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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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管道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及各施工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局和所属各单位成立环境保护(或HSE)委员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设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基层站队(车间)配有兼职环境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
2、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定量考核,组织清洁生产审计。
3、审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环境保护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4、审批重要环境因素和削减控制措施。
5、组织建立与实施HSE管理体系。
6、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局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方针、政策、法规。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对全局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2、组织制定局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局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通报环境保护信息。
4、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情报和经验交流活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5、负责下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上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
6、对局内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参与局污染治理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
8、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9、对各单位HSE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认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0、参与调查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1、负责环境监测中心站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情况。
3、组织对各生产、施工作业场所进行环境保护检查。
4、建立完整、规范和准确的环境管理基础资料,及时向局报告环境保护信息。
5、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6、负责本单位的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绿色作业队(车间)”活动。
7、负责分解下达上级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掌握污染物排放及排污交费情况。
8、负责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认证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管理。
第八条在全局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在核心业务和主营业务单位,推行ISO14001第三方认证。
第九条强化施工生态保护工作,开展绿色作业活动,创建环境友好企业。
第十条各单位在组织生产和管道工程建设施工中,应注重对大气、水系、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
埋地长输管道施工严格控制在作业带内。
第十一条局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并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国家、行业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渣、污油、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清洁生产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搞好员工环保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在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同时,必须研究和采用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外承包工程和雇佣承包商(分包商)双方在签定合同中应有环境保护承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识别、评价环境因素,对重要环境因素采取削减和控制措施,制定环境事件应急反应计划,并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树种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绿化美化环境,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八条 严禁随意砍伐站区内原有树木。
对因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做好环境统计上报工作。
管道局环境统计报表实行逐级整理上报制度。
报表实行三级审核,即有填报人、环保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三级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各单位环保部门对上报的环境统计报表负责。
环境统计年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年度1月20日前,环境统计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下一个月10日之前。
第二十条加强对环境原始资料管理。
包括:
污染源和污染物登记情况、排污口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其他污染的数据记录等)情况、污染物监测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员工环保培训教育情况、环保报表等。
第四章污染防治及排放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有污染物产生的生产作业过程,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的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通过技术改造、更新工艺、综合利用等途径,治理老污染源,做出规划,限期治理。
尽可能地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采用不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禁止采购和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对产生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电镀污水等必须进行集中处理,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排放浓度要符合GB8978标准。
第二十五条对产生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要采取有效的防护和治理措施。
车间尘毒排放浓度要符合GB12697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产生的噪声,特别是在用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和振动设备、装置(发电机、空压机、钢管除锈机、高频率电加热等),要因地制宜采取消音、隔音、减振等有效措施,消除噪音的危害。
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噪声应符合GB12348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分类回收、管理,集中进行处理,禁止随处乱倒、乱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对在用生产、生活燃煤锅炉,要具备有效的排烟除尘设施。
做好煤灰、渣的综合利用和处理。
锅炉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GWPB3标准。
第二十九条拥有金属锻造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工业炉窑的单位,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GB9078标准。
第三十条对放射性物质和剧毒物的使用,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防治中毒和辐射事故,消除放射性和剧毒物的残留污染。
第三十一条凡生活饮用水超过规定要求的,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使其达到GB5749标准。
第三十二条保持较高的环境设备完好率和运行率,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五章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调查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分级执行集团公司标准。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及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的污染事故。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的污染事故。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
第三十四条 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实行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发生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发生一般污染事故(事件)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与处理,并报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发生较大的污染事故(事件),由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发生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速报局环保主管部门;4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事件、地点、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速报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事件),应按国家规定组成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认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指定防范措施,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局对所属各单位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实施环境保护年度考核评比。
第四十一条局设立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绿色作业施工队(车间、站库)、环境保护先进个人奖。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局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局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生态破坏事故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予以惩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管道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Q/GDG0013-1999)和管道局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管道安字[2002]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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