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交通损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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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交通损伤
第九章交通损伤
一、交通损伤的定义
交通损伤(transportationinjury)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伤总称,即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和参与交通运输活动中的物体,在运行过程中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完整性破坏或功能障碍,甚至死亡。
按交通运输方式可分为道路交通损伤、铁路交通损伤、航空交通损伤、船舶交通损伤等四类。
按损伤发生的性质可分为交通事故损伤、交通意外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和他杀性交通损伤;此外,从法律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尚有其它的分类方法。
在法医学日常检验工作中,最常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伤(roadtrafficaccidentinjury)。
不同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差别甚大。
过去人们惯于对所有因车祸而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统称交通事故损伤,这不确切,我国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行人、乘坐人员以及其他在各种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各类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此引起的人身伤亡叫做交通事故损伤(transportationaccidentinjury)。
在各类交通事故损伤中,以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最为常见(表9—1)。
交通意外损伤(unforeseentransportationinjury)是由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通事件损伤或死亡,如在道路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因心、脑血管疾病等突发猝死,交通运输工具突发的故障,突然的山体滑坡、路面坍塌,突遇泥石流或恶劣气候等所致。
有的国家把交通意外也纳入交通事故的范畴。
而利用交通工具达到自杀、他杀目的者,则构成自杀性交通损伤和他杀性交通损伤。
表9-12001年、2002年全国各类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例
事故类别
2001年
2002年(1-11月)
道路交通事故
81.7%
81.3%
铁路交通事故(路外)
6.5%
6.5%
水上交通事故
0.4%
0.3%
民航交通事故
——
0.1%
其他
11.4%
11%
尽管交通损伤的性质和类型多样,但成伤的机制和损伤的形态特征是共通的,而且国内、国外的大量相关研究和统计资料都是以交通事故为研究对象获取的。
因此,本章亦是以最常见的交通事故损伤作为基本点来阐述。
二、交通损伤的特点与对策
交通损伤具有以下特点:
①损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交通工具须处于运动状态下。
②损伤是由交通运输工具直接、间接或两者联合造成。
直接损伤是由运输工具直接造成的撞击伤、碾压伤和砸压伤等;间接损伤是指人体从交通运输工具上坠落、被撞击后抛出摔跌或被所载物品击中、砸压等导致的损伤。
此外,由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等导致的坠岩坠落伤、坠河溺死,烧伤等也属于后者这一范畴。
③交通损伤属钝性机械性损伤。
其损伤的严重程度、损伤特征与交通工具的接触作用部位,与运行速度有关。
④交通损伤常表现为多发性和复合性,形态复杂、类型多样,损伤严重、死亡率高,死亡多在伤后近期内发生,如在交通死亡中,案发当时死亡者占81.3%,伤后7天内死亡者高达98.3%。
⑤部分交通损伤案件的发生与驾驶人员的精神,生理和病理状况有关。
随着高技术在交通工具中的应用,纯机械的因素下降,而驾驶人员的生理和病理状况越来越受到重视。
⑥交通损伤可被用来作为自杀或他杀的手段。
法医除必须确定受害人员的死因、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外,还必须确定死者是司机、乘客或是行人,并会同侦察人员和相关专家重建案件经过,以甄别和确定案件性质与事故责任。
因此,法医学常将交通损伤作为一个专题进行讨论。
从1886年世界上第一辆汽车在德国诞生以来的一百多年里,已有4千多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受伤者达1500多万人,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美元。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是全球自然灾害所造成死亡人数的45倍和经济损失的5.8倍。
因此有人把交通事故称为当今世界的“第一公害”。
2002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已突破77.3万宗,死亡10.9万余人,受伤人数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
1999年至2001年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每年都以11~13.5%的速度上升。
为了控制这一事态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如属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应按刑法规定作不同处理。
除刑法外,国家还制定了各种交通安全法规,规定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则、规章。
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
车辆是道路交通损伤过程中的必要前提因素。
按有关规定,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其中以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伤最多见。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既可发生在交通运输工具之外,也可发生在交通运输工具之内;既多见于事故和意外,也可见于自杀和他杀。
一、概述
至2002年,我国的民用汽车拥有量已达2199.3万辆,是1990年的3.99倍。
同时,我国摩托车的年产量自1993年以来一直均在一千万辆以上,名列世界第一,占世界总产量的一半左右。
随着汽车拥有量的剧增,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经济损失也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表9—2)。
我国2002年交通事故损伤的死亡率约为8.38/10万人。
以国际公认的反映“人-车-路”系统状态和交通管理水平的万车死亡率来衡量,2002年约为49.56人/万车,居世界前列。
此外,表9—1已显示,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占各种事故死亡总数的80%以上。
表9-2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伤亡损失情况1999~2002年
年份
民用汽车拥有量(万辆)
事故发生数(万件)
死亡人数(万人)
受伤人数(万人)
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1999
2000
2001
2002
1452.94
1655.9
1889.3
2199.3
41.30
61.70
76.03
77.3
8.36
9.35
10.64
10.9
28.60
41.87
54.9
56.2
21.23
26.69
30.9
38.2
道路交通伤亡的严峻现实,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重视,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受伤人员的救治,对死者、伤者进行科学的鉴定赔偿就成了研究交通损伤的重要课题。
上世纪,在汽车医学发展学会(AAAM)和国际意外事故和交通医学学会(ITMA)的努力下,分别创办了《汽车医学杂志》(JournaloftheAutomobileMedicine,JAM)和《交通医学杂志》(JournalofTrafficMedicine,JTM),逐步发展形成了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交通医学(Trafficmedicine)。
汽车医学发展学会(AAAM)、美国医学会(AMA)和美国工程师学会(SAE)经过对道路交通损伤的深入研究,1969年制定了简明损伤等级(AbbreviatedInjuryScore,AIS)和损伤严重度评分(InjurySeverityScore,ISS),AIS-ISS损伤严重度评价系统历经4次修改,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公认和广泛运用的标准。
当前,我国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攀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1991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1-2003年公安部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公布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2002年制定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
各级公安部门设立了交通事故鉴定处理机构。
有关院校设置了交通事故防范处理专业。
200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预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对交通事故及其损伤的防治将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二、发生原因
造成我国交通事故如此严峻局面的原因,主要与我国的城市交通人流量大,自行车多,道路和交通设施不完善,人车混行,以及人们对交通管理的法制观念薄弱有关。
有学者用“人-车-路”系统状态和交通管理水平的高低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的发生原因(表9—3)。
从表可知,人为因素造成的死亡事故约占总数的95%左右,而车和路的因素仅占5%。
在人的因素中,驾驶员的责任占72%左右,行人和骑自行车人的责任占23%左右。
表9-3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原因分析(1987~1992%)
年份
驾驶员责任
非驾驶员
开车
骑自行车
人责任
行人过失
管理人员
责任
车辆
故障
道路
原因
其他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62.8
62.3
62.2
63.1
63.0
65.3
7.6
6.9
6.7
6.5
7.2
6.7
13.9
14.3
14.3
13.3
12.4
11.4
11.5
11.6
11.8
11.9
12.0
11.1
0.1
0
0.1
0.1
0
0
1.6
2.1
2.1
2.2
2.2
2.7
0.3
0.3
0.3
0.3
0.2
0.3
2.2
2.5
2.5
2.6
3.0
2.5
(引自唐承汉1999)
1.驾驶员的因素主要有:
①超速、超载行驶占事故原因的32.1%;②违反交通安全操作规程,如逆行抢行、交叉路口不减速、闯红灯、左右转弯和调头不适当、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超车;③酒后驾车,常导致驾驶人员的意识能力、判断能力、操作控制能力下降而造成事故;④新手驾车或无证驾车,由于新手驾驶水平不高,缺乏经验,有的是疲劳驾车,更有甚者为非驾驶员驾车肇事;⑤服用违禁药品后驾车,这种情况在西方国家较为多见。
2.车辆因素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检修,及早排除故障,让车辆“带病”行使;其次是车辆的安全制动系统突发故障。
3.道路因素1999年我国有公路135.17万公里,其中事故多发死亡率较高的路段是弯路(31.7%)和坡路(25.4%)。
其次公路较窄,缺乏中间隔离带,各种车道设计不科学,人车混行所引发的事故占很高的比例。
此外,道路上设施不完奋,标志不明显、照明差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因素。
4.行人与骑自行车人违章我国是人口和自行车大国,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差,对遵守交通规则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任意违反交通法规,随意横穿马路,翻越围栏和隔离带,行走或骑行于机动车道上等。
此外,行人的年龄,身体状况,饮酒等都对事故发生有影响。
5.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水平的高低和事故的发生呈负相关。
全民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严格培训考核驾驶员,认真审验车辆,完善交通指挥和道路设施,严格执法等措施的实行,特别是要及时制定一些对驾驶员有自我约束力的措施,对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积极作用。
三、损伤形成机制
机动车造成人体损伤的过程非常复杂,因为车和人均处于运动状态,损伤过程迅速短暂,并有多个环节参与如碰撞、碾压和拖拉;此外,尚有车速、撞击部位,车内、车外人员的位置与状态,路面与设施等因素影响。
因此,在分析道路交通损伤时,必须从“人-车-路”全方位进行思考。
(一)交通事故致伤方式
交通事故损伤主要发生于碰撞、碾压、刮擦和拖拉、翻车、坠车、失火、爆炸、跳车等不同的交通事故现象中,并造成以下几类损伤。
1.碰撞伤指机动车碰撞人体所致的损伤。
包括车外碰撞和车内构件对人体碰撞造成的损伤。
直接撞击伤可形成受力局部由浅至深的不同组织、内脏器官的损伤,以及该部位应力区的伸展伤。
2.碾压伤指车轮推碾和轧压人体造成的损伤。
通常在碾压发生前都伴有碰撞和刮擦现象。
人体躺卧在道路上被碾压,则仅有碾压伤。
3.刮擦与拖擦伤机动车在行驶中,其侧面或其他突出部件刮擦人体,造成人体接触部位的刮擦伤,多继发摔跌伤或碾压伤。
拖擦伤则是机动车刮带人体在路面上拖擦所形成的损伤。
注意刮擦伤对于事故现场的复原和事故责任的认定非常重要。
4.抛掷或摔跌伤当碰撞、坠车、翻车时,因惯性将人体抛出摔于地上,造成严重的摔跌伤,表现为皮肤与路面接触形成的擦伤,以及深部组织甚至内脏器官的损伤,特点是以最大速度最先接触地面的人体部位损伤最为严重,并由该中心向周围扩展逐渐减轻。
5.挤压伤是指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交通环境、车辆碰撞后车内部件的变形和滑移对人体挤压形成的损伤。
挤压伤可分为车内挤压伤和车外挤压伤,这种损伤可造成机体内部的损害比体表损伤更严重。
6.砸压伤当翻车、坠车时,车体或物体砸压人体形成的损伤,可分为车体的砸压,车上所载物品的砸压,和被撞毁的电杆、建筑物的砸压。
7.烧伤在事故发生中由于碰撞和车内电路故障,打火引起汽油燃烧、造成人体的烧伤。
8.爆炸伤车内爆炸物品或油箱爆炸造成人体的损伤,受害人多为车内人员。
(二)行人的致伤机制
行人与车内人员的致伤机制不同,致伤的典型经过为撞击、摔跌、拖擦、或碾压(图9-1)。
上述四种方式形成的损伤在人体上出现的比例分别是9.2:
7.4:
3.5:
2.5,其中主要方式是撞击和摔跌。
图9-1行人被撞击的致伤机制
轿车和吉普车与成年行人碰撞,车速在30~40km/h时,一般可形成连续的典型碰撞三联伤即:
①首次碰撞伤或直撞伤:
由车前保险杠撞击人体的腿部,或发动机罩的前端撞击腰部、髂臀部所造成;②抛举性碰撞伤:
因人体受撞击部位低于人体重心位置,加之车辆前行的部分能量传递给人体,导致人体以重心为轴心发生翻腾,上身向车身倾倒,臀和下肢上扬,身体被抛举腾空。
如果撞击部位不在人体的中轴线上,则身体在翻腾时还发生旋转。
随后落下撞击到发动机罩上,造成躯干部的第二次碰撞性挫擦伤,有时可形成皮下撕脱伤;③滑动性碰撞伤:
由于车辆向前行驶的动能与人体后移惯性力的作用,导致人体在发动机罩上滑动,使人体头部、肩部与车辆前挡风玻璃相撞,造成头、肩部的第三次碰撞损伤(图9-2)。
人体头部碰撞挡风玻璃后,如车速够大,人体仍可继续进行翻腾,此时重心上移,以头部为支点,直到施加给人体的翻腾回转动能与平移动能全部转变成势能为止。
随后在势能的作用下摔落到地上造成摔跌伤。
车速更快时,如V>50~65km/h,人体在车上可呈倒立状态,甚至从车上飞过摔到车后,形成滚动式撞击;车速减慢到V<40km/h或急刹车时,人体可从发动机罩上滑下摔到汽车侧方或前方。
上述撞击三联伤的经过时间大约为1秒钟
图9-2碰撞三联伤
一凸头运钞车保险杠和发动机罩前端,撞击妇女右侧膝关节和髂臀部,人体右侧倒向车头,造成右足跟的地面挫伤、右肩胛区抛举性碰撞伤、右枕和右肩峰的滑动性碰撞伤。
。
儿童与越野车相撞,或大型卡车与成人相撞时,因人体受冲撞部位高于重心,平行和向前的旋转运动使行人头部远离车身向前摔倒,碾压常随之发生。
当撞击在人体重心部位时,则人体可发生过度伸展和与车辆运行方向一致的平行抛移。
当肇事车辆车头各部件结构较平滑,位置较高如大客车、公共汽车等,人体被撞击的部位多高于人体重心的躯干或头部,因接触面积广,巨大的冲击能量可较充分的传递给人体,易造成外伤不明显,内伤却十分严重的撞击伤。
随后强大的冲击力将人体平推抛出,造成严重的摔跌伤。
也可在碰撞后,人体贴着车头继续向前推移一段距离后才倒地,随之发生拖擦与碾压。
此外,事故发生时行人的体位,对造成损伤的分布有一定影响。
行人横穿道路,侧面被撞击的发生率为76.8%,行人被迎面或被后面驰来车辆撞击的发生率为10.6%,其他情况占12.6%。
人体被撞击的一侧可见撞击伤,而在另一侧多有摔跌伤。
值得一提的是,不是每一例交通事故损伤都会经历这些典型过程,如人体受拖擦而无摔跌,摔跌的人体可不受碾压等。
(三)车内人员的致伤机制
车内人员的致伤机制主要是与车内相应部件的碰撞、摔跌、砸压和挤压、车外异物的刺入等。
典型的车内碰撞过程(图9-3),事故发生时,车内相对静止的人体因惯性向前和反弹向后的运动,与其乘坐席位周围物件发生撞击,撞击后的人体可摔跌在车内或车外,随后可被车内物品、车体或车内变形的部件砸压和挤压。
车内人员在事故发生时,有几种特殊的致伤方式值得注意:
①挥鞭性损伤(图9-4),见于车辆突然加速或突然减速时,导致人体头颈部、腰椎前后方向的剧烈过伸和过屈所造成;②撞裂创与肢体离断,见于高速行驶的客车与对面驶来的车辆发生侧面相刮撞,造成车体破坏,破损的车体金属板断面与人体猛烈撞击,造成人体类似砍切样的钝性损伤,甚至削开颜面和离断肢体,这种损伤多发生在临窗侧座席上的后排乘员,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③分腿式损伤,正常后排乘员的两膝部贴近前座位靠背,突然碰撞,身体前移,两膝抵在前排座位靠椅上,而臀部骨盆继续向前移动,导致大腿剧烈屈曲外展分腿,造成髋关节的骨折,脱臼和关节损伤,这种损伤可发生在单侧或双侧,也可发生股骨颈骨折,骨盆骨折。
图9-3车内人员成伤机制
后排乘员的致伤机制:
1、头顶部与车顶碰撞损伤;2、前额、面部与前座椅碰撞损伤;3、前膝碰撞,除局部擦伤外,可导致传导性股骨颈骨折;4、双膝碰撞前座位导致双腿外展性损伤,形成股骨颈骨折,股骨头脱位和会阴部撕裂伤;5、上肢腕、肘骨折和脱位;6、颈部挥鞭样损伤。
前排乘员致伤机制见图9-15、9-16。
图9-4挥鞭样损伤
四、损伤特征
道路交通损伤的形成过程尽管错综复杂,但本质仍属于钝性的机械性损伤,特别是有些损伤可反映出致伤物接触面的特征。
准确的认识和把握这些损伤特点,对法医学的鉴定及事故重建将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人的损伤特征
行人损伤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称原发性损伤或第一次损伤,是车辆第一次碰撞或碾压人体造成的损伤如直撞伤,过度伸展造成的伸展创,碾压伤等。
第二类称继发性损伤或第二次损伤,是人体被撞击后身体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相碰撞、擦划如摔跌伤、拖擦伤等。
1.撞击伤(impactinjury)直接撞击伤占交通损伤的62%,是最常见的损伤类型。
车辆不同部位撞击人体可造成不同特点的损伤。
(1)保险杠损伤(bumperinjury):
保险杠是机动车前面和后面的突出部件,不同车型的保险杠距地面高度不同,一般国产小型客车、轿车、吉普车等保险杠距地面高度为50~60cm,进口车略低,约在47~57cm;大型货车,以解放牌货车为例,保险杠距地面高度为65~80cm;特种车有的可达90cm。
小型轿车在急刹车时,车前部可倾斜降低5~10cm。
保险杠损伤是指车辆保险杠撞击人体时,在距地面50cm左右高处(以小轿车类为例)的人体下肢形成横带状的表皮剥脱性撞痕,皮下出血和骨折。
皮肤表面的损伤可因长裤遮盖而不明显,但深部软组织的挫伤出血和胫骨骨折则很常见和严重。
典型保险杠性胫骨损伤,是指小汽车碰撞人体下肢,在距地面约50cm左右高度,出现胫骨楔状骨折,楔形底边为力的作用点,楔形的尖端指向车辆行驶方向(图9-5,9-6)。
保险杠损伤在迎面碰撞时损伤发生在下肢的伸侧面,后面碰撞时损伤发生在下肢的屈侧面,侧面碰撞时损伤发生在下肢的外侧面。
(2)承重腿损伤:
承重腿是指人体直立时支撑身体持重的腿。
人体站立时,双下肢均为承重腿,行走或跑步时,两腿轮流为承重腿。
承重腿损伤是指机动车前保险杠碰撞行人承重腿造成的损伤。
其特征是承重腿往往出现骨折,而非承重腿多呈现软组织的挫伤或裂创。
注意,人体跑步时下肢损伤的高度可下移约5~10cm;骑自行车时,因脚蹬在脚踏板上,其损伤高度可下移10~15cm。
承重腿损伤的骨折可以是横行,斜行或螺旋形骨折,当人体跑动或有旋转动作时,常以后两种类型骨折多见。
(3)机动车车头所致的碰撞伤:
是指汽车发动机罩,冷却器栅格,车头灯和挡风玻璃等撞击人体造成的损伤。
因其位置较高常造成人体头部、躯干与下肢结合部位,如股部、臀部骨盆的损伤。
表现为局部软组织挫伤出血,骨折和内脏器官损伤。
人体的股部和臀部骨盆常被机动车前部的发动机罩,车头灯或冷却器栅格撞击,形成挫伤和骨折。
有时在被撞击部位区皮肤上,可留下具有冷却器栅格、车头灯边缘轮廓特征的皮肤撞痕、挫伤或挫裂创。
股骨的撞击伤多表现为股骨上段的横行骨折;骨盆的骨折多发生在较脆弱的部位,如耻骨支、骶髂关节骨折或脱位,严重者可出现骨盆分离变形;直接碰撞可致脊柱椎体骨折、半脱位,以棘突和横突骨折多见,常伴脊髓震荡、损伤性腰椎间盘脱出和脊神经根损伤,脊柱的损伤易被内脏破裂大出血及失血性休克所掩盖。
人体躯干部的撞击伤主要是由躯干与车头发动机罩撞击形成,即抛举性碰撞伤。
表现为皮肤的擦挫伤和内脏器官损伤,有时在腰背部可出现皮下撕脱伤,即体表损伤不明显,但深部皮下组织和肌肉之间有大面积的挫伤或挫碎,大量出血形成囊腔,触摸有波动感。
直接撞击胸部所致的多发性肋骨骨折,骨折断端零乱,参差不齐,多呈内向型,向内刺破或损伤肺脏和心脏。
巨大的撞击力可造成肺的挫伤和挫裂伤,呈现被膜下出血,多处撕裂创,形成血气胸。
心脏因撞击力和流体静压的作用导致破裂和瓣膜损伤。
撞击腹部可造成肝、脾、胃、肠破裂,膈疝,及肠系膜破裂出血或后腹壁血肿。
此时轿车的发动机罩可见局部凹陷变形。
人体头部、肩部可直接由车体撞击造成撞击伤。
但更多的是人体被车头铲起后,与车头罩、挡风玻璃及玻璃框架相撞造成滑动性碰撞伤。
表现为头顶部、后枕部、肩部出现椭圆形挫伤或皮下血肿,有时在头皮挫伤区可伴有多处微小挫裂创,这种微小挫裂创是由挡风玻璃被撞击呈凹陷性蜘蛛网状破裂口刺划所致。
此外,还常可形成各种类型的颅骨骨折,重度脑挫伤。
有时头和肩可形成反映挡风玻璃边框特征的横行、或竖行、或一端略带弧形的条形挫裂创,其宽度与玻璃框缘一致。
大型客车撞击人体形成的损伤,表现为体表损伤不太明显,有时可留下冷却器栅格印痕,但颅骨和其他部位骨折,脑和内脏损伤却十分严重。
同时在撞击伤对侧人体上的摔跌伤也十分严重。
在车头正面部位可见轻度凹陷、变形或油漆崩碎剥落现象。
2.伸展创(extensionwound)也称纹状浅表撕裂(striate-likesuperficialtear),指皮肤组织受极大的牵拉,当牵拉力超过皮肤的抗拉极限时,皮肤沿皮纹裂开形成浅小的撕裂创(图9-7)。
表现为在人体四肢与躯干相连部位如腹股沟、腋前、颈部,以及腹部、月国窝等身体屈侧部位,皮肤表面可见多数微小撕裂群,各撕裂呈断断续续平行排列,其走行方向多与皮肤纹理一致。
这种微撕裂创大者约1~2cm、宽约0.4cm,创腔很浅,创底可直视真皮而呈白色,死后可因皮革样化而变深色。
伸展创的形成见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汽车自背后撞击人体重心区域时,身体向后仰,过度伸展而形成腹股沟或下腹部的伸展创,此时还可伴发颈椎的脱位和骨折;另一种情况是人体被车轮碾压时,由于车轮旋转产生的巨大牵拉力,造成在碾压部位附近,皮肤菲薄的部位形成伸展创。
图9-7伸展创(李桢供图)
3.碾压伤(run-overinjury)是人体被机动车轮胎碾压形成的损伤,它是交通损伤中比较严重的一种。
据2000例交通损伤统计,因碾压致死者占总死亡的20%,其中碾压头部占47%,腹部碾压占27%,胸部碾压占18%,四肢碾压占7%,颈部碾压占1%。
车轮碾压人体造成的损伤类型与碾压当时是否刹车有关,同时也是判断驾驶员责任的依据之一。
(1)不刹车碾压:
当机动车碾压人体时,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轮从人体上碾压过去,造成人体伤亡。
其特征是在被碾压的伤亡者中心现场区无机动车,或机动车距受害人较远;在尸体附近无刹车制动痕迹。
受害人皮肤上一般留有轮胎凹面花纹印迹(图9-8)。
有时可呈中空皮下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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