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中小学卫生保健站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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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中小学卫生保健站考勤管理办法
延庆县中小学卫生保健站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维护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增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观念,规范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加班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保健站全体教职工及非编制内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职责
办公室负责考勤数据的统计、提报及存档备案;负责考勤纪律的监督、检查;负责考勤制度相关环节的制定、审核。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内教职工考勤纪律的督导;负责本科室教职工的请假、休假、销假等考勤作业的审批和汇总。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作息时间
1.根据国家规定,本单位施行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日休息。
2.我单位按照教委要求,施行夏季作息时间和冬季作息时间,具体时间为:
夏季:
上午早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
冬季:
上午早8:
00--12:
00下午13:
30--17:
30
3.根据相关规定,我站教职工享受寒暑假制度。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五条考勤办法
1.教职工考勤是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是支付职工绩效工资的依据,教职工出勤情况是职工参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2.单位考勤管理严格执行我站制定的《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以职工书面申请为考勤的有效记录。
3.办公室内设置考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考勤工作,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当月考勤情况,并于次月10日之前将考勤统计表报送单位财务室作为支付职工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单位公示栏内张贴公示。
第四章加班管理
第六条加班制度
1.单位不主张加班,要求职工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本职工作。
2.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工作的,需提前向站长提出加班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得到领导签字确认后备案,方可算作加班,记入考勤。
第五章请销假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请销假规定
我单位根据教委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经行政会讨论决定,制定了《延庆县中小学卫生保健站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延庆县中小学卫生保健站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依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111号)、《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国务院、北京市、北京市教委等文件规定[发布单位]:
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2-10-28
[生效日期]:
1982-10-28
[失效日期]:
0000-00-00
[发布单位]:
80102,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请假期限及待遇
一、事假请假期限及待遇
(一)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工资照发,从16天起可酌情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2.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全勤奖。
3.每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天以上的,不发放全勤奖;
4.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上的,完成工作量奖酌情减发;
5.事假超过一个月(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上的(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不发放绩效工资;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工作人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一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二、病假请假期限及待遇(国发〔1981〕52号)
(一)工作人员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二)病假办理程序
1.请假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需持县级医院疾病证明、病历和住院证明才能请假,站长审批。
非正式住院治疗的,不得请长期病假。
2.请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持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站长签署审核同意请假意见后备案。
3.连续请假六个月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育龄(49周岁以下)女教师还需附户籍所在地计生妇检证明,经单位审核、站长签署审核同意请假意见。
(三)假期待遇
1.当月病假相加超过3天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全勤奖;
2.当月病假相加超过3天的,应按实际情况适当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完成工作量奖。
3.当月病假相加满一个月的,不发给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地区补贴按350元发放外,其他工资照发。
不予以参加年度考核。
5.全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计算工龄。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教职工在病假休息治疗期间,必须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治病和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月必须定期向学校汇报疾病治疗进展情况。
凡是借治病休养之名从事第二职业者,扣回病休的所有工资。
经教育不改,由单位通知本人,5日内不返回的,报县教委按有关程序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婚假请假期限及待遇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如果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晚婚的增加奖励假七天。
(二)婚假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游结婚),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不算事假。
(四)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请假期限及待遇
(一)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假期不得超过5天。
(二)职工到外地奔丧,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不算事假。
(三)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生育假请假期限及待遇
(一)请假期限:
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津贴政策执行。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津贴政策执行(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三)女职工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初育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经女方单位开证明,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生育津贴政策执行。
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
(四)女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教人[1992]8号)
(五)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计划生育假
(一)计划生育假需计生部门和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二)休假期限
1、放置宫内节育器:
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
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
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
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
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三)从教育部门的实际出发,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假以病假计算,按病假程序和权限报批。
请假期间工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影响晋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七、工伤假请假期限及待遇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工伤其间工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八、旷职旷工及待遇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二)旷职旷工期间原则上不发工资。
对旷职旷工人员,除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九、探亲假及待遇:
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以及外出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十一、教职工依法享有寒、暑假,不再享受带薪休假和探亲假。
如有符合探亲条件须休探亲假者,在寒、暑假期间休假。
十三、关于教职工擅自离岗的处理规定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凡未经单位行政一把手批准,离开本职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一)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
(二)因故请假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销假。
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单位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岗;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全部工资。
(三)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个月的,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条请假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有效。
请假要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和“扣发病、事假工资审批表”(式样附后)。
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单位领导方可准假;工伤假、病假需延长休养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核批准。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
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即销假。
第三条批准权限
站长请假,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
副站长、专职副书记及中层干部请假,由站长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中层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的由站长批准。
第四条单位设置考勤本,定期公布工作人员的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职等情况,对工作人员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用模范行动为广大工作人员做出表率。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教职员工。
第六条本办法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6月17日
附:
1.工作人员请假单;
2.扣发病、事假工资审批表;
3.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规定。
表一
保健站工作人员请假单
姓名
所在科室
请假时间
20年月日时至20年月日时
请假理由
领导审批意见
20年月日
销假日期
20年月日时
备注
表二
扣发病、事假工资审批表
工作单位:
延庆县中小学卫生保健站
请假人姓名
请假理由
请假天数
扣减工资情况
备注
岗位津贴
完成工作量奖
全勤奖
班主任津贴
合计
合计
单位领导签字:
20年月日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规定
类别
政策内容
依据
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故当年不能探望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根据实际需要,可给路程假。
假期包括公休、法定假日,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退休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以及学徒、见习期满转正,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假待遇;
5.职工配偶被劳改后,经征得劳改部门同意,可按探亲假规定前去探望。
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京政发[1981]55号
国发[1981]36号
劳人险函[1986]26号
京人工[1994]第20号
出国探亲假
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加一个月计算。
2.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
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加一次,假期为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加一次,假期二十天。
3.未婚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发(81)36号文件给假;已婚出境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劳人险[1983]16号
公派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家
出国前确定留学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其国内配偶可申请探亲,假期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1988]教外宗字003号
因私事出境假
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算起,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工资待遇按事假对待。
[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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