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工挖土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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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挖土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1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开挖基坑(槽)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及一般构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沟人工挖土施工。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02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规程
1.3术语和定义
1.3.1人工挖土
采取人力利用铲、锹、镐等工具对基坑(槽)及管沟土方进行挖除。
1.3.2地基
为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1.3.3基础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组成部分。
1.3.4建筑基坑
为进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1.3.5基坑(槽)侧壁
构成建筑基坑围体某一侧面。
1.4施工准备
1.4.1技术准备
1.4.1.1熟悉图纸,了解地质勘探报告中的工程地质概况,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并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环保、文明施工交底。
1.4.1.2根据给定的永久性坐标、水准点,按建筑物总平面和建筑红线要求,引测到现场。
在建筑物周围设置测量控制基线、轴线和水平基准点,做好轴线控制的测量和校核。
1.4.2物资准备
1.4.2.1定位用的木桩、龙门板,小线或20号铅丝等。
1.4.2.2基坑(槽)作简单支护时,支护用材料。
1.4.2.3雨期施工应准备护坡用材料(如塑料布、钢丝网、水泥等)。
1.4.2.4冬期施工应准备基底保温覆盖材料。
1.4.3施工设施准备
1.4.3.1施工机械
翻斗车、运土车辆、水泵等。
1.4.3.2主要工具用具
尖、平头铁锹、铁镐、撬棍、、手推车等。
1.4.3.3监测装置
全站仪、水准仪、钢尺、坡度尺、轻型触探仪等。
1.4.4 作业条件准备
1.4.4.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1.4.4.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应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验收手续。
1.4.4.3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1.4.4.4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1.4.4.5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在开挖前一周将水位降低至基底标高500mm以下。
1.5施工工艺
1.5.1施工工艺流程:
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流程见图1-1。
图1—1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流程
1.5.2操作要求
1.5.2.1测量放线
a)基坑、基槽尺寸应满足结构和施工要求。
一般基底尺寸应比基础模板设计尺寸增宽0.5~1m。
当基底为渗水土质,槽底尺寸应根据排水要求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
当不设模板时,可按基础尺寸和施工操作工作面、最小回填工作宽度要求确定基底开挖尺寸。
b)当土质为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无地下水时,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可不放坡,采取直立开挖不加支护,但挖方深度应按表1-1的规定。
c)超过表1-1规定的深度,开挖深度在5m以内时,应根据土质和施工具体情况进行放坡,以保证不坍方。
其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可按表1-2采用。
表1-1 基坑(槽)和管沟不加支撑时的容许深度
项次
土的种类
容许深度(m)
1
2
3
4
5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土(充填物为砂土)
硬塑、可塑的粉质粘土及粉土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坚硬的粘土
硬塑、可塑的黄土
1.00
1.25
1.50
2.00
2.50
表1-2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
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0
一般性为粘土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软
1∶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土
1∶1.00~1∶1.50
注:
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
1.5.2.2坡顶截水沟和临时排水系统、地下水位高时人工降水
a)基槽开挖应在基坑(槽)四侧或两侧围以土堤或截水沟。
安装接通临时排水管道。
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
b)地下水位高时采用人工降水,将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500mm,以利挖方进行。
1.5.2.3土方开挖
a)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下挖。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不得超挖”的原则。
b)开挖各种浅基础,如不放坡时,应沿灰线里边切出基槽的轮廓线。
c)开挖浅条形基础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600mm为宜,从开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
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d)开挖浅管沟与浅条形基础开挖基本相同,仅基槽侧壁不切直修平。
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标高上返500㎜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后修整沟底。
e)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m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进行铲坡。
深管沟挖土时,应在基坑侧壁中间留出宽度800mm左右的倒土台。
f)开挖大面积浅基坑时,沿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g)基坑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
1.5.2.4明沟降、排水
a)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当基坑开挖深度不很大,基坑涌水量不大时,可采取明沟、集水井方法排水。
即在基坑(槽)四周或两侧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使基坑渗出的地下水通过排水明沟汇集于集水井内,然后用水泵将其排出基坑外。
b)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
1.5.2.5修整边坡
a)边坡应随挖随修整,每3m左右修一次坡至设计标高,再统一进行一次修坡。
b)在开挖坑、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基坑侧壁的稳定。
当土质良好时,抛于坑、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槽(沟)边缘1.0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
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1.5.2.6清底
在挖至坑槽底设计标高500m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500mm水平线,自每条槽端部200mm处每隔2~3m,在基槽侧壁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
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0m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
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基槽侧壁,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
1.5.2.7验收
a)基坑挖完后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鉴定验槽,核对地质资料,检查地基土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要求是否相符合,有无破坏原状土结构或发生较大的扰动现象。
b)一般用表面检查验槽法,必要时采用钎探检查(钎探方法见附录A)、或洛阳铲探检查,经检查合格,填写基坑槽验收、隐蔽工程记录,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经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返修,并重新验收。
1.5.3季节性施工要求
1.5.3.1雨期施工时,基坑、槽应分段开挖,挖好一段浇筑一层垫层,并在基槽两侧围以土堤或挖排水沟,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同时经常检查边坡和支撑情况,以防止坑壁受水浸泡造成塌方。
1.5.3.2冬期施工时,应采用有效的保温措施防止基底土冻结。
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
1.5.3.3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
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地基不得受冻。
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用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1.6质量控制
1.6.1主控项目
开挖标高、长度、宽度、边坡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1—3的规定。
1.6.2一般项目
土方开挖的表面平整度、基底土性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300
+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50
-100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
地(路)面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方、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1.6.3其他质量控制要求
1.6.3.1根据规划红线或建筑物方格网,按设计总平面图复核建筑物质定位桩。
可采用经纬仪及标准卷尺进行检查校对,按设计基础平面图对基坑、槽的灰线进行轴线和几何尺寸的复核,并检查方向是否符合图纸的朝向。
工程轴线控制桩设置离建筑物的距离一般应大于两倍的挖土深度;水准点标高可引测在已建成的沉降已稳定的建筑物上,或在建筑物稍远的地方设置水准点并妥加保护。
挖土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复测,制桩位置和水准点标高。
1.6.3.2挖土必须做好地表水和坑内排水、地面截水和地面降水,地下水位应保持低于开挖面500mm以下。
1.6.3.3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
如个别地方发生超挖,应首先将松动部分清除,然后妥善处理:
超挖深度小于100mm时采用原状土回填并夯实;超挖深度再大时其处理方案应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批准。
1.7产品防护
1.7.1挖至基底后应立即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得长时间暴露(否则槽底要预留适当厚度的保护土层)。
1.7.2挖土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定位桩、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
并定期检查复核其正确性。
1.7.3土方开挖较深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
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1.7.4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
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1.8环境因素及危险源控制措施
1.8.1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1.8.1.1现场施工时对扬尘应有控制措施。
施工道路应设专人洒水,堆土应覆盖,并应遵守当地防粉尘的有关规定。
1.8.1.2运土车辆应有人清扫,工地出口应设冲洗池,防止车辆带泥土污染道路,运土车辆应覆盖,防止遗撒。
1.8.2危险源控制措施
1.8.2.1坑、槽边应有临边防护措施。
应设防护栏进行封闭。
危险处,夜间设红色警示灯。
在靠近建筑物、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及行人过路处开挖槽、沟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1.8.2.2坑(槽)沟应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不得在坑壁上掏坑攀登上下。
1.8.2.3施工时应有基坑(槽)壁坍塌控制措施:
1.8.2.3.1严格按照土质和深度情况进行放坡,放坡系数按施工方案执行。
1.8.2.3.2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基坑侧壁变化,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方,应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撤离,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1.8.2.3.3基坑边缘堆置土方和建筑材料,或沿挖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2m,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
在垂直的坑壁边,此安全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1.8.2.3.4挖土作业时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1.8.2.4施工时应有物体打击控制措施:
1.8.2.4.1挖土作业时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3m,不得对面用镐挖土;挖土面积较大时,每人工作面不应小于6m2。
1.8.2.4.2用手推车运土,应先平整好道路,并尽量采取单行道,以免来回碰撞;用平板车、翻斗车运土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m,装土和卸土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m。
1.9 质量记录
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C1201规划部门的定位坐标、高程控制摘录
C1202施工放线控制网记录
C1203测量放线记录;
04-B100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批表
04-B1019技术交底记录
04-B10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1106地基验槽记录
A1001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注:
以上表式采用《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配套表格》所规定的表式。
表1—1地基土钎探记录
附录A地基土钎探检查方法
A.1本方法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坑(槽)底地基土密实度检验。
A.2本方法所用的主要机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轻型触探器:
穿心锤质量10kg,锥头直径40mm,锥角600,触探杆直径25mm,长度1.8~2.5m。
钢钎:
用直径φ22~25mm的钢筋制成,钎头呈60°尖锥形状,钎长1.8~2.0m;
大锤质量:
4~5kg。
A.3检查结论判定依据:
用标准锤击来垂直击打标准钢钎而使其贯入地基土,依据每打入地基土300㎜的锤击数来判定地基密实度。
A.4检查方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4.1按钎探孔位置平面布置图放线;孔位钉上小木桩或洒上白灰点。
A.4.2就位打钎
a)人工打钎:
将钎尖对准孔位,一人扶正钢钎,一人站在操作凳子上,用大锤打钢钎的顶端;锤举高度一般为500~700mm,将钎垂直打入土层中。
b)机械打钎:
将轻型触探器的触探杆尖对准孔位,再把穿心锤套在钎杆上,扶正钎杆,拉起穿心锤,使其自由下落,锤距为500mm,把触探杆垂直打入土层中。
A.4.3记录锤击数。
钎杆每打入土层300mm时,记录一次锤击数。
钎探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按表1执行。
A.4.4拔钎:
用麻绳和橇棍拔钎拔。
A.4.5移位:
将钎杆或触探器搬到下一孔位,继续打钎。
A.4.6灌砂:
打完的钎孔,经检查孔深与记录无误后,即可进行灌砂。
灌砂时,每填入300mm左右可用木棍或钢筋棒捣实一次。
灌砂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每孔打完或几孔打完后及时灌砂;另一种是每天打完后,统一灌砂一次。
A.5检查深度及间距规定
采用钎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下表执行.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基槽宽度
检验深度
检验间距
中心一排
0.8
1.2
1.0~1.5m视地层复杂情况定
两排错开
0.8~2.0
1.5
梅花型
2.1
2.1
A.6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钎探:
A.6.1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A.6.2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质量记录配套表格
表1-1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工艺标准分册号
表1-1地基土钎探记录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部位
操作人
锤重(Kg)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施工日期
钎探点编号
锤击数
记录员: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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