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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开展〝十一五〞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总局组织有关单位通过深入调查、重点研究、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编制完成了«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煤炭工业进展〝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衔接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2月17日以安监管规划[2007]41号文件正式印发。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时期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旧严肃。
〝十一五〞时期,是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以及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时期,迫切需要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
«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国以来从国家层面组织编制的第一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时期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性文件。
该规划贯穿了落实科学进展观和坚持安全进展的战略思想;提出的指导思想、目标、要紧任务、保证措施和重点工程符合煤炭工业安全进展;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细致,具有较高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差不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制定本规划。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与问题
〝十五〞时期,党和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加快了煤矿安全法制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加大了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开展了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加大了煤矿安全投入,国家共安排国债资金89亿元支持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
通过多方努力,〝十五〞时期,在煤炭产量快速增长的情形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保持了总体稳固、趋于好转的进展态势。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九五〞时期的平均每年5.19,下降到〝十五〞时期的平均每年3.93;煤矿事故起数由〝九五〞时期的平均每年4241起,下降到〝十五〞时期的平均每年3703起;事故死亡人数由〝九五〞时期的平均每年7619人,下降到〝十五〞时期的平均每年6213人。
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安全生产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
〔一〕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十五〞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固、趋向好转,但形势依旧严肃,安全生产统计说明:
煤矿事故在工矿商贸企业中最严峻,重特大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峻。
一是煤矿事故在工矿商贸企业中最严峻。
〝十五〞时期,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事故68805起、死亡77158人,其中,煤矿共发生事故18516起、死亡31064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6.91%和40.26%。
二是重特大事故多发。
〝十五〞时期,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1398起,平均每年发生280起,占全国各类重大事故起数的1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214起,平均每年发生43起,占全国各类特大事故起数的36%;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专门重大事故42起,平均每年发生8起,占全国各类专门重大事故起数的58%。
三是煤矿职业危害严峻。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煤矿尘肺病患者达30万人,占全国尘肺病患者50%左右。
仅国有重点煤矿每年新增尘肺病患者近5000例,平均每年死亡2500人以上;地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至今尚未建立报告制度。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职业危害的要紧受害群体。
煤矿尘肺病每年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十亿元。
四是与世界要紧采煤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相比差距大。
〝十五〞时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001年的5.07下降到2005年的2.81,下降了45%,但与先进采煤国家相比差距还专门大。
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数那么占近8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美国的70倍、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
严肃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仅严峻威逼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也阻碍到社会和谐及国际形象。
〔二〕煤矿地质条件及自然灾难状况
我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灾难类型多,分布面广,在世界各要紧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差、灾难最严峻。
地质条件。
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地质构造复杂或极其复杂的煤矿占36%,地质构造简单的煤矿占23%。
据调查,大中型煤矿平均开采深度456米,采深大于600米的矿井产量占28.5%。
小煤矿平均采深196米,采深超过300米的矿井产量占14.5%。
瓦斯灾难。
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矿井占2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21.3%;低瓦斯矿井占57.7%。
地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15%。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的增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比例还会增加。
水害。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
国有重点煤矿中,水文地质条件属于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占27%,属于简单的矿井占34%。
地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中,水文地质条件属于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占8.5%。
我国煤矿水害普遍存在,大中型煤矿有500多个工作面受水害威逼。
在近2万处小煤矿中,有突水危险的矿井900多处,占总数的4.6%。
自然发火危害。
我国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煤矿所占比例大、覆盖面广。
大中型煤矿中,自然发火危险程度严峻或较严峻(Ⅰ、Ⅱ、Ⅲ、Ⅳ级)的煤矿占72.9%。
国有重点煤矿中,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47.3%。
小煤矿中,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85.3%。
由于煤层自燃,我国每年缺失煤炭资源2亿吨左右。
煤尘灾难。
我国煤矿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普遍存在。
全国煤矿中,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煤矿总数的60%以上,煤尘爆炸指数在45%以上的煤矿占16.3%。
国有重点煤矿中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煤矿占87.4%,其中具有强爆炸性的占60%以上。
顶板灾难。
我国煤矿顶板条件差异较大。
多数大中型煤矿顶板属于Ⅱ类〔局部不平〕、Ⅲ类〔裂隙比较发育〕,Ⅰ类〔平坦〕顶板约占11%,Ⅳ类、Ⅴ类〔破裂、松软〕顶板约占5%。
冲击地压。
中国是世界上除德国、波兰以外煤矿冲击地压危害最严峻的国家之一。
大中型煤矿中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47处,占5.16%。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现有冲击地压矿井的冲击频率和强度在不断增加,还有少数无明显冲击地压的矿井也将逐步显现出来。
热害。
热害已成为我国矿井的新灾难。
国有重点煤矿中有70多处矿井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26℃,其中30多处矿井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30℃,最高达37℃。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热害日趋严峻。
〔三〕煤矿事故特点
一是乡镇煤矿事故多发。
2005年,全国乡镇煤矿共发生事故2480起、死亡4384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5%、73%。
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53,分别是国有重点煤矿的5.8倍和地点国有煤矿的2.8倍。
二是国有重点煤矿事故伤亡程度大。
国有重点煤矿特大事故所占比重大。
2005年,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及专门重大事故9起、死亡527人,占国有重点煤矿总死亡人数的53.6%,平均每起死亡59人。
2004~2005年,在全国煤矿发生的6起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事故中,国有重点煤矿4起,平均每起死亡175人;乡镇煤矿2起,平均每起死亡115人。
三是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比例高。
2005年,在全国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中,瓦斯事故158起,占58.9%,居第一位;水害事故46起,占17.2%,居第二位。
在全国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中,瓦斯事故40起,占69.0%,水害事故13起,占22.4%。
四是顶板事故总量大。
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顶板事故1805起,占全国煤矿事故起数的55%,居第一位;死亡2058人,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34.7%,仅次于瓦斯灾难,居第二位。
五是非法与违法矿井、基建与技改矿井和改制矿井特大事故多。
2005年,非法与违法矿井发生特大事故18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31.0%;基建与技改矿井发生特大事故15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25.9%;改制矿井发生特大事故13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22.4%。
〔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肃的要紧缘故
一是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问题突出。
在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高速进展,必定对煤、电、油、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形成庞大需求,使煤矿企业产生超产冲动、负重爬坡,在安全投入、安全基础设施、安全治理相对滞后,甚至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冒险生产,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近年来发生的矿难,重要缘故之一确实是严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部分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部分企业安全治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投入、劳动用工、设备治理、教育培训、技术和现场治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一系列安全治理制度没有落实到实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大量存在。
三是行业治理弱化。
目前多数地点撤消或合并了煤炭治理机构,部分地点煤炭治理机构降格,行业治理职能分散,治理力量薄弱,煤炭开发建设、资源治理、产业政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结构调整、经济运行、规程标准、教育培训等缺乏统筹规划,造成对煤矿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治理。
四是煤矿安全投入不足。
煤矿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安全欠账严峻。
依照2005年专家对54户重点煤矿企业会诊分析,仅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就高达689亿元,一些矿井防灾系统不健全,设备陈旧老化,安全装备落后。
地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欠账问题更为突出,安全保证水平低,抵御事故灾难的能力差。
五是煤矿安全科技水平低。
我国煤矿安全科研力量分散,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人才流失严峻,科研投入严峻不足,研发基础设施落后,成果转化率低,安全基础理论、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突水机理及要紧灾难预防与操纵技术等研究滞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尚未形成完善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六是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养下降。
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峻,有关院校地矿专业招生比例大幅下降,学校〝招不进〞、企业〝分不来〞、〝留不住〞的现象突出,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国有煤矿职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仅占3%左右,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专业人才严峻不足。
小煤矿从业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民工,技术人才更为短缺。
七是煤矿安全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急需修订完善。
煤矿企业自觉遵章守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的观念尚未形成,小煤矿超层越界、私挖滥采、无视矿工生命、无视法律、无视监管、非法违法生产现象大量存在。
部分地点和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
少数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充当非法违法的爱护伞。
〔五〕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是安全进展指导原那么的确立,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节约进展、清洁进展、安全进展,实现可连续进展〞,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着力点,迫切要求煤炭工业的进展要转变增长方式,创新进展模式,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安全进展。
面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严肃形势,煤矿安全生产的任务更加迫切,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是煤炭需求快速增长,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压力。
国民经济快速进展对煤炭需求大幅度增加,煤炭生产和运输绷得过紧,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态势还将连续存在。
煤炭产量快速增长的同时,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保证能力低的状况尚未全然改变,将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严峻挑战。
三是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增加了煤矿安全治理难度。
煤炭行业安全风险大,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低,导致人才外流,工程技术人员严峻缺乏。
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煤矿,采掘工人以农民工为主,流淌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培训教育滞后,安全意识和技能差,进一步加大了煤矿安全治理难度。
四是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大。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关键时期,但煤炭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在短时刻内不能全然改变,小煤矿还将长期存在。
小煤矿数量多、分布广、生产力水平落后,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技改阻力多、难度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进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进展指导原那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剔除落后生产能力;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隐患排查整改,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安全基础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职业危害严峻的局面得到有效操纵,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2007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到2020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
到2020年,小煤矿数量力争操纵在1万处左右,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0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三、要紧任务
〔一〕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
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措施,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
地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规划或方案。
现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达到国家制定的抽采标准,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建设瓦斯抽放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只有通过瓦斯抽采后,瓦斯含量降低到承诺开采标准以下,方可实施开采。
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那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假设干意见»,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治理体会五十条»,加强现场作业治理,加大瓦斯抽采力度,通过瓦斯治理示范项目建设,引导、鼓舞和扶持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到2020年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4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其中:
地面煤层气抽采量50亿立方米,全部利用;井下瓦斯抽采量50亿立方米,利用30亿立方米以上。
井工矿全部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实现县〔区〕范畴内联网。
加强矿井通风,必须保证瓦斯的浓度在1%以下,严格按照矿井的通风能力,限定矿井的开采能力,并综合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提升能力、运输能力、供电能力、排水能力、地面生产系统能力、资源储量和服务年限的核定,取最小值确定生产能力,坚决杜绝超能力开采。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防治瓦斯灾难作为重点,加大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管监察力度,对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实施分类指导,督促企业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小煤矿问题
推动地点各级政府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坚持〝整顿关闭、整合技改、治理强矿〞三步走战略,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刻解决小煤矿问题。
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布局不合理、白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到2007年末剔除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
规范资源整合,加快小煤矿结构调整,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剔除落后生产能力,山西、内蒙古、陕西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
强化矿井安全治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治理。
到2020年力争实现小煤矿采矿秩序明显好转;煤矿数量、事故总量大幅度减少;资源回收率、装备水平、从业人员技术素养明显提高,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三〕强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规定»中认定的煤矿15种重大隐患,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
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定期对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和登记,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实行动态治理。
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那么,确保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采空区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场所要重点治理,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
煤矿企业要及时剔除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设施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
地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现场检查力度,加强跟踪监督监察。
〔四〕提升煤矿安全科技水平
推动煤矿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建立假设干个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基地。
加大煤矿安全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培养力度,建立煤矿安全重点共性技术攻关基地。
把安全科技研发团队建设、研发基地条件平台建设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作为有机的整体进行重点支持。
开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难探测、监测预警及治理关键技术攻关,在灾难机理、准确推测和有效治理方面取得新突破。
开展矿井热害等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矿用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技术、事故模拟仿真等煤矿安全治理、监察技术研究。
构建矿井灾难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技术平台。
研究制定煤矿安全准入、安全评判及分级治理等技术标准和治理规范。
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矿井水害防治、矿井火灾防治等技术示范工程。
〔五〕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高等院校煤矿主体专业要扩大招生规模,煤炭职业学校要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和实施连续教育,采取托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设立困难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建立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实施煤炭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培养煤矿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体系。
充分发挥高校教育资源优势,加强培训师资、大纲、教材、考核标准和题库建设。
加强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强化对煤矿企业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重点抓好农民工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加强劳动用工治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煤矿企业要定期或经常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强化煤矿职业危害监察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监督治理工作机制。
完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的法规标准体系。
制定和修订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检测等标准。
制定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和方法,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加快煤矿职业危害监察队伍建设,补充配置专业监察设备,加大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力度,严肃职业危害事故查处。
〔七〕推进煤矿安全基础治理
各类煤矿企业要依法建立安全治理机构,配齐安全治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治理制度。
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治理体系。
加强〝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和设备治理等现场技术治理,到2020年前45户煤矿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完成通风工程补套,2020年所有矿井完成通风工程补套;所有井工矿全部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尽快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实现县〔区〕范畴内联网;自然发火矿井要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煤尘爆炸危险性矿井要严格落实综合防尘各项措施、加大水害威逼矿井防治水设施、设备的投入,完善防治水系统。
坚持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基层区队班组建设,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建立完善入井人员位置监测及考勤系统,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监督治理。
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治理,制定每个工作环节的质量标准,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评估、考核与评级,实现动态达标。
在全国开展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的专项活动,加强安全基础治理,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设,建成一批本质安全型煤矿。
四、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一〕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进展总体规划
煤矿安全生产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煤炭工业健康进展的前提。
坚持安全进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那么,要将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划目标、要紧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各级政府〝十一五〞经济社会进展总体规划,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与煤炭工业健康进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到有目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
〔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严格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矿安全生产操纵考核指标体系,逐级抓好落实,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是政府安全监管监察主体的组成部分,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行业安全治理职责。
建立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要依法依规,保证煤矿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基础治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切实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的考核内容,作为评判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考核,建立鼓舞约束机制。
〔三〕强化煤矿安全法治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推进«刑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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