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抛石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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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抛石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抛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为有利于水下抛石护岸工程的施工,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本工
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编制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碎(卵)石垫层、堤身抛石、镇压层抛石工程施
工监理。
1.3水下抛石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应实行现场旁站监理。
工程质量应
实行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工条件控制
2.1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组织设计交底。
(5)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6)检查施工条件
(7)签发开工许可证
2.2明确监理例行程序。
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
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办公室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等。
2.3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及工地现场实际提
交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并应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施工进度等方面措施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施工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准备工作
(3)施工工艺方法
(4)材料供应情况
(5)组织管理体系与劳动力组织
(6)施工进度计划
(7)质量保证体系
(8)安全生产措施
2.4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配备质量检验和测量工程师,组成一支熟练的技术工人队伍,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检测的现场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建立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复检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并报送监理检查认可。
2.5组织设计交底。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会同指挥部组织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2.6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在工程开
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测量控制网点,督促施工单位布设施工控制网点和报送施测成果,并对其成果进行审查和校验。
2.7检查施工条件:
(1)施工设备进场查验。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强度配置足够的汽
车和航运路线条件选用合适的运输机械,按合同文件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并向监理部报送进场设备报验单。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设备是否符合作业区的船级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工期、施工强度和施工质量的要求,严禁使用一次抛投量过大的对开驳或底开驳。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石料场检查。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选定的石料场进行自检,
并向监理报送自检报告(附上石材质量检验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对石料场开采条件、材料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抛投。
(3)审批石料抛填试验成果。
在试验前14d,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递交石料现场抛填试验方案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水下抛投的应根据水下地形图选取有代表性的并经监理认可的抛填区,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仿的现场生产试验,以便取得最终的施工参数。
试验包括定位船定位及抛石船定位、移位试验,必要时配置潜水员到河底模测抛投石料的实际落地部位等。
监理工程师应对试验全过程旁站,以获得生产试验的第一手资料。
并将全部成果整理成正式报告(包括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参数)递交监理批准。
2.8下达工程开工令。
上述施工单位报送的报审材料连同审签意
见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总工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监理在3d内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三种。
除非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即可向监理报送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将在收到开工申请24h内下达工程开工令。
2.9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开工所必须的材料,由此
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在
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同意。
三、施工过程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合同技术规程规范按章作业,严格执行工序质量“三检”制,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下一道工序严禁开工。
监理工程师还应对作业工序进行巡视、跟踪、检查和记录,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作业,可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
3.1填筑料质量控制:
(1)碎(卵)石质量要求新鲜坚硬,无风化,岩石软化系数≥0.85,抗压强度≥40Mpa;粒径在d25~d100,含泥量<3%,超径<10%。
(2)堤身及内镇压层:
采用毛石或石渣混合料,石料质量要求,含泥量小于8%,大于5mm粒径含量大于50%,并具有良好级配,风化石、泥岩等亦不得用作抛填石料;抛填块石料粒径、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外海镇压层抛石:
块石要求石质坚硬,单块重量不得小于50kg遇水不易破碎或水解,严禁使用风化石,表层40cm进行理砌整平;碎石垫层外海侧抛石,单块重量必须大于100kg,
(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石料质量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石料质量进行检查。
风化石、泥岩不得进场。
3.20高层以下水下抛石控制
(1)现场监理工程师根据该抛区抛石船的有效载石长度,核查抛投网格划分是否正确;根据水下地形图核查水深、核定抛区定位船的定位断面及坐标。
(2)施工单位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标位,作为定位船定位放样使用。
测量监理工程师根据抛区定位船的定位断面及坐标,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定位船定位程序进行测量放样,并在定位船定位记录上签证;现场监理工程师则对定位船的抛锚定位顺序进行监理。
(3)石料抛投开工前,施工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应到岗,否则,现场监理人员可指示暂缓开工。
(4)抛量控制。
施工网络抛投方量应依据设计方量进行控制,按照“总量控制、局部调整”的原则监督施工。
主要控制每层的填筑厚度,第一层厚度2.5~3m,以后0.8~1m。
(5)抛投作业控制。
在抛投中,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对抛投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定位船上的档位移动记录和抛石船的移位记录。
3.3堤身▽0m高程以上部分抛石控制
碎(卵)石填筑厚度为1m,3~5t自卸车运输,推土机推平。
堤身抛石采用分层填筑,第一层填筑厚度控制在2.5~3m以内,以后填筑厚度控制在0.8~1.0m以内,采用侯潮作业,3~5t自卸车运输,推土机推平,采用端进法向前延伸。
3.4加荷速率控制
(1)第一层填筑加荷压载高度应小于自然地基土抗剪强度能抵御的临界高度。
(2)以后逐层加荷时,每层加荷新增的滑动力应小于地基土由于上一次加荷压载所引起固结增强的抗滑能力。
(3)施工中应遵照设计提供的加荷曲线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设沉降观测点,通过观测资料分析控制施工。
(5)施工中应注意石方填筑,第一层厚度2.50~3.00m,间歇60天;以后每层浇筑厚度0.8m~1.0m,每层间歇时间应在30天。
3.5观测指标控制:
(1)在海堤上按设计设沉降观测断面,埋设沉降板每300设一个断面。
另外,加密设简易沉降观测桩,指导施工加荷。
加荷期一天观测一次,停荷期3天观测一次,其中前期施工过程中,土体被严重扰动处,要注意观测。
(2)根据设计要求,施工的控制标准:
1)地表沉降速率控制标准(Smax)<30mm/d,10天累计沉降不大于100mm。
2)最大水平位移速率控制标准(Mmax)<10mm/d
3)超静孔隙水压力控制标准(Ar)<0.6
4)其他监测项目控制标准,数值不出现急剧变化。
施工期间,若
上述标准中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立即停止填筑,进行分析,同时密
切注意坝体动态。
3.6不良情况处理:
(1)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2)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观测稳定情况,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塌滑现象,需经过处理后再进行抛填作业。
3.7施工进度: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3.8安全文明生产:
(1)料场爆破,本工程宜采用深孔梯段爆破,开采高度约为15m,
每次爆破位置距建筑物的距离,按《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为便于通航,应设置水面浮标,以示出抛石作业区范围及施工船舶和海面航行船舶的航道。
(3)水上运输必须设有醒目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各种标志,并有安装指挥艇负责水上安全。
所有船上应配有救生衣,严禁无关人员上船。
3.9施工和监理记录:
(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船定位记录、抛投记录(累计抛量汇总表等施工记录)。
监理人员应按上述记录表格式的要求进行现场签证。
(2)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的整理工作,每7d向监理报送一次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
2)抛填施工原始记录。
3)投入的劳动力、设备及其完好率。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资料。
四、质量检验
4.1要求块石混合料自然级配良好,在抛投施工前期,每单元工程结束抛投后,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的水下测量(断面间距为20~40m)。
水下抛投的测量后,应分析抛投结果,以便及时调整抛投施工参数和水上作业定位的位置。
4.2当发生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技术措施和调整抛填施工参数,并报送监理批准后执行。
4.3除施工单位的日常质量检查外,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对可疑部位和为质量检查进行的试验项目(包括水下地形测量并采用水下摸深,以便复核水下块石抛填区域边线)进行监理见证复查。
若见证复查资料表明该区域抛填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对工程缺陷部分进行返工、补抛。
4.4抛投的均匀性由抛投位置和数量控制,实际抛投厚度由水下地形测量断面测点与原地形比较确定,每个单元工程检测断面不少于2个,每个断面不少于8个测点。
4.5全部石料抛填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验收资料中应附有全部质量检查记录和文件以及工程缺陷的处理资料。
六、计量支付
5.1石料抛填工程量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经验收合格后,填筑工程计量,按设计图示断面计算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报价单所列的单价支付。
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廓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填筑体的高程计算其工程量。
抛石单价中包括料场清理、石料开采、运输、检验、测量、填筑直到设计图部位等一切费用。
5.2石料抛填工程施工中任一个月的计量和支付,如无设计变更,最终的计量和支付不得大于设计图示相应项目的数量。
如有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项目则按照设计变更工程量控制支付工程量。
5.3经检查不合格而予以舍弃的石料或未能抛填至监理工程师制定区域的石料,均不予支付。
5.4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在料场和抛填现场取样试验以及质量检查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报价单所列每立方米单价中。
5.5在料场进行表层剥离及开采与加工(包括排水、废弃料处理及开采结束后的平整与边坡处理)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报价单所列每立方米单价中,不予另行支付。
七、其他
6.1每一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该单元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定。
6.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监理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含工程竣工图在内的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验收资料中应附有全部质量检查文件及工程缺陷处理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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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下 护岸 工程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