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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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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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为终端而提供的金融服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湖南省手机银行业务统一系统接入方和业务管理方;各法人行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手机银行业务收益全部归法人行社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其承担。
第三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处理。
第四条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章。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法人行社经省联社同意后即可对外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同时应积极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七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级联社,下同)、法人行社应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
手机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熟悉相关操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依据技术实现方式的不同,向客户提供客户端版、贴片版两种服务模式(以下简称“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和“贴片版手机银行”),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功能。
(一)客户端版手机银行是指客户自行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电脑登录网址为、手机登录网址为)或苹果官方appstore下载安装手机银行软件,通过签约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办理手机银行各项金融业务。
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分为安卓、苹果和塞班等系统类型。
(二)贴片版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客户签约手机号码的手机SIM卡上安装贴片卡,客户通过登录贴片版手机银行实现手机金融服务。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手机银行业务实行省联社、市州办事处、法人行社、营业网点四级管理。
各级机构要严格制定和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手机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省联社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二)负责手机银行的研发、测试、培训及推广上线。
(三)负责制定和修改全省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凭证和报表。
(四)负责手机银行系统后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五)负责审核法人行社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申请。
(六)负责手机银行所涉及的安全产品等设备的选型及外观设计。
(七)负责指导全省手机银行业务的统一宣传营销、市场开拓及手机银行业务的考核。
(八)负责全省手机银行业务总体风险的评估与管理,监督检查手机银行的运作和安全情况。
(九)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的手机银行业务工作。
(十)负责受理客户的咨询、投诉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州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统筹、推动与协调。
(二)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统计与情况汇总。
第十二条法人行社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手机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备。
(四)负责辖内手机银行的业务培训、推广上线、业务管理、营销宣传、业务考核、风险管理、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办理手机银行业务,正确履行开户机构、受理机构的职责。
开户机构是指手机银行客户个人结算账户开立的营业网点。
受理机构是指办理手机银行开通、变更、注销等业务的营业网点。
(二)负责指导客户正确使用手机银行产品,并做好临柜业务宣传和咨询解释等工作。
(三)完成上级行社下达的手机银行业务计划。
第四章 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手机银行内管系统与网上银行内管系统共用,具备系统管理(机构、柜员管理)、客户管理、交易流水查询、参数管理、操作日志查询、报表数据查询统计、客户服务等功能。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是指经过法人行社授权、具有柜员编号及密码、能够登录到手机银行内管系统进行操作的员工。
第十六条内管系统各岗位的角色设定和操作权限由省联社统一设定,省联社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已定义的角色及其操作权限进行调整。
手机银行内管系统操作人员按权限划分为省联社、市州办事处、法人行社、营业网点四级操作人员。
根据岗位设置的不同分为主管、录入柜员、复核(授权)柜员和客服人员。
第十七条各级操作人员在手机银行内管系统进行柜员的增加、修改、删除、重置密码前,须参照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法人行社只允许设置管理员,营业网点只允许设置网点柜员。
第十九条省联社管理员的权限:
(一)负责全省机构维护,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代码进行各级机构的维护,具有“增加”、“修改”、“删除”权限。
(二)负责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角色进行预设定。
(三)负责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管理员维护,具有“增加”、“修改”、“删除”、“密码重置”权限。
(四)具有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客户信息、交易流水、客户操作日志查询、柜员操作日志查询权限,具有在手机银行发布、管理及查询公告的权限。
第二十条市州办事处管理员的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手机银行业务的查询、报表统计等。
第二十一条法人行社管理员的权限:
(一)负责本机构及下属机构操作人员的维护,具有“增加”、“修改”、“删除”、“密码重置”等权限。
(二)具有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客户信息、交易流水、客户操作日志、柜员操作日志、手机银行公告查询等权限。
第二十二条营业网点操作员的权限:
(一)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受理工作,具有客户开户的录入或复核(授权)权限,对客户信息进行管理(基本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手机银行密码重置、手机银行暂停/恢复、手机银行开通、变更、注销、查询等)。
(二)具有按级别查询客户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省联社设置四个岗位:
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授权)员岗、监控岗。
(一)主管岗:
负责全省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审核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的机构信息等,具有授权权限。
(二)录入员岗:
在内管系统进行机构信息、柜员信息、公告、参数设置维护、报表统计、手机银行业务查询等,具有操作功能。
(三)复核(授权)员岗:
对录入员录入的信息进行复核/授权,具有操作功能。
(四)监控岗:
负责对手机银行、网站的监控,定期搜索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的假冒网站(邮件、电话、短信号码等)。
同时,对96518客服人员开放手机银行内管系统的查询和业务暂停权限,受理客户的咨询、投诉及解答客户在使用手机银行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第二十四条市级机构至少设置一名管理员岗,主要负责所辖范围内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查询、统计等。
第二十五条法人行社须设置三个岗位:
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授权)员岗。
(一)主管岗:
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操作柜员的设置等,具有授权权限。
(二)录入员岗:
在内管系统录入柜员信息、进行柜员信息维护、报表统计、手机银行业务查询等,具有操作功能。
(三)复核(授权)员岗:
对录入员录入的信息进行复核/授权,具有操作功能。
第二十六条营业网点须设置两个岗位,至少两名操作人员:
录入员、复核(授权)员,以保证在操作中授权机制的实现。
第五章客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手机银行客户是指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与其签订手机银行服务协议,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客户。
营业网点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前必须确认客户已知悉手机银行各项业务规定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八条每位客户在手机银行系统中具有其对应的、唯一的客户号。
每个客户号可签约多个账户,但签约的账户必须是使用同一身份证号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的同名账户。
第二十九条签约账户的方式有两种,即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账户签约申请(简称“柜面签约”)和通过客户端版手机银行自助进行账户签约操作(简称“自助签约”)。
通过柜面签约的账户支持手机银行查询类、挂失类、支付类及设置等业务功能。
通过自助签约的账户仅具有查询类、挂失类交易功能,客户如需使用其他业务功能,须前往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账户签约手续。
第三十条客户可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设定的最高交易限额内自主设置手机银行交易单笔限额和单日限额。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手机银行系统以手机号码或昵称及登录密码作为校验注册客户登录身份的依据;以手机号码或昵称、登录密码、手机银行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作为校验客户交易身份的依据;凡凭以上客户信息登录并操作手机银行的,视同客户本人操作。
第三十二条储蓄账户、定期存单、通知存款、附属卡账户、不动户,或挂失、止付、冻结、只收不付等异常状态的账户,不允许开通手机银行业务。
手机银行签约账户出现挂失、止付、冻结、只收不付等异常状态时,资金交易参照现有账户管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受理的手机银行业务操作包括:
开通、变更、注销、查询。
第三十四条开通。
客户提供本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属营业网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阅知相关风险提示,填写银行卡与电子银行业务专用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签订《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附件1)。
受理机构审核账户、证件真实有效,且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查通过,检查业务申请表与协议填写无误后,严格按业务申请表内容进行“开通”操作。
第三十五条变更。
变更包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变更;签约账户添加、删除的变更;登录密码重置等变更;解除手机绑定;手机号码变更;交易限额修改。
客户提供需变更的账户凭证原件、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业务申请表,受理机构审核账户、证件真实并属客户本人后,按业务申请表内容进行“变更”操作。
第三十六条注销。
客户主动提出不再使用手机银行服务并提供至少一个已注册账户的凭证原件、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业务申请表,受理机构审核账户、证件真实并属客户本人后,进行“注销”操作并在手机银行内管系统中销户。
第三十七条 查询。
当客户提供账户凭证原件、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机构在审核账户、证件真实并属客户本人后,可为其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构保管客户填写的业务申请表、协议、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项业务回执的营业网点留存联;客户领取手机银行业务申请表、各项业务回执的客户留存联。
客户业务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按时间排序专夹保管,各项业务回执与当天其他传票装订归档,并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手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基本功能包括账户管理、账户查询、自助转账、个人贷款、信用卡业务、便民卡业务、社保业务、缴费通、助农取款、用户设置、金融助手和银联商圈。
(一)账户管理。
支持签约管理、账户添加或删除、账户挂失、账户昵称设置和手机银行交易限额管理。
(二)账户查询。
支持余额查询、子账户查询和交易明细查询。
(三)自助转账。
支持行内转账、跨行转账、行号查询、转账查询、常用收款人管理、定活互转和签约账户互转。
(四)个人贷款。
支持贷款信息查询、还款计划查询、还款记录查询、逾期明细查询和贷款归还。
(五)信用卡。
支持账户查询、未出账单查询、已出账单查询、信用卡还款、卡片挂失、绑定还款设置。
(六)便民卡业务。
支持便民卡查询、贷款明细查询、单笔归还、全部归还。
(七)社保业务。
支持社保信息查询、缴费记录查询、发放记录查询和转账缴费。
(八)缴费通。
支持话费缴费、电力缴费、水费缴费、他行信用卡还款和常用缴费管理。
(九)助农取款。
支持助农取款、取款点查询和常用取款点管理。
(十)用户设置。
支持密码修改、登录昵称设置、预留验证信息设置和手机解绑。
(十一)金融助手。
支持网点地图、客服热线。
(十二)银联商圈。
支持手机充值、车票预订、商旅预定。
第七章贴片卡管理
第四十条各法人行社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定期(一般为每半年一次)提出贴片卡订购计划,由市州办事处汇总后填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贴片卡订购表》(附件2)上报省联社(贴片卡数量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
第四十一条各法人行社应将贴片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实行专人管理,必须建立涵盖领用、保管、交接、安装等方面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客户可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已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贴片卡申请、更换、作废、更新等业务,手续均参照手机银行开通注册的要求,并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贴片卡登记簿》(附件3)上进行签字登记。
第四十三条贴片卡申请。
客户申请开通贴片版手机银行时,由营业网点操作人员将贴片卡安装在客户手机SIM卡上,绑定客户注册手机号和贴片卡号,找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后,由客户激活手机银行,并修改初始登录密码。
经办网点受理客户贴片版手机银行开通申请时,需收取贴片卡工本费。
第四十四条贴片卡更换。
当客户贴片卡遗失、损坏,受理机构可为客户办理贴片卡更换,但参照相关业务收费收取新贴片卡服务费。
客户在不确定是否丢失的情况下,可申请贴片版手机银行暂停,如找回可申请恢复手机银行服务。
当客户贴片卡因质量问题导致贴片卡无法使用,受理机构可免费办理贴片卡更换。
原贴片卡需保留并登记,并定期汇总到其法人行社,由法人行社进行贴片卡回收。
第四十五条贴片卡作废。
客户要求注销贴片版手机银行时,由操作员为客户注销成功后贴片卡即作废。
第四十六条客户首次使用贴片版手机银行必须修改原始登录密码,原始登录密码为123456,由客户自行修改并设置新贴片版手机银行登录密码。
第八章收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根据银监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同业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按市场调节价收取为客户提供手机银行服务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手机银行收费标准由省联社统一制定,法人行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适时出台本机构不同时期各项优惠政策,并上报省联社审批同意。
第四十九条法人行社负责公告有关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办理具体的手机银行收费业务,并做好对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十条手机银行客户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行社有权按有关协议终止向其提供相关的手机银行服务。
第五十一条手机银行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应通过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
第五十二条手机银行收费项目包括工本费、服务费、交易手续费等。
(一)工本费指贴片卡等安全介质的工本费用。
(二)服务费指为客户提供手机银行渠道交易的月/年服务费。
(三)交易手续费是指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时向其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手机银行业务收费采取系统自动扣收和手工收取两种方式。
手工收取的费用在客户办理业务时收取。
第五十四条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收取的各项费用,分别纳入“电子银行手续费收入”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手机银行系统各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机构、角色设置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严格执行分级权限管理制度和业务分离制度,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严格操作并强化岗位的约束机制,录入与授权严格分离。
第五十六条手机银行系统各级操作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和授权密码,并定期更换,谨防他人盗用。
第五十七条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填写的业务申请表、协议、授权书等内容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受理机构接受客户手机银行业务申请时,必须坚持“四核对一提醒”。
“四核对”即:
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证件、账户凭证原件与业务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身份证的真伪;通过系统核对账户密码或直接核对账户预留印鉴;核对业务申请表、授权书上的填写内容与系统显示的客户信息(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是否相符。
“一提醒”即提醒客户填写正确的手机号码,并告知客户,手机银行的部分交易将发送短信验证码到所填写的手机号码上,须输入正确的手机银行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才能进行交易。
第五十九条安装手机银行内管系统的计算机须与互联网物理隔断,且不得安装游戏或其他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未经检测的电脑存储介质不得在手机银行业务内管系统设备上使用。
第六十条各法人行社应加强客户资料的管理,严禁擅自将客户资料或信用社内部资料外传。
第六十一条手机银行业务监控是指对手机银行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
各法人行社要指定一名管理员每天定期或不定期登录内管系统,实施日常交易业务监控。
第六十二条各法人行社在实施业务监控的过程中,发现可疑信息或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并提醒客户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发现影响手机银行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六十三条各法人行社应建立手机银行业务的自律与检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手机银行自律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制约、客户资料检查、业务处理结果检查等。
(一)岗位制约:
具体包括受理机构录入、授权岗位分离的执行情况。
(二)客户资料检查:
具体包括客户办理开通、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手机银行、解除手机绑定、变更手机号码等业务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三)业务处理结果检查:
具体包括与受理机构有关的开通、变更、注销等业务处理结果是否规范,是否与客户申请内容一致。
第六十五条手机银行自律与检查工作应坚持“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自律与检查应采取调阅客户档案、查阅各类登记簿、现场问讯或观看注册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其他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法人行社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必须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协议
(试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湖南省内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手机银行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手机银行业务定义
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为终端而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办理手机银行开通/变更/注销/暂停/恢复等各项业务。
(二)甲方有权根据服务协议享受乙方手机银行各项业务。
(三)甲方对乙方手机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6518(长株潭地区外加拨0731,下同)、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安装手机银行贴片卡或自行下载乙方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
下载客户端软件时应通过手机正版WAP浏览器直接访问并登录乙方手机银行网站(电脑登录网址为、手机登录网址为)或苹果官方appstore。
登录办理手机银行业务,不得通过其他网址、链接、短信或彩信登录手机银行。
甲方因登录其他链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开通/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手续的,应保证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申请表真实、准确、完整。
对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资料发生任何重大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必须保证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对授权他人使用手机银行本协议下服务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连续字符或过于简单的字符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
同时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登录名、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登录名和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通过柜台办理重置手续。
对重置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手机银行交易指令一经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六)甲方应妥善保管安装乙方手机银行的手机,并避免在他人设备上使用手机银行,在使用手机银行后及时退出,清除账号、密码等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安装恶意芯片或软件。
甲方如不慎遗失手机,应立即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6518或至乙方已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营业网点办理暂停手机银行业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手机银行信息被他人盗用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手机银行服务时,有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由此造成手机银行服务未送达或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采取其他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八)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时,如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乙方需同时遵守。
(九)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手机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开通并使用手机银行,则视同已阅知并同意乙方相关收费规定。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向其提供手机银行服务。
(十)甲方开通手机银行后,即为默认使用乙方手机银行具备的相应功能。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章。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拥有对手机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因乙方对手机银行系统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公告方式告知,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手机银行,即视为接受相关修改。
(二)乙方拥有对手机银行协议条款及相关业务规定等进行修改或完善的权利。
乙方将通过公告方式告知,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甲方如拒绝相关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乙方手机银行服务,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乙方手机银行服务,即视为接受相关修改。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手机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登录名、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乙方处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四)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手机银行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正确依据手机银行业务规则或服务说明进行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6、手机故障或移动运营商的通信网络故障。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原因。
二、义务
(一)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手机银行的开通/变更/注销/暂停/恢复等手续,并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手机银行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注册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手机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免责条款
因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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