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标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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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标书模版
第一章招标书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
中国申通枣庄分公司快递车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
2
项目法人:
招标单位:
中国申通快递枣庄分公司
招标单位地址:
传真:
3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二十八(28)天内保持有效
4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28天
5
投标书递交至:
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截止日期:
2008年8月12日上午9:
00时整
联系人:
王晴雯(电话:
)
业务咨询:
周勇电话:
0552--3114658
6
开标日期:
2008年8月12日上午9:
00时整
开标地点:
蚌埠市南山路76号7楼政府采购中心
7
交货地点:
购买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8
正本份数:
1份
副本份数:
1份
9
合同签定鉴定地点:
蚌埠市南山路76号7楼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与投标人资质和要求
1.1国内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
1.2有国家颁发的产品特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备生产许可证。
1.3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
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记录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有效入帐票据凭证复印件,⑵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1.4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IS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地(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评定的诚信证书。
1.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签字)。
以上文件在开标前检验。
1.6在安徽省内为用户提供过电动巡逻车。
1.7在安徽省有固定的销售网点(或办事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和售后服务人员
1.8本次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动巡逻车招标项目。
2、本次招标方式
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投标人必须是有能力提供所招标之货物,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3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4财务状况良好,银行资信等级高。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5履约情况良好,社会信誉度高,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其他方式采购和废标。
2.7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一、投标人须知与前附表
二、合同条款与其前附表
三、合同格式
四、货物需求一览表
五、技术规格、参数
第二章
一、投标函格式与投标保证金格式
二、供货一览表
三、投标报价表
四、资格证明文件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七个工作日前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投标截止七个工作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中心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尽快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中心是否收到修改文件。
6.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中心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书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与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的投标以与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使用中文。
7.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公制。
8、投标书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1)按照第9、10和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或者投标报价表;
(2)按照第12条要求出具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第14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9、投标格式
9.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格式或者投标报价表,标明提供的货物、数量、技术规格、参数与价格。
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应作简要介绍。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应在投标书所附的投标函或者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2技术规格要求的安装、校准、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1、投标货币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2.2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合格性的文件和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中心满意。
(1)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2.3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主要货物、服务的合格性以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证明与招标文件中的货物、服务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的详细说明;
(2)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提供投标报价的规格响应表。
13.3为说明上述第13.2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注意:
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技术规格、参数,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高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由于费用的限制这些优于或高于技术规格的货物,购买人可能无能力接受)。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提交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中心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行为蒙受损失而设立的保证金,采购中心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4.6条规定的条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由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本票、汇票、保付支票。
14.3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采购中心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二十八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多退少补)设备验收合格后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放弃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者在投标书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中心和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他人的;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
(5)中标人在规定供货期限内未能提供合格产品并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为采购中心第21条规定的开标之日后28天。
投标有效期较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
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书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第8条的要求,准备一式一份投标书(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每份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法人代表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上。
16.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书的递交
17、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在一个外信封中。
商务标、技术标必须分别装订和密封,否则作废标处理。
17.2内外层信封均应:
(A)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致采购中心;
(B)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或副本与“请勿在2008年月日时整(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7.3内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7.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上述第17.2条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采购中心应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18.1采购中心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8.2采购中心可以按第6条规定,自行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在此情况下,标书购买者和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与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9、迟交的投标书
19.1按照第18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
20、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20.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7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0.3根据第14.6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采购中心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21.2按照第20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应不予开封。
21.3开标时,采购中心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与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
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21.4采购中心将做开标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按第21.3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与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1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试图向采购中心、招标人和参与评标的人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投标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的审查、评价和比较,采购中心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进行澄清。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4、对投标书的初审
24.1开标后,采购中心将会同招标人组织专门的机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4.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3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24.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5评委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已有的名次。
25、投标的评价和比较
25.1评委会将按照第24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本次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参数与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本次评标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5.2评委会在评标时对下列因素不予考虑:
(1)如果合同授予中标人,本次中标应付的营业税和其它类似的税费。
(2)对于投标价格调整,即使合同实施期间允许价格调整,在评标时也不予考虑。
(3)评标以招标人指定的现场交货地的价格为基础,该价格包括货物成本、已付或要付的关税和其它一切税费等。
25.3评委会在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和售后服务之外,还要考虑下列技术规格因素:
(1)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
(2)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3)消耗材料、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费用;
(4)所投货物零配件和提供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5)设备寿命期内的运营和维修保养费;
(6)设备的性能和价格比;
(7)设备质量和适应性。
(六)、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评委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其评标价或评标得分的情况,排出第一中标人或者第一中标侯选人、第二中标侯选人、第三中标侯选人等拟授标的先后顺序。
这一排列顺序,在采用评标价的情况下,是由低向高排列的;在采用评标得分的情况下,是由高向低排列的。
26.2买方将按第27条规定,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一中标人。
27、资格后审
27.1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评委会将对第一中标人是否有资格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或者考察。
27.2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12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委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适的资料来进行审查或者考察。
27.3如果审查或者考察通过,应把合同授予该第一中标侯选人;如果审查或者考察没通过,应拒绝其投标。
在这种情况下,评委会将对第二中标侯选人作相同的审查。
28、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8.1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采购货物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的幅度为采购数量的10%。
但是不得对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做出任何改变。
29、中标通知书
29.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单位将以传真、电报等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信形式加以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29.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在中标人按照第31条规定向采购中心和买方提交代理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中心将与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4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0、签订合同
31.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与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履约保证金
31.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天内,应向采购中心交纳每辆车150元的代理服务费。
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多退少补)。
31.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31.1条的规定去做,采购中心和买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侯选人,直至重新招标。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一、中标单位向买方提供按招标文件规定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十日内付清货款。
二、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多退少补)。
三、设备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四、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向政府采购中心缴纳每辆车150元的中标服务费。
五、质量保证期:
按照生产厂家承诺执行。
2
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交到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响应的,采购中心将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户名:
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
账号:
3430092860
开户行:
交行营业部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采购中心三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三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与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与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技术规格
2.1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与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3、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支付
5.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6、技术资料
6.1卖方在交货时,应附上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或示意图。
7、质量保证
7.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正品,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7.2根据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招标文件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下的索赔。
8、索赔
8.1根据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质量鉴定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
8.2根据合同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与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与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8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9、迟交货
11.1卖方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览报价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11.2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或推迟工程施工期限,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或终止合同。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与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
12、违约罚款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15.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15.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5.3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6、仲裁
16.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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