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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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a.爆炸品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
e.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f.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g.有毒品和腐蚀品
3.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我公司的甲醇罐区、液氨罐区就属于重大危险源)
4.《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a.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b.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d.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e.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f.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g.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h.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i.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j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k.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特种设备的定义: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充装
a.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
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
记证。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b.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
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c.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d.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
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进行责任和义务培训。
六、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全公司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企业股东财产免遭损失的头等大事,落实安全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和每一位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安全管理,强化各级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详细内容见《***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2.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及时发现与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股东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3.“三同时”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的范围、内容、形式、安全教育的组织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5.其它详细内容见《***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二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一、职业健康
1.了解合成氨工艺涉及的工业毒物的分类及毒性,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熟悉毒物最高容许浓度与接触限值,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表4;
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2.熟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3.熟悉现场作业毒物、腐蚀、高温、灼伤等防护措施。
4.熟悉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
二、事故预防与救援
1.了解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要素、事故应急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维护。
2.熟悉合成氨车间事故应急演练方案的应急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3.掌握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
(具体内容见合成氨车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三、个体防护
1.熟练掌握防毒面具的三会(使用前会检查,使用时会正确佩戴,使用后会正确佩戴)。
2.熟练掌握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的三会(使用前会检查,使用时会正确佩戴,使用后会正确佩戴)。
3.熟悉适用的作业环境或作业活动,特别注意个体防护用品不允许在火灾、高温环境使用。
四、消防知识
1.熟悉灭火的四种方法及原理。
(1)隔离法将正在发生燃烧的物质与其周围可燃物隔离或移开,燃烧就会因为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如将靠近火源处的可燃物品搬走,拆除接近火源的易燃建筑,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管道阀门,减少和阻止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域等等。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域,或用不燃烧的惰性气体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如用二氧化碳、氮气、水蒸气等惰性气体灌注容器设备,用石棉毯、湿麻袋、湿棉被、黄沙等不燃物或难燃物覆盖在燃烧物上,封闭起火的建筑或设备的门窗、孔洞等等。
(3)冷却法将灭火剂(水、二氧化碳等)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把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可燃点以下,使燃烧停止;
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可燃物上,使其不受火焰辐射热的威胁,避免形成新的着火点。
此法为灭火的主要方法。
(4)抑制法(化学法)将有抑制作用的灭火剂喷射到燃烧区,并参加到燃烧反应过程中去,使燃烧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形成稳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离基,使燃烧反应终止。
目前使用的干粉灭火剂、1211等均属此类灭火剂。
3.掌握灭火器材的种类、适用于扑灭何种火灾及使用方法。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精密仪器,带电物体及液体、气体类火灾。
使用时应注意:
露天灭火在有风时灭火效果不佳;
喷射前应先拔掉保险装置在按下压把;
灭火时离火不能过远(2米左右较好);
喷射时手不要接触喷管的金属部分,以防冻伤;
在较小的密闭空间喷射后人员要立即撤出以防止窒息;
灭火器存放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日晒。
(2)1211灭火器特别适用于扑灭精密仪器、电器设备、计算机房等火灾。
使用注意事项与二氧化碳灭火器相同。
(3)消火栓是消防灭火中主要的的水源,分室内和室外两种。
室内消火栓一般设在楼层或房间内的墙壁上,用玻璃门或铁门封挡,内配有水枪、水龙带。
使用水龙带时应防止扭转和折弯,否则会阻止水流通过。
使用消火栓救火应先将水龙带一头接在消火栓上,同时将水带打开,另一头接水枪,一个人紧握水枪对准着火部位,另一个人打开消火栓阀门。
对于灭火来讲,用水救火是最经济的,但应注意扑救带电火灾前,必须先断电再用水灭火;
还应注意防止用水灭火会给珍藏典籍、精密仪器等造成水渍侵害;
有的金属类火灾禁止用水扑救。
(4)干粉灭火器是目前配备数量最多,适用范围广泛且较经济实用的灭火器具。
可用于扑灭带电物体(电压低于5000V)火灾、液体火灾、气体火灾、固体火灾等。
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喷射前最好将灭火器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但喷射时不能倒置,应站在上风一侧使用;
在保障人身安全情况下尽可能靠近火场;
按动压把或拉起提环前一定去掉保险装置;
使用带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时,一只手一定要握紧软管前部喷嘴后再按动压把或拉起提环;
灭液体火(汽油、酒精等)时不能直接喷射液面,要由近向远,在液面上10厘米左右快速摆动,覆盖燃烧面切割火焰;
灭火器存放时不能靠近热源或日晒,防止作为喷射干粉剂动力的二氧化碳受热自喷,并注意防潮,防止干粉剂结块。
4.熟悉消防器材使用期限。
5.熟悉燃烧、爆炸、爆炸极限的概念
燃烧:
燃烧的本质是氧化还原反应。
广义燃烧不一定要有氧气参加,任何发光、发热的剧烈化学反应,都可以叫燃烧。
爆炸:
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
爆炸极限:
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
五、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的内容,任务,原则。
1.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和查明生产中的各种危险(风险)与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2.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情况。
1.3.安全检查必须坚持领导与职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2.安全检查的形式。
2.1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日常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节前安全检查等形式。
2.2公司各主管部门、基层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特点,在经常性安全检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及节前安全检查。
2.3日常安全检查
2.3.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职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3.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职工,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2.3.3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2.4经常性安全检查
2.4.1生产与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4.2生产装置开工前、停工处理后,新装置、新工艺、新设备竣工的试运行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4.3规章制度、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2.4.4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2.4.5日常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2.4.6生产场所工业卫生和机泵仪表设备的维护及清洁情况。
2.4.7检修前安全协议签定情况及检修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4.8生产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定期演练情况。
2.4.9生产装置重点工艺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2.5综合性安全检查
2.5.1综合性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由各级领导亲自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以加强领导,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2.6季节性安全检查
2.6.1根据地理和气候特点以及季节变化,公司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所管辖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2.6.2春季安全检查以防解冻泄漏、防静电、防建筑物下沉为重点。
2.6.3夏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暑降温、防超温、超压、防汛为重点。
2.6.4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防冻措施制度,设备保温)。
2.6.5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2.7专业性安全检查
主管部门定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所辖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电气设施、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2.8节前安全检查
2.8.1节日安全负责人及值班车辆安排情况;
2.8.2职工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2.8.3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备件准备情况;
2.8.4易燃、易爆物品、剧毒药物的存放保管情况;
2.8.5储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的仓库、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2.8.6节日检修、抢修、施工动火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8.7关键机组和备用设备的完好情况。
2.9安全检查要定期进行,公司级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车间级安全检查每周组织一次;
班组与岗位的安全检查随机进行。
2.10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按要求建立台帐,以备待查。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一、电气安全技术
1.电气事故种类。
电气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
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都可能导致二次事故,而且二者很可能是同时发生的。
电气事故是与电相关联的事故。
从能量的角度看,电能失去控制将造成电气事故。
按照电能的形态,电气事故可分为触电事故、雷击事故、静电事故、电磁辐射事故和电气装置事故。
2.电气防火防爆,保护接地接零技术。
2.1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
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一般性防火防爆措施。
例如,封闭式作业,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泄露;
清理现场积尘,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积累;
设计正压室,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
采取开式作业或通风措施,稀释爆炸性混合物;
在危险空间充填惰性气体或不活泼气体,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安装报警装置,当混合物中危险物品的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的10%时报警;
等等。
在爆炸危险环境,如有良好的通风装置,能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从而降低环境的危险等级。
变压器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若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送风系统不应与爆炸危险环境的送风系统相连,且供给的空气不应含有爆炸性混合物或其他有害物质。
几间变压器室共用一套送风系统时,每个送风支管上应装防火阀,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装设。
排风口不应设在窗口的正下方。
通风系统应用非燃烧性材料制作,结构应坚固,连接应紧密。
通风系统内不应有阻碍气流的死角。
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必须先通风,通过的气流量不小于该系统容积的5倍时才能接通电气设备之电源;
进入电气设备和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在运行中,通风系统内的正压不应低于266.64Pa,当低于133.32Pa时,就自动断开电气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
通风系统排出的废气,一般不应排入爆炸危险环境。
对于闭路通风的防爆通风型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气体以补充漏损,保持系统内的正压。
电气设备外壳及其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门或盖子上,应有警告标志或联锁装置,防止运行中错误打开。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设在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地方。
2.2隔离和间距
2.3消除引燃源
3.防雷装置的类型、作用及人身防雷措施。
4.防止直接和间接接触点击措施。
二、防火防爆技术
1.基本概念
1.1燃烧,包括燃烧的条件,燃烧过程及形成。
1.2爆炸,包括爆炸的分类,爆炸极限及影响因素,可燃气体爆炸,粉尘爆炸,蒸气爆炸等。
2.火灾爆炸的预防措施:
2.1包括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2.2.消除点火源,
2.3限制火灾爆炸蔓延扩散的措施。
3.防火
3.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检修、技改施工等工作的需要,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分厂)安全环保监察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3.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2.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3.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及固定用电设施,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
禁止在生产装置上热饭等。
3.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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