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概念总结考试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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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概念总结考试用
序
什么是逻辑学?
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一种最重要的思维形式—推理。
要进行推理,就离不开运用判断,推理就是由作为推理根据即前提的判断而推出作为推理结论的判断的。
可见推理是由判断组成的。
判断离不开概念。
逻辑学就是研究思维形式的一门科学,而人们把概念、判断、推理称为基本的思维形式。
逻辑学如何来研究思维形式呢?
首先,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都是通过相应的词语、语句和复句来表达的,因此逻辑学就只能是结合语言来研究思维形式的。
其次,逻辑学在研究由概念组成的判断和由判断组成的推理时,并不是研究一个个具体的内容,而是一般形式。
最后,还必须明确逻辑形式可以是正确的,逻辑学上称之为有效的;也可以是不正确的,即无效的。
学习逻辑学的重要任务就是区分何为正确的,何为不正确的。
一
2.确认事实
事实是既成的,所以有其客观性,它独立于我们的观念而存在。
事实的客观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
事物和事件。
事物即存在的实体,如动物、蔬菜、矿藏等。
例如,白宫就可以看做事物的代表,而林肯被刺则可以看做事件的代表。
要确认事物的存在,你只需实地去考察。
如果它真实存在,就一定存在于某个地方;如果这个地方是你可以到达的,你就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来确认它的真实性。
3.观念与其对象
我们大脑中的每个观念最终都源于对事物的描摹,而真实存在的事物却独立于观念之外。
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
正确观念忠实地反映其对象的客观秩序,与之相反,错误观念则是对客观世界的歪曲表达。
我们可以通过检验观念与其对象的关系来确认观念的正确与否。
如果某一观念与其对象的对应关系扭曲脆弱,我们就可确认该观念是错误的。
4.观念联系事实
人类认知主要由3部分形成:
(1)客观存在的事物;
(2)事物在大脑中的反映;(3)我们为其创造的语言,借之我们才能与他人交流。
5.将观念付诸语言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首先是事物,然后产生观念,最后出现语言。
即使一个观念清晰明确而且忠实地反映了客观事物,为了交流的方便,我们也应该用语言表达出来。
观念必须和语言紧密切合,人们才能畅顺交流。
然而,给观念找到合适的语言并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这一工作常常充满挑战性,我们不是都有词不达意的经历吗?
6.有效沟通
语言和逻辑是密不可分的,以下是一些能够带来有效沟通的基本原则:
(1)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你的听众会领悟你没有直接表达的意思
(2)说完整的句子
(3)不要将主观看法当做客观事实
(4)避免使用双重否定
(5)根据对象选择合适的语言
7.避免使用模糊和多义的语言
(1)模糊:
一个词语的指代物不明确,它就是模糊的。
(2)多义:
(在逻辑学上称为双关语),顾名思义,它一般包含多重含义,且无法根据上下文判断出在所讲事物中到底反映的是哪种含义。
避免产生歧义的方法是让你所运用的词语尽可能有针对性地反映出你的本意,以便读者或者听众不用费心去猜测你所说的到底是什么。
避免造成歧义的惟一方法就是,尽可能清楚地表明本意
8.避免闪避式语言
尽量直抒胸臆,降低听众对你所要表达的意思产生误解的可能性。
但这并不是在建议你要口无遮拦,人应该可以将简练与优雅完美地结合起来。
9.真相
所有的逻辑推理,所有的论证,目的只有一个:
找出某个事物的真相。
二
1.概念是通过揭示对象的特点或本质来反映某个或某类对象的一种思维形式。
2.任何一个概念都包含内涵和外延这两个方面,构成了概念的最基本的逻辑特征。
3.概念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它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才能存在和表达出来。
这些能表达概念的词语也就是逻辑学中所说的词项。
(1)不同词语可以表达同一个概念.
(2)同一词语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
4.词语对概念的表达必须是明确的。
5.对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必须是明确的。
6.明确概念,就是必须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只有概念明确,才能使判断、推理明确的,无歧义。
明确概念的两种主要方法:
定义和划分。
概念明确就是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明确的。
明确概念也就相应有两种主要的方法:
一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就是下定义
二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就是划分
2.下定义应遵守的规则
(1)下定义概念的外延同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应当是相等的。
(2)下定义的概念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的概念。
(3)下定义的概念中不能使用含混的不清晰的概念和词语。
3.什么是划分
逻辑学上所说的对概念外延的划分,简称划分。
划分是将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一类对象,按照某个或某些性质分为若干小类的一种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即一种通过明确概念的外延来明确概念的又一种主要的方法。
4.划分应遵守的规则
(1)划分应当是相应相称的。
具体一点说,即划分的母项的外延与划分所得的诸子项的外延之和应当是相等的。
(2)划分后所得子项在外延上必须互相排斥,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
正确区分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
正确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不要把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当作非同一关系的概念
不要把不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当作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
不要把不具有从属关系的概念当作从属关系来使用,也不能把具有从属关系的概念当作具有并列关系的概念来运用。
三
判断就是人们在想问题的时候,也就是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对思维所涉及的对象进行各种各样判定的一种思维形式,说得更简单一些,就是对思维对象有所判定的一种思维形式。
判断就是对思维对象有所肯定或否定的一种思维形式。
判断的一个基本逻辑特征:
对思维对象有肯定或否定。
这种有真有假能直接表达判断的语句就是我们常说的命题。
只有陈述句才能对思维对象,即一切事物情况做出肯定或否定的陈述,因而才能直接表达判断而成为命题,疑问句,感叹句,祈使句都不能直接表达判断,因而不是命题。
首先,判断恰当的问题就是判断最为一种思维形式,标志着人们对对象有所认识,从而成为人们正确思维和有效实际的工具而言,也就是把判断视为人类知识的基本细胞而就其独立运用而来的。
其次,判断恰当的要求是人们基于实践活动的具体性而对判断做出的要求。
最后,判断恰当与判断真实或者判断不正确有不同的要求和不同的评价标准。
一方面,判断作为一种思维形式,其本身的组成,结构必须做到恰当。
另一方面,判断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是人们正确思维和有效交际的工具,而作为工具,自然就存在着人们对这种工具应用的是否恰当的问题。
所以判断的应用也必须是恰当的。
(1)简单判断:
自身不包括其他判断的判断。
直言判断:
断定某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由主项、谓项、联想和量项构成。
关系判断:
断定对象之间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关系的判断,有关系者项、关系项和量项构成。
(2)复合判断:
包含了其他判断的判断,用逻辑词连接几个判断。
联言判断:
断定事物若干情况同时存在的判断。
假言判断:
断定事物情况之间条件关系的判断。
选言判断:
断定事物若干可能情况的判断。
1.直言判断的主项和谓项必须明确,只有主项和谓项明确的判断才可能是恰当的。
2.主项和谓项的搭配要恰当
命题:
就是有真有假的能直接表达判断的语句。
伪命题:
也就是假命题,但假命题首先必须是一个命题,只不过是一个未能如实反映客观现实情况的命题罢了。
3.直言判断的量项使用更恰当。
直言判断的两种量项:
全称量项(每个、任何、没有)和特称量项(有的)
4.直言判断的联项性质(肯定或否定)要恰当
5.再看复合判断的恰当问题,最重要的是如何正确地、恰当地运用各种复合判断的连接词问题
语境:
是指人们在交际过程中表达思想感情的语言环境,它包括说话者、听话者、说话的时间、地点以及交际者共同具有的指示等因素。
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语境,即书面语言的上下文或口头语言的前言后语。
广义的语境,还包括表达思想时的社会环境
预设:
就是人们在交际过程中,交际双方共同接受的事实和命题。
预设和语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给定语境中,说话人无论是进行陈述,提出问题,还是发出命令,提出请求,在说话时总是相信或假定了一些前提条件(某个事实)或背景知识(用命题表示的),这些假定作为说话双方所共同接受的前提条件或背景知识就是这一语境中该话语(语句)的预设
评价一个判断是否恰当,可以通过分析其预设是否成立,即分析预设的真假。
只有当一个判断的预设是一个真命题时,该判断才有可能是恰当的,反之,必然是不恰当的。
1.判断(以及表达判断的命题)必须是真的,其中也包括作为判断成立的前提和预设必须是真的。
2.判断(或者判断表达的命题)的断定含义必须清晰、明确、无歧义。
3.分析判断所面对的具体实践要求以明确判断的目的和任务。
换句话,就是要分析和明确判断所面对的语境及其所需要判断回答和解决的问题,然后再据以形成和做出判断
4.重视话语艺术
5.我们现在所谈的是仅就判断整体而言,并没有针对不同种类的判断在判断恰当方面有何不同的要求。
6.判断种类不同会使得由其组成的推理及其规则不同,这就涉及到不同种类的推理问题。
四
推理就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命题推出一个新命题的思维形式
推理的前提:
在推理中作为推理依据的命题(即作为推理据以出发而推出另一个新命题的那些命题,如前例中在横线上方的那些命题),称为推理的前提。
推理的结论:
由前提推出的命题(如前例中横线下方的命题),称为推理的结论。
推理也就是由前提推出结论的一种思维形式。
1.一切推理都是由命题组成的。
命题形式不同,组成的推理形式也不相同。
2.我们每个人的思维都离不开推理,但在实际应用中并非要把前提、结论排列得整整齐齐,一丝不差。
人们对推理的运用是有所简略的,有时甚至前提和结论颠倒。
3.逻辑分析的任务(检验和评价某个人的发言或论述)就在于要透过言语或论述找出其推理结构,对推理是否合乎逻辑予以评定。
要想正确地使用一种推理,以保证从真前提能必然推出真结论,就不仅要求推理的前提是真的,而且要求推理的形式是有效的,即合乎该种推理的规则。
也只有这种推理形式有效的推理才能称得上是合乎逻辑的推理,而那些违反逻辑规则的、推理形式无效的推理就只能是不合逻辑的推理了。
逻辑学所要研究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
逻辑学对推理的要求必然是而且也只能是推理要符合逻辑
(1)演绎推理(必然性推理):
即由真前提必然能推出真结论的推理。
在逻辑学上把这类推理称为演绎推理,也就是前提能蕴含结论的推理。
在这类推理中,其推理形式能够保证由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
那么运用有效的推理形式而进行的推理(即真前提推出真结论)称为有效推理。
反之,如果真前提推出了假结论,我们称为无效推理。
(2)非必然性推理:
在逻辑学中,我们把那种由真前提并不能必然推出真结论的推理称为非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
就传统逻辑而言,这类推理主要是归纳推理,其主要特点在于,运用这种推理,前提真而结论假是有可能的
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可以通过前提的数目及其所涉及范围的大小来确定,即当前提的数目越多,涉及的范围越广而未发现反例时,结论的可信度就越高,该归纳推理就越合理。
逻辑学家主要是借助概率方法来描述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当概率越大时,结论的可信度越高,该归纳推理就越合理。
简单命题主要包括直言命题(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和关系命题(断定对象之间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关系的命题)
重点来说一下四种直言命题
我们用S表示主项,P表示谓项
(1)全称肯定命题:
断定某类中每一个对象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所有S是P,通常写作SAP,简写为A。
例:
所有团员都是青年。
(2)全称否定命题:
断定某类对象中每一个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所有S不是P,通常写作SEP,简写为E。
例:
所有鲸鱼不是鱼。
(3)特称肯定命题:
断定某类对象中有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有的S是P,通常写作SIP,简写为I。
(4)特称否定命题:
断定某类对象中有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有的S不是P,通常写作SOP,简写为O
通过改变前提中主项和谓项的位置,而作为前提的原命题推出一个新的命题作为结论。
这就是直言命题推理中的换位法推理,简称换位法。
进行换位法必须遵守的两条原则:
(1)换位法只是改换原命题主项和谓项的位置,原命题的质保持不变。
即作为前提的原命题如为肯定(或否定)命题,通过换位后结论仍为肯定(或否定)命题。
(2)换位后的主项和谓项在原命题中如没有被断定其全部外延(逻辑上称为不周延),换位后不得断定其全部外延(逻辑上称为周延)。
通过改变命题的质(即把更肯定命题改变为否定命题,或把否定命题改变为肯定命题),并将原命题的谓项改为否定概念而推出一个新命题的方法,称为换质法推理,简称换质法。
通过换质法,可将原来的肯定命题改变成与之等值的否定命题,即如果原命题是真的,则变换后所得到的命题也是真的。
(1)A与E:
二者的制约关系是:
一个真,另一个必假;一个假,另一个真假不定。
也就是说,当二者中一个为假时,另一个是可假也可真的,亦即二者可以同假,但不能同真。
这种关系逻辑学上称为反对关系或对立关系。
(2)A与I或E与O:
当全称命题为真时,特称命题必为真;当全称命题为假时,特称命题在一种情况下为真,在另一种情况下为假。
概括即:
全称真,则特称必真;全称假,则特称真假不定。
可见二者的关系是既可同真也可同假。
这种关系逻辑学上称为差等关系。
(3)I与O:
一个镇,另一个真假不定;一个假,另一个必为真。
概括地说,二者只能同真,不能同假。
逻辑学上称此为下反对关系。
(4)A与O或E与I:
一个真,另一个必为假;一个假,另一个必为真,概括地说,二者的关系是不可同真,不可同假。
逻辑学上称此为矛盾关系。
五
直言推理的间接推理主要指由两个直言命题为前提推出另一个直言命题为结论的推理。
就是传统逻辑所说的三段论
1.一个三段论必须有而且只能有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多不能少。
多了,就将不只有构成三段论所必须的三个命题;少了,则构不成三个命题,因此这条规则是关于三段论本身结构的规则。
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这就是说,中项在前提中可以两次周延,但不能一次也不周延。
否则,即使前提真,而且结论在事实上也真,但在逻辑上却是错误的,无效的。
这是关于中项的一条规则。
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相对于三段论来说,可以具体为:
大项或小项如果在前提中不周延,那么在结论中也就不得周延。
4.两个否定命题作为前提不能推出结论;前提之一是否定命题,结论必然是否定命题;当结论为否定命题时,前提之一应为否定命题。
这是两条关于三段论前提的规则。
5.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出结论;前提之一是特称命题,则结论必然是特征命题。
这是关于三段论前提的另一条规则
断定对象与对象之间某种关系的命题就是关系命题
任何一个关系命题都由一下三个部分组成:
关系项(表示对象与对象之间某种关系的词项,如“迟于”),关系者项(表示具有某种关系的对象的词项,如“小赵”)可以将其中的前者称为关系者前项,后者称为关系者后项,量项(表示关系者项外延数量的词项)。
关系推理就是一种以关系命题为前提或结论的推理
对称关系:
两个对象之间,如果其中一个与另一个有某种关系,另一个也与之有某种关系,那么这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就叫做对称关系。
传递关系:
如甲对象与乙对象有某种关系,而乙对象与丙对象也有某种关系,那么甲对象与丙对象也有这种关系。
既包括关系命题,由包含直言命题,被称为混合关系推理
复合命题是那种自身包含有其他命题的一种命题。
复合命题所包含的命题,统称为复合命题的支命题。
将支命题联接起来构成复合命题的语词称为命题联结词。
其次,复合命题的支命题可以是简单命题,也可以是复合命题
最后,基于联结词的不同,复合命题有五种:
负命题(并非,没有),联言命题(和,而且),选言命题(或者),假言命题(如果),等值命题(当且仅当)
负命题,就是否定某个命题的命题
负命题有效推理:
以负命题作为推理的仅有前提或结论,并根据负命题的逻辑特性所进行的推理。
联言命题,就是断定事物的若干情况同时存在的一种复合命题。
联言命题的支命题至少有两个。
联言命题的逻辑特性:
既然联言命题同时断定了事物的若干情况,那就意味着只有当它所断定的几种情况都是存在的,亦即所有联言支都为真时,该联言命题才是真的;只要其联言支有一个为假,整个联言命题就是假的,这就是联言命题的基本逻辑特征。
联言推理,是以联言命题为前提或结论,并依据联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推演的演绎推理。
联言推理的分解式:
由一个联言命题的真推出其任一支命题为真。
联言命题的组合式: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真命题推出以这些命题为支命题的联言命题为真。
选言命题:
是断定事物若干可能情况的命题。
选言支:
反映事物若干可能情况的命题是选言命题的支命题,称为选言支。
选言命题的选言支至少有两个。
相容选言命题:
是指所断定的若干可能情况可以同时并存,因而其选言支可以同时为真的选言命题。
p∨q读作p和q的析取
不相容选言命题:
是断定几种可能情况不能同时存在的选言命题。
相容选言推理:
前提中的选言命题是一个相容选言命题的选言推理
相容选言推理的有效式:
只能有否定肯定式,而不能有肯定否定式
不相容选言推理:
是前提中的选言命题是一个不相容选言命题的选言推理。
不相容选言命题所断定的事物的若干可能情况不能同时并存,即其选言支是不可能同时为真的。
即,一个不相容选言命题只有当选言支有且只有一个为真时,该命题才是真。
(1)肯定部分选言支,就要否定另一部分选言支
(2)否定部分选言支,就要肯定其余选言之(就二支的前提而言)或其余选言支的不相容析取(就三支以上的选言前提而言)
假言命题是断定事物情况之间条件关系的命题。
既然是事物情况之间的条件关系,那就意味着有充当条件的事物情况,也有作为依赖条件而存在的事物情况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
必要条件假言命题
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
纯假言推理前提和结论均为假言命题的假言推理。
假言选言推理(二难推理)是人们在论辩过程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推理。
运用这种推理的一方常常会提出具有两种可能性的选言前提,对方不论选择其中哪一种可能,结果都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所以这种推理又叫二难推理。
假言联言推理是以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合取跟一个联言命题(其联言支的数目与假言命题的数目相同,或是对假言命题前件的肯定或是其后件的否定)为前提而推出一个联言命题为结论的复合命题推理。
六
逻辑思维规律是指在人们的一切思维活动和思维过程中普遍起作用的那些规律,大体上就是指传统形式逻辑的三条基本规律:
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同一律是传统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之一。
它的基本内容是:
任何一个概念或判断都有其确定的内容,因此在思维和论辩过程中,必须保持概念或判断的确定和同一。
违反同一律要求的常见逻辑错误主要是混淆和偷换概念的错误与转移或偷换论题(判断)的错误。
遵守同一律的逻辑要求,保证概念、判断以及推理等思维形式的确定和同一是十分重要的。
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都是真的。
矛盾律的逻辑要求
任何一种思想,包括任何一个判断,一种理论或一种理论体系,只要包含着逻辑矛盾,它就是不成立的。
对于任何思想或言论,不能既肯定它,同时又否定它,或者说得更简单些,对同一个判断,不能既说它是真的又说它是假的。
遵守矛盾律的要求,排除思维及其表达过程中的一切逻辑矛盾,以保证思维及其表达过程中的无矛盾性,即首尾一贯是极其重要的。
排中律也是传统形式逻辑的一条基本规律。
内容是:
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是假的。
排中律逻辑要求
在思维过程中,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就必须承认其中有一个是真的,给予明确的肯定,不能对两者同时加以否定。
违反排中律要求的常见逻辑错误常常表现在是非、真假之间骑墙居中,在争论上表现出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七
或然推理不像演绎推理那样有严格的规则可以遵循,因此其前提真而结论假并非是不可能的,而演绎推理的推理形式只要合乎逻辑规则,其前提真而结论假就是不可能的。
所以对于或然推理,只要其结论的得出有一定的根据,记得到了前提的一定程度的智齿,就可以认为它是有合理性的,因而是可以接受的。
这就是或然性推理(如归纳推理)和必然性推理(如演绎推理)在合乎逻辑上的不同含义和要求。
归纳推理是由个别知识的前提推出一般知识的结论的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
是根据对某类对象的全部个别对象的考察,已知它们都具有某种性质,由此得出结论说:
该类对象具有某种性质。
完全归纳推理遵循的规则:
(1)对于个别对象的断定是真实的
(2)被断定的个别对象是该类的全部个别对象。
不完全归纳推理:
是在前提中对某类对象的部分个别对象做了考察,发现它们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于是在结论中断定该类对象的一切个别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
注意:
不完全归纳推理(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所以能从某类对象的部分个别对象的考察,推出有关该类对象的全部个别对象的一般结论,仅仅是根据没有发现相反的情况。
对于一般结论来说这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因此,简单枚举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即可真也可假),只能作为进一步研究的线索,不能作为论证的根据
类比推理是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性质上的相同,推出它们在另外的性质(这种性质是类比的一个或一类对象上所具有,而在另一个或另一类对象那里尚未发现)上相同。
类比推理的结论只具有或然性,即可能真,也可能假。
提高结论可靠度的方法
(1)要尽可能的从两个或两类对象较本质的属性进行类比
(2)要尽可能找到类比对象间更多的共同属性
假说也叫假设,它是根据已掌握的事实材料和科学原理,对某一事物、现象的是否存在,原因及其发展规律所作出的一种推测性的说明。
假说的特点
(1)具有推测的性质
(2)必须以一定的事实材料和科学知识为根据
(3)是人们认识接近客观真理的一种形式
假说的构成,通常都要经过如下五个步骤:
(1)观察、收集所研究对象的各种情况,占有各种事实材料
(2)运用有关科学知识,对已占有的各种事实材料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假说,即作出有关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原因、规律性的假定。
(3)从假定作出推断,即形成这样一个充分条件的假言判断,如果假定成立,那么就会存在某些推断。
(4)验证这些推断事实上是否存在
(5)如果推断事实存在,则假说成立;如果这些推断事实上不存在,则假说不成立,就应另作假定,提出新的假说
论证是借助于断定一个或一些命题的真实性,通过逻辑推理来确定另一个命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思维过程。
当然我们这里说的论证实际上就是逻辑论证。
首先,论证总是借助逻辑推理来进行的
其次,由于论证是借助真实性已经得到判定的某个或某些命题,通过逻辑推理来确定另一个命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过程,所以论证是确定另一个命题真实性的过程,即证明的过程,证实的过程
再次,任何论证都是由论题、论据通过论证方式而组成
什么是充足理由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论证,只要遵守了传统逻辑的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该论证就是合乎逻辑的,有说服力的。
充足理由原则基本内容
作为正确论证基本逻辑原则的充足理由原则,即传统逻辑的充足理由律,其基本内容是:
在思维过程中,一个正确思想的存在总有其充足理由,就论证来说,在任何论证过程中,一个论题被确定为真,总有其充足理由。
公式表述为:
A真,因为B真并且由B必然能推出A
充足理由,就是一个正确命题和思想得以成立的真实而足够的证据。
充足理由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
理由(作为论据的命题)应该是被断定为真的命题
第二:
理由(作为论据的命题)和推断(作为论题的命题)之间应当具有逻辑上的
必然联系,即论题应当是合乎逻辑的由论据必然提出。
最根本的是既要遵守基本的逻辑思维规律的逻辑要求,又必须遵守作为论证基本原则的逻辑要求。
1.要使论证合乎逻辑,有说服力,就论题来说,必须遵守两条规则:
第一,论题必须明确
第二,论题必须在同一论证过程中,始终保持同一
很显然,这两条规则集中地体现了同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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