建筑物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它张贴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私搭建筑物,因建设需要在街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须经生产队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街道随意堆放有碍道路交通、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八条在街道两侧摆摊设点的,必须经生产队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经营,并应严格服从管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道路沟渠卫生管理。
生产队辖区内的主次干路路面平整清洁,做到无散落垃圾和积水。
主次干路两侧沟渠排水通畅,无杂草、脏物、污水,并搞好绿化美化。
第十条畜禽卫生管理。
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内放养鸡、鸭、鹅、羊、猪等禽畜。
对畜禽圈舍做到“三勤”(勤起、勤垫、勤打扫),并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
对有一定规模的禽畜饲养圈舍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便、污水外流措施。
做好禽畜防疫工作,防止禽畜疾病的产生和传播。
病死禽畜要一律深埋,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强化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让群众在整洁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卫生设施要齐备,有足量的垃圾容器;安置的路灯不得刮碰和破坏;已有的休闲广场要保持清洁,无杂草,健身设施要保持完好,能够满足职工群众的正常使用。
生产队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二条垃圾投放管理。
生产队垃圾处理场实行定点管理,选址要科学合理。
居民每天生活垃圾的倒送要按规定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场所,再由生产队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统一运到指定垃圾处理地点,并进行掩埋和消毒处理。
禁止一切乱扔、乱堆、乱倒垃圾的现象发生。
对主干路两旁的白色垃圾,经常拾捡,进行集中掩埋处理。
第十三条公厕卫生管理。
生产队现有公厕,要有专人管理,保持内外清洁,及时清掏,定期消杀。
防止蚊蝇滋生,传播疾病。
计划待建的公厕,位置要规划合理科学、方便群众。
第十四条柴草堆放管理。
柴草与居民区应相隔一定的距离,实行定点集中堆放。
堆放整齐有序,柴草要随用随清,保持整洁,注意防火。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和居民应积极种植树木、花草、并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
对主次干路两侧的景观树木,生产队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浇灌、修剪和刷白。
严禁损坏单位绿化树木,严禁树上架设天线、搭棚、拉绳等行为。
第五章健全机制
第十六条组织保障制度。
生产队要成立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队的环境卫生治理、规划和管护工作。
组长由生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结构要由生产队管理人员、党员代表、有影响力的职工和外引户代表构成。
小组要明确分工,分片管理。
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和工作态势,促进本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轨道。
第十七条检查评比制度。
农场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员对场属生产队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每年评比四次,即五一、十一、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的七个工作日内。
对每次检查评比情况排出名次并进行小结通报。
对每次评比落后的生产队领导进行约谈,生产队领导要向领导小组说明原因;年度考核最后一名的,取消当年度单位和负责人的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建立“义务劳动日”制度。
由生产队确定一年内不少于2次的全队“义务劳动日”,组织党员、管理人员、职工群众开展“全队卫生大清洁”活动,并组织人员对卫生“死角”进行义务清扫;动员住区职工群众适当承担相应的卫生保洁义务,共同实现生产队环境美化、居民院落洁化、队容队貌优化的目标。
住区职工群众是生产队环境建设的直接受益者,也是建设的主体。
因此生产队的环境建设和维护就必须要有全队职工群众的共同参与,并自觉遵守长效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养成“既爱护小家,又保护大家”的公共卫生意识,共同携手努力“建设新生活,迈向新生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双河农场生产队环境卫生治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印发《双河农场生产队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场属各生产队:
现将《双河农场生产队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自觉执行、抓好落实,共同营造一个干净、卫生、舒适、宜居的生产队住区环境。
双河农场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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