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移申请书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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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申请书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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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申请书修改版
第一篇:
房屋转移申请书
房屋转移申请书
左贡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占堆在左贡县旺达下街有一栋私有住房,现转移给斯朗玉珍。
望贵局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为谢!
特此申请
占堆2011年4月27日
申请报告
左贡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斯朗玉珍,占堆在左贡县旺达下街有一栋私有住房,现转移给我。
现申请贵局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为谢!
特此申请
斯朗玉珍2011年4月27日
第二篇:
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种类:
□商品房买卖□存量房屋买卖□房改购房□房屋交换□房屋赠与□以房屋抵债□以房屋作价出资
□企业分立、合并□接管公有住房□国有房产授权经营□房屋调拨、划拨□继承、受遗赠□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房屋转移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种类:
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
3、建筑面积: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
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按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房屋测绘成果资料填写。
4、土地来源、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
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件的,填写此栏,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件的记载填写。
5、申请人栏:
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方填写在先,转让方填写在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为共有的,可在“姓名(名称)”栏填写一个代表人的姓名(名称),并注明共有人的数量,如:
“某某等X人”,并将共有人的详细情况填写在“情况说明”栏内;申请书须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申请人、代理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
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6、情况说明:
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申请书各栏填写不下的,也可以填写在“情况说明”栏,但必须要填写清楚。
7、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栏: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8、领证人签章:
由领证人签名或盖章。
9、申请书应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正楷书写、字迹清晰、不要涂改。
第三篇: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
1、受理编号:
由登记部门填写。
由各区县分编。
各区县登记部门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区县简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的,单独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市。
2、房屋坐落:
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楼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
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
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如有几个图号、地号的应全部填写。
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
填卖房人(转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6、房屋状况:
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楼(幢)号:
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部位及房号:
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建筑结构:
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总层数:
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填在括号里。
如地上6层,地下2层填6(-2);
(5)所在层数:
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6)建筑面积:
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7)套内建筑面积:
填套内建筑平方米数;
(8)平房间数:
按自然间填写;
(9)房屋规划用途: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
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10)房屋使用用途: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用途分类规定(见附件),按照二级分类28项填写。
申请人可按房屋登记表中使用用途填写。
7、成交总价:
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总价。
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8、单价:
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
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9、汇率:
填写购房合同时的外汇牌价。
10、契税额:
填写缴纳契税总额。
11、契税单据号:
填写契税凭证的编号。
12、购房时间:
填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
13、申请人情况:
(1)名称或姓名:
买房人(受让人)、代理人:
填买房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
填买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卖房人(转让人)、代理人:
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
填卖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2)性质(买房人):
填写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外国记者、其他个人;北京行政事业机构、北京企业、中央行政事业机构、中央企业、外地行政事业机构、外地企业、港澳机构、台湾机构、外国机构、其他等。
(3)份额:
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
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4)证件名称:
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名称;
(5)证件号码:
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编号;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编号;
(6)联系电话:
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7)地址:
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14、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盖章或签名:
买房人(受让人)加盖与买房人(受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卖房人(转让人)加盖与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15、申请日期:
由申请人按申请的当天日期填写。
共有房屋转移登记的,共有权人栏由交易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统的,可另加附页。
第四篇:
万年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收件号:
档案号:
江西省万年县房屋登记
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人:
万年县房管局房屋登记发证大厅编制
应向房屋登记发证大厅交验下列文件
1申请书
申请人向发证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为房屋的基本状况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内容,申请人所填写的申请书,表明了登记申请人向发证大厅提出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请求和申请登记的事项。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的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销售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房屋是通过拍卖来转让的,以拍卖确认书和付清房款发票替代房屋买卖合同);
(2)、互换合同。
就是房屋和房屋进行交换;(3)、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要办理赠与公证。
一要对赠与人的赠与书进行公证,二要对受赠人的接受赠与进行公证,三要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4)、受遗赠证明。
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遗嘱人死后,遗赠受益人必须持“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向发证大厅提出申请。
(5)、继承证明。
法定继承,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遗嘱继承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如果是放弃继承权的,提交“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6)、分割、合并协议书。
当事人对房屋进行分割或合并的协议。
(7)、人民法院生效的文书。
5、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2)、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和证明。
(3)、房屋产权受让人属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6、房屋登记发证大厅对申请人进行询问:
发证大厅在受理申请人的登记发证申请时具体事项的规定。
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询问。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发证大厅予以保留。
7、发证大厅认为其他必要的材料:
发证大厅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申请---受理---审核----载入房屋登记簿------发证
第五篇: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事须知
凡发生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等转让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国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权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
授权经营的房产由产权市场处登记发证。
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办理交易手续。
个人之间的买卖和单位购买私房及个人购买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交易手续。
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及单位购买私房,须经市产权市场处批准。
办理工业调整、三改、军产的产权登记须经产权市场处审批。
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买卖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购买商品房登记
1、登记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交费凭证
抵押的房屋出具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从1999年6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至2000年12月31日(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凡居民购买商品住宅的,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由10‰降为5‰,登记费由4‰降为2‰。
购买1997年底以前竣工的空置商品房买方登记费由2‰降为1‰,交易鉴证手续费由5‰降为3‰。
凡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房后,一年之内再购买商品住宅的(指原私产房屋买卖立契至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新购房屋的登记费、手续费按差额价款收取。
注: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人和私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是同一主体。
购买的商品住宅与出售的私产房屋不在同一区、县的,出售私产房屋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要给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开具《出售私产房屋证明》,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依据《出售私产房屋证明》,按差价收费。
(1)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2)凡在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1998年6月31日前的空置商品房,在2000年底以前契税免征。
房屋买卖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
房屋买卖协议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共有房产出具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
抵押的房屋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对限制转移的房产按单位补贴房产转移登记办理。
单位买卖房屋须提供上级机关批准文件、如果买方属于外省市单位,还须提交该省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业调整、企业改制、三改企业;授权经营;军产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卖方4‰登记费、5‰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工业调整按照企业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收取当事人4‰登记费。
企业改制、授权经营按0.2元/m2,最高不超过2万元收取登记费。
三改企业按每件10元收费。
工业调整、企业改制、三改企业;授权经营按《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缴纳契税。
注: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交换登记
1、登记要件
互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私产与公产或单位产互换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单位产还应提供产权单位同意换房的证明。
)
房屋互换协议
互换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共有房产出具共有人同意换房证明,私产承租人换房须提供私房产权人同意换房证明
2、收费标准
房屋价值相等的,只收双方4‰登记费;有找价的,找价部分按房屋买卖登记标准收费。
注:
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价格核定。
房屋继承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继承公证书
2、收费标准
继承按标准房价收取继承人4‰登记费、10元工本费。
注: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该部分权利由其他人继承的,应先办理继承后再按赠与办理登记。
房屋赠与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赠与公证书
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收费标准
赠与按标准房价收取双方各4‰登记费及受理方10元工本费、3%契税。
房屋析产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析产公证书
当事人身份证明
2、收费标准
析产按标准房价收取析产人4‰登记费、10元工本费。
注:
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属于共有房产或一方所有房产双方进行分割的,应按析产办理。
房改售房登记
1、登记要件
(1)、出售直管公产
《房屋所有权证》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所售楼房平面图
买方卖方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明
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2)、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
《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售出房屋明细表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所售楼房平面图
买方卖方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购房人身份证明和售房单位营业执照
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2、收费标准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
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
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
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
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房改购买部分产权后续购全部产权的登记
1、登记要件
续购产权需提供补充协议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个人身份证明
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2、收费标准
根据规定为鼓励职工(住户)续购全部产权,对售房单位,按房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续购全部产权的职工(住户)免收手续费,只收工本费。
房改购房再出售房屋的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收费标准
按照98年公有住房政策收取:
卖方2.5‰的交易手续费;买方5‰登记费,2.5‰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房改购房后单位内部职工调增住房的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当事人身份证明
单位证明
2、收费标准
(1)、调增的住房是首次出售的,只交纳增加间数的房改综合费用,(即第二次购买间数减去第一次购买间数)。
(2)、调增的住房只增加面积,未增加间数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
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包括13平方米),按一间住房交纳房改综合费用;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的,都按增加两间住房交纳房改综合费用。
(3)、调增住房间数减少,面积增加的,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包括13平方米),不交纳手续费,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的,按一间交纳房改综合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间数按实际房屋间数记载)。
(4)、房改购房后继续改善居住条件的,职工将房改购房交单位,单位再次出售给本单位其他职工的,本着简化手续,降低费用的原则,可按照原购房款标准,由原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4‰的手续费。
合作建房社员办理产权登记
1、登记要件
《合作建房社员集资申请表》或《合作建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购买房屋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交款收据
2、收费标准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
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
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
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
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并按售房价格核收3%契税。
注:
对向社会出售的合作建房按个人购买商品房标准核收税费。
单位补贴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1、登记要件
补贴单位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同意房屋转移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卖方4‰登记费、5‰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
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注:
单位补贴房屋在办理继承和赠与时也必须由补贴单位出具还款收据及同意房屋转移证明。
补贴单位书面同意不收回原补贴,并放弃权利的,房管局不再收回原单位补贴。
个人购买危改还迁安置房屋登记
1、登记要件
危改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书
身份证明
2、收费标准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
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
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
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
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个人购买还迁安置房屋登记
1、登记要件
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书
身份证明
2、收费标准
房屋面积冲抵部分核收当事人各4‰登记费。
除此之外,按差价核收卖方4‰登记费,5‰手续费;按差价格核收买方4‰登记费、10‰手续费,3%契税。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
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
2、权属审核
3、公告。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4、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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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 转移 申请书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